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元寶連夜修改使用者協議!“霸王”條款衝上熱榜,你的內容到底誰說了算?

作者 | 褚杏娟、華衛
3 月 4 日,騰訊旗下 AI 應用元寶在蘋果中國區應用商店免費 App 下載排行榜中強勢登頂,超越 DeepSeek,引發廣泛討論。不少人表示,“接入 DeepSeek 的騰訊元寶居然比原版還火。”伴隨著騰訊元寶的爆火,其使用者服務協議內容也引起了一些爭議。
受到爭議的是“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權利”條款,騰訊元寶的使用者協議規定:“您授予騰訊公司及其關聯方一項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許可 / 在許可的、非排他的、無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費的許可使用權, 以使我們對您上傳內容以及本伺服器生成的內容進行儲存、使用、複製、修訂、編輯、釋出、展示、翻譯、分發上述生成內容或製作派生作品等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模型最佳化、學術研究、市場營銷、使用者調研),以改善本服務及 / 或騰訊的產品。”
騰訊元寶 3 月 1 日前的使用者服務協議
也就是說,按照原來的協議,騰訊擁有使用者上傳內容的永久免費使用權,包括但不限於模型最佳化、學術研究、市場營銷、使用者調研,並且這項授權是不可撤銷的。但協議也規定,內容歸屬權仍歸原作者所有。
網友不滿的原因在於這些條款過於“霸王”。
對此,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智慧財產權律師遊雲庭向 InfoQ 指出,騰訊元寶使用者協議引起爭議的原因在於文字內容太寬泛,對於騰訊的限制太少,沒有給自己的行為界限標明一個尺度,可能會導致使用者誤解。
在掀起了較大輿論影響後,騰訊分別於 3 月 1 日和 3 月 4 日對其使用者服務協議進行了更新和修改。
3 月 1 日,騰訊元寶更新了一版使用者服務協議,將上述所提條款中的“永久”和“不可撤銷”去掉了。3 月 4 日,騰訊元寶再次更新協議。這次則加上了一個“體驗最佳化計劃”的前提,使用者在加入該計劃後才會授予其內容使用許可。在騰訊元寶的 App 端,我們在新增的資料管理功能裡找到了“體驗最佳化計劃”的開啟入口,且目前是預設關閉的。
騰訊元寶 3 月 4 日更新的使用者服務協議
遊雲庭評價新版協議稱,騰訊仍然保留了對於參加體驗最佳化計劃使用者上傳內容和 AI 生成內容的使用權,可以將相關內容用於模型最佳化。但遊雲庭認為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這個應該算是合理的。“目前騰訊元寶並沒有收費,所以使用使用者輸入的內容以及輸出的內容去改善大模型並不過分。”
3 月 5 日,騰訊元寶在微博回應了此事:“針對大家關注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您使用元寶時輸入和輸出的內容,權利歸您或相應權利人所有,使用元寶並不會改變歸屬。感謝大家的批評與監督。”
騰訊公司公關總監張軍在帖子下寫道,“非常抱歉,給大家造成了困擾,我們立刻改正。新增的資料開關預設關閉,輸入輸出內容都不會用於模型最佳化。同時,輸出輸入內容,元寶也不會改變它的權利歸屬。”
法律從業者劉哲(化名)分析,法律並不禁止騰訊元寶拿到提示詞和生成內容使用權的行為。騰訊元寶作為一款人工智慧服務產品,需要根據《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八條,和使用者就服務的權利義務關係簽訂服務協議。和使用者就提示詞、生成內容的許可權進行分配,屬於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部分,應該在協議中進行約定。
從騰訊元寶的協議文字可以推測,騰訊元寶在商業上存在利用使用者提示詞和生成內容進行模型最佳化的需求。而根據《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的輸入資訊和使用記錄應當依法履行保護義務,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輸入資訊和使用記錄。也就是說,如果騰訊元寶在商業上需要對使用者的輸入資訊和使用記錄進行使用,需要有使用者的明確授權,因此騰訊元寶會在協議中有向用戶拿授權的條款表述,更改協議則是重新做了權衡。
並非僅此一家存在“爭議”
實際上,設立類似這種條款的並非只是騰訊元寶一家。
奈米 AI 搜尋的使用者服務協議明確提到:360 及其關聯方、合作方對使用者上傳、釋出的任何內容在全球範圍內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銷的、免費的、非排他的著作權利、鄰接權利及對上述權利轉授權的權利同時,360 會以使用者的賬號將其發表自動同步至 360 運營的其他產品及網站。並且,360 有權以使用者或者自己名義對侵犯前述內容的智慧財產權之行為進行維權。 該協議自 2024 年 11 月 18 日生效至今,使用者內容使用權相關的條款似乎與騰訊元寶在 3 月 1 日前的高度相似。
奈米 AI 搜尋的使用者服務協議
對此,劉哲表示,智慧財產權條款是平臺類的使用者協議的必備條款。法律並未禁止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就智慧財產權授權內容達成協議,但具體的授權條款應該根據平臺提供的服務內容進行設計。通常授權的內容應該從商業架構設計出發,符合商業邏輯。
“如果是一款僅提供 AI 生成服務的產品,而非內容分發平臺,那麼索要允許自動同步和獨立維權的授權,從商業邏輯的角度去看,是缺少必要性的。如果服務內容是內容分發和版權中介,比如相簿、素材庫,相關條款可能就具備合理性。”劉哲說道。
阿里旗下的通義則從去年 9 月開始至今更新了三版使用者協議,最新的一版是在兩天前更新的,相對寬鬆了些,輸出內容權益上的話術與 DeepSeek 條款相似。而對於輸入內容的版權確認,通義的說法一直是使用者自己確認和擔責,但企業享有使用權。
  • 去年 9 月 24 日的版本顯示,“透過本產品及相關配套服務上傳、生成、釋出或傳播的所有資訊內容,您特此賦予我們和 / 或關聯公司一項全球範圍、永久有效、免費的許可權,允許我們在最佳化模型和服務的過程中使用您的資訊內容。”
  • 到今年 2 月 27 日修改為,“您就內容授予通義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一項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許可 / 再許可的、無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費的許可使用權。”
  • 前幾天剛更新的版本是,“您知悉並授權,在經過安全加密技術處理、嚴格去標識化且無法重新識別特定個人的前提下,我們可能會使用內容以提供、維護、開發及改進服務,遵守適用的法規政策、執行我們的條款和通義產品規則,以及確保我們的服務安全。”
從左到右分別是通義於 2024 年 9 月 30 日、今年 2 月 27 日、今年 3 月 3 日的使用者服務協議
位元組旗下 AI 產品豆包則在協議中表示上傳、釋出內容全部歸屬使用者,但“為了提升你使用本軟體及相關服務的使用者體驗、使你的內容得到更好的分享和推廣,你授予公司和 / 或關聯方一項免費的、全球範圍內的、可轉讓的、可分許可及再許可的使用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你的內容,例如用於模型服務最佳化、品牌推廣與宣傳。
豆包使用者服務協議
月之暗面旗下的 Kimi 在模型服務協議裡明確了使用者內容使用權的條款:“您免費授予北京月之暗面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非排他的、無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費的許可使用及可再許可第三方使用的權利,以及可以自身名義對第三方侵權行為取證及提起訴訟的權利。”
Kimi 模型服務協議
此外,月之暗面還表示,“為不斷改善 Kimi 智慧助手的服務質量,Kimi 智慧助手可能使用您 輸入 Kimi 智慧助手的和 Kimi 智慧助手向您輸出的內容進行進一步的開發訓練。您完全理解並接受該種使用,並不因該種使用而向 Kimi 智慧助手主張權利或主張 Kimi 智慧助手侵犯您的權益。
百度旗下的文心一言則同樣在使用者服務協議裡寫到:“您理解並同意百度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實現本服務目的對您上傳、釋出的內容進行儲存及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複製、分發、傳送、公開展示、編輯等)。”
文心一言豆包使用者服務協議
“其實很多大模型公司使用者協議都有類似規定,這種相似性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大家互相抄來抄去,另一方面可能是想利用比較寬泛的的內容去限制模仿或抄襲自己的競爭對手。至於說想侵佔使用者的智慧財產權,我認為應該不會是設計條款的主要目的。”遊雲庭說道。
在這場討論中,不少人稱讚了 DeepSeek 的使用者服務協議:“反倒是大度開源的 DeepSeek,基本把能授予使用者的權利都給了。”
DeepSeek 使用者服務協議
具體看,DeepSeek 明確了使用者保留在提交的輸入中擁有的任何權利、所有權和利益,並將服務輸出的內容的任何權利、所有權和利益歸屬於使用者。此外還明確了使用者可將本服務的輸入與輸出應用於廣泛的使用場景中,包括個人使用、學術研究、衍生產品開發、訓練其他模型(如模型蒸餾)等。
遊雲庭表示,和騰訊元寶的協議比起來,DeepSeek 的使用者協議並不寬泛,限定了使用的範圍,對使用者比較友好,爭議也會比較少。
劉哲評價道,DeepSeek 最大的不同在於授權要得非常剋制,僅僅基於合規要求進行了資訊收集的說明。從條款推斷,使用者的輸入和輸出內容,對大模型提升效果應該是非常有限。換言之,在 DeepSeek 看來,收集使用者輸入的提示詞不是模型提升所必須。
對於企業的上述做法是否違反了《反壟斷法》,遊雲庭認為,如果服務提供商有市場支配地位,則可能涉嫌違反《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人工智慧服務是新興產業,目前市場的主要競爭者市場力量不算很強,所以應該不會適用反壟斷法。但消費者也可以適用消保法認為構成單方面排除消費者主要權益的格式條款。
劉哲也說道,“就目前的大模型服務產品市場來看,我個人不覺得哪一家的產品可以構成‘市場支配地位’的程度。”
劉哲解釋道,《反壟斷法》包含三部分內容,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有網友可能在想這部分企業是不是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特別是反壟斷法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還提到“不得利用資料和演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相關行為。但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前提是經營者構成“市場支配地位”,而判斷一家企業是不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一項非常繁雜且專業的工作,首先需要認定“相關市場”,其次需要根據企業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競爭情況,企業對市場的控制能力等多個方面進行評估。
輸出內容版權並不確定
目前人工智慧的法律法規屬於比較新的領域,法律規定往往具有滯後性,需要相關領域發展進入成熟階段後才會有更加齊備的規定。
劉哲表示,目前,對於 AI 服務提供者索要使用者授權的“必要性”並沒有明確界定,即現在並不能確定哪些對使用者提示詞和生成內容的使用和收集行為是必須的、合理的。一方面,需要從技術角度評估哪些是技術提升所必須的,另一方面需要後續相關服務提供商和監管部門的長期溝通才會最終確定成熟的監管規則。而服務提供商則會盡可能在法律還沒有詳細規定時,儘可能擴大服務商的授權和使用範圍,以獲得更多的商業上的競爭優勢。或者更準確得說,需要在商業利益和使用者體驗兩者中尋找平衡。
根據當前法律規定,使用者輸入人工智慧的內容仍然歸使用者所有。但對於人工智慧輸出的內容,版權歸屬卻是不確定的,法律學界對這個問題對爭論也比較大。
目前,國內部分法院(北京和武漢)認定使用者用文生圖模型生成圖片的著作權歸使用者所有。
在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的“(2023) 京 0491 民初 11279 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如果 AI 生成物是作者獨立完成,且能夠體現出作者的個性化表達,那麼法院支援 AI 生成物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作品。換言之,如果 AI 生成物是簡易生成,並沒有體現出作者對個性化表達,那麼,AI 生成物就不夠成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就談不上歸屬問題。
“如果 AI 生成物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作品,那麼法院支援作者對 AI 生成物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AI 生成物歸屬作者。”劉哲說道,“但是這個案件本身存在一定爭議,並且這個案件還有個前提是作者使用的 AI 工具,透過使用者協議,主動放棄了對生成物的著作權主張。”
遊雲庭則表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人創作的內容才受著作權保護,所以總體上說,人工智慧輸出的內容版權屬於公有領域。
首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如果使用者透過文字提示詞用人工智慧創作圖片的,就不屬於直接產生,而應當是間接產生。所以,使用者輸入提示詞的行為屬於該條後半部分規定的“為他人創作提供諮詢意見,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不屬於創作。
同時,根據創意表達二分法的著作權保護原則,著作權只應當保護具體的表達,而不是創意或者思想。如果使用者透過文字提示詞用人工智慧創作圖片的,提示詞為生成圖片的思想或創意,不應受保護。實際上使用者在向人工智慧輸入提示詞的時候,他自己也不知道人工智慧可能創作怎樣的圖片,而且不同的人工智慧根據相同的提示詞,會生成不同的作品,所以生成圖片的提示詞不是表達層面的東西,而是思想層面。
最後,智慧財產權是從社會公有領域劃出一塊區域,給創新者以保護,給一個人的智慧財產權以保護,意味著社會上會犧牲其他人使用這個智慧財產權的自由。而透過提示詞讓人工智慧生成圖片或者影片,創作的門檻過低,如果對其保護,對整個社會而言,無法起到鼓勵創新的效果。
未來一段不短的時間內,“AI 生產內容歸屬於誰”還會作為這個行業的問題繼續存在。
實際上,別說 AI,現在二次元改圖或者仿寫小說,原創者的權益都很難被保護。有業內人士指出,除了很低劣粗製濫造的抄襲,高階一點都很難被認定侵權。
遊雲庭提醒,用名著做二創內容、做市場推廣的話,企業應該自己注意相應的風險,不能使用有著作權的元素。對於商業機密相關內容,遊雲庭則表示透過人工智慧洩露的可能性不大,因為人工智慧不會 100% 地將自己學習的內容復現。
目前來看,AI 相關的法律問題有很多都比較新、爭議也比較大,比如企業訓練大模型使用第三方作品是否需要第三方授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AI 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什麼程度或者行為算體現了作者的個性化表達,還有 AI 演算法的法律倫理以及監管方式等等。由於 AI 屬於新型產業,所以新出現的問題會比較多。立法是滯後的,但是爭議和衝突卻是現實存在的。
最後,遊雲庭建議,提相應的問題的時候最好只提問題,不涉及個人,也就是不要加入個人資訊。另外人工智慧還有幻覺的問題,所以使用者對於人工智智慧輸出的結果,應當對其回答的來源進行復查,看看內容是不是和引用的來源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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