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源與自然資源


程軍
中倫律師事務所
權益合夥人
張秋果
中倫律師事務所
律師
坦
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坐落於東非,瀕臨印度洋,與肯亞、烏干達、盧安達等八國毗鄰,國土面積約94.5萬平方公里。作為非洲政治環境較為穩定的國家之一,坦尚尼亞不僅是東非共同體和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的核心成員,更以其豐富的礦產資源聞名,盛產黃金、鑽石、坦桑石、鎳、銅、稀土、石墨和鋰等,長期以來吸引著全球礦業巨頭的目光。
近年來,全球範圍內資源民族主義浪潮高漲,非洲多國政府紛紛收緊礦業政策,以強化對自然資源的掌控。坦尚尼亞自2017年起逐步修訂礦業法規,旨在提升國家在礦產資源開發中的主導權及收益。2022年頒佈的《礦業(國家參與)條例》(下稱《2022年乾股條例》)進一步細化了政府參股規則,從股權分配、收益共享到企業治理等多個維度,全面強化了國家對礦業領域的干預力度。本文將從政策背景、適用範圍、參股機制、利益分配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簡析這一新政對國際投資者的影響。
政策背景:資源國有化的立法程序。2017年6月,坦尚尼亞修訂《礦業法》,首次確立政府可無償取得礦業公司16%的乾股。同年7月,坦尚尼亞又出臺《自然財富與資源(永久主權)法案》及《自然財富與資源合同(審查與重新談判)法案》,賦予政府重新談判礦業合同的權力,以確保國家利益最大化。2023年9月,《2022年乾股條例》正式生效,進一步細化了政府參股的具體規則,要求礦業公司與政府簽訂框架協議等,確保國家長期收益。該條例採用“主文+附件”的立法模式,包含13條主體條款及四項配套細則,涵蓋股權結構、公司治理及利益分配等關鍵內容,所有附件與主體條款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適用範圍:政府參股的強制性要求。《2022年乾股條例》適用於所有持有采礦許可證或特殊採礦許可證的企業。《2022年乾股條例》還規定,政府在礦業企業中享有最低16%的不可稀釋的乾股,該16%乾股的取得不以政府實際出資或承擔任何義務為前提條件。此外,政府還可透過以下方式進一步擴大持股比例:(1)歸復礦權出資:政府以礦權剩餘價值折算股權;(2)稅收置換:政府以稅收減免換取股權,但最高持股不超過50%;(3)協商增持:雙方透過談判確定額外股權分配。(歸復礦權指依法失效且收歸國有的礦權,經特定評估程式後,轉換為可向政府股東發行的歸復礦權。)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乾股條例》明確將選礦納入政府參股範圍,這意味著政府可能將持股要求延伸至下游加工環節,從而對礦業企業的全產業鏈佈局構成影響。
參股時點:新老企業的差異化要求。(1)新設企業。政府參股以企業是否持有采礦許可證或特殊採礦許可證為觸發條件。因此,若企業尚處於探礦階段,暫不適用強制參股規定。一旦公司獲得採礦許可證或特殊採礦許可證後,即觸發政府獲取乾股的參股要求,且該股權不可稀釋。(2)現有企業。對於《2022年乾股條例》生效前已持有采礦許可證或特殊採礦許可證的企業,政府給予90天的談判視窗期。實踐中有采用股權稀釋,也有采用新設合資公司等方式滿足政府的參股要求的先例。
利益分配:國家與投資者的收益博弈。根據《2022年乾股條例》的配套細則,政府不僅透過股權分紅獲利,還確立了“經濟利益共享原則”,即在礦山全生命週期內,政府與投資者透過股權收益、稅收及股東借款等多種方式分配企業的經濟利益。例如,若企業向合資公司提供有息股東借款,政府有權按持股比例獲得相應的本息償付,即便政府並未實際提供股東借款。
公司治理:國家干預下的治理體系。除經濟利益外,坦尚尼亞政府還透過深度介入企業治理來強化對礦業專案的控制。《2022年乾股條例》明確規定了合資公司的董事會及管理層架構:(1)董事會的五名董事中,政府委派兩名,投資者委派三名;(2)管理層任命:政府有權在包括首席財務官或首席採購官等關鍵崗位的兩類高管職位中各任命一人。
此外,政府股東及董事會對企業重大事項享有否決權,這可能導致企業在融資、資產處置等關鍵決策上受到掣肘。
《2022年乾股條例》的出臺標誌著坦尚尼亞在資源國有化道路上邁出關鍵一步,既體現了全球資源民族主義的趨勢,也反映了該國對礦產資源長期收益的追求。然而,新政在強化國家權益的同時,也可能導致談判僵局、融資受阻等挑戰。對中國投資者而言,關鍵在於透過靈活的股權架構和治理安排,在合規框架下平衡政府訴求與商業利益。未來,隨著政策實施的深入,坦尚尼亞礦業投資環境或將在博弈中逐步明晰。
作者 | 中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程軍、律師張秋果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5年5月刊。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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