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玲認為,反家暴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問題。家暴,這個隱秘的傷口,往往在緊閉的家門背後悄然潰爛,她期待地方立法嘗試帶來的積極改變,並用法律體系築起反家暴的“隔離牆”。
文丨新京報記者 李聰
編輯 丨陳曉舒
校對 丨劉越
過去四年,為了起草和撰寫反家暴地方立法,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副教授謝玲和重慶市婦聯維權部四處調研,傾聽當事人經歷。
她發現,家暴行為人與公安機關納入重點人員管控的物件重合度較高,約為40%-50%,例如前科人員、吸毒人員、虐待動物人員等,特點是習慣於把暴力作為一種“溝通”方式。那能否利用資料,透過網格員、村(社群)婦女兒童工作人員等基層人員,主動發現家暴線索?
家暴行為人社會身份複雜,不乏高層次、高學歷的工作人員。用人單位也是一個社會細胞,面對以強凌弱的不公正現象,是否應該承擔起相應的管理職責?
冷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如何舉證?如何讓“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執行更加高效?如何讓告誡書不僅僅是一紙空文?如何讓職能部門協調配合?
這些問題都縈繞謝玲心上。她想嘗試制定一套機制,既能約束施暴者,又為受害人增權。
2024年10月1日,《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
《辦法》首創了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證明材料和具體保護措施;將性暴力、經濟侵害,以及透過網路等手段實施精神及經濟侵害依法納入家庭暴力的範圍等。
謝玲認為,反家暴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問題。家暴,這個隱秘的傷口,往往在緊閉的家門背後悄然潰爛,她期待地方立法嘗試帶來的積極改變,並用法律體系築起反家暴的“隔離牆”。

2023年6月20日,立法調研組在重慶市巴南區開展區縣立法論證會。受訪者供圖

發現難、形式多、舉證難
新京報:你在調研中發現了哪些難點和痛點?
謝玲:我和重慶市婦聯維權部伍凌部長多次去巴南、渝北、涪陵等市內各區縣和雲南省昆明市開展調研。首先是家暴發現難,受害人不反映,相關部門很難發現。
其次是家暴事實舉證難。例如精神暴力等家庭暴力難以舉證;受害人由於長期被恐嚇和控制,缺乏取證意識;言詞證據佔七成,其具有不穩定性。另外,曾有律師提到,在處理家暴案件時,常常出現調證困難的現象,比如在派出所只能找到報案記錄,但缺乏詢問筆錄等關鍵證據。
第三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監督機制有缺欠,送達、協助執行等缺乏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
第四是家庭暴力的“民轉刑”的趨勢。這類案件常常是發現了但是處置和後續跟蹤不到位,導致家庭矛盾和暴力再升級,發生令人痛心的案件。
新京報:在家庭暴力的定義方面,《辦法》中新增了性暴力、經濟侵害,以及透過網路等手段實施精神及經濟侵害都屬於家暴行為,這是基於怎樣的考慮?
謝玲:《辦法》第二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比較重要的,是對家庭暴力行為性質和形式的完善,同時又不能過於擴大化。家庭暴力本質上是對人權的侵犯,是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由於權利不平等狀態下產生的控制和傷害。只要讓受害人身體和精神產生痛苦,損害其人身健康和人格尊嚴的行為都是需要加以干預的家庭暴力。
《辦法》將強迫發生性行為等性侵害行為,實施非正常經濟控制、剝奪財物等經濟侵害行為列入家暴行為形式,這是在實案中發現家暴受害人容易遭受類似形式的侵害,判定問題的屬性,從而在地方性法規的機制設計層面做出及時調整。
比如冷暴力經過了權衡,它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當要證明這是暴力行為以及是否需要法律介入時,標準不好定,並且也沒辦法適用制止侵害的處置措施,因此沒有增加。
整體上考慮立法制度設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既有創新性、前瞻性,又以現有法律規則為依託。
新京報:本次《辦法》有哪些亮點?
謝玲:“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是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聯合市婦聯在全國首創的專門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設立的民事法律救濟途徑。此次是把已有好的經驗做法,透過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更具有法治性和規範性。另外,家庭暴力處置首接單位負責制、細化出具告誡書情形等舉措也是本次《辦法》的亮點。
除了在制度設計中體現對加害人的制約,整體還希望為弱勢的家暴受害人增權,讓他們自我覺醒,擁有自我保護能力,主張自己的權利。

《辦法》立法專案起草人、川渝兩地婦女兒童維權專家、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副教授謝玲。受訪者供圖

“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
新京報:如何讓“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落到實處?
謝玲:首先是明確申請路徑,縮短申請和簽發時間。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透過手機登入重慶市智慧法院易訴平臺直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可以透過公安機關、婦聯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後,使用電子簽章透過重慶智慧法院易訴平臺回傳至申請人賬戶,由公安機關或婦聯組織協助向在場的當事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同時送達相關派出所、村(居)委會。
第二是建立工作聯絡(微信)群,以區縣為單位,包含法院幹警、婦聯主席、派出所負責人等,實現快速響應。從受害人遭受侵害起算,有實案最快20分鐘就能申請到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是明確被害人舉證材料,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材料形式進行細化,儘量是容易自行蒐集的。比如證人證言,簡訊、錄音、即時通訊記錄等相關電子資料。
關於規定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處罰,上位法規定“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雖然有學者指出力度不夠,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配偶之間,罰款反倒有可能損害申請人利益。但受上位法限制,地方法規的制定不能過分超前。
如果再次違反人身安全令,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這需要告知加害人。
另外,在家庭暴力預防方面,我們在後期宣傳教育時,要讓大家知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當每個人都把自己當成一個潛在的家暴受害人,遇到類似情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就擁有了保護自己的手段。
新京報:《辦法》明確規定了首接單位負責制,哪些機構或部門在法規實施中將起到關鍵作用?
謝玲:《辦法》提到,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門,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都涵蓋在內,每個部門、單位都對應特殊的保護物件;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安機關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報警是受害人最常用、最直接的能夠提供保護的途徑。《辦法》要求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出警後,及時調查取證,還要製作詢問筆錄,這份筆錄後續可以作為證據之一。還要求公安機關到現場後及時開展“家庭暴力危險性評估”。比如詢問鄰居等必要的調查,透過職業素養、經驗判斷,評估加害人會不會再實施暴力,甚至升級,進而和婦聯等進行聯動。公安機關還應當對家庭暴力警情單列統計。
首接單位還把用人單位涵蓋在內。當時也考慮到總體上不能對社會單位增加負擔。但我覺得勸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並如實記錄這些基礎性的工作是可以做的,它也應當成為一種處置途徑。我們的工作、生活跟單位密切相關,單位的介入讓隱蔽的暴力暴露在陽光之下,有些加害人或許就不敢反覆施暴。
新京報:細化出具告誡書有什麼樣的考量?
謝玲:《辦法》明確了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比如未取得受害人諒解;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的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等。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剛性措施,告誡制度則是一種相對溫和的柔性干預措施,公安機關向加害人當場宣讀,還要簽字,對於所處理的輕微的家庭暴力情形,具有緩和家庭成員或共同生活關係的人之間的衝突,維繫婚姻家庭關係的作用。
《辦法》規定了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在總則中也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的處置原則,有的受害人出於維持家庭關係的考慮,對加害人表現出諒解的,也為公安機關靈活、動態處置情節較輕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規依據。告誡書除了以書面形式對家暴者進行震懾、警示和教育,同時能夠起到固定證據作用。家暴者如果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告誡書為進一步處置家庭暴力提供了依據。
新京報:目前強制報告制度在反家暴工作中扮演怎樣的角色?你如何評價當前強制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謝玲:強制報告擔任著吹哨人的角色,尤其是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需要特殊保護的群體。家庭暴力強制報告是目前需要在實踐中加強監管的環節,如果報告數量很少,這可能意味著執行不到位。
為了消除強制報告人員擔心打擊報復的顧慮,因此在《辦法》中也提到,家庭暴力加害人不得干涉、阻撓上述人員履行強制報告義務,不得威脅其人身安全或者對其進行打擊報復。
對於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人員應基於職業經驗以及常識、常情和常理進行合理判斷。例如,醫生如果發現一個孩子身上多處有傷痕,甚至有一些陳舊傷,應根據其職業敏感性進行詢問和報告。利用專業知識初步判斷是否存在家暴行為並做出應對,這不僅是良心活兒,也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義務。

期待將法條落到實處
新京報:是否有一些可以參考的經驗?
謝玲:目前國內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規定了違反的處罰程式。在域外的反家暴立法中,有明確的民刑轉化程式,如果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民事處罰措施無法執行時,會直接轉成刑事處罰。
新京報:10月1日在《辦法》施行之後,在執行層面,你覺得哪些方面需要注意?還需要哪些後續工作來進一步推動反家庭暴力的落實?
謝玲:《辦法》的執行情況直接影響反家暴法的實施效果,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反家暴法和《辦法》的核心要義和實踐要求抓好落實是關鍵。
隨著《辦法》的頒佈實施,家庭暴力危險性評估、告誡制度流程等具體的規範性檔案、規範指引等配套措施也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加快研究和制定出臺,以增強法規實施的靈活性、包容性和可操作性。
還有一些其他探索。例如“透過資料”“透過人”主動發現家庭暴力線索。例如,家暴行為人與公安機關納入重點人員管控的物件重合度較高,約為40%~50%,比如前科人員、吸毒人員、鄰里糾紛、虐待動物人員等,特點是這些人員習慣於把暴力作為一種人際間的“溝通”方式,透過暴力手段尋求問題的解決。
從預防性司法的角度出發,可以加強對家暴加害人數字畫像的研究,在社會治理的最前端去增強線索發現和早期干預,派出網格員有針對性地做一些提前宣教工作。《辦法》也把及時發現家庭暴力隱患及線索,寫入村(社群)婦女兒童工作人員、網格員的工作職責裡。
此外,受家庭暴力影響的兒童和婦女,還需要提供包括精神關懷、人際除錯、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在內的全面支援。但當前能夠提供家庭暴力心理援助的專業隊伍力量不足、家庭教育類社會組織培育孵化不夠。
等《辦法》執行一段時間以後,後續我還希望做立法後評估工作。任何立法都會有侷限性和不足之處,不能窮盡所有的家庭暴力形態,還需要在總結法律實施效果和積累反家暴經驗的基礎上繼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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