日前,證監會網站披露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對楊波操縱股票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決定沒收楊波違法所得約1.4億元,並處以約1.4億元的罰款;證監會對謝勇操縱股票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決定對謝勇沒收違法所得約8145萬元,並處以約9570萬元的罰款。二人合計被處以罰沒約4.6億元。
操縱“安奈兒”等多隻股票
當事人被罰沒約2.8億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經證監會調查,楊波實際控制多個證券賬戶,以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拉抬、虛假申報、封漲停等手段操縱“安奈兒”等多隻股票,違法所得合計140,194,187.90元。
楊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楊波違法所得140,194,187.90元,並處以140,194,187.90元的罰款。
操縱“渝三峽A”等多隻股票
當事人被罰沒約1.8億元
證監會更新披露的另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也指向操縱市場。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對謝勇操縱股票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決定對謝勇沒收違法所得81,452,630.84元,並處以95,701,320.92元的罰款。
經證監會調查,涉案期間,謝勇實際控制並使用多個證券賬戶,以連續交易、拉抬、虛假申報、封漲停等手段操縱“渝三峽A”等多隻股票,違法所得合計81,452,630.84元。
謝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謝勇操縱股票獲利超過100萬元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0,701,320.92元,並處以80,701,320.92元的罰款。對謝勇操縱股票獲利不足100萬元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51,309.92元,並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對謝勇操縱股票虧損的行為,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綜上,對謝勇沒收違法所得81,452,630.84元,並處以95,701,320.92元的罰款。
證監會:繼續加大對操縱行為的打擊力度
操縱市場行為“寄生”在市場肌體中,扭曲市場價格形成機制,致使買賣方向、報價金額和成交數量等市場訊號失真,誤導交易決策。
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豔春日前在中國證監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舉行的新聞釋出會上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加大對操縱行為的打擊力度。
具體來看,一是提升能力,不斷豐富線索篩查手段,強化大資料收集、智慧化分析等技術手段運用,加強對異常賬戶、交易資訊的綜合分析研判,提高對操縱線索識別發現的精準度和及時性;二是集中兵力,抓好對諸如上市公司與市場機構內外勾連、推動股價暴漲暴跌、無視監管警示屢查屢犯等惡性操縱案件的打擊懲治;三是發揮合力,在完善交易機制、加強交易監測監管的同時,強化協同民事、刑事立體追責,推動出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最佳化行政刑事程式銜接機制,使違法犯罪分子不敢犯、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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