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天是11月25日——聯合國規定的“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而家庭暴力是一種最普遍發生、但最少受到追究的針對婦女的暴力。距離2016年3月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已經過了3年有餘,時至今日,我們對家庭暴力的警醒與關注變多了嗎?
隨著家庭暴力公共事件的持續曝光、法律與反家暴倡導的多年深入,“家暴零容忍”的態度逐步在大眾心中形成。但從各種案件處理以及相關事件發生後的網路評論、留言轉發中,關於家暴的誤區仍然比比皆是,由於家暴造成的各種悲劇與不良影響層出不窮。
如果我們瞭解更多的知識與方法,就能更好地處理這些問題。如何正確應對家庭暴力,知曉自己有哪些權利可以行使、必須行使,是開頭的第一步。


什麼是家庭暴力?
如果遭遇家庭成員或共同生活的人實施這些行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對你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侵害,那麼,ta實施的就是家庭暴力。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人都無權對你實施家庭暴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責任方應該對受害者提供幫助、支援或服務,對施害者進行相應的處置。
當家庭暴力發生,你可以為自己以及身邊的人做什麼?北京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從《反家庭暴力法》中為您歸納了下面這20條具體權利。


1.你有權得到隱私保護,你的真實意願應當得到尊重。(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
有關部門在進行反家暴的預防、教育、矯治與懲處工作時,應該尊重你的真實意願,保護你的個人隱私。

2.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應當得到有關部門的特殊保護。(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
至少,你可以獲得這些特殊幫助和合理便利:
● 強制報告: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資訊予以保密。(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
● 要求有關組織對加害人進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輔導: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條)
● 臨時庇護和安置:如果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你有權要求公安機關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你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福利機構。(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
● 協助就醫、鑑定傷情: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第十五條)
● 口頭申請保護令:書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
● 代為申請保護令:你的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你申請保護令。(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 監護權轉移:你有權申請更換監護人,可以向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尋求幫助,讓這些人員或單位向法院申請撤銷加害人的監護人資格,併為你另行指定監護人。但同時你原來的監護人需繼續提供贍養、扶養和撫養費用。(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

3.如果就醫,醫療機構應當做好你的診療記錄。(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條)
你可以及時保留好自己的就醫診斷證明,連同傷情照片、傷情鑑定意見、施暴人自承材料等,以作為證明施暴人家暴行為成立的重要證據。


4.你有權獲得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九條)

5.你有權向人民調解組織尋求幫助。(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及時做好調解記錄,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初發、偶發、情節輕微的家庭暴力,才可能適用調解,而且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循三個原則:受害人無過錯原則、有保留的中立原則和背靠背調解原則,週期性的、嚴重的家庭暴力不得調解,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6.你有權向施暴人所在單位尋求幫助,施暴人所在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相關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7.你有權進行投訴、反映或者尋求幫助。(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8. 你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處理或請求協助。(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

9. 你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並進行查訪、監督。(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

10. 你有權得到庇護和臨時生活救助。(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專門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11. 你有權就遭受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

12. 你有權獲得法律援助。(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條)
你有權向法律援助機構(包括政府的和民間的)申請法律援助,及相關免費法律服務,如前往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婦聯或者其他公益法律援助機構。24小時免費法律援助熱線12348。


13.如果遭遇的是監護人施加的暴力,你有權申請更換監護人,同時該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和撫養費用。(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週年十大典型案例》)

14.你有權申請保護令。法院應該受理你的申請。可以向你本人或者施暴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式問題的批覆》和《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週年十大典型案例》)

15.你有權在規定時限內得到人民法院是否核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


16.你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下保護措施:(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
(一)禁止加害者實施家庭暴力(身體、精神等方面的暴力);
(二)禁止加害者騷擾、跟蹤、接觸你和你的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加害者遷出你的住所;
(四)保護你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
(1)禁止加害者對你進行威脅、謾罵、誹謗。【(2018)湘0302民保令2號】
(2)禁止加害者威脅、恐嚇你的親屬。【(2016)湘0105民保令1號】
(3)禁止加害者阻止您和孩子見面、相處。
……

17.你有權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到期前申請撤銷、變更期限或延長期限。(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條)


18.你有權要求依法追究加害人的相關法律責任。(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比如把你毆打致輕微傷),你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加害人予以治安拘留、罰款;構成虐待、遺棄、故意傷害等犯罪的,依法要求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9.你有權要求法院懲處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加害人。(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
如果加害人違反了法院簽發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你可要求法院對其進行懲處。法院將給予訓誡,並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1000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你有權追究未履行反家庭暴力法定職責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

如果您或您的朋友遭遇了家庭暴力或其它形式的性別暴力,需要諮詢與援助,歡迎撥打為平反暴力熱線:
15117905157
微信求助號:equality-beijing

編輯| 李合子
回聲計劃
屬於女人的時代之聲
ID:huishengproject
留言功能暫未開通。如果有特別想和我說的話或者聯絡需求,請在公號主頁下方的留言框直接傳送訊息。
聯絡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