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罰得好!上市公司董事長聯合他人操縱自家股價獲利1.6億!證監會罰沒6.6億!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陳磊、吳限、林建武)
〔2023〕83號
當事人:陳磊,男,1970年3月出生,深圳市君如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如資產)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吳限,男,1968年5月出生,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裝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勁拓股份)實際控制人,時任勁拓股份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林建武,男,1974年9月出生,深圳市匯海宏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海宏融)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依法對陳磊、吳限、林建武等操縱勁拓股份股票價格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當事人陳磊、林建武、吳限的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磊、吳限、林建武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陳磊、林建武、吳限籌劃、商議勁拓股份市值管理
2017年6月,君如資產執行董事陳磊要求君如資產員工製作勁拓股份市值管理方案,擬聯絡勁拓股份大股東合作進行市值管理。
匯海宏融董事長林建武與勁拓股份董事長及實際控制人吳限為朋友關係,兩人均為長江商學院校友。2017年7月下旬至8月初,陳磊與林建武就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及雙方合作事宜多次溝通,並簽訂協議,約定由林建武幫助君如資產與吳限達成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陳磊則承諾將相關收益分配給林建武作為回報。在此期間,經由林建武居間,陳磊順利接洽勁拓股份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吳限,三方合作開展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專案。
2017年8月7日,君如資產員工將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專案進展狀態更新為“完成簽約,募集資金中”。之後,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專案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
二、當事人控制使用賬戶情況
陳磊、林建武和吳限三方緊密合作,為實施市值管理籌集資金、準備賬戶。其中,吳限籌資以他人名義認購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輝煌”184號單一資金信託(以下簡稱“輝煌184號”)、陝西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陝國投·金元寶31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金元寶31號”)B類份額,透過1比2配資成立信託計劃,將產品賬戶交由投資顧問君如資產具體操作。陳磊透過君如資產、深圳市前海小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小龍)、玖盈資本管理(深圳)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玖盈資本)等平臺,發起設立數只私募基金產品,籌集大量資金,主要用於交易“勁拓股份”等由君如資產負責市值管理的股票。林建武亦參與了相關資金與賬戶的籌集活動。同時,陳磊、林建武、吳限等還使用多個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勁拓股份”。
陳磊、林建武、吳限控制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具體如下:
1.陳磊控制使用23個賬戶
根據賬戶資金來源、相關當事人之間關於賬戶設立和使用的資訊交流、PB系統具體使用情況、交易終端關聯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陳磊實際控制使用“輝煌184號”等23個賬戶,涉及28個證券賬號:
“輝煌184號”賬戶,2017年10月18日於華林證券深圳龍華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89****074。
“金元寶31號”賬戶,2017年12月5日於中信證券廣東分公司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89****568。
“興業期貨-進取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興業進取1號”)賬戶,2017年12月26日於中信證券上海東方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89****307。
“深圳市君如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君如價值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君如價值1號”)賬戶,2018年3月12日於江海證券深圳民田路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8***981。
“深圳市君如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君如價值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君如價值2號”)賬戶,2018年3月12日於江海證券深圳民田路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8****982。
“深圳市君如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君如精選5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君如精選5號”)賬戶,2018年6月6日於光大證券深圳新園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89***874。
“深圳市君如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君如精選6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君如精選6號”)賬戶,2019年1月23日於華創證券凱里文化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8***907。
“深圳市君如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贏豐成長1號私募基金”(以下簡稱“君如贏豐1號”)賬戶,2017年12月6日於華林證券深圳龍華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8***449。
“深圳市君如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創智1號私募基金”(以下簡稱“君如創智1號”)賬戶,2018年1月24日於華林證券深圳龍華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8***324。
“深圳市前海小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小龍趨勢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小龍趨勢1號”)賬戶,2018年8月30日於光大證券深圳新園路營業部開立普通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89***458,2018年8月31日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8***005。
“玖盈資本管理(深圳)有限責任公司-玖盈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玖盈一號”)賬戶,2018年12月18日於國泰君安證券深圳益田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89***207,2018年12月25日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8***579。
“玖盈資本管理(深圳)有限責任公司-玖盈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玖盈二號”)賬戶,2019年1月24日於東興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89****317,2019年1月29日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8***977。
“玖盈資本管理(深圳)有限責任公司-玖盈三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玖盈三號”)賬戶,2019年1月8日於國泰君安證券深圳益田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89****418、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8****764。
“孫某梅”賬戶,2017年12月12日於中泰證券濟南英雄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198。
“孫某瑞”賬戶,2017年8月21日於中泰證券濟南英雄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066。
“張某波”賬戶,2018年1月19日中泰證券濟南英雄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204。
“姚某剛”賬戶,2015年2月17日於中泰證券濟南英雄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231。
“劉某香”賬戶,2018年3月21日於中泰證券濟南英雄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888。
“郭某增”賬戶,2018年8月27日於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濟南英雄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25****652,2018年8月30日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160。
“孫某民”賬戶,2018年4月20日於銀河證券深圳深業上城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854。
“姬某華”賬戶,2018年5月15日於新時代證券深圳科苑路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093。
“羅某1”賬戶,2018年1月19日於華林證券深圳龍華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792。該賬戶資金來源於吳限,由林建武提供給陳磊使用。
“傅某斌”賬戶,2015年12月7日在西部證券深圳分公司營銷業務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05****110。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25日,吳限向其同學借用“傅某斌”賬戶,交由陳磊操作。
2.林建武控制使用6個賬戶
根據賬戶資金來源、相關當事人之間關於賬戶設立和使用的資訊交流、交易終端關聯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林建武控制使用“林某芬”等6個賬戶,涉及10個證券賬號。具體如下:
“林某芬”賬戶,2015年7月15日於平安證券蕪湖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18****213;2018年4月9日於平安證券蕪湖營業部開立信用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493;2018年7月9日於華林證券深圳龍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18****213。
“羅某2”賬戶,2018年1月23日於華林證券深圳龍華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4857521;2018年9月20日於平安證券深圳蛇口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19****853。
“黃某合”賬戶,2018年9月25日於平安證券深圳蛇口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506。
“劉某婷”賬戶,2016年11月2日於華林證券深圳龍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21****091;2017年6月12日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790。2019年1月11日、1月21日在平安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21****091、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790。
“陳某如”賬戶,2018年1月23日於華林證券深圳龍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24****588,2018年1月25日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905。
“林某森”賬戶,2018年7月26日於平安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下掛深圳信用證券賬戶060****414。
3.吳限控制使用7個賬戶
根據賬戶資金來源、交易終端關聯、相關當事人手機資料、詢問筆錄、書面協議等證據,吳限控制使用“吳限”等7個賬戶,具體如下:
“吳限”賬戶,2018年6月27日於招商證券廈門湖濱東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10****477。
“鄧某”賬戶,2018年12月18日於財通證券成都天泰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25****223。
“塗某娜”賬戶,2010年4月23日於光大證券深圳深南大道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13****171。
“孫某聚”賬戶,2014年10月13日於興業證券深圳僑香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15****659。
“朱某陵”賬戶,2016年11月14日於招商證券福清江濱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05****202。
“餘某盛”賬戶,2019年3月6日於國信證券深圳福中分公司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26****876。
“勁通電子”賬戶,2015年11月24日於招商證券深圳蛇口工業三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深圳證券賬戶080****428。
三、陳磊、吳限、林建武利用資金、持股優勢和資訊優勢操縱“勁拓股份”
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陳磊、吳限、林建武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透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以及利用資訊優勢影響股價等方式,操縱“勁拓股份”交易價格。期間,“勁拓股份”股價上漲19.93%,同期創業板綜指下跌18.55%,偏離38.48個百分點。經計算,陳磊、吳限、林建武操縱行為獲利165,262,585.59元。
1.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操縱期間的361個交易日中,賬戶組持有“勁拓股份”流通股佔公司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為23.41%,其中賬戶組持股佔流通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344天,在20%以上的有174天,在30%以上的有137天。
期間,賬戶組當日申買“勁拓股份”筆數在2筆以上的交易天數為260天,其中申買排名第一的天數為179天。賬戶組申買量佔市場申買量比例在10%以上的有152天,在20%以上的有78天。
操縱期間,賬戶組競價成交量(不含賬戶組內彼此成交的數量)佔市場競價成交量的比例在10%以上的有166天,在20%以上的有42天,最高佔比達33.82%。其中,賬戶組競價買入成交量(不含賬戶組內彼此成交的數量)佔市場競價買成交量比例在10%以上的天數為160天,佔比在20%以上的天數為93天,最高佔比達67.25%。
2.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操縱期間,陳磊、林建武等人共計有137個交易日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勁拓股份”,交易量合計2402萬餘股,佔賬戶組競價買/賣成交量比例約為20%。期間,其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的交易量佔市場競價成交量超過10%的有27天,最高佔比達35.83%。
3.利用資訊優勢影響股價
陳磊、吳限等人利用資訊優勢地位,透過密集釋出利好公告,聯絡證券分析師配合釋出研究報告,以及組織員工在股吧發貼等方式,拉抬“勁拓股份”股價。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72個交易日內,勁拓股份密集釋出利好公告,其中涉及股份回購公告7份,5%以上股東君如資產旗下基金增持公告1份,2018年度業績預增公告2份,中標及銷售合同公告各1份,以及接受機構調研11次。
同時,吳限授意公司人員聯絡興業證券等機構的分析師,配合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頻繁釋出關鍵事項點評、深度報告等,吸引投資者買入“勁拓股份”。陳磊則指使屬下員工在東方財富網的“勁拓股份”股吧發帖、評論,誘導投資者買入。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勁拓股份”股價從14.85元/股漲到19.92元/股,上漲34.14%。期間,“勁拓股份”在2019年4月4日收盤價達25.19元/股,相比期初上漲69.63%。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電子裝置取證資訊、交易所相關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陳磊、林建武、吳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陳磊、林建武、吳限提出了以下申辯意見:
陳磊在申辯意見中提出:
第一,陳磊從未主動牽頭勁拓股份市值管理,並未與吳限簽署過市值管理協議或相關檔案,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吳陳二人合謀操縱勁拓股份股票。陳磊是在接觸林建武、吳限後,再讓員工從網上摘抄所謂的市值管理投資協議,微信記錄上最早出現的“JTGF”市值管理方案計劃書的時間是在陳磊與另兩名當事人見面之後。再者,告知書中的“謀劃由君如資產牽頭,聯合券商、基金、信託、私募、牛散等合作單位一起協力,對勁拓股份進行市值管理”的表述並未在陳磊發出的市值管理方案中出現過。調查人員稱包含該內容的方案來源於君如資產員工王某傳送給陳磊的檔案,但陳磊並未向他人傳送過該方案。
第二,除君如資產管理的產品外,陳磊未控制其他賬戶。一是陳磊未控制玖盈資本、前海小龍公司,亦未控制玖盈系列賬戶和小龍趨勢1號賬戶。二是陳磊未控制“羅某1”“傅某斌”“興業進取1號”賬戶。三是陳磊雖與“姚某剛”“劉某香”“張某波”“孫某梅”“孫某瑞”賬戶簽訂過投資合作協議,但僅是給予投資建議,未實際控制、操作上述賬戶。四是陳磊未控制“郭某增”“姬某華”“孫某民”賬戶。
第三,陳磊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一是其管理的君如系列產品賬戶交易“勁拓股份”合法合規,在舉牌成為勁拓股份的正式股東後,及時按規定披露基金資金持股情況,不存在利用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操縱的行為。陳磊還積極和勁拓股份管理層溝通,為公司管理層出謀劃策如建議利用國務院新規積極回購公司股票等,並積極介紹對接各種業務,盡一個股東的責任和義務。二是“勁拓股份”上漲集中於2019年2月至4月,期間股價從13.56元上漲至最高25.7元,陳磊管理的產品賬戶沒有參與“勁拓股份”的拉抬和出貨行為。三是東方財富網“股吧”是公眾討論平臺,可以自由發表言論,在“股吧”發帖不足以影響股價。
第四,本案責任劃分偏頗、違法所得認定錯誤。一是陳磊不是市值管理的發起人,也不具有決定權。只有吳限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才對此有拍板決定的權利。二是陳磊及君如資產沒有向告知書所列賬戶出過資,而吳限及林建武有大量出資,其中“輝煌184號”由吳限透過傅某斌出資5000萬並配資1億,賬戶獲利1700餘萬全部返還至傅某斌;“金元寶31號”由吳限透過王熙光出資2500萬並配資5000萬;“君如贏豐1號”由林建武透過徐某雄出資5000萬並配資5000萬;“君如創智1號”由林建武透過李某中出資5000萬並配資5000萬。三是陳磊不是最大受益人。陳磊的獲利最多是收益分成、通道費用、返佣等,而吳限及林建武的配偶在案涉期間有大規模賣出。四是即使認定存在操縱市場,也應當扣除非陳磊控制的相關賬戶,並依照陳磊實際獲利而非賬戶獲利金額計算違法所得。
第五,本案中,吳限、林建武作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具有資訊優勢,眾多涉案的私募產品也由其安排、出資,相比之下陳磊作為一個私募管理人根本無法起到關鍵作用。因此,即便本案構成操縱證券市場,陳磊的涉案行為也屬於顯著輕微,不應給予市場禁入。
吳限在申辯意見中提出:
第一,吳限不存在與陳磊、林建武合謀操縱的主觀意圖。一是勁拓股份經營良好,吳限本人沒有債務壓力,吳限不存在與陳磊等人合謀操縱股價的動機。在告知書認定的操縱期間特別是“勁拓股份”價格上漲時期,吳限並未賣出其持有的股票獲利。本案違法所得也沒有一分錢流向吳限控制的賬戶。二是陳磊與林建武合謀以“市值管理”為名欺騙吳限,吳限對陳磊與林建武簽訂的居間協議不知情,也未與二人達成操縱“勁拓股份”合意。本案中,陳磊打著“市值管理”的幌子透過林建武認識了吳限並向其介紹市值管理,林建武為了促成所謂的市值管理,不惜親自指導陳磊如何修改協議,並最終說服申辯人吳限參與市值管理。而吳限自始至終處在被矇蔽的狀態,只是按照陳磊和林建武的要求出資,並找他人幫忙,但這些都是基於吳限對合作市值管理的理解,而絕非合謀操縱勁拓股份股價。三是吳限擬引入陳磊控制的君如資產為戰略投資者,但未向其洩露公司內部資訊,更沒有與其合謀操縱自己公司的股票。2019年1月左右,吳限瞭解到公司員工還在向君如資產提供股東名冊後,就明令禁止再向君如資產提供股東名冊。
第二,吳限不存在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的行為。一是吳限未安排以他人名義認購“輝煌184號”“金元寶31號”產品,前述產品的實際出資人分別應為徐某、王某光。二是“朱某陵”“勁通電子”賬戶並非由吳限控制。三是吳限對“鄧某”“塗某娜”“孫某聚”“餘某盛”賬戶的控制並非為了操縱證券市場,而是發現被騙後的自保、自救行為。2018年11月吳限與林建武、陳磊的關係破裂,因此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間採取以票還錢的方式進行了切割,將吳限先期投入資金所買入的股票,以及委託林建武的親戚林某芬代持的股票平移到“鄧某”“塗某娜”“孫某聚”“餘某盛”等賬戶。
第三,吳限不存在利用資訊優勢影響股價的行為。勁拓股份在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釋出的證監會認定的21份利好公告均是按照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按期釋出,吳限不存在控制公告發布節奏影響股價的情形。一是啟動股份回購的原因是,2018年底韓國政府封鎖柔性屏的相關裝置,國內相應的生產廠商都以較高的薪資挖走勁拓股份的核心骨幹人員,公司正努力突破柔性屏的關鍵技術,為此不得不透過股權激勵穩定技術人才。將回購金額下限由5000萬元調高至1億元,是經過公司管理層內部討論的結果,目的是為了更大規模地施行股權激勵計劃。且公司在2018年底的貨幣資金餘額為5885.01萬元,銀行理財資金餘額16,703萬元,銀行授信額度24500萬元,公司合計可支配資金約為41179.18萬元。此外2018年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淨額12210.47萬元。勁拓股份在12個月內的時間內有足夠的能力和資金進行股份回購。至於勁拓股份公司董秘及相關人員與君如資產員工餘某宏建立微信聊天群,並在國泰君安開立回購賬戶以及君如資產員工向公司證券事務代表建議回購時間安排、打聽回購進度等,吳限並不知情,也不可能管理到如此細節的工作內容。二是2019年2月14日釋出的君發資產增持公告屬於按照監管規定及時釋出的公告。君如資產作為市場上並不知名的私募機構,增持1%的訊息也不屬於重大利好,且公告後股價有大幅下跌。三是從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勁拓股份除了釋出2份2018年度業績預增公告,還在3月8日釋出了2019年一季度業績預虧公告。由於勁拓股份股價主要在3月至4月上漲,此時公告扭盈為虧,反而會打壓市場。四是關於機構調研公告,是因為機構投資者對於勁拓股份是否生產3D貼合裝置以及進展比較關注,在2019年2月19日起密集地來勁拓股份進行調研。勁拓股份公告機構調研符合規定,且吳限也無法控制機構來勁拓股份調研的時間。五是2019年4月11日中標公告是根據《中標通知書》及時釋出,其公告的中標金額8120萬元與4月26日公告的合同金額5424萬元存在差異,是採購方根據生產需要自主決定的,為了維護和大客戶的關係,勁拓股份及吳限只能配合採購方調整合同總價。六是吳限不存在授意相關人員聯絡分析師的情形,告知書事實認定錯誤,缺乏證據支援。
第四,違法所得計算錯誤。一是吳限在2018年11月起即不再相信陳磊和君如資產作為戰略投資者身份,並且已經不再向君如資產、陳磊提供股東名冊,以2019年4月29日為共同操縱期間截止日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是告知書認定的賬戶組之間相互轉讓勁拓股份股票的獲利不應當計算成違法所得。三是計算方式中賣出金額按照給交易所的發函日2020年9月10日計算,餘股市值按照操縱截止日2019年4月29日的收盤價計算,導致獲利的重複計算。四是“鄧某”證券賬戶、“孫某聚”證券賬戶系吳限平移股票使用的賬戶,且主要是透過大宗交易的方式進行股票交易,其盈利不應當作為非法所得。
第五,責任劃分錯誤,違反罪行相當原則。吳限並不知曉,也不可能知曉陳磊、林建武還涉嫌控制其他個人賬戶交易勁拓股份的股票。陳磊、林建武涉嫌控制的個人賬戶的“獲利”讓吳限來承擔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吳限的行為與本案陳磊的主導性和林建武的居間及私下參與完全不同,讓其承擔40%的罰沒嚴重違法了罪行相當的原則。
林建武在申辯意見中提出:
第一,林建武僅系市值管理居間人,所接觸、瞭解的案涉市值管理不涉及任何操縱手段內容,不應基於申辯人參與居間,認定存在操縱市場的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
第二,告知書關於陳磊、林建武、吳限籌劃、商議勁拓股份市值管理的事實認定無證據支援。一是2017年7月陳磊向林建武傳送的《市值管理投資合作協議草案(勁拓股份)》並無“聯合券商、基金、信託、私募、牛散等合作單位一起協力,對勁拓股份進行市值管理”的表述,也完全不涉及以非法手段、異常交易方式拉抬股價。二是林建武與陳磊、吳限各自對“市值管理專案”的理解、意圖以及對自身角色的認識不同,根本沒有形成“合作關係”,更談不上“合作進行市值管理”。林建武直至聽證會才知悉,陳磊所謂市值管理僅是他的“營銷手段”。吳限前期也完全不知悉林建武是“市值管理居間人”。三是陳磊與吳限沒有簽署市值管理協議,君如資產員工的聊天記錄及詢問筆錄只能證明陳磊與吳限見過面,但無法證明二人達成了“合作進行市值管理”的合意。
第三,“劉某婷”“林某芬”等6個賬戶均由戶主本人控制使用,賬戶盈虧與林建武無關,告知書關於林建武控制相關賬戶、為方案實施籌集資金、準備賬戶等事實認定錯誤,無證據支援。一是資金往來方面,林某森、羅某2、黃某合與林建武沒有資金往來,其他賬戶雖有資金往來,但與交易勁拓股份股票無關。二是涉案賬戶交易決策都是戶主使用自己的裝置下單操作,終端符合其工作生活地點。
第四,無證據證明“劉某婷”等6個賬戶存在連續交易及賬戶間交易等操縱行為。一是6個賬戶買賣“勁拓股份”的交易時點、策略、風格不一致,不存在“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交易股票”,交易勁拓股份股票也不異常。二是6個賬戶自身之間沒有交易行為,其與陳磊、吳限相關賬戶可能存在被動成交,但不構成操縱情形。三是6個賬戶在勁拓股份股價大幅上漲之前,已經開始在不同時間點大量賣出,不符合股價高位精準賣出的特點。
第五,對林建武違法所得的認定沒有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不能成立。一是在林建武完成居間工作後,陳磊為推諉支付居間費用,從未向林建武說明其控制賬戶組的設立及交易情況,在2018年10月左右,林建武與陳磊徹底決裂、斷絕往來後,更不可能知悉、瞭解陳磊、吳限的賬戶組交易情況,因此林建武對於陳磊和吳限相關賬戶的交易情況完全不知情,更未從中獲益。二是案涉6賬戶不是林建武的賬戶,也沒有實施操縱行為,不應計算違法所得。三是“林某芬”賬戶的兩筆大宗交易,是替林建武的配偶孔某和吳限代持,與涉案操縱行為無關,該部分大宗交易不應納入違法所得計算。四是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期間的“操縱”行為與林建武完全無關,6賬戶在此期間的賣出獲利不屬於違法所得。
經複核,我會認為:
首先,在案證據顯示,陳磊、吳限、林建武具有操縱“勁拓股份”股價的故意。
根據林建武、華林證券李某、吳限同學徐某等人詢問筆錄及相關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2017年7月至8月期間陳磊與林建武、吳限溝通的市值管理合作模式主要為,大股東與君如資產共同出資並透過配資成立信託計劃,由君如資產透過二級市場操作拉昇股價,並在上市公司業績配合下實現公司市值大幅提升。同時,陳磊與林建武以《勁拓股份投資諮詢合作協議》約定,林建武負責協助君如資產與勁拓股份的市值管理合作談判成功,協助完成信託產品的設立和賬戶使用,並在合作期間提供或協助君如資產獲取勁拓股份相關資訊,而君如資產向其支付相應比例收益。且陳磊在林建武促成合作後向其出具《居間服務費支付承諾書》,稱“鑑於林建武先生在本公司與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專案合作的談判中起到關鍵性作用,且協助我方完成若干信託計劃及私募、資管產品的設立”,君如資產承諾將提取部分市值管理專案的業績報酬及產品管理費,作為居間服務費支付給林建武。
由此可見,2017年8月,在林建武的積極撮合下,陳磊與吳限就共同出資設立產品對勁拓股份進行市值管理達成合作。根據當事人微信交流內容、相關協議及相關人員陳述等,陳磊、吳限、林建武等當事人對其合作的本質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與私募基金共同出資交易本公司股票,利用持股、資金及資訊優勢操縱股價,均有較明確認知。針對吳限提出其受他人矇蔽、不知悉林建武與陳磊私下籤訂居間協議等申辯,我會認為,吳限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在他人遊說下同意與私募集基金合作,籌集資金、賬戶用於交易本公司股票,並配合提供股東名冊等,其行為足以證明其操縱股價之意圖。吳限對另兩位當事人簽訂居間協議是否知情,並不影響對其操縱股價行為的認定。
其次,當事人實施了操縱股價的相關行為。
一是陳磊、吳限、林建武等人密切合作,為市值管理積極籌集資金、賬戶用於交易“勁拓股份”。
根據吳限同學徐某、華林證券李某、黃某等人詢問筆錄及相關賬戶交易資料、銀行流水等證據,陳磊控制的“輝煌184號”“金元寶31號”產品的B類份額資金實際來源於吳限,“羅某1”賬戶資金實際來源於吳限,由林建武提供給陳磊方操作。根據林建武詢問筆錄及相關人員陳述、相關賬戶交易資料、銀行流水等證據,因吳限出資未達合作約定的2億元,林建武本人提供幾千萬資金,透過借款給其下屬李某中、徐某雄認購“君如創智1號”“君如贏豐1號”,借用老鄉劉某婷、同學黃某合、親戚林某芬等人賬戶等方式,增加交易“勁拓股份”資金規模。根據相關微信聊天記錄、相關賬戶交易資料、銀行流水及相關人員陳述等證據,陳磊不僅透過君如資產、前海小龍、玖盈資本等平臺,發起設立數只私募基金產品用於交易“勁拓股份”,還透過證券投資合作方式向姚某剛借用“姚某剛”“孫某梅”等個人賬戶交易“勁拓股份”。
關於賬戶控制關係,本案系根據相關人員指認、自認,涉案賬戶資金流轉,交易終端關聯,微信聊天記錄中有關賬戶資訊交流、投資合作協議檔案等多項主客觀證據綜合作出認定,此外相關賬戶存在交易趨同、對倒等情形亦可印證當事人對涉案賬戶實際控制。我會對涉案賬戶控制關係的認定並無不當,對當事人的申辯不予採納。
二是陳磊、吳限、林建武透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以及利用資訊優勢影響股價等方式,操縱“勁拓股份”交易價格。
關於集中資金、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期間的361個交易日中,當事人控制的賬戶組持有“勁拓股份”流通股佔公司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為23.41%,佔比最高為2018年10月18日,達37.35%。賬戶組競價買入成交量(扣除對倒成交量)佔市場競價買成交量比例在10%以上的有160天,佔比在20%以上的有93天,佔比最高為2018年6月19日,達67.25%。
關於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操縱期間,賬戶組記憶體在大量對倒成交,如:2017年12月20日,“勁通電子”賬戶共計賣出127.3萬股,與“輝煌184號”“金元寶31號”“君如贏豐1號”三賬戶共計對倒成交79.41萬股。2018年10月18日至19日,“傅某斌”賬戶共計買入212.17萬股,與“輝煌184號”對倒成交113.63萬股。2019年1月14日至15日,“孫某聚”賬戶共計賣出77.94萬股,與“玖盈一號”“玖盈三號”兩賬戶共計對倒成交28.53萬股。
關於利用資訊優勢影響股價。勁拓股份公司公告、興業證券等券商研究報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顯示,在操縱後期即2019年1月10日至4月29日,陳磊、吳限等人透過密集釋出利好公告、聯絡證券分析師配合釋出研究報告及組織人員在股吧發貼等方式拉抬股價。期間,“勁拓股份”股價從14.85元/股漲到19.92元/股,上漲34.14%,其中2019年4月4日收盤價達25.19元/股,相比期初上漲69.63%。與此同時,賬戶組大量賣出,持有流通股總數由5776.71萬股減至2780.12萬股,持倉佔公司流通股本比例由34.71%降至16.57%。
針對陳磊、吳限辯稱其未利用資訊優勢影響股價,我會認為其申辯不能成立。其一,陳磊作為君如資產的實際控制人,對君如資產增持“勁拓股份”及其資訊披露有完全的主導權。君如資產於2019年2月14日披露其增持1%,並承諾六個月內不減持。當天股價上漲7%。結合陳磊指示員工在“股吧”發帖誘導投資者,同時涉案相關賬戶大量賣出等事實,足以認定其利用增持公告影響股價。其二,吳限作為勁拓股份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足以左右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並對公司資訊釋出具有明顯優勢。相關資訊披露形式上是否合規並非操縱與否的判定標準。其三,根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以回購股份提振股價系陳磊提議,且君如資產員工還參與了勁拓股份回購賬戶開立事宜。以上事實表明陳磊、吳限等人共同謀劃了回購事項。吳限提出的有關回購決策理由等申辯缺乏相應證據,其主張難以成立。綜合以上事實,並結合吳限授意公司人員聯絡券商配合釋出相關研報等行為,我會認定其利用資訊優勢影響股價並無不當。
再次,本案對操縱違法所得認定並無不當。
其一,本案中,陳磊、吳限、林建武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了操縱違法行為,我會在統計操縱指標與計算交易獲利時,將其三人控制賬戶視為一個整體統一計算,符合共同操縱違法行為的認定邏輯與處理原則。當事人要求按各自控制使用賬戶分別計算違法所得的主張不能成立。
其二,本案操縱盈利計算方法符合我會執法慣例,不存在當事人所稱重複計算盈利問題。
其三,關於當事人提出違法所得應剔除“林某芬”“鄧某”“孫某聚”等賬戶大宗交易獲利,我會認為,大宗交易雖不直接影響股價,但其作為當事人建倉手段之一,屬於操縱行為的組成部分,不應將其同連續買賣、對倒交易等直接影響股價的操縱行為割裂開來。
其四,關於當事人主張其於2018年10月決裂,其後的相關行為及獲利均應分別認定與計算,我會認為,根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上述主張與事實不符,不應採納。
最後,本案對當事人的量罰及責任比例分擔並無不當。
綜合全案事實、證據,本案是私募基金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居間人以市值管理合作為名,共同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的違法案件。其中,陳磊主動聯絡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組織並具體實施操縱行為,包括控制多個產品與自然人賬戶透過連續買賣、對倒交易及釋出增持公告等方式操縱股價;吳限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與他人合謀操縱本公司股票,不僅提供部分賬戶和大量交易資金,還存在利用資訊優勢影響股價情形。陳磊、吳限在本案操縱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應承擔主要責任。林建武明知陳磊存在操縱股價意圖,為獲取居間收益積極促成其與吳限的合作,併為市值管理籌集資金、賬戶,及幫助陳磊獲取股東名冊等,在本案操縱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應承擔次要責任。我會在量罰時已綜合考量本案違法行為性質、主客觀情節等,並根據三位當事人在共同違法中的地位、作用確定責任比例,處理適當。
綜上,我會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陳磊、吳限、林建武等人合謀操縱“勁拓股份”價格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共計165,262,585.59元,並處以495,787,756.76元的罰款,違法所得及罰款合計661,050,342.35元,由陳磊承擔40%即264,420,136.94元,吳限承擔40%即264,420,136.94元,林建武承擔20%即132,210,068.47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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