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mp總統令:出生在美國的孩子不再是美國公民了嗎?

2025年1月20日
Trump上天第一天就發了一堆總統令(外媒:“a flurry of executive orders(EOs)”).
其中一條EO否認出生公民權birthright citizenship. 
說人話就是赴美產子沒用了。
2025年1月21日
第二天,這條EO就被人權組織/州檢察官給告了(其它EOs可能也被告了,我沒關注)
出生公民權源自憲法第14修正案: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憲法高於一切。Trump不能違憲。他的整條EO就是在“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上做文章。
Trump:只有永居(綠卡)和公民才屬美國管轄,才滿足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所以他們生的娃才享有出生公民權。
非法移民乃至學籤/工籤/旅遊籤,生的娃都不算!
這純屬扯淡。
首先,憲法原文沒寫對父母身份的任何要求。
其次1898年,最高法就解讀了“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是什麼意思。
1898年
Wong Kim Ark,一位出生在舊金山的中國人,在1898年書寫了美國曆史,確定了出生公民權的判例法,為無數移民改寫了命運。
Wong,1873年生,父母是來美國修鐵路的苦力。Wong在舊金山長大後當了一名廚師。
1882年,美國實施排華法案。
1897年,Wong完成一次回國探親之旅,在入境美國的時候被禁止入境。Wong從一艘船被轉移到另一艘船,同時他的父母在空前高漲的反華情緒中也和許多中國人一樣回國了。
Wong不願意妥協,把政府給告了,在地方法院獲勝。
聯邦政府表示不服,上訴到最高法。最高法6:2維持原判。Wong享有出生公民權。
最高法在此案的判決書中解讀了birthright clause:”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即不包括外國駐美大使,侵略軍,他們的孩子不受制於美國政權,不享有出生公民權。
終於一錘定音。千千萬萬的移民後代都有了合法公民身份。
2025年1月22日
今天我聽媒體採訪新澤西州檢察官attorney general(AG).
主持人:你代表你州人民告了Trump,你認為他對14修正案解讀的不對?
AG:不對!出生公民權是國之根本……(此處省略100字)
主持:他的EO都是圍繞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做文章。那你認為這句話應該怎麼解讀?
AG:他的EO是違憲的……(此處省略100字)
主持人打斷他:我知道了,你已經說過這些了。你就說這句話啥意思吧!
AG:出生公民權在美國已經存在幾百年了(centuries)……(這時候我都聽笑了,你美國才成立二百多年;1857還是Dret Scott,不承認黑人是公民呢)
主持人再次打斷:這句話其實是不是說來美國的外交家?(哇,主持人做足了功課,AG趕緊抓住吧)
誰知道AG真是啥都不知道,根本不敢接話,只說:不管是不是,Trump違憲了!
主持:好嘞!讓我們感謝New Jersey AG!
Wong Kim Ark
我想他是很值得敬佩的。
權利是爭來的。
無財產者的權利,女性的權利,黑人的權利,少數族裔的權利……因為極少數人不屈服於不公的勇氣,抗爭的勇氣,我們才擁有今天各種各樣習以為常理所當然的權利。
也許你說,我也沒出生在美國,關我屁事兒?
我想其根本是,我們炎黃子孫,華夏兒女,行走天地間,在同樣的境遇下,當享有其他種族其他文明所能享有的權利,no less.
具體到這件事,那就是:和白人一樣出生在這片土地,我可以不當美國公民,但那隻能是我自己的選擇,不能是被剝奪權利的結果。
We are no less.
Trump的EO
我預測這一條EO會被最高法駁回。
然後Trump會改改再發,再駁回,再改再發……也許最後他真會取消非法移民(illegal alien)的出生公民權呢。
畢竟他上次執政的時候,就是這麼幹的。
另外他還發了EO讓聯邦僱員回辦公室。
昨天我和一位PTAB法官開會,我問他:您怎麼看?您要回辦公室了嗎?
他噗嗤笑了:我在紐約長大,打小就在電視裡看Trump耍寶。他就是一耍寶的(He is an entertainer).
州檢察官的採訪
我覺得他要是採訪我老公,我老公都能比這個AG講得有料,因為我昨天給他強行輸出了一晚上。
咳,這世界真是個巨大的草臺班子。
為什麼會是草臺班子呢?因為有些事兒必須得幹啊。
世界上有些事兒,是能幹就幹,不能幹不幹。比如Dior裙子你喜歡,但買不起就買不起,無所謂。
有些事兒,是必須得幹,不知道怎麼幹先上再說。比如AG維護人民的權益。我現在還不知道怎麼幹,但我一定得幹,所以我就一定會找到途徑來幹。
人生的重大決定也都是這樣的道理。想明白要不要做是最重要的一步。一旦決定,一切都可以“正在懂,” 一切都會迎刃而解。我相信這位AG寫材料的時候一定會把Wong和Birthright Clause搞清楚。
(Disclaimer:全文憑記憶手打,沒查原文,可能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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