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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次和解未果,卻又一次被當作EB-5末班車,成了促銷工具。
因為,IIUSA表態:建議移民局,和解方案之前的投資人,按照移民局23年10月11日的政策執行,和解之後的投資人,按照新制定的政策執行。
有的機構就在宣傳,要辦EB-5趕緊辦,乘和解方案落實之前,趕緊投資,可以按照2年投資維持期的政策來執行。
又一趟EB-5末班車即將發車。
EB5Sir不知道,又有多少投資人當真,會趕這趟末班車。不過已經有投資人找我諮詢,問意見的了。
今天,來談談個人看法
:
首先,為何IIUSA專門做出如下兩項表態
:
1. 沒有意圖要求“投資維持期”與獲得臨時綠卡的時間繫結;
2. 建議移民局,和解方案之前的投資人,按照移民局23年10月11日的政策執行,和解之後的投資人,按照新制定的政策執行;

EB5Sir認為:
1月28日庭審結果出來之後,行業各界對IIUSA及相關區域中心表達了嚴重關切。
從美國到中國共同發聲,有撰文鞭笞的、有IIUSA會員區域中心號召IIUSA撤訴的,有國內行業協會發公開信或約談部分割槽域中心的,我們舉辦的行業討論會有上千人參加聲援,給了IIUSA背後支援該訴訟的相關區域中心極大壓力。
IIUSA,此次專門強調這兩點,更像是一種姿態,是🐶保命。
否則,不但涉及的區域中心始終會被投資人詬病,而且確實也違背了GP的信託義務,可能導致今後被訴或被要求解約撤回投資:EB-5投資人:Deepseek教你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信託義務(Fiduciary Duty)
。
這種🐶保命的姿態表示,可以作為相關區域中心將來證明未違法信託義務的免責事項,卻不見的真的會去落實。
其次,IIUSA和移民局之間不一定能達成和解:
根據2月27日提交給法庭的聯合狀態報告,訴訟結果會有兩種可能:
1. 如果和解,雙方達成一個和解方案,然後走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式;
2. 如果不和解,移民局敗訴,2年投資期政策被推翻,然後走行政法規的制定流程;
這兩個方案,有什麼區別嗎?無非就是多一個和解方案。
反正都要推翻現有政策,去走行政法規制定程式的。IIUSA的目的已經達到,移民局也一樣退回去走流程進入他們的舒適區,大家都沒意見,那麼為何一定要達成和解呢?
根據2月27日的聯合狀態報告,移民局和IIUSA在能否走快速行政立法程式是有分歧的,官老爺有官老爺的節奏,IIUSA們可能需要儘早落實以免引起投資人疑惑,雙方不一定能達成一致。
再次,以和解協議簽訂的時間點為限來區分不同投資人應執行的政策,實際操作上有難度的:
同一個專案,同一份投資協議,卻要符合因為I-526E遞交時間先後而有不同的還款要求,執行起來會有不小麻煩,移民局不一定樂意。
總之,IIUSA這項提議,更多的是一種姿態,免責舉動,並非有強烈意願推進,而移民局並不一定願意接納,更何況最後能否落實和解協議還是未知數。
EB5Sir並不看好,一定會按照和解協議落實的時間點,來執行“投資維持期”的不同政策。如果為了搶所謂的末班車,一腳踏空,最後懊惱的只有自己。
EB-5這麼多年來,趟趟都有末班車,國人前仆後繼被裹挾進來,掉進坑的比比皆是。
最後,EB5Sir還是想建議投資人
,任何時候做EB-5投資決策,都要講這些“干擾因素”、促銷因素,撇開考慮,
就當其沒有也不會發生,來進行決策
。否則,始終會被牽著鼻子走,落入營銷陷阱。
參考閱讀:
各類花式:哪些EB-5機構,建議你敬而遠之?
末班車陷阱:EB-5預測:3大促銷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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