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起,是否掌握爭議評審的執行能力將成為建工律師市場競爭力與創收的分水嶺。
中國裁判文書網統計資料顯示,2014年至2022年全國法院審理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判決書總量為788,216件;2024年,僅貿仲受理的建設工程及房地產類糾紛案就高達1745件。
與龐大案件量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極為緩慢的訴訟週期。
由於建工案件的特殊性,法官不但要對工期、質量、價款進行鑑定,同時還要對設計、技術、工藝、發包人要求等特性爭議進行理清,這不但需要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輔助,同時也意味著審理週期的遞延。
此時,由各行業專家組成的爭議評審小組恰能以更靈活快速的方式解決上述難題。
事實上,早在2015年,以“爭議評審”為代表的多元解紛機制就已初步萌芽;2023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對法院以創新方式從源頭化解糾紛進行了全面部署與安排。
顯然,學習並掌握爭議評審機制的運作模式既是未來的主流趨勢,也是每個建工律師的必修課。
本期課程,智拾網就誠邀建緯天團(馮小光、朱樹英、韓如波、李豔、陳軍)開展連續5天的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全流程實務課,透過對該機制的運作流程進行拆分,幫助大家瞭解自身可以從哪些方面進行技能提升。
3月3-7日晚19:00
聽課領《爭議評審法律政策與參考檔案彙編》



構建有中國特色的
爭議評審制度基礎與實踐

作為舶來品,爭議評審起源於美國,之後在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家開花結果。
如何把這一機制植根於有中國特色的建工土壤是當下的重點課題。
尤其眼下整個建築業正從傳統的施工總承包向工程總承包轉型升級,怎麼基於已經發布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字(GF-2020-0216)》進行機制的施行尤為考驗負責的代理律師。
以爭議評審小組做出評審結論的期限為例,英國定的是28天,澳大利亞為10個工作日,國內的示範文字則為14天,此時就需要評審小組在約定期限或當事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做出評審結論。
此前青島法院就已推行“爭議評審+專家調解”的方式處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調解平臺目前已吸納包括行業專家、技術人員等178名專業力量進解紛隊伍,成效顯著。
法律人如何與爭議評審機制協同合作?如何在具體的專案中實踐應用?
“
本期課程,馮小光老師將重點講解爭議評審機制在建築工程領域的實務應用。透過國內外製度對比與本土案例分析,助力律師掌握調解機制在降低訴訟成本、提升糾紛解決效率中的關鍵作用。
”
具體課程內容 ↓
一、調解制度概述
1.調解制度的定義與定位
2.中國調解制度的體系構成
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專業調解、檢察和解
3.調解制度的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修訂要點(2021年)
(2)司法確認程式:調解協議的法律強制力保障
二、國內外調解機制比較與啟示
1. 國外調解制度經驗
(1)英國:爭議評審機制(DRB)的立法化與實踐(住宅保障法、工程合同法)
(2)美國:早期中立評估(ENE)與專家輔助調解機制
(3)日本:參審制改革與工程案件專家諮詢制度
(4)挪威:平民法官制度(強制調解前置程式)
2. 國內調解機制創新
(1)青島經驗:訴訟階段委託調解的制度化探索
(2)總對總調解機制:法院與住建、保險等部門的協同化解(如交通事故賠償)
(3)檢察和解:檢察機關在民事監督案件中的調解實踐
三、建築工程糾紛的特殊性與爭議評審機制
1.工程糾紛的特點
(1)標的大、週期長、專業性強
(2)利益主體多、矛盾複雜化
(3)傳統訴訟/仲裁解決的侷限性(裁判質量差、週期長)
2.爭議評審機制(DRB)的優勢
(1)前置性:糾紛早期介入,避免訴訟/仲裁成本
(2)專業性:工程師、造價師等專家參與,聚焦技術爭議
(3)友好性:促進合作,避免工程中斷
3.國內工程爭議評審實踐
(1)青島經驗:法院委託調解的司法確認程式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建議(2024):爭議評審條款的合同化與前置化
(3)橫琴粵港深度合作區的示範探索
四、法律職業共同體與調解機制發展
1.調解與裁判的辯證關係
(1)調解的感性思維 vs 裁判的理性思維
(2)“調判結合”與“案結事了”的政策導向
2.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協同作用
(1)律師、法官、仲裁員、工程師的角色分工
(2)調解員的專業資質與職業倫理(如挪威平民法官制度)
3.調解制度的本土化路徑
(1)立法完善:商事調解條例的制定與爭議評審機制入法
(2)實踐創新:行業調解組織的培育與司法支援
五、爭議評審機制的未來展望
1.制度完善方向
(1)調解協議的效力層級(短期合同效力→司法確認終局效力)
(2)調解員的監督機制(虛假調解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2. 工程領域的深化應用
(1)總承包合同爭議評審條款的標準化
(2)BIM技術、數字化工具在爭議評審中的應用
3.構建中國特色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1)強調調解的政治屬性(服務大局、減少訴訟大國)
(2)推動“調解優先、多元共治”的社會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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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評審機制前移
將給律師帶來海量的新業務

建工糾紛的特殊性促使爭議評審機制將成為未來主流。與傳統訴訟問題發生後再統一經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不同,爭議評審在事前就進行主動介入。
透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在不影響履約的前提下,邊執行邊解決糾紛,這一做法不僅重構了法律服務市場需求,更為建工律師開闢了全新的業務藍海:從合同條款設計到評審程式主導,從非訴調解到文書標準化等等,每一個環節都是律師可以創收的業務增長點。
此前,蘇州中億豐EPC專案就透過引入爭議評審,取得“不仲裁、不訴訟、不鑑定”的成果,在不影響整體工期和發承包雙方的合理訴訟下,有效解決了工程造價與利息的合法分配問題。
未來,誰能掌握這項能力,誰就能佔領創收高地。
“
本期課程,朱樹英老師將帶著大家深度拆解爭議評審機制的法律框架與操作流程,透過重點闡釋“爭議評審前移”的法律意義與實務價值,告訴大家如何將爭議評審機制有效落地。
”
具體課程內容 ↓
一、工程總承包模式視角下推行建設工程爭議評審機制的現實考量
1.現階段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實踐中主要矛盾與爭議的型別化分析
2.從典型案件窺察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司法實踐現階段面臨的突出問題
二、建設工程爭議評審機制即ADR的主要內容以及爭議評審前移的法律含義和實務意義
1.建設工程爭議評審機制即ADR的主要內容及法律依據
2.爭議評審前移、按評審意見組織調解的法律含義、實務意義和實操要點
三、正在逐步完善的我國爭議評審機制將給律師帶來海量的新業務
1.蘇州中億豐“未來建築研發中心”專案爭議評審的落地帶來的方法論啟發
2.專家的爭議評審將逐步取代現行的司法鑑定,甚至是司法審判
3.專家爭議評審機制對建工法律服務帶來的新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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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評審前端中端後端
全流程應重視的實務要點

作為發起調解、訴訟或仲裁之前採用的爭議解決方式,爭議評審可以在不中斷履約、施工的情況下解決問題,高效率的背後也意味著如果律師想要將其有效落地,就要解決好前端、中端以及後端這三個問題。
其中,將爭議評審前置尤為重要。因為,只有在簽訂合同時事先約定以爭議評審的方式解決糾紛,才能快速、高效且低成本的解決問題。
這涉及協議的擬定以及各中條款與示範文字規範的匹配。
評審員的選定規則如何設計?需要評審哪些爭議事項?爭議評審結果的型別、評審費用的承擔方式又該如何規劃?這都需要代理律師進行綜合考量。
約定後圍繞爭議評審小組所做決定的履約情況也尤為關鍵。
如何賦予評審決定以強制執行效力?有哪些執行方式?簽訂時如何協商都是檢驗律師能否將該機制貫徹落地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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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課程,韓如波律師將聚焦建設工程領域爭議評審的國際化趨勢與本土化實踐,系統解析從爭議預防到裁決執行的全鏈條關鍵環節,幫助律師瞭解並掌握每個環節該做什麼、怎麼做。
”
具體課程內容 ↓
一、國際建設工程爭議評審應用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評審前端中端後端全流程應重視的實務要點
1.爭議評審條款作為訴訟或仲裁的前置程式
2.完善並提高爭議評審的質量和效率
3.推動爭議評審決定的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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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專案因規模大、影響廣、涉及公共利益而備受矚目,事實上其也是建工律師承辦案件的主要型別之一。
但因政府投資專案所衍生的爭議也最多最雜。
一方面該專案涉及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投資機構等各方主體;另一面從專案前期的招投標,到中期的施工管理,再到後期的竣工驗收與結算,每個環節都可能成為爭議的導火索。
兩方交疊下,律師在設計爭議評審機制時就要綜合考量各方利益訴求,要求不可謂不高。
審批手續風險、招標檔案風險、工程量清單錯漏風險、工期風險、授予合同風險等等,每一項都需要律師在前期合同條款擬定時進行合理設計。
具體如何規劃?爭議評審員又如何有效的進行全過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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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課程,李豔老師將針對建工律師在政府投資專案在立項、執行、糾紛處理中的核心角色,系統解析爭議成因與應對方案,繼而提升律師在爭議評審機制下條款設計、合同管理、風險防範的專業能力。
”
具體課程內容 ↓
一、政府投資專案與爭議的概述
1.政府投資專案
2.爭議對政府投資專案的影響
(1)專案成本增加,因爭議引發法律費用、賠償甚至重新招標等額外成本
(2)專案進度的延誤,法律訴訟、談判和衝突處理導致工期拖延
(3)社會與政治影響,爭議引起民眾信任危機和政治壓力
二、政府投資專案爭議的成因分析
1.專案管理中的問題
(1)專案立項不當:缺乏科學論證、需求分析不充分
(2)專案規劃與預算不合理:資源分配失當、資金使用不
(3)執行過程中的失誤:工期拖延、質量控制不到位
2.法律與制度層面的缺陷
(1)法律法規不完善或執行不力
(2)政策與法規間的衝突
(3)監管機制不足,導致權力尋租
3.利益相關方的博弈
(1)政府、企業與公眾之間的利益衝突
(2)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
(3)專案變更導致的利益分配不均
三、爭議的防範與解決策略
1.前期階段的防範措施
(1)前期階段所包含的工作內容和爭議風險點
(2)科學立項與需求分析
(3)完善的規劃與預算編制
(4)精準的風險評估與管理
2.施工過程管理的防範措施
(1)充分重視土木工程技術在爭議解決中的作用和地位
(2)價值共創觀點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建立
(3)利益相關者時間的溝通與協調機制的建立
3.爭議機制的保障與保障
(1)合同條款的設計與履行保障
(2)爭議評審員的全過程參與與專案管理機制的合理設計
(3)爭議評審、仲裁、訴訟機制的合理構建
四、政府投資專案爭議避免與防範的成功案例分析
1.透過爭議評審解決的政府投資專案的案例分析
2.失敗案例及其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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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帶一路”倡議的推動下,中國承包商在全球基礎設施建設中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在促進兩國經濟發展的同時,其背後複雜的法律、政治、社會和地理等外部環境風險同樣不容忽視。
由於牽涉業主、承包商、設施使用方、當地政府、投資方、融資方等各方主體,律師在搭建整體合同框架時,需要就各合同之間圍繞工期、質量、付款、爭議解決等內容進行整體設定和審查,以避免責任缺口並確保不同合同之間的順利銜接。
以合同生效爭議為例,由於海外工程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和外部融資,一些合同會存在附條件生效的情況。但在實踐中可能因間隔時間過長,導致專案和市場情況發生變化,促使合同原先約定的工期和價格不再適用。
還有工程質量爭議。海外工程是否符合質量約定主要體現在能否透過各個階段的質量駿收,但由於質量爭議往往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往往需要透過專家爭議評審程式來認定具體責任,這就對爭議解決程式的環節設定提出更高要求。
建工律師如何參與國際工程專案?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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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課程,陳軍老師將詳細講解爭議評審的全流程操作,涵蓋協議設計、條款擬定(如DAB/DRB條款嵌入)、評審小組組成規則,以及程式管理的關鍵環節。同時還將透過分析國內外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爭議評審機制在不同地區的實踐成果。
”
具體課程內容 ↓
一、爭議評審機制的律師業務新機遇
1.業務方向拓展
(1)爭議評審員資質獲取與機構合作路徑
(2)代理爭議評審申請、應訴與裁決執行
2.創收模式創新
(1)常設評審小組設立顧問服務
(2)技術爭議代理與工期/造價專項服務
3.政策紅利
(1)大灣區爭議評審互認機制
(2)國資審計合規與爭議解決結合
二、爭議評審實務操作要點
1.協議設計與條款擬定
(1)DAB/DRB條款嵌入示範合同(FIDIC/國內新版)
(2)評審小組組成規則(專家資質、迴避制度)
2.程式全流程管理
(1)爭議觸發與前期協商(分歧階段處理)
(2)評審會議組織與檔案提交規範
(3)裁決書效力與司法確認路徑
3.風險防控與挑戰應對
(1)評審員利益衝突審查機制
(2)對方挑戰程式的實務策略(類似仲裁反請求)
三、國際與國內典型案例解析
1.國際案例
(1)馬來西亞DIB立法實踐與70%爭議解決率啟示
(2)香港建築支付保護條例(省財機制)執行難點
2.國內案例
(1)贛州人大代表提案推動爭議評審試點
(2)海南小浪底工程DAB機制歷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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