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中心在EB5投資過程中的巨大作用

當投資人在考慮進行EB-5投資的時候,常常聽到的都是區域中心,為什麼非要透過區域中心辦理EB-5,自己去美國投資一個企業然後辦理EB-5移民申請不行嗎?

EB-5簽證申請人通常有兩種途徑來美國投資。申請人可以選擇直接投資或者透過EB-5區域中心來投資。如果申請人選擇直接投資,那麼他們必須自行尋找EB-5投資專案。比如說,申請人可以建立並直接管理一個新的商業機構。這個選擇更適合那些願意自己管理投資以及那些關注投資回報的投資者。
今天給大家詳細介紹區域中心,在整個EB5投資過程中的巨大作用。先從從EB-5的立法歷史講起。
一、常規計劃

為了吸引外資,創造就業機會,刺激美國經濟增長,美國政府於1990年在《美國移民歸化法案》,創立了職業移民第五優先(第203(b)(5)條的8 U.S.C.§1153(b)(5)款,又稱EB-5),鼓勵外國投資者透過投資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投資移民(EB-5)對於擁有足夠資產並有意移民美國的外國公民來說具有普遍的優越性。投資移民不要求申請人擁有任何學歷或者其它履歷以及資質,無論申請人是什麼國籍,是否有投資經驗,是否有企業管理技能,甚至是否會說英文都可以申請。
此為,EB-5常規計劃,通常稱為EB-5直接投資。
根據,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 移民和國籍法案)第203(b)(5)條,每年提供大約10,000張簽證,給投資到一個至少僱用了10個美國全職職員的新商業企業中。

為了符合EB-5簽證的要求,該新的商業企業必須:

這就是EB-5直投。但是不難發現,直投的要求相對繁瑣,除了需要直接創造10個就業之外,還需要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這對於不熟悉該企業的外籍人士而言幾乎是做不到的。由於看到了這種不便,為了吸引投資人,美國政府於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規中特別設立了一種“區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二、區域中心計劃
為了透過EB-5簽證類別鼓勵移民,1992年國會設立了一項臨時性試行計劃,即EB-5區域中心計劃,授予透過“批准的區域中心”投資的外國移民EB-5簽證。該試行計劃,經過國會批准多次獲得延期,最近國會又將其延期至2027年9月30日。
EB-5區域中心是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指定管理EB-5投資的。區域中心是任何私人或公有商業實體,參與增加國內資本、創立崗位、增加區內創造力和增加經濟增幅。區域中心對一些注重得到居留權(並不願意自行管理投資業務)的EB-5申請人比較適合。每年大概有90%到95%的EB-5申請人都是透過區域中心進行投資的。
同EB-5直接投資相比,EB-5區域中心計劃並不要求移民投資者的企業自己僱用10個美國僱員。相反,如果投資能直接或者間接地創造10個就業就可以滿足要求。

區域中心計劃的投資金額與常規計劃一致,同樣為100萬美元,或者至少50萬美元在目標就業區。
至於法律所要求的,投資者在企業中所扮演的決策角色,透過在區域中心所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中擔任有限合夥人來得以滿足。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區域中心計劃的優勢在於,可以使用間接創造出來的就業,並且EB-5投資人可以無需直接管理所投資的企業。

三、組合直投模式

不過,因為依照INA(移民和國籍法),直投專案只能計入直接僱傭人數。無論是50萬,還是100萬,養十名全職員工不太容易,更何況在陌生的市場和法規制度下經營一個公司,並且合理合法的持續僱傭10個工人,難度非常大。因此,直投專案申請人不多,市場也因此在過去的發展過程中進行了些許調整。

2022 EB-5新法案之後

但是,在2022出臺的EB-5新法案中,出於保護區域中心們的利益,國會已經掐掉了這一組合直投模式。新法案規定直投專案如果是1人以上投資的話,必須透過區域中心進行募集並管理。

當然,如果你自己願意,自己去美國找專案投資自己申請,也當然還是可以的。直投的申請材料相對簡單,可以找律師準備商業計劃,以及自己的投資資金材料,遞交給移民局進行I-526申請,維持用工至少2年,最好直到I-829遞交之時,以確保I-829獲批。難度在於,一個外國人去新的國家新的商業環境,創立公司並管理經營,還要努力創造移民所需的就業,不是一般人能夠做到的。
因此,歷史上辦理直投專案的EB-5申請一直不多,今後我們可能會更加少地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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