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你們看看什麼叫“合法受賄”

文 | 林一五
這個話題上週就想寫了,但是因為美國總統大選辯論和我家裡來人,拖到今天。作為一個法律人,我覺得錯過這個話題簡直是要遭天譴的。

例行先羅列之前關於腐敗的研究文章,讀完下述文章再來讀今天這篇,效果會更好:


上面8篇文章,1和8偏向於對我們這邊情況的模型總結,其餘六篇是以美國現在的現實情況為例,分析為什麼希望用“美式制度”改造我們這邊屬於一種天真的妄想,等於飲鴆止渴。
在理論與案例分析之外,我自己還有一個這些年逐漸形成的印象,那就是我們這邊的老百姓還是很“嫉腐如仇”的,眼睛裡容不得沙子。相比之下美國那邊就很複雜了,或者說老鄉們已經被規訓得很合華盛頓的意了,遇到過不止一個老鄉,上到大學教授,下到販夫走卒,把政客搞腐敗當成理所當然,甚至不肯形容為“腐敗”,而說成是“正常social規則”。


這種“脫敏”的巔峰,就是我們之前在《看不懂政治是常態(2)》裡介紹的民主黨喉舌《華盛頓郵報》發的某篇評論裡的“看起來拜登的弟弟和兒子確實依靠姓氏搞腐敗了,但這跟總統有什麼關係”以及第一夫人的前新聞發言人在《國會山報》上喊出來的那句“就算亨特·拜登搞腐敗了,你美國人又損失了什麼呢”。
新聞喉舌和媒體人的口徑在一定程度上讓我們窺見了美國社會對官員腐敗的高容忍度是怎麼形成的,但這只是一個側面,還不完全。今天要介紹的這個故事則從另一個側面——法律制度的角度——描述了“脫敏”的另一種路徑。
6月26日,美國最高院以6:3的票型,重申了美國官員“合法受賄”的權利。
相關案件叫Snyder v. United States,基本案情是這樣的:James Snyder是印第安納州Portage縣的前縣長。2013年,縣政府給了某卡車公司兩份合同,花110萬美元買了五輛垃圾車。2014年,卡車公司給James Snyder包了一個13000美元的紅包。FBI懷疑這筆錢是“小費(gratuity)”。James Snyder否認,說這是“諮詢費(consulting service fee)”。當地法院依照18 U. S. C. §666這個法條判決James Snyder收受了“非法小費”,應入獄1年9個月。James Snyder不服,說§666是管“賄賂(bribery)”的法條,跟我的“小費(gratuity)”有什麼關係,遂提起上訴。案子一直打到最高院,6名保守派大法官推翻原判決,3名自由派大法官異議。
6名保守派大法官的理由是什麼呢?
最基本的思路是,他們區分了“賄賂”和“小費”,說事前給的叫賄賂,事後給的叫小費,小費是事後給的“獎勵(reward)和感謝表示(token of appreciation)”,所以不算賄賂。
在這個思路的基礎上,保守派大法官們的雄辯圍繞6大理由展開:1)§666只管賄賂不管小費;2)§666的制定歷史說明它只管賄賂不管小費;3)§666的結構說明它只管賄賂不管小費;4)國會為賄賂和小費分別制定條款,理由充分;5)拿§666處理小費問題會“極大地動搖美國聯邦主義原則的基石”;6)政府這樣解釋§666對州和地方官員不公平,等於給他們設定陷阱。
論“法言法語”,這6點理由寫得非常好,但是相信哪怕不學法律的朋友也看出來了,這6點理由全是咬文嚼字,看似精巧,

卻迴避了最基礎的那個問題:怎麼就事前給錢才是賄賂、事後給錢只是小費了?


美國最高院對此的回答是別問,問就是美國法律的傳統。
為展現判決的合理性,撰寫主要判決意見的卡瓦諾大法官其實是回顧了美國的相關立法過程的,主要為了說明區分賄賂和小費的目的在於把一些“無害的小費”排除出犯罪條目,他舉的例子諸如一個議員的鄰居因為某項提案透過而給這個議員送酒慶祝。光看他舉的這個例子感覺還是挺有道理的,但這個例子並不能完全解答我們的疑惑,因為憑什麼一個縣長收了13000刀的紅包,也跟這瓶酒一樣呢?
卡瓦諾大法官並沒有正面回應這個問題,他的論證過程大致是:
1)你們已經同意我對賄賂vs小費的區分了吧?
2)好的,接下來我告訴你們,各個州對小費,都有各自的規定。有的州允許公務員收受一定額度以內的禮品;有的州禁止一切禮品,包括演講邀請什麼的;許多州規定“親朋好友的旅行報銷、競選捐款、榮譽學位、紀念日禮品”什麼的都算做例外,收了都屬合法。
3)說這些是想說什麼呢?小費合不合法,是各州自己規定的事情。但不區分賄賂和小費就是不行。我們認為§666只管事前收的賄賂,不管事後收的小費,而James Synder收錢是事後行為,所以只能算小費不能算賄賂,所以地方法院用§666判他有罪就是錯的,就得推翻判決。
4)如果同意§666可以管到James Synder,那就是給聯邦執法人員擴權,美國體制的根基就不存在了。
從“法言法語”的角度看,每一步好像都合理,但最後推匯出一個荒謬的結論。
保守派大法官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主要的原因看起來還是政治信仰的原因。我們知道,保守派大法官之所以叫保守派,就是因為他們信奉“嚴防聯邦政府擴權”的理念,所以他們堅決地把央地分權問題放在腐敗問題前面,哪怕有可能讓腐敗的James Synder逍遙法外,也不能讓聯邦的反腐條例越線一寸

對此自由派大法官和自由派媒體是非常不滿的,我們可以用《大西洋月刊》的文章標題描述:當涉及腐敗問題時最高院的腦子不清楚。


在反對意見中,

傑克遜大法官則批評保守派大法官們把法律問題政治化,忙於意識形態的內鬥,卻置明顯的腐敗問題於不顧


Snyder v. United States案中兩邊的吵架非常有意思,雙方的策略也非常有意思。簡單舉個例子,James Synder收錢辦事是板上釘釘的,對此他還能“絕處逢生”,就是精準抓住了保守派們的痛點,把腐敗案當成政治分權案來打,開創了腐敗分子脫罪的新思路。相對應的,自由派這邊,則明知保守派們的顧慮,卻選擇在“腐敗”這個關鍵詞上搞爆破,事實上像《大西洋月刊》那個題目起得就很有引導性,最高院並不是“當涉及腐敗問題時”才這樣——聽上去好像保守派大法官們故意包庇腐敗分子似的,而是涉及所有問題他們都是這套政治覺悟高於一切的處理方法。
對我來說,我更感興趣的是判決書中展現出來的美國反腐法律制度。

以前沒有機會細緻地研究,這次看下來讓我嘖嘖稱奇的地方還是比較多的。


比如那個“事前才是賄賂事後只是小費”的人為區分,只要不是笨蛋,都看得出來這裡面留了多大的灰色空間。

美國老鄉可能會說這不是漏洞,因為還有專門區分“合法小費”和“非法小費”的法律。但是我們上面也貼出來了卡瓦諾大法官的梳理了,有的州採取的是一刀切的“一定數額下都合法”的態度,許多州採取的是

“親朋好友的旅行報銷、競選捐款、榮譽學位、紀念日禮品”都是例外的態度,什麼人算“好友”?“旅行報銷、紀念禮品”範圍到多寬?還是灰色空間。

在判決書中卡瓦諾大法官列舉“合法小費”時,提到了“禮品卡、午餐招待、書籍、牌匾”等等,把“禮品卡”列入是小小地震撼了我的,而書是哪些書,包不包括高價絕版書等等,也讓我有點摸不著頭腦(聯想到我們這邊送字畫的“雅賄”行為)。這仍舊是灰色空間。
我們這邊反腐,走的是國家法律+黨的紀律兩條腿走路的模式,美國那邊反腐,走的是聯邦法律+地方法律兩條腿走路的模式。同樣是兩條腿走路,我們這邊常見的是“根據紀律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主打一個重合性和覆蓋度,我想這也是正常人的思維。然而至少從Snyder v. United States這個案子來看,美國老鄉的兩條腿走路,走出了左腿打右腿,互相排斥的效果,十分匪夷所思
最後從法律人的角度談一點個人的感想,美國上上下下把反腐的管轄權、分類等問題搞得十分“精妙”,萬分複雜,複雜到了不可理喻的程度,看上去非常具有“專業性”,但最後不管是幫James Synder脫罪的律師也好,為了“政治原則問題”犧牲掉反腐的保守派大法官們也好,能說他們維護了法律的價值和尊嚴嗎?我看很難給出完全肯定的答覆。
從陰謀論的角度看,這裡面甚至有一點“故意繁雜”的味道,透過被造得超出正常需要的“專業壁壘”,一個既可以享受各種“高階”、“文明”、“先進”等溢美之詞、又可以讓能人異士“大展拳腳”的灰色地帶,就這樣完美地建成了。你說妙不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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