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京群島方面確認:娃哈哈爭產案第二被告,唯一董事為宗馥莉!律師分析:她可以下指令讓該公司劃轉資金

21世紀經濟報道,7月21日,記者從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查詢得知,娃哈哈爭產案第二被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業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為宗馥莉。該決議及同意任職書最後存檔的日期為2024年3月7日
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查詢的資訊
香港高等法院獲得的原訟傳票顯示,英屬維京群島註冊公司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為本案第二被告。法院釋出的臨時禁止令所涉滙豐賬戶即登記於該公司名下。(訴狀顯示宗馥莉曾從建昊公司設立在滙豐銀行的賬戶中轉走108.5萬美元。
2024年12月,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人向香港高院申請針對宗馥莉的臨時禁令,以阻止她處置、處理或減少在滙豐銀行以建昊企業有限公司名義開立賬戶的資產價值。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是什麼來頭?
據每日經濟新聞此前報道,記者查詢獲悉,香港一家律所的律師在官網展示了其代理上述案件的資訊,他如是表述這宗案件:“因中國內地高淨值家庭成員之間的信託糾紛,而產生的禁令及附帶披露申請。”其案件編號與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獲取的案件編號一致。
圖片來源:律師個人網頁截圖
從這位律師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信託糾紛被視為案件的關鍵詞。這也讓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身份指向更趨清晰,其為離岸信託的關鍵方。
上海賢雲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合夥人滕雲7月16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分析,“如果離岸信託的銀行賬戶能夠被宗馥莉以其個人的指示進行劃轉,那這個信託可能處於還沒有生效的狀態(比如說信託檔案約定信託財產需要累計到21億美元才生效)。也有一種可能就是,能被宗馥莉動用資金的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雖然是離岸信託控股的公司,但可能仍然是獨立運營的,所以才可以自行支配其公司名下的資金,而公司經營產生分紅可以在股東之間予以分配的,也就是說相應的股東分紅仍歸屬於離岸信託,再由離岸信託的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意願、信託檔案進行分配”。
滕雲認為,該信託基金可能缺失書面檔案,所以無法確認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是否為該離岸信託的受益人。其次,若信託資產能被宗馥莉直接劃轉,意味著信託資產未真正隔離,這個離岸信託是否有效也值得推敲。
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為何將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列為第二被告,滕雲認為有兩個可能性。其一,為了防止宗馥莉處置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資產。其二,宗馥莉可能在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中擔任了例如董事等職務,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才會根據宗馥莉的指令進行資金的劃轉。
此外,滕雲指出有幾個問題值得關注: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賬戶如果是家族信託賬戶,那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我國有嚴格的外匯管制,這18億美元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屬於宗慶後的個人可支配的資產?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據媒體報道,原告的律師表示,除了香港高院的起訴外,宗繼昌等三人還在杭州的法院提起訴訟,以確保獲得每份價值7億美元共計21億美元的信託權,他們聲稱這是他們已故父親宗慶後承諾為他們設立,且該信託在香港滙豐銀行。
7月1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接近滙豐的知情人士處獲悉,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宗慶後,並未在香港滙豐銀行以其個人名義設立信託。
上海賢雲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合夥人滕雲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背後有幾種可能性,一是該信託計劃確實在滙豐銀行設立,但委託人並非宗慶後;另一種可能性是滙豐銀行對信託是否設立並不知情,其並非信託的受託人。
致高律師事務所陳麗婭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家族信託不能“以企業的形式設立”,但企業可以作為信託的參與主體,尤其在境外普通法系中,企業在家族信託架構中扮演關鍵角色。
而從香港高等法院文書上可知的明確資訊是:建昊公司的董事為宗馥莉。“因此宗馥莉對該公司的滙豐銀行賬戶內的財產狀況知悉是有法律依據的,建昊公司根據董事的指示進行資金劃轉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滕雲說。
“香港這份臨時禁止令的作出實際上一定程度上‘服務’於杭州中院的訴訟,該禁令將持續有效,直至原告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宗馥莉(建昊公司被列為第三方)的訴訟獲得最終裁決為止。”滕雲認為。他推測,關於信託是否設立、宗馥莉是否存在不當處理信託財產的審理重心,並非放在香港高等法院,而是在杭州中院。
編輯|何小桃 杜恆峰
校對|湯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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