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西網綜合)在溫東租房11年的一名女子向其他租房者發出警告:如果您居住的房產要出售,請確保在簽署任何檔案之前瞭解自己的權利。

埃雷斯曼(Crystal Ehresman )和她 12 歲的孩子在溫東 38 大道租了一整棟房子,已經住了 11 年多。她在接受 CTV News 採訪時表示,因為涉及到自已和孩子的福祉,另找租所是一件艱難的事。

埃雷斯曼在溫東租住的房子最近賣掉了,而她稱自已在本案中的錯誤是簽署了一份名為 “結束租約的相互協議 ”的檔案。


她說,房地產經紀人告訴她,無論如何她都得搬走,並提出如果她簽署了這份檔案,就可以多免一個月的房租。如果她不同意雙方終止租約,如果新房主繼續將房屋作為出租物業,那麼根據現有租房協議的條款,她有權繼續住在那裡。賣房的經紀表示,待售房屋的一個條件是,在新房主接收房屋時,房屋必須空置賣房的經紀在電話中告訴 CTV News,要求租戶雙方同意結束租約是非常標準的做法。“她有足夠的時間閱讀這份檔案。”經紀Josh Zheng 說:“檔案上面寫得很清楚,你沒有任何簽字的義務。但她同意了這些條款,並同意簽字。”

租戶資源和諮詢中心(Tenant Resource and Advisory Centre)律師羅伯特-帕特森(Robert Patterson)鼓勵租戶在簽署任何檔案之前,諮詢該組織或其他租戶權利倡導者。律師說,租房者在房地產交易中擁有一定的權力,在上述房屋交易的案例中,房產的出售取決於新房主的空置情況。帕特森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租戶想放棄自己的房子,他們要花時間瞭解自己的權利,瞭解自己所處的情況,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很大的籌碼。”不過,像租客埃雷斯曼這樣已經簽署結束租約協議的情況,唯一的選擇就是向住宅租賃處上訴。不過,她有責任證明自己是否受到了欺騙或脅迫。

埃雷斯曼告訴 CTV News,在約定的 8 月 31 日搬出日期之前,她仍在考慮自己的選擇。如果必須搬家,她已經做好了準備,但她擔心很難在自己的價格範圍內找到合適的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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