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農夫山泉董事長鍾睒睒直接喊話字節跳動創始人張一鳴,要求對宗慶後逝世時的網暴事件進行道歉,不要以所謂的避風港原則來逃避平臺責任。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平臺是否能做得更積極一些呢?
作者|趙宏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
近日針對2月份遭受的“網暴”事件,前中國首富鍾睒睒向現任首富張一鳴喊話要求道歉。
鍾睒睒談及的“網暴”事件,背景在於:今年2月,哇哈哈創始人宗慶後逝世,因花圈悼念方式被指責缺乏誠意,農夫山泉的掌門人鍾睒睒被推至風口浪尖,並遭遇最大輿論風波。3月農夫山泉又被指商品包裝存在日本元素,而在民族情緒裹挾下輿論危機持續加劇。儘管鍾睒睒在3月以自述方式詳細澄清了與宗慶後的坊間傳聞,但針對其的輿論風波並未平息。
伴隨事件進一步發酵,有關鍾睒睒的各種傳聞都被曝光在網上,儘管農夫山泉做了多方澄清,卻收效甚微。在被持續“網暴”近180天后,農夫山泉的市值蒸發近2100億港元;而持有農夫山泉近83%的股份的鐘睒睒,個人財富也縮水近1800億港幣。
因輿論風波所帶來的市值縮水,鍾睒睒在今年10月的《胡潤百富榜》上由此前的首富跌至第二,首富位置也由字節跳動總裁張一鳴所取代。
在上述背景下,就有了鍾睒睒直言,請媒體力量共同捍衛網路文明,並喊話張一鳴:“今日頭條你是實際控制人,同樣你是盈利性企業,你是一個有足夠量掌控輿論的平臺企業,因為這樣的背景,所以請你承擔企業文明的規則。”

平臺要承擔什麼責任?
類似於鍾睒睒所遭遇的網暴,近年來在網路世界頻發,其引發的問題同樣激起了法律人的關注。
此次兩會期間,就有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出臺《反網路暴力法》,透過具體細緻的專門立法來加大對網路侮辱誹謗行為的治理和懲戒。
其實,我國現有的法律並非對網暴未作任何規定,無論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民法典》,都規定了對在虛擬世界中透過曝光隱私、捏造事實而汙人清白、毀人名譽的行為,要使其受到與現實暴力侮辱行為一樣的懲罰。
這種懲罰,既包含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同樣包含行政拘留乃至刑罰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法律對躲在鍵盤和螢幕之後煽動暴力攻擊和侮辱貶損他人的人,已經編織出嚴密的懲戒之網,被施暴者在訴諸法律救濟時卻面臨立案難、取證難、定損難等諸多難題。
在因虛擬性和匿名性導致的取證困難之外,“法不責眾”的事實也讓網暴的懲戒一般只能針對直接的施害者而無法輻射至所有的推波助瀾者。

除上述困難外,訴諸嗣後的法律救濟,還會面臨來自微信、微博、抖音這些社交媒體自身的運作規則的阻力:根據隱私政策和使用者協議,社交平臺不僅自身不能檢視使用者私信內容,也不能向他人披露使用者資訊。
因為受到隱私政策和使用者協議的限制,即使是被施暴者向平臺舉報,平臺也只是篩查出公開發言的違規賬號,對其予以永久性或階段性禁言的處理,而對那些小號或是私密賬號因要負擔保密義務反而無能為力。
我的同事陳碧老師曾寫過,由於平臺所負擔的使用者資訊保護義務,在追究網暴者責任時就會出現一個魔幻的矛盾:受害人的個人資訊被公開示眾,而加害人的個人資訊卻被充分保護。
平臺知道一切,卻因為要履行保密義務而無法幫助被施暴者維權。那麼,平臺本身是否對網暴本身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呢?
《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釋出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侵權責任法》第36條同樣規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由此來看,儘管平臺並非直接實施網暴者,但因其對使用者負有保護義務,如其經舉報和投訴後發現有人以轉發、留言等方式辱罵受害人、散播受害人的隱私的,亦有義務及時刪除、遮蔽不實資訊;若其未及時刪除遮蔽不實資訊,造成受害人名譽損害的,同樣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而其承擔的民事責任,又由《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線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平臺對使用者的保護義務,一方面是基於使用者協議或是服務使用協議,另一方面則是基於平臺的對使用者的單方監管責任。這種單方監管責任,使其儘管不是“違法行為的受益人”,卻需要承擔“將私人資訊提供給行政或者自己採取阻止性措施以防止侵權行為發生的義務”。
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被網暴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就可依職權要求平臺向其提供侵權者的個人資訊。陳碧老師所講的魔幻矛盾,也可透過公安機關的介入和要求來獲得化解。

平臺有無事先審查使用者留言的義務?
公眾可能疑惑的是,《侵權責任法》裡規定的平臺義務,仍舊是在網暴發生之後;平臺在接到舉報後,才有義務刪除和遮蔽不實資訊,為何平臺對使用者留言不進行事先的內容審查?
這裡需要提及的,就是網路服務商在“避風港”條款下享受的侵權責任豁免制度。該條款由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所創立,其有條件地限制了資訊傳輸、系統快取、資訊託管、資訊定位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賠償責任,也豁免了網路服務商對使用者留言的內容審查義務。
這一條款,同樣為我國《侵權責任法》《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所吸收。
根據“避風港”原則,如果平臺已經履行了通知、刪除等義務就可以獲得民事責任豁免,平臺其實並無事先審查使用者留言的義務。

豁免的原因,又在於資訊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保障,以及平臺創新成本的降低——若平臺在使用者發出留言時,就負有廣泛的內容審查義務,無疑會傷及使用者的言論自由。而平臺事先的內容審查義務和保障個人言論自由之間的矛盾,也同樣很早就出現於我國相關領域的討論。
在出版需事先審查、部落格會事後追責的背景下,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幾乎成為個人踐行言論自由的最重要場域。也正是透過自媒體,公眾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話語權,甚至透過圍觀就可以掀起對公共事件的討論,從而推進公共事務的革新。也因此,如平臺要事先對使用者留言進行普遍性的主動監控且大範圍地刪除或遮蔽攔截,可能引發寒蟬效應而限縮言論自由。
而且,要求平臺承擔普遍性的事先監控義務,也與平臺的技術能力不符:首先對海量資訊進行人工篩查成本極其高昂;其次,因平臺工作人員也並非專業執法人員,對於何為違法也必然會出現大量誤判。
因此,在無行政追責的外部壓力且有避風港條款的庇護之下,平臺也當然沒有動力對使用者不當留言進行預先審查。

那麼,平臺還能做什麼?
近年,為維護網路秩序、塑造清朗的網路環境,我國的網際網路立法漸漸傾向於賦予平臺越來越多的內容審查義務。平臺作為資訊傳播渠道的“守門人”,其應對平臺內容進行審查並予以規制的責任,最早規定於2011年《北京市微部落格發展若干規定》。該《規定》提出,微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對傳播有害內容的使用者予以制止、限制,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建立“內容稽核制度”,對微博資訊內容的製作、複製、釋出、傳播進行監管。
2017年,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透過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跟帖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論壇社群服務管理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從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和技術保障措施兩方面,對社交平臺作為守門人的主體責任進行了規定:
一方面,社交平臺被要求在使用者註冊、資訊釋出稽核、跟帖評論管理、公共資訊巡查、應急處置、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和編輯人員等方面建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使用者資訊釋出的人工干預能力;
另一方面,社交媒體平臺必須對使用者資訊安全具備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範措施,技術措施將大大提高社交平臺對違規資訊事前發現和處置的能力和效率,如透過對過濾器對使用者跟帖評論進行“先審後發”,對使用者資訊的自動儲存和記錄為有關部門的網路執法提供技術和資料支援。

這種提前介入和事先預防的內容審查,在面對公共性言論時的確會存在挑戰言論自由的問題,但對於防禦網暴尤其是針對青少年的網暴,相比法律嗣後的責任追究,又的確是更有效的良方。由此,如果平臺對使用者資訊內容的審查義務可以集中於針對個人網暴的防禦,這種普遍義務的規定或許能夠發揮其真正效用,並從源頭上避免一些個體悲劇的發生。
同樣因大量網暴案件的發生,我們也能看到各平臺已經開始制定和釋出反網暴指南和細則。例如:
豆瓣網站提示使用者,“當你遭到攻擊、騷擾或感到隱私被侵犯時,可以透過我們提供的應急防護進行自我保護,在應急防護模式開啟後,他人即無法再關注開啟防護的使用者,未被該使用者關注的陌生人也無法再檢視主頁內容,或與其進行私信”;
快手和抖音的反網暴指南中,特別提示了所謂私信許可權限制,即使用者可設定私信許可權為“僅互關朋友”,或者也可以在“高階設定”中選擇智慧遮蔽,來避免完全關閉許可權帶來的不便;
大部分平臺也已將“傻瓜”“孬種”等不良資訊或侮辱性、攻擊性的詞彙設為敏感詞,強化對這些不友善言論的識別處理,對攻擊性言論及時過濾刪除、限制轉發、限制傳播。為配合平臺的事先審查,也已有相關技術公司透過敏感詞庫和深度學習演算法,構建了一套內容稽核系統,以識別包括辱罵攻擊、洩露個人隱私在內的各類網路暴力內容和網暴行為;
此外,還有一鍵舉報系統,鼓勵使用者對網路暴力的相關違規內容進行舉報,並提供相關詳細資訊,平臺也會在第一時間內對舉報內容及相關賬號進行判定和處置。針對潛在的施暴者,很多平臺同樣開發出發文警示功能,“若使用者私信中釋出疑似網暴內容,平臺將彈出提示,要求使用者自查自糾,文明溝通”。
網暴的治理本身是個系統工程,它既需要強化我們每個人的道德自律,剋制自己在虛擬世界中同樣不隨意釋放內心的幽暗,不隨意站隊對他人進行道德鞭撻;同樣要求法律共同體對網暴案件給與更多關注和支援,使受害者獲得公平對待和應有救濟;也需要平臺承擔起相應的公共責任,並與政府一起築起防堵網暴的堅實防護。
既然法律規範已賦予平臺對網路資訊的內容審查義務,這種審查就不能僅集中於可能引發輿情的公共言論,對於直接針對個體權利的不良言論,平臺應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和防護義務,以避免網暴案件的再次發生。
事實上,網暴事件的發生,很多時候都是集體作惡的結果,我們任何人都無法確保自己未來不會成為網暴的受害者,因此對他人保持基本的尊重和共情,剋制自己不隨意釋放內心的幽暗,是每個人都應有的良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