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為進一步引導合理消費,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徵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第一條中超豪華小汽車徵收範圍調整為“每輛零售價格9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各種動力型別(含純電動、燃料電池等動力型別)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6〕63號)規定的超豪華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徵收範圍相應調整。
對純電動、燃料電池等沒有氣缸容量(排氣量)的超豪華小汽車僅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二、對納稅人銷售二手超豪華小汽車,不徵收消費稅。公告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車輛。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徵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第三條中的零售環節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與購車行為相關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以精品、配飾和服務等名義收取的價款。
四、上述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執行。

編輯|程鵬 杜波
校對|陳柯名

本文轉載自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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