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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該案之前的文章,請參閱:
首先
IIUSA就是一個非常小圈子的利益群體,從成立伊始首任主席被政變趕走之後就歷來如此。此次訴訟,其實基本上絕大多數IIUSA內的區域中心是看新聞才知道這起訴訟的,甚至不少是反對的,但是這就是幾家公司決定的事。
很多區域中心,其實也在質疑,為何對投資人有利的政策,非要去推翻。
此次訴訟,原告只有一個,那就是IIUSA,區域中心們都未參與,顯然是怕被罵。否則就訴訟技巧而言,最好是有區域中心原告,無論從原告的適格性而言,還是管轄法院的選擇面來講。
因此,他們清楚,這是傷害投資人利益的事,不要出頭要幕後操作。
其次
此次,IIUSA大勝,遠遠超出他們的預期。
他們本來是想,在程式上挑戰移民局,要求移民局必須透過正式的行政立法程式來制定“投資維持期”的政策,而不是簡簡單單透過一份通告來發布該政策。
透過行政立法程式,一來耗時,二來可以在此程式中加入自己意見,最次也能將“投資維持期”的決定拖入2027年區域中心法案再授權的立法週期裡。
超出他們料想的是,1月28日的庭審中,移民局的律師準備的應該是很不充分,新舊法案中的明確條文的修訂,沒有被移民局的律師進行強調,最後法官走進了IIUSA胡攪蠻纏的邏輯中。
庭審中,法官直接質疑了,國會是否有將“投資維持期”與有條件綠卡解綁的立法意圖。
“Who at USCIS said that this was clear?”
因此,法官直接質疑的是,法律本意,移民局“投資維持期”新政的實質性問題,而不單單是程式性問題。
再次
2月17日之前,移民局需坐下來和IIUSA拿出和解方案,否則的話法官應該會判移民局敗訴。
EB5Sir認為和解方案有兩種可能:
-
雙方達成和解,按照IIUSA所提出的5年投資維持期來執行(然後,或將繼續走行政立法程式來確定這一和解方案)。
-
未達成和解,移民局告負,回到老法的規定(此後,或將走行政立法程式,拖個2-3年遲遲不決定,甚至可能到27年國會再次立法時來對此打補丁)。
還有不到十天時間,究竟走哪種方案目前還不確定。
據說,IIUSA內相關機構表達了#1的意向,而不是#2走到老法的老路上。
#2,走回老法的老路,對新投資人,特別是24年以來的城市投資人以及25年後的鄉村投資人,這些面臨著排期影響的投資人都可能碰到再投資,是最不可接受的方案。
關於再投資的影響,可以參考:
老法下的再投資政策與維權案例:
最後
EB5Sir來談談,哪怕是#1的方案,對新投資人的影響。
投資維持期,從2年改為5年,但是與拿到臨時綠卡的時間脫鉤。這是IIUSA在訴訟發起之時,給移民局的建議。
和解方案,有比較大的可能是走該方案的(目前為止,還是我的猜測)。
這是對投資人而言,傷害最小的方案。但是,即便如此,也還是有不少潛在傷害。
幾種可能:
1. 5年投資維持期,而你的投資期不僅僅為5年
首先,移民局確定的是最短5年(假設達成#1和解),短於5年,你將無法獲批I-829,拿到永久綠卡。
但是,何時起算5年,是另一個問題。
首先,5年起算點,必須是從你的錢進專案公司(JCE – 就業創造企業)的賬戶開始。
你打款給區域中心的時間,還遠遠不是NCE(新商業企業)放款進JCE的時間。對大多數專案而言,這大概有個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時間差。
其次,當前大部分專案的設計,並沒有明確的單獨放款機制,這將會導致你的80萬何時進專案是不確定的,可能和最後一個投資人的80萬混在一起進專案的。
也就是說,為了確保你能獲批I-829,你的5年投資期的起算時間,最安全的做法是從最後一個投資人的80萬進專案起算。
幾個月,一年以上,甚至是N年,都是有可能的。
這樣,你的投資期限,在大部分專案設計裡,並非是5年。
2. 5年內還款,將面臨再投資
如果JCE給NCE還款的時間,短於5年,還會帶來一個新問題。那就是,區域中心必須拿著你的錢,進行再投資。
也就是說,從23年10月11日的移民局投資維持期新政公佈以來,市場上出來的那些投資期限短於5年,並且要真正實施的專案(大部分專案在我看來是市場宣傳專案倒不用當真),還要碰到再投資了。
再投資的專案,投資期限多久,就是區域中心決定的事了。
也就是說,假設專案4年還款,然後再拿去投了2年,那你的投資期就是至少6年。
6年還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今後將給了區域中心一種反向激勵。
以後,區域中心們會傾向,5年內從JCE拿到還款,然後去做再投資,進行一把最爽的收割。
所以,無論該訴訟如何走向,IIUSA們都將受益,而投資人的潛在利益受損程度,還需時日才能真正體現出來。
如何阻止該訴訟的走向,其實很難。EB-5投資人又散又不專業,始終會導致,群羊數量再龐大,也永遠無法真正團結去對抗專業的狼群,這是宿命。
22年那段新法的立法遊說歷史,各個問題專案訴訟中投資人的內鬥,都已經充分驗證過了。
否則的話,哪怕雙方達成和解或者移民局敗訴,也都有可能再發起訴訟進行挑戰,或者在接下來的行政立法程式中進行抗爭。
老投資人,未曾達成的團結,新一代投資人可以做到?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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