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第一輪敗訴之後

首先提示一下,本文的閱讀門檻其實很高,我儘量講得通俗易懂。

對於孟晚舟案,各位必須瞭解的是,這並不是關於她個人的刑事案件,並不是個人性質的詐騙盜竊類的案件。在本質上,這是美國司法部對華為這個企業做出的刑事檢控,是單位犯罪,整個華為的管理層都屬於它的抓捕範圍。只不過當時華為的各級高管都已相當收斂,不再隨意出國,最後美國只能透過加拿大司法部抓捕了過境的孟晚舟,然後希望加拿大方面引渡給美國。不過引渡也不是說引渡就引渡的,必須符合“美加兩國均視為犯罪”這個前提條件。這就是孟晚舟案的由來。
北京時間今天凌晨,孟晚舟案第一階段的裁決出來了,加拿大高階法院宣佈駁回孟女士的釋放申請,進入第二階段的審理。裁決書內容很長,有上萬字。關於這段裁決的內容,很有必要做一下詳細的解釋。
第一階段的審理,不是實體審查,而是法律問題的爭議,加拿大司法部作為控方,與孟晚舟的律師團隊進行了一輪法律問題的爭議:撇開孟晚舟所代表的華為是否真的犯罪這個問題不談,單單說類似的行為本身,是否也在加拿大構成犯罪。
各位,金融領域的各種違規行為不同於殺人放火,一眼就能看出是不是屬於犯罪(其實說真的,也不是那麼容易做判斷)。按照控方提出的論述來看,被指控的行為模式是:A在香港註冊一家殼公司,使用這家殼公司跟伊朗做電信基站的關鍵零部件的買賣生意,並在滙豐銀行開戶,進行結算。滙豐銀行按規定並不會做這種結算,不過A聯通伊朗方面編造了很多虛假材料,隱瞞了真實的生意,哄騙滙豐銀行做了結算業務,總金額達到了15億美元。後來滙豐銀行被美國罰款10億美元。A的行為模式是否構成犯罪?
我再強調一次,第一階段的審理並不理會這個A是誰,也不理會控方關於A的種種行為的具體證據是否真實且充分,第一階段只關注一個純粹的法理學上的問題:A的行為是不是構成加拿大法律上的犯罪
因為這樣的原因,今天凌晨的裁決書寫得更像是法學論文,前面五千多字講述了一個很有趣的觀點:如果該行為純粹發生在加拿大的話,並不構成犯罪,原因是加拿大政府並不會因此處罰滙豐銀行,這些行為不會構成什麼惡劣後果。後半段筆峰一轉,指出這種行為必然導致美國處罰滙豐銀行,滙豐銀行在加拿大也有分行,這意味著這種行為實際也會對加拿大的金融秩序帶來惡劣影響,所以,還是構成犯罪。
總結起來,A行為要在加拿大構成犯罪的兩個要件,必須是1、涉事銀行受到大額處罰,並且2、該銀行在加拿大有分行。這個論證邏輯非常有趣,我看完之後笑了半天。話說我作為曾經的法律人(好吧我脫離法律圈進入投資圈也有13年了,真是彈指一揮間啊),在裁決書出來之前,無論怎麼想也想不到會有這麼一齣,有一種“原來人家埋伏在這裡呢”的感覺好不好。
不管怎麼樣,現在第一階段審理結束,進入第二階段,法庭將會開始審查司法部提供的各項證據,是否能證明孟晚舟所代表的華為的犯罪行為成立。注意了,這一階段會開始真正的審查證據了。如果由美國司法部轉交給加拿大司法部的相關證據站不住腳的話,辯方律師團隊必須要在這個階段提出來了。注意,第二階段法庭做出的裁決將不會很好看,它會綜合全部證據之後直接裁定,犯罪行為是否成立。如果它判定成立的話,那麼孟就將會被移送美國。
在這裡我必須再強調一次,孟案並不是個人犯罪,而是單位犯罪。如果孟最終移送美國,在美國受審並定罪的話,並不是定的她個人的罪,而定的整個華為的罪。在定罪之後,整個華為企業都將會遭遇美國刑事司法系統的追蹤和處罰,這比華為現在遭遇的美國商務部門的處罰,要嚴重得多。如果美國刑事司法系統下定決心的話,可以抓捕華為的每一個出國員工,只要他經過了與美國有引渡條例的國家就行。這就無法形容了。
說實話,對現在的局面,繼續戰狼式外交是沒用的。另外的可選路徑裡,有一條是以認罪換寬大,美國是有控辯談判機制的,以認罪換取寬大處理,是美國司法界的常用做法。不過一直以來我國的邏輯就是,美國司法界針對華為不是就事論事,而是刻意打壓中國的科技企業,認罪是絕不可以認罪的。所以這條路大概是走不通的。
說到這裡,其實我的建議是,要一勞永逸的解決問題,就讓華為上市好了,足以化解美方關於華為背後是軍方持股的種種質疑。如果在大陸上市還不足夠的話,就在香港上市也行。將華為變成公眾公司之後,它的股權架構和決策機制就清晰了,所有重大決策也敞開了,起碼在明面上,美國再拿華為暗中竊取資訊機密之類的理由來刁難華為,就站不住腳了。上市之後的華為也依然還是中國的企業,就跟中石油和中國銀行上市之後並不會變成老外的企業一樣,不需要擔心中國的優質資產流失的問題。華為老員工手裡持有的名義股份,上市之後也能變現。
總之,華為上市,大概就是化解目前的所有問題的終極方案了。包括孟女士的問題,上市後的華為認個錯,承諾以後遵行國際法規,該承擔的鉅額罰款都承擔一下,其實也就是股民承擔,這在中國股民看來其實屬於“利空去盡是利好”,根本沒啥大不了的。孟女士個人那裡,也就沒啥責任了。現在一定要死頂著對著打到最後的話,孟女士個人坐一輩子牢不算什麼,華為任何一個普通員工只要一齣國就被美國司法部盯上的話,那這事,就不知道怎麼形容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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