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日,李星星事件在得到幾家媒體的報道之後,輿論場面臨著一些割裂的情況。除卻新聞倫理和報道性暴力事件的操作等專業問題外,我們還應當看到的是,人們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一個受害者的形象。
同一個事實,用不同的方式論述出來會產生天壤之別。我們的成長過程中,會接觸到許多關於性暴力的敘事,但可能都沒有觸及到它們哪怕十分之一的真實。寫作的人、看的人、討論的人,所有的人……這些資訊就像拼圖一樣,提供一些線索,但又帶來一些迷霧。

李星星事件被控訴方鮑毓明
為何會產生“迷霧”呢?大多因為人們常常將性慾和情慾混入此類事件,而非秉持這樣的前提觀點:實施性暴力的本質是權力與控制。施暴者們在事實基礎上的種種話術包裝,就像施咒語,把“事實”變成了另外一個樣子。如果我們想要驅散迷霧,就必須“解咒”,而瞭解上面這一點,正是我們“解咒”的出發點。
在這裡,推薦每個人都去讀《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甚至,每個中學生都應該在專業教育者的指導下閱讀這本書。這本書會以最直觀和切膚的方式,為我們展現強大的解咒功能。
在這裡,僅提出幾條典型的“咒語”話術,拋磚引玉:
相信如果講求證據來進行判斷,這將是最讓人疑惑的一點。性暴力的證據,並不能完全直接從雙方的聊天記錄、言語等當中獲取,因為這些語言,可能是遭受性暴力之後用來倖存的語言。
感謝所有在微博上言說自己被性侵後的真實體驗的博主,我們可以看到幾百個人都在表示“我當時真的以為愛上了他”,因為如果不用“愛上了”來合理化,這一切將變得無法承受。既然以為“愛上了”,那麼能看到一些聊天記錄、截圖和音影片的語言是溫情的、表達愛慕的,也就不足為奇了。“我要愛這個人”的自我暗示和隨之形成的罪惡感之間不停迴圈,這樣的迴圈會摧殘個體的精神健康,正如林奕含所說,“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屠殺,是房思琪式的強暴。”

圖:林奕含生前接受採訪
諸多與性暴力相關的資料表明,相比陌生人之間發生的性侵害,熟人之間的性侵更為常見,如國內兒童保護組織“女童保護“2018年的統計報告中顯示,熟人作案佔比66.25%。所以施暴者和受暴者之間關係的複雜性需要被重新審視,除了性侵之外,關係有更多的面向,這些面向(如施暴者可能為受暴者及其家庭提供經濟支援,甚至本身就是家庭成員關係)將導致受暴者在面對施暴者有可能被制裁的時候,反而出現態度上的反覆、猶豫,甚至取消訴求。但即使如此,TA們也依然是受害者,是承受了性暴力的人,是需要支援的人。
類似的,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會出現反覆和週期迴圈。個案研究顯示:有受害者來報案,但如果警察真的要把其丈夫關押,她又會求警察不要關。受暴者的訴求,往往不是(家暴)施暴者去坐牢,而是其停止施暴。在性侵的個案當中,若雙方關係的層理比較複雜,則也有可能出現類似的情況。
受害者和行為人如果有親密關係,那就不是性侵?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親密關係絕不是性侵的擋箭牌,正是因為長期以來描繪性情關係的中文詞彙裡,有太多浪漫化和美化男權侵掠實質的詞語,才給了施暴者的話術資源和土壤。瞭解這一點有助於我們理解受害者與施暴者關係的複雜性。
在此處需要澄清的是:愛情(平等、知情、兩情相悅)當然可以是超越年齡、性別、階層、族裔甚至關係中的人數等種種藩籬的,但並不意味著逾越了這些界限,就是真正的愛情(不瞭解其中邏輯差別的,請複習充分必要條件)。即便是在親密關係當中,也不意味著任何人對於性行為的發生是同意的,更不意味著對每一次性關係的發生都是同意的。
其次,很多人只是用“戀愛”作為糖衣,達到長期控制和佔有性資源的目的。這樣的話術如同施法,會讓旁人對暴力視而不見,也對受害人本身長期進行精神洗腦和性侵(“戀愛的人就會上床”):性侵未成年被說成“忘年戀”;多個受害人變成了“情感糾紛”“和“浪子花心”;甚至引得受害人之間互害,也可以說成是“爭風吃醋”……

也正因為這樣的障眼法非常盛行,還有一種與此相關的觀點是:如果受害人在過程中有任何性快感,也就不是性侵。這也是一種對性侵的誤解,身體有生物性的快感並不能改變意志上的非同意,這種身體上的感受和意願對抗的情況反而可能會給受害人帶來更大的痛苦。
除了戀愛關係,還有更模糊的“撫養關係”。在我們的社會中,非正式的養育關係大量存在,無法進入“核心家庭”主流撫養模式的未成年人,是否在各個方面處於會更加弱勢的地位?在這些處於弱勢地位的未成年人成為捕獵目標之前,是否有有效的社會系統和機制來為TA們的安全成長兜底?
如果有經濟往來,那就不是性侵?
正如前述,施暴者和受暴者往往存在複雜的關係層理,施暴者在之後進行經濟補償,或者本身就對受害者有一定的經濟支援,都不妨礙在性行為發生時,受害者不是自願的。只要一方不是自願的,那麼性侵的事實就不會改變。
更進一步說,即便是一個性工作者,在TA不願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或者做事前約定之外的內容而沒有獲得明確同意,都是性侵。

在這一案件中,僅用常識就會發現很多看似合理的說法(比如“我為了等她一直單身,現在卻恩將仇報”、“我說單身不能辦領養手續吧,她媽說到年齡了領證也行,反正就是在一塊”)背後都有自相矛盾之處:既然想要領養後代,為何又強調“單身”?根據中國法律,單身男性收養女性,年齡差必須在40歲以上(而兩人年齡差為29左右),試想一個真心想收養孩子的人,從常理上應該會聚焦在法律允許的孩子年齡範圍內進行考慮。在此個案中,如果他想要收養女童,應當為當時年齡-40歲,也就基本上是個嬰兒。他到底是想要領養一個後代,還是領一個“童養媳”?
沒有限制人身自由就不存在精神控制了?
從行為人鮑某明的回應中,他強調李星星一直可以自由出入公寓,根本不存在什麼限制其自由行動的問題。然而事情真的如此嗎?
在巨大的權力關係差距下,施暴者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威和資源來迫使受害者“自願”做出很多本身並不願意做的事情,包括透過情緒操縱讓受害者產生內疚、恐懼,甚至服從和依戀;或讓受害者只要遇到類似場景就會非常地擔憂,繼而回避(如聯絡親友或像本案中的屢次報警失敗,如此一來施暴者就切斷了其社會支援網路,繼而能夠進行更進一步的精神控制,等到事情暴露時,往往為時已晚)。

佔據優勢的施暴者除了用情緒操縱讓受害者內疚、虧欠、恐懼外,也可以以資源、家人等受害者的軟肋問題相威脅,繼而達到自己的目的,甚至在一些受害者反而看似佔據優勢地位的案例中,施暴者同樣可以實施精神暴力。當人處於孤立無援的境況時,不相信自己有能力突破的絕望,比之限制物理自由來說,威力也許並不更弱。
受害者能夠在事發後立即認識到這是強姦?
性侵害案件由於取證難,立案難,尤其是未成年人性侵害,往往是時隔多年才被倖存者意識到。而且在性侵發生的時候,當事人可能也會進入“僵住”的狀態,不能做出即時的反應,因為這是神經的防禦機制的一部分(注:相關連結:要做愛,不要征戰:性與暴力的神經機制https://www.guokr.com/article/437864/)。
現實中,發生性侵的過程大部分不一定是影視作品中表現的奮力抗爭、拳打腳踢,限於年齡、教育和體力,未成年人更是往往不會當場意識到發生事情的實質,這也是導致第一個迷思的原因之一。這也加劇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取證困難,因為當意識到曾經遭受的是性侵時,證據往往已經無法留存了。

電影《素媛》截圖
如果受害者去求助了,就會和助人者有非常好的關係?
當事人和助人者可以一直保持充滿信任的良好的互動是大家的美好願望,遺憾的是,在實際個案的援助中並非都能實現。出於熱心而進行助人的志願者和助人者,有時可能需要更高的專業要求。當事人出於創傷或者個人特質,很可能會出現情緒反覆、表達矛盾,甚至對求助物件態度翻轉。這往往帶來受助者和助人者關係的反覆和變化,救助的結果也並不總是天遂人願。
這樣的情況發生時,作為助人者需要明白:1,關於性暴力的知識,我們實際瞭解的可能遠遠不及我們需要了解的;2,不希求一次行動有徹底的轉變,因為性暴力是整體結構性不平等的產物;3,行動的意義在於每一點微小的改變和努力,保持同理心,也保持克制;4,透過助人看到更多願意當助人者的夥伴也是助人工作的題中之義。
總之,理解“沒有完美的受害者”還不足夠,我們還需要真正理解“受害者會有多麼不完美”。共勉。
(致謝:夏天女士對本稿有所啟發。)
作者| 紫薯,一線半助人工作者,目標是成為穿越議題和領域的協作者,人類學學渣,倫敦大學金匠學院應用人類學碩士在讀。
編輯| 李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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