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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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使之更具有剛性和執行力,重要的是明確職責、強化責任、完善監督、加大處罰。
作者 | 一財評論員
3月24日,中國政府網公佈了修訂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下稱《條例》),並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聚焦解決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堵點難點問題、並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的重要舉措。
現行的《條例》自2020年9月1日實施以來,對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切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受國內外複雜形勢影響,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規模增長、賬期拉長,包括“連環欠”在內的現象也較為突出;同樣,由於形勢複雜,防止新的欠賬發生也是需要警惕的方面。
在修訂後的《條例》公佈的同時,司法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人進行了解讀。其中指出,現行《條例》實施中面臨的一些問題包括:工作機制不健全,部門職責不夠明確,監督管理措施不夠完善;相關主體的支付責任不夠具體,保障措施不夠有力;有些制度措施比較原則,法律責任不夠健全。
綜觀修訂後的《條例》有一個明顯特徵,就是更加突出了細節,增強了針對性和執行力。比如,設立了“款項支付規定”專章,進一步明確了付款期限、進一步完善了非現金支付方式的條件和限制性要求、明確了對無爭議款項的付款義務等。
同時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這就封閉了要求中小企業墊資的渠道。很多情況下,被要求墊資是被拖欠賬款的重要節點。
更為重要的是,修訂後《條例》進一步強化了監督制約和懲戒機制,這體現在監督管理專章中。
首先是持續強化體制內監督制約。具體規定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應當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式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式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其實,這方面的探索還可以進一步深化,比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按程式報告給同級人大常委會等。
其次是強化來自中小企業的監督制約。對此,《條例》明確,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這是修訂後新增的內容,目的是加強投訴處理機制建設,與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資訊共享、協同配合。
另外,投訴處理機制建設明確了受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部門、投訴人、被投訴人等各主體的權利義務,也強化了相關時限要求。往更深領域說,這也為可能發生的行政訴訟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對投訴要“以書面形式反饋投訴人,並反饋受理投訴部門”。
其三是要強化輿論監督。《條例》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依法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行為的輿論監督。
懲戒是糾錯和防止再錯的重要手段,《條例》設立了“法律責任”專章。其中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規定還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依法依規被認定為失信的,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對大型企業在財政資金支援、投資專案審批、融資獲取、市場準入、資質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這些規定在突出單位責任的同時,也強化了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處分。同時也應該看到,在失信處理這一點上,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在走向一致化。
總之,切實維護中小企業賬款權益包括抓緊清理過去存在的欠賬,也包括防止出現新的欠賬。為此,需要在強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等重要主體責任意識、完善各項支付保障措施同時,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使之更具有剛性和執行力。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重要的基礎都是明確職責、強化責任、完善監督、加大處罰。
微信編輯 | 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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