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川0107刑初734號
公訴機關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鳳,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21年3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何彥,四川律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以川成武檢刑訴〔2021〕6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鳳犯故意傷害罪,於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夢、周晴出庭支援公訴,被害人肖某和及其訴訟代理人羅禮均,被告人劉某鳳及其指定辯護人何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28日13時許,被告人劉某鳳與被害人肖某某等3人在成都市武侯區的家中吃飯。期間劉某鳳使用準備好含有安眠藥粉末的杯子為被害人肖某某倒豆奶,被害人肖某某飲後感頭暈。隨後被告人劉某鳳利用為被害人口交之機,將肖某某的生殖器咬斷,並將已咬斷的生殖器吞入腹中。隨後,劉某鳳報警後與公安機關將被害人送至醫院。3月29日4時許,劉某鳳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後經鑑定,被害人肖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被告人劉某鳳2021年3月28日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鳳實施犯罪時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鳳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劉某鳳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當庭認罪。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無異議,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劉某鳳與被害人之間沒有明顯矛盾,犯罪動機不明,無證據證實繫有預謀犯罪,劉某鳳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由於××發作,屬於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能完全根據其口供認定其主觀故意;劉某鳳犯罪以後主動報警,並如實供述咬傷被害人的基本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曾對行為性質有一定辯解,不影響自首情節的認定;劉某鳳犯罪以後主動撥打120急救電話,積極協助施救,防止了傷害後果的進一步擴大;劉某鳳認罪悔罪,有賠償意願,雖客觀上未能賠償,但系家庭困難、無人做主等客觀原因所致。綜上,根據被告人劉某鳳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過重,請求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罰。
被害人肖某和表示因需要後續手術治療,其另行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其覺得是被劉某鳳用刀割傷的;王某有共同犯罪嫌疑。
委託代理人羅禮均認為被害人肖某和所受損傷不是咬傷;劉某鳳關於傷害肖某和的原因、過程供述不一,沒有如實供述,不認為其具有認罪和自首情節;王某有共同犯罪嫌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控辯雙方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以下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到案經過。證實2021年3月28日13時許,被告人劉某鳳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報案稱,其在本市武侯區房間內與老公(肖某和)做愛時將其下體咬斷,經雙楠醫院初步診斷為陰莖離斷傷伴缺損、急性藥物中毒。接警後,民警到達雙楠醫院,經詢問,將報警人劉某鳳帶回派出所瞭解情況。因劉某鳳涉嫌故意傷害,2021年3月29日4時許,將其帶至辦案區接受調查。同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對劉某鳳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
(2)被告人基本資訊、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鳳的身份資訊,犯罪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被害人肖某和的傷情及被告人劉某鳳指認犯罪現場的情況。
(4)病歷資料。證實被害人肖某和於2021年3月28日14:08在成都雙楠醫院急診,查體見嗜睡,煩躁,陰莖斷裂伴缺損,行清創、洗胃等治療,同日下午3時許急診以“陰莖離斷傷伴缺損、急性藥物中毒”收住ICU病歷住院治療。病史陳述人為患者家屬,主訴“口服安眠藥過量伴陰莖咬傷1+小時”,現病史為入院前1+小時,患者口服安眠藥過量(氯哨安定約30粒),並同時口服派迪生、帕羅西汀各2-3粒(具體不詳),患者逐漸嗜睡,被其妻子將陰莖咬傷,陰莖離斷、部分陰莖遺落,當即出現劇烈疼痛伴流血明顯,家屬立即撥打急救電話,由120出診將其接回,患者意識障礙逐漸進行性加重,呈昏睡狀,血壓偏低,急診予受傷區大面積清創等治療。入院查體見陰莖遠端缺如、斷端持續滲血,陰囊破皮。經治療後於2021年4月6日出院,出院診斷為急性藥物中毒、陰莖離斷傷、失血性休克等。
(5)情況說明。公安機關於2021年9月7日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民警前往司法鑑定機構及分局法醫瞭解情況,均表示因120已在現場對肖某和所受傷進行處理,傷口處已經結痂,無法判斷其所受傷情繫咬傷或兇器所致。民警前往雙楠醫院ICU瞭解情況,肖某和的主治醫生稱不負責也無法判斷其所受傷情繫咬傷或兇器所致。
2.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平面示意圖。證實在案發現場房間臥室雙人床的床單上發現大量血跡等情況。
3.鑑定意見。
(1)四川基因格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川基鑑[2021]臨鑑字第421號法醫臨床學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被害人肖某和龜頭缺失達冠狀溝屬重傷二級。
(2)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出具的華西法醫技精(2021)字第319號××學鑑定意見書。鑑定時精神檢查主要查見抑鬱綜合徵伴幻聽、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狀。鑑定意見為劉某鳳患有抑鬱症伴××性症狀;對其2021年3月28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3)成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成公鑑(理化)字[2021]0976號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肖某和的血液中未檢出苯並二氮雜卓類、巴比妥類、吩噻嗪類安眠藥成分。
4.證人證言。
(1)王某(系劉某鳳的女兒)的證言。主要內容:劉某鳳與肖某和在一起生活10餘年,他們感情很好。2021年3月28日中午,劉某鳳將午飯做好後,我喝了兩碗湯準備出門,肖某和回家了,我陪劉某鳳及肖某和一起吃了點菜就出門了。吃飯時肖某和沒有喝酒,用一次性紙杯喝了豆奶,豆奶裡沒有新增其他食物。豆奶是劉某鳳購買的,開始也是劉某鳳倒的,中途我也往肖某和紙杯內倒過。
劉某鳳把白酒倒在酒杯裡,在我出門時,劉某鳳還未喝酒。肖某和與劉某鳳之前有些小矛盾,二人因生活瑣事發生過口頭爭吵,劉某鳳沒有說過要傷害肖某和。肖某和之前很花心,我舅媽(鄧某某)說過肖某和曾對她動手動腳,我不知道肖某和是否性侵了鄧某某。劉某鳳沒有和我說過肖某和在外生活不檢點。
事件發生前肖某和沒有提出要我嫁給他兒子,沒有提出過非分要求,也沒有性侵過我。劉某鳳幾個月前說過想把雙流空港的房子賣了,說想出去旅遊。我不知道肖某和是否要求劉某鳳買房子。劉某鳳患有重度抑鬱症,去華西醫院檢查過,平時在服藥,但不知道具體藥種。
經公安機關補充詢問,王某陳述:劉某鳳所居住的本市武侯區房屋中沒有安裝監控。案發當日其準備出門時,肖某和從外面回來,其和劉某鳳、肖某和聊了一會兒,大約十分鐘其出門了,離開時,肖某和意識是清楚的。後來,舅舅給其打電話說家裡出事了,就從雙流趕回家中看見家裡沒有人,其趕到醫院才知道的。
(2)鄧某某(系劉某鳳弟弟的前妻)的證言。主要內容:我與劉某鳳的兄弟七年前已經離婚。我認識肖某和,他是劉某鳳的男朋友。肖某和沒有對我動手動腳,也沒有強迫與我發生過性關係。我沒有告訴過劉某鳳、王某,肖某和強迫與我發生性關係被我一腳踢開。
5.被害人肖某和的陳述。主要內容:我與劉某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5年,沒有辦理結婚證。我在一起生活的這些年沒有打過架也沒有吵過架。2021年3月28日12時許,我從淮口鎮工地回到武侯區星悅路900號4棟2單元1402號家中,當天是我農曆的生日,我回到家時劉某鳳已經做好了飯菜,當時劉某鳳、王某在家中,王某說她之前喝了兩碗湯就不吃了。
吃飯中我喝了劉某鳳用紙杯倒給我的豆奶,我感覺豆奶是苦的,我就問她,有人回答說豆奶裡放了巧克力,我不記得是誰了,於是我就喝了。吃了沒多久王某就離開了,喝完豆奶後我就暈倒了,後面發生的事情就不記得了,醒來後就發現我躺在醫院裡了。我之前與劉某鳳沒有矛盾,自3、4年前劉某鳳做了子宮切除手術後就沒有發生過性關係了。沒有性生活後,劉某鳳沒有給我口交或以其他行為解決生理需要。我與劉某鳳也沒有財產上的糾紛。
3、4年前劉某鳳說她有抑鬱症,我陪她去華西醫院拿過藥,但不清楚是什麼藥。我沒有要求劉某鳳將位於空港的房子賣了將錢給我,劉某鳳說過想賣房子,我說這個房子是她的名字讓她自己做決定,在被傷害之前我與劉某鳳對房子歸屬權都沒有爭議。4、5年前我和鄧某某說過要把王某嫁給我兒子,沒有給劉某鳳、王某說過,覺得直接說有點尷尬,想讓鄧某某轉達,鄧某某之後回覆我說不行。
我沒有強姦過鄧某某,沒有和她有不正當關係,沒有給劉某鳳提過要和王某發生性關係,沒有和王某發生過性關係,沒有去沈家橋麻將鋪子勾搭婦女,沒有對劉某鳳揚言要殺了她和王某,沒有虐待過王某。
經公安機關補充詢問,肖某和陳述:其在高碑瑞苑A區4棟2單元1402號房間內被劉某鳳傷害,該房屋內均未安裝監控裝置。其沒有監控等相關證據證實王某參與了作案過程。
6.被告人劉某鳳的供述與辯解。主要內容:我與肖某和以夫妻名義生活了16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2021年3月28日13時許,在高碑瑞苑4棟2單元1402號主臥裡,他的生殖器被我咬掉了。當天中午肖某和從成都周邊打工回來,我提前做好飯菜,女兒王某說要出門,王某與肖某和說了幾句話就走了。吃飯時肖某和喝了有安眠藥的豆奶,我當時喝了酒。而後二人發生了性關係,在口交時我把肖某和的生殖器咬掉了,當時以為是精液就吞進去了。
被告人劉某鳳在第一、三次訊問中供述:我給肖某和倒豆奶的時候誤用了我吃安眠藥的紙杯子,肖某和問我豆奶怎麼有點苦時,我以為是王某在豆奶中放了巧克力的緣故。在之前發生性行為時都會給肖某和口交,當天因為喝了白酒沒控制好力度,將肖某和的生殖器咬斷了。
被告人劉某鳳在第六次訊問中供述:2021年3月28日13時,肖某和從工地上回來,讓我賣空港金座的房子並將錢分給他。吃飯時我們就商量這個事,我說空港金座的房子可以賣了錢給你,但是安置房是我女兒的,不可能給你。之後,我跪下來求他,求他放過我女兒,不要與我女兒發生性關係。我拿著提前準備好安眠藥的紙杯子告訴他,如果不放過我女兒,我就吃安眠藥自殺。肖某和將裝安眠藥的紙杯子搶了,並一口將紙杯裡的東西吃了。吃完安眠藥後,他還吃了一會兒菜。
後來,肖某和提出要發生性關係,我就把他扶到床上,當時他說這是兩人最後一次發生性關係。肖某和讓我幫他口交。因為當時喝了酒,我不想肖某和傷害我的女兒,想到他要和王某發生性關係這件事就越想越氣,想到他做了太監的話,就不會傷害我女兒,我就用嘴把他的生殖器咬斷了,還把嘴裡的東西吞進了肚子,當時以為是精液,但是味道很鹹,我發現是血,就有點清醒了,打了120。在肖某和回家前,我提前就將安眠藥派迪生、氯哨安定、帕羅西丁共32顆放進紙杯裡,用豆奶兌好。因為我已經想好了,如果肖某和同意不和我女兒發生性關係,我就不死了,如果肖某和不同意,我就準備把這些安眠吃了,我死了這些事情就一了百了。
肖某和大約在案發前5、6天和案發當天兩次提出想和我女兒發生性關係,因為我女兒長得漂亮,是處女,他想嘗一下處女的味道。第一次提出這個條件後的下午15時許,我吃了15顆安眠藥,大約當天19、20時的樣子我醒了並告訴了肖某和,他提出要帶我去醫院洗胃,他讓我侄女媳婦送我去醫院,但我拒絕了,也沒有告訴她這件事。共同生活期間,肖某和沒有對王某進行過性侵。
鄧某某曾說肖某和給了1200元給她想強姦她,被她一腳踢開,後來鄧某某給我說此事時就把1200元給了我。後來我在伊藤上班的時候,肖某和曾出去嫖娼;搬家到高碑瑞苑裝修房子的時候,我把身上積蓄都給肖某和裝修房子,他又跑到沈家橋的麻將鋪子去勾搭其他女人,肖某和還揚言要殺死我和王某。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某鳳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被告人劉某鳳在犯罪以後主動撥打110報警,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傷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鳳對其傷害被害人的原因,雖供述有不一致,但不影響對其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的認定;被告人劉某鳳患有抑鬱症伴××性症狀,對其2021年3月28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鳳犯罪以後立即撥打120,協助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治療,支付醫療費用,自願表示認罪悔罪,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關於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劉某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請求對其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予以採納。關於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所提損傷系銳器傷而非咬傷、本案可能遺漏同案犯的意見,因在案無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劉某鳳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結合認罪悔罪表現,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偏重,本院予以適當調整。據此,為了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堯 剛
人民陪審員 鄒 娟
人民陪審員 唐麗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黃良英
劉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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