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醫院一起奇葩的強姦案

來源 | 蔣視界

廣東惠州,發生了一起強姦案。某日上午8點,女孩劉某因醉酒正獨自躺在某醫院的病房裡,腦袋還處於懵懵意識不清的狀態。


見此場景,帶有別樣目的的男護士謝某走進了病房。趁劉某毫無知覺之際,謝某拍攝了劉某的隱私部位後離開。
走出病房的謝某找到了劉某的病歷材料,記下了劉某的手機號碼,之後新增劉某為微信好友。
6天后的晚上,謝某透過微信開始與劉某搭訕。聊天過程中,謝某向劉某發去了隱私照片,據此要挾劉某與其發生關係。
眼見隱私要遭洩露,劉某隻能答應謝某的要求,約定了時間及地點。但劉某也不是無腦之人,馬上聯絡朋友讓其到酒店等候。
當謝某進入酒店房間之後,劉某及朋友迅速將謝某控制住。之後,劉某報警,民警在現場將謝某帶回去調查。
辦案期間,謝某家屬代表謝某向劉某賠償10萬元,取得劉某的諒解。
隨後,謝某因涉嫌強姦罪被提起公訴。中國檢察網公佈了本案的起訴書。
謝某身為醫護人員,本應該保護病人隱私和救死扶傷。
但他卻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拍攝劉某的隱私照片,並找到劉某的聯絡方式,意欲強行與其發生關係,真是令人不齒、行為卑劣,應予嚴懲!
但本案中,謝某畢竟沒有與劉某發生關係,那謝某構成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呢?
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特殊形態。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特殊形態。
根據前述定義,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著手實行了犯罪行為。一般而言,行為人開始實行強姦罪規定的手段且給被害人帶來緊迫危險時,認定行為人著手實行了犯罪。
本案中,謝某為脅迫與劉某發生關係,拍攝了其隱私照片,而此時劉某尚不知道。如果此時案發,謝某是為強行與劉某發生關係而製造了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但謝某並未止步於此,而是向劉某傳送了隱私照片,並要挾劉某與自己發生關係。此時的劉某已經感受到了謝某的脅迫,自己的法益遭到了緊迫危險。當謝某來到酒店後,劉某與朋友將其控制。謝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現犯罪目的,屬於犯罪未遂。
所以,基於前述分析,我認為謝某構成強姦罪中的犯罪未遂。之所以如此區分,是因為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量刑情節不一樣,前者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後者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以,謝某犯罪形態的認定對其量刑有重要關係。
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於謝某的前述情節及取得劉某諒解的客觀狀況,謝某的量刑可能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
本案也提醒廣大網友,在外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過度飲酒使自己處於危險的境地。遭到他人威脅時,一定要冷靜處理,及時報警,最大限度地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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