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贈與作為EB5投資款注意事項

今天談談“贈與"作為EB-5投移民資金來源的常見問題。
有些年輕的移民申請人由於已經年滿21週歲無法跟隨父母投移民,但是自己又缺少足夠的個人財產和收入,父母或者其他親戚長輩原因出贈與移民投資金是非常常見。個人收入不夠但又需要eb5的,有親朋好友願意出幫助,也一樣可行。
雖然美國移民法並沒有贈與作為投資金來源的具體規定,但在其資料中指出,在贈與作為出資來源的的情況下,贈與人同樣需要證明贈與資金的合法來源,要求和申請人證明自己的投資金額合法來源一樣。也就是說,贈與人必須提供具體材料證明贈與投款的來源。
移民法在資金來源證明這一塊缺乏明確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究竟誰可以成為贈與人,或者說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是否需要有一定的關係,就成了一個問題。換句話說,父母贈送80萬美元給孩子辦理eb5,應該不是問題;兄弟姐妹之間相互贈送也不應該是個問題。但是,說80萬美元投款是朋友贈送的,美國人(包括移民官)可能首先想知道那是一種什麼朋友關係?!
在實踐中,通常認為近親屬之間的互相贈與是可行的或者說比較容易說明其內在的合理性,尤其是常見的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而如果親屬關係較遠的,那麼說明贈與合理性的難度和證據要求就相應的提高了。
對根本沒有親屬關係的贈與這種情況,根據在實踐中的經驗,在贈與作為資金來源的情況下,除了需要證明贈與資金的合法來源外,還需要對贈與人贈與的原因有一個合呼情理的解釋。
在朋友之間的互相贈與,我們認為證明合理性的難度就更大了。除非能舉證說明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很難讓移民局理解為什麼一個人要無償贈與他的朋友80萬美元的鉅款。
因此我們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在朋友之間,以個人借貸(並以借款人的個人資產作為抵押)作為資金來源的方式比贈與方式更具有可行性,也更容易證明。
個人之間的借款屬於"民間借貸"的範疇,合法的也受到法律保護。贈與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贈與行為沒有一定之規或固定的形式。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可以有合同,也可以沒有任何協議。但是,如果贈與款是用來辦理eb5,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最好請專業人士幫忙,簽署一份贈與的法律文書。美國移民局認可這種贈與法律文書的有效性。而且這份簽字的贈與法律文書應該是投資款來源證明報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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