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亡命天涯路,知名EB-5律師被緝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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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不少朋友給我發來訊息,逃亡近七載的知名律師Jean Chen(陳丹虹)在吉爾吉斯斯坦落網被引渡到美國受審:
AI翻譯如下:
聖何塞——陳丹紅(也被稱為瑪麗亞·索菲亞·泰勒)從吉爾吉斯共和國被引渡到美國,將於今天下午在聖何塞聯邦地區法院出庭,接受美國聯邦法官蘇珊·範·克盧恩的審理。這是吉爾吉斯共和國首次因聯邦刑事指控將嫌疑人引渡至美國。
陳丹紅,現年60歲,此前居住在加利福尼亞州阿瑟頓,她與商業夥伴兼前配偶葉建雲(託尼·葉)於2019年3月被聯邦大陪審團起訴。14項指控的起訴書聲稱,被告透過政府的第五優先就業類移民簽證(EB-5)專案,為100多名外國投資者獲取移民福利時,犯有簽證欺詐及其他相關罪行。2021年,葉建雲承認犯有簽證欺詐和妨礙司法罪,並被判處12個月的聯邦監禁。他已服完刑期並獲釋。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2018年10月對陳丹紅及其他相關人員提起民事訴訟,指控其不當招攬投資並違反其他法律。根據法庭檔案,SEC提起民事執法訴訟後,陳丹紅立即離開美國,直至在吉爾吉斯共和國被美國請求逮捕。
代理美國檢察官帕特里克·D·羅賓斯、聯邦調查局(FBI)特別探員桑傑·維爾馬尼以及SEC監察長辦公室(SEC OIG)監察長德博拉·傑弗裡宣佈了這一訊息。
根據起訴書,陳丹紅是位於聖何塞的陳丹紅律師事務所的唯一合夥人,該事務所自稱專注於移民法。她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交了包含虛假簽名並虛假描述申請人如何符合EB-5專案資格的欺詐檔案。
根據EB-5專案,外國公民可以透過在美國投資合格企業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通常稱為“綠卡”身份。符合專案要求的外國投資者最初會獲得為期兩年的有條件永久居留權。兩年後,外國投資者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要獲得永久居留權,申請人的投資金額在某些就業率低的地區需達到50萬美元;如果投資不在指定的低就業地區,則投資金額需至少為100萬美元。此外,根據EB-5專案,尋求企業投資的個人可以在指定地理區域內設立“區域中心”,以向EB-5申請人推廣投資機會。陳丹紅經營的陳丹紅律師事務所代表的客戶共向EB-5專案投資了約5200萬美元。
起訴書指控陳丹紅透過EB-5專案為其客戶非法獲取移民福利,其中包括偽造檔案以隱瞞區域中心的真實所有權和性質。具體來說,2014年,陳丹紅購買了金州區域中心及其他實體,並在購買後幾乎立即在未告知該個人的情況下,將所有權轉移給一個名義上的所有人。陳丹紅向USCIS提交檔案,請求政府繼續承認金州區域中心為合格的區域中心,以在南灣地區推廣EB-5投資。
起訴書還指控陳丹紅妨礙SEC和FBI正在進行的調查,包括要求某人向SEC調查人員提供虛假陳述,並指示某人刪除與SEC和FBI調查簽證欺詐相關的電子郵件。
陳丹紅被控10項違反《美國法典》第18篇第1546(a)條的簽證欺詐罪,1項違反《美國法典》第18篇第1505條的妨礙司法罪,1項違反《美國法典》第18篇第1512(b)(3)條的妨礙司法罪,以及1項違反《美國法典》第18篇第1028A條的加重身份盜竊罪。起訴書僅指控犯罪行為,所有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之前均被假定為無罪。如果被定罪,陳丹紅將面臨以下最高刑罰:每項簽證欺詐罪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篇第1546(a)條,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及25萬美元罰款;妨礙司法罪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篇第1505條,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及25萬美元罰款;妨礙司法罪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篇第1512(b)(3)條,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及25萬美元罰款;加重身份盜竊罪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篇第1028A條,最低判處2年監禁,且需與其他重罪判決連續執行,並處以最高25萬美元罰款。如果被定罪,法院將在考慮美國量刑指南和聯邦量刑法規《美國法典》第18篇第3553條後,決定最終刑罰。
助理美國檢察官勞埃德·法恩漢姆在蘇珊·克賴德爾的協助下負責此案的起訴。此次起訴是FBI和SEC監察長辦公室調查的結果。美國司法部國際事務辦公室與吉爾吉斯共和國的執法合作伙伴合作,確保將陳丹紅逮捕並引渡回美國,美國司法部感謝吉爾吉斯共和國總檢察院提供的合作與協助。
18年10月,SEC發起對她的訴訟(EB-5史上律師最大案,SEC起訴華人“名”律師

),主要的指控是:

1. 在中國利用親戚設立移民中介,收區域中心至少1200萬美金的佣金而不披露;
2. 收購區域中心利用白手套操盤,把自己客人送進該區域中心專案而不披露關聯利益;
3. 當被告獲悉SEC進行調查之後,做偽證銷燬檔案等行為;
而#3,導致SEC將此作為刑事犯罪轉交司法部在2019年被刑事起訴:律師EB-5欺詐被刑事起訴
案件詳情的媒體渲染版,可以看這裡:簽證欺詐的律師夫婦與備受爭議的EB-5計劃

18年被SEC起訴之後,她就開始拿著了島國護照跑了,被FBI通緝,直到最近才被緝出庭受審。

這麼一位“老熟人”,EB5Sir聽聞此訊息,不由唏噓。
雖然,我從來沒見過她,早年就有所聽聞。17年,有看到她被SEC調查的檔案後就知道要出事了,18年被訴,然後在逃,一度以為她應該在國內。
這麼多年來,她一直用各種辦法讓我刪文章,雖然我給她發過宣告:陳丹虹律師事務所關於最近與SEC之間民事糾紛的宣告。具體方式就不說了以免被人效仿,一直沒停過,大概有一年左右沒訊息了。
她的問題,其實一開始並不嚴重,至少相比大多數EB-5領域的違法而言,也不至於涉及刑事犯罪,其律師專業能力也是受不少人尊敬的,EB5Sir有好幾個朋友都與其相識。
收佣金未披露,未披露操控區域中心,都不是特別嚴重的欺詐行為,應該都能與SEC達成和解,罰款了事,限於民事處罰。
EB-5歷史上,區域中心給律師佣金獲客是普遍現象。
僅有兩家被SEC處罰的區域中心,至今日子也過得很舒坦,業務開展一點沒有被羈絆,而且被新人們認為是老牌區域中心而趨之若鶩。
她要願意,早點配合,罰款了事,應該還能僅限於民事處罰。或者像紐約的鳳律師一樣,訴諸公堂,認為EB-5不是證券不需要披露佣金:SEC欺詐案判決,移民律師敗訴 |EB-5快訊,雖然最後也是輸。
她的合夥人,也是先生,也只被判了一年早就出來了。
逃亡七年,也許是累了,掙了上億人民幣也花不安心。
EB-5操盤人,比她性質惡劣的多的是,諸如Palm House(Palm House訴訟案的同胞兄弟們)的大小Joseph父子倆,至今未歸案,那是純純的欺詐。包括剛剛逃跑的信託專案律師,一年多點就捲款一個多億,連詐騙案至今都未能立:新法專案,疑似暴雷
而其控制的涉案區域中心剛剛關停:
金州旗下一共2個專案。之前,有幾位該區域中心的投資人聯絡過我。
在Fremont的專案,大概80名EB-5投資人,當時據說建了一半,創造出一些就業,少部分已經登陸的投資人還可以繼續I-829申請,但是當時其僱傭的專案方不願意配合提交就業創造材料,很是麻煩。有2年多沒聯絡了,不清楚當前情況怎樣,差不多,也該拿到永久綠卡了,希望都能順利。

在Santa Rosa的專案,大概20多投資人,專案較晚,情況不明。

EB5Sir這裡提一句,對於問題專案投資人,能早一點去拿臨時綠卡,還是要儘早,還可能有補救機會。否則,拿不到臨時綠卡,一旦出問題,是無法繼續移民程序的。
最後,EB5Sir給新投資人們的建議:
  1. 律師,由於得到了投資人的信任,更容易實現“銷售”,這點與中介不一樣,你知道中介在對你賣貨給你會有防範心理,而對律師不會,往往被賣進專案,還帶著感謝;
  2. 過去,律師買賣投資人的情況很普遍,但是我只看到過大約10位多點的EB-5律師被SEC處罰;
  3. 新法之後,所有銷售EB-5的都需要進行I-956K註冊,會好很多。但是,我還是碰到有人打著律所旗號,一邊公開詆譭中介,一邊透過使用中介的I-956K送客,私下拿錢;
  4. 律師,就應該只做資金來源和遞件的工作,不能給投資人專案建議。往往不少律師需要遞件業務、需要出來給專案站臺,順帶誇誇專案,非常常見,倒也無可厚非。但是,從區域中心拿錢的就是違法行為;
  5. 律師,可以自己去找,和專案獨立,避免利益關聯缺乏獨立性,導致自己權益受損,或被營銷;
  6. 那些到處掛著名人合影的,一定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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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專案召集帖:EB-5同項目找人|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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