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男子被CRA狠查!把投資房“租”給父母虧錢抵稅!上訴被駁回

據《財經郵報》報道,很多人擁有投資房產,很可能期待有月租收入。一些房東能接受長期的租金虧損(只要不太嚴重),因為他們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房產的增值會彌補這些短期損失。
但是要謹記:租金虧損如果想要獲得稅務抵扣的資格,該房產必須出於賺取收入目的出租。加拿大上月判決的一起稅務案涉及渥太華的一名納稅人。他將“租”給父母20年的房產申報抵稅,在2020及2021納稅年度申報租金虧損與大額法律費用抵扣。然而這些都被加拿大稅局CRA拒絕了,他不服上訴後最終法院也站在了稅局一邊。
父母住了二十年,租金20年沒漲
該納稅人在渥太華地區擁有3處出租物業,其中一處是他於1996年以“唯一目的為盈利”購入的投資房產。最初的租客是他的父母,雙方於1996年10月簽訂了一份5年租約,月租為900加元,另加水電費。租約於2001年9月到期後,又續簽了一年,條件相同。此後沒有再簽署任何新合同,但其父母仍每月支付900加元房租。
2016年,納稅人的父親去世,母親繼續獨自居住於該物業。由於其母親的收入僅夠維持日常生活(如食物、電話和網路),納稅人從2016年起便未再向她收取任何房租,直到她於2020年2月搬入療養院。
房產陷入家庭紛爭,無法出租
2020年後,納稅人計劃將該物業出租給新租客,並開始清理父母遺留物品,打算粉刷和翻新房屋。但此時,他與幾位兄弟姐妹發生了糾紛。他們認為該房產實際上是由父母出資購入,僅因貸款資格問題才登記在納稅人名下。
因此,該物業被登記了“待決訴訟證書(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阻止納稅人對其出租,導致該物業一直空置至2023年。
納稅人為保住產權支付了大量法律費用。最終他與家人於2022年11月和解,根據和解協議顯示,儘管納稅人在2020和2021年擁有該物業的法律所有權,但這處房產實際上是“為父母持有的信託財產”。2023年4月,安省高等法院裁定該物業應出售,並將出售淨收益用於其母親的利益。
稅法不認“賠錢出租”:沒打算賺錢!
本案爭議點是:納稅人是否有權在2020和2021稅年申報出租虧損及法律費用。
他在法庭上辯稱,1996年收取的房租“符合當時市場價”,儘管僅夠覆蓋按揭和地稅;他承認多年申報的都是租金虧損,並且從未在20年間漲過租金。父親去世後,他出於“人道理由”停止向母親收租。
法官引用2002年最高法院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例,判決指出:只要某項活動不含私人性質,且以足夠商業化方式運作,即使虧損也應允許抵扣支出。
但本案中,法官並不認為納稅人真正有意透過該物業盈利:
首先,租客是納稅人的父母,非“獨立第三方”;
其次,1996年至2016年從未漲租;
此外,在父親去世後,他繼續四年未向母親收租。
因此,法官推斷,其與父母之間的“真實安排”,只是為了支付房貸與地稅,而非盈利出租。
最終結論:納稅人在審查年份(2020、2021)無有效收入來源,因此無權申報出租虧損。
近12萬法律費,也被駁回抵扣
納稅人還試圖抵扣與家庭產權糾紛相關的約12萬加元法律費用。法官再次引用《所得稅法》:支出必須是為賺取收入而產生,才具備抵扣資格。
鑑於納稅人並無收入來源,這些費用自然不具備抵扣條件。
法官進一步強調:即便存在收入來源,稅法亦禁止抵扣"個人或生活開支"。鑑於納稅人實質為母親信託持有房產,其涉及家庭糾紛(類遺產訴訟)的法律費用與收入來源無關,屬個人開支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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