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日益猖獗的電信詐騙,新施行的《聯合懲戒辦法》將違規企業納入懲戒物件範圍,限制其經營活動
計顯示,2023年1月至10月全國共起訴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共3.4萬餘人,同比上升近52%。為了遏制電信網路詐騙日益猖獗的勢頭,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建立了一整套針對銀行賬戶和非銀支付機構賬戶交易的監控、聯動、限制、懲罰制度體系,織出了一張嚴密的法網。其中,公安部聯合發改委、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下稱《聯合懲戒辦法》),首次就懲戒措施進行了全面、明確的規範。
相比《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賬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下稱《實施懲戒通知》),《聯合懲戒辦法》將懲戒物件範圍從“個人”擴大至“單位”,意味著廣大企業作為單位的一種,其經營活動也將受到諸多限制。本文旨在解讀《聯合懲戒辦法》對受懲戒企業可能造成的影響,供大家參考。
首先,企業需要存在特定違法違規行為。例如,違規使用電話卡、物聯網絡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以及網際網路賬號的行為,具體包括:買賣、出租、出借行為;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係開立行為;以及為他人非法使用提供實名驗證幫助行為。企業在具有上述行為的同時,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才屬於懲戒物件。
其次,對於企業存在上述行為的,還需要達到數量標準:買賣、出租、出借上述卡(號)或提供實名驗證幫助三張(個)或三次以上;為三名物件以上買賣、出租、出借上述卡(號)或提供實名驗證幫助。
最後,符合上述標準的企業,還需要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方可納入懲戒物件範圍。如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經省級以上公安認定,也可列為懲戒物件。
《聯合懲戒辦法》將懲戒措施分為金融懲戒、電信網路懲戒、信用懲戒三類,這些措施對企業經營的影響可能比個人更深遠。
金融懲戒。金融懲戒包括三類措施:(1)限制懲戒物件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櫃面出金功能(代扣代繳稅款、社保等除外);(2)停止懲戒物件名下支付賬戶業務;以及(3)暫停新開立支付賬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所以,一旦企業受到金融懲戒,其名下諸如支付寶、財付通、雲閃付、拉卡拉等支付賬戶將被停用,僅能使用名下銀行賬戶的櫃面出金功能進行經營活動,這將大大降低企業的經營效率。
電信網路懲戒。具體指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針對懲戒物件採取以下措施:(1)限制懲戒物件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絡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簡訊埠等功能以及過戶業務;(2)限制存在涉詐風險的網際網路賬號功能及業務;以及(3)停止對上述卡、裝置的新開立業務以及網站、應用程式的分發、上架業務。
信用懲戒。信用懲戒是指將懲戒物件納入“電信網路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納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共享至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並透過“共享中國”網站公示。一旦企業受到信用懲戒,其將在金融貸款、金融授信、招投標、政府採購等諸多經營活動中面臨限制,在工商變更、稅務開票、銀行收付等諸多方面受到影響。
《聯合懲戒辦法》實施分級懲戒。根據該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針對不同懲戒物件和懲戒措施,分別適用三年和二年的懲戒期限,最長連續懲戒執行時限為五年。相比《實施懲戒通知》的五年,《聯合懲戒辦法》的懲戒期限更加體現過懲相當原則。
《聯合懲戒辦法》還明確了懲戒期限的起算時點。對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懲戒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算;對於不涉及刑事責任的企業,懲戒期限自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認定之日起計算。
首先,若企業發現自己名下卡、賬戶、賬號受到限制,應當及時與開立機構取得聯絡,儘可能獲取諸如限制機關、限制原因、限制類型、限制期限等資訊,從而判斷是否屬於受到聯合懲戒、懲戒認定是否存在錯誤等等。
其次,若企業對懲戒認定有異議,或者懲戒期限超期未解除,可以向作出認定的公安機關申訴。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訴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訴人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訴中的其他流程,則按照《關於建立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買賣賬戶相關資訊上報和移送機制的通知》來操作。
作者 | 滙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一川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1月刊,原標題為“《聯合懲戒辦法》對受懲戒企業的影響”。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