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美國EB-5投資移民必須要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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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和投資人溝通,發現一個問題。
常有投資人會說:我知道,EB-5是風險投資,也做好了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
這種心理準備是值得稱讚的,畢竟誰也無法真正承諾投資款的安全返回,做最壞的準備,盡實現最好結果的努力,是辦EB-5的最佳狀態。
不過,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EB-5投資不是風險投資

,更不能因為EB-5法案要求EB-5投資必須“置於風險中(at risk)”,就把所有風險一股腦地推給法案的強制要求。
今天,EB5Sir就來談談,EB-5法案對於EB-5投資風險的強制性要求。除此之外的,都不是EB-5投資人理所應當承擔的。
首先,

法案和移民局要求

1. EB-5法案要求:EB-5投資必須“at risk” – “置於風險之中”。
2. 移民局進一步解釋:EB-5投資,要滿足at risk的條件,則必須“

there must be a risk of loss and a chance for gain.

”,- “有投資虧損的風險,也有盈利的機會”。
其次,我們來看

不符合EB-5法律要求的案例

,雖然這不是今天討論的重點。
3.

沒有盈利機會的案例

進一步解釋之前,先講一個比較搞笑的案例。
N年前,紐約有個酒店專案,專案被拒。原因在於專案檔案中利潤分配,先要扣除N多費用,移民局一看不對呀,扣除掉這些費用之後,投資人根本沒機會獲得任何投資收益(注:綠卡不是移民局認為的投資收益),那不行呀。就把專案給拒了。
當然,這類狀況很少見,EB5Sir只聽說過一起。
4.

沒有投資損失的風險

在實踐中,最多的還是,給了EB-5投資人不應該有的還款承諾,使得EB-5投資沒有可能虧損的風險,術語叫做“Redemption” – “贖回”問題。
最典型的一種,就是直接給投資人還款承諾,譬如:買房移民、還不了錢給房子、私下籤房產協議等等(

熱點分析 | 買房可以移民美國嗎?),以前很多這種華人專案如此,典型如當年的美國之路(SEC狂掃EB-5,2個月第3單 | 特大新聞

),現在新法下還有這樣的專案,而且還不是一個兩個。
這種是違法的,如果是私下協議,等於你合夥和區域中心欺騙移民局,簽證欺詐,當年CIIF案子就抓出來好些這類投資人(

涉嫌欺詐,FBI搜查一加州區域中心|EB-5重磅

)。如果是公開的,交給移民局的,這類協議,會導致你的EB-5投資被認定為沒有“at risk”,你被承諾了多少保本的投資,就有多少不能算做EB-5合格投資。
好了,除了上述討論的案例,區域中心直接給投資人還款承諾或擔保,這些移民局所認為的Redemption之外,一旦EB-5投資從區域中心所成立的NCE(EB-5基金公司,新商業企業)放款給JCE(專案公司,就業創造企業)之後,EB-5投資就進入了風險狀態。
這就是,EB-5法案所要求的“at risk”,“置於風險之中”的投資。
所以,

滿足“at risk”條件其實很簡單

,只要EB-5資金正常進專案,不管是貸款進還是股權進,都是“at risk”了。只要,區域中心沒有給你不應該有的擔保或承諾。

除此之外的風險,都不是EB-5投資人必須要承擔的

那些把所有風險,欺詐風險、不當經營風險,都一股腦丟給“at risk”的法律要求EB-5投資人所必須承擔的風險,是偷換概念,誤導投資人。
還有些專案,真的是在做風險投資,前無古人的專案,沒有真正商業運作案例的專案,這也不是EB-5投資必須要去做的。
在EB5Sir個人的概念裡:
EB-5投資,既然沒有什麼回報,那就儘量去那種低風險的投資型別,低迴報低風險,不是很正常嗎?誰說我拿了綠卡做回報,就不應該追求低風險的投資,就得放棄投資。
好好翻翻,專案檔案裡的EB-5貸款利率,雖然不絕對,但是大體與風險等級相當。既然你只能拿0.25~0.5%的回報,為何要進百分之十好幾的高收益專案呢?
風險與收益想對等,對EB-5投資人也應該如此。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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