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訊息,2月24日,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對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白天輝受賄上訴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值得注意的是,白天輝曾為“金融虎”賴小民下屬,賴小民曾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在2020年初播出的電視專題片《國家監察》中,白天輝出鏡披露,曾幫賴小民完成過其朋友的專案,而這些專案的評估把關、風險防控也被流於形式。2021年1月2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對受賄超17億的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非法受賄超11億元
白天輝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去年5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白天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白天輝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白天輝曾任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會董事、總經理。2019年1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釋出訊息:白天輝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白天輝作出逮捕決定。
一審中,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天輝利用擔任華融(香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業務拓展三部負責人、總經理、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資本運營總監、總經理助理、董事、副總經理、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專案收購、企業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08億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時認為,被告人白天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白天輝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雖然白天輝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均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曾為“金融虎”賴小民下屬
出鏡懺悔幫助完成其朋友專案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2020年初的電視專題片《國家監察》第二集《全面監督》中,白天輝曾經出鏡,披露了他與賴小民之間的部分違紀違法行為。
專題片指出,賴小民為追求個人利益,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片中介紹,華融公司是一家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控股的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主業是經營處置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但賴小民激進經營,急速擴張,開設幾十家子公司、分公司,迅速發展成擁有銀行、證券、信託、投資、期貨、金融服務等全牌照的金融集團,嚴重偏離主業,甚至違背國家政策,參與一些明令禁止國有金融機構涉足的專案。
白天輝在專題片中說:“他往上升的話肯定需要業績,他不會考慮長期的風險會怎麼樣,只要你第一時間把規模給我做出來,把短期利潤給我實現出來,至於這個專案三年、五年之後出現風險,他不管的。他要去追求短期業績的話,那我們只能去投一些相對高風險的專案,比如說房地產,比如說股票。”
片中稱,賴小民在追求政績的同時,也從中瘋狂牟取個人利益,在他的直接干預下,華融公司向與他存在利益輸送關係的私營企業提供了大量資金。這些專案是賴小民自上而下指定合作的,審批程式倒置,下屬知道這是董事長的意思,對這些專案的評估把關、風險防控也就流於形式。
“有很多專案都是賴小民直接交代的,都是他的朋友的。有些時候為了完成領導交代的任務,把一些從市場角度考察的很多因素和點,要麼是忽略了,要麼是給美化了。”白天輝在專題片中提到,賴小民當時曾稱如果出了風險,華融“是幹不良資產的”,也能給它解決掉。“但是這種解決不良資產不是靠著技術和運營去解決,而是靠著拿更多的錢再去填更大的窟窿來解決。他也說了,如果出了風險,我們再來融資,再把這個風險給它適當地延長。就這樣日積月累,又出了風險,再拿更多的錢去往裡砸,就這樣的惡性迴圈。”
此前的2018年4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賴小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10月,賴小民被依法“雙開”。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賴小民受賄、貪汙、重婚一案,賴小民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對賴小民受賄、貪汙、重婚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中國法院網訊息,2021年1月2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對賴小民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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