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老絲按】我作為曾建斌的一審辯護人,對杜家遷寫的這篇文章感同身受,完全贊成其觀點。歷時兩個多月,我們打掉了很多暴力性罪名或犯罪事實,卻很遺憾沒有能摘帽,希望二審周澤律師再接再厲,可以成功!
這篇文章是我去年寫的,那時曾建斌案一審尚未判決,當時文章的標題叫《致體制內健康力量》,開篇是下面的話:
從現實的角度考慮,曾建斌案必將成為試金石,它可以試出四川保護民營企業家政策的執行力度;曾建斌案又是風向標,民營企業家可以據此觀察四川對民營企業家的態度有無切實改變。我們不能一邊宣傳要保護民營企業家,一邊卻又對民營企業家經營過程中的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各種無心之失上綱上線羅織罪名,如此如何提振民營企業家信心?而法律若不再關注規則,不再關注善惡,不再關注世道人心,這對整個社會的破壞又必將是巨大的,且會導致整個社會的墮落,因此可以說,曾建斌案又不僅僅是曾建斌案。也因此今天我求助各位,也不只是為了曾建斌,還為了我們這時代。我們改變不了時代的大勢,我們卻可讓這時代因我們的努力而更美好或不是那麼糟糕——哪怕只是一點點!
曾案,一審判決去了幾個暴力性罪名——公訴機關指控的暴力性犯罪一審判決幾乎全部未予認定,但一審判決卻仍認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立。善意地想,這可能是一審法官有心改變無力決定,便把空間留給了二審,而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作為本案的二審法院,起碼從目前看,確實保障了辯護律師的各項權利。而透過與檢察官、法官的溝通,我們似乎也感受到了他們的善意。
前不久我與該案的一名被告人見面,他說他都五十幾了,他這輩子一直在努力地做好人,判決卻把最大的惡名給了他,他這輩子努力做好人的意義在哪。他以平常語調說,我卻頗唏噓。我還在想,如果我們的司法,無視國民對清白本身的追求,隨意地給人定罪給人以負面評價,他們又會怎麼看待我們這司法?這也必將導致他們不再在乎國家對他們的評價——他們會覺得,國家對他們的評價已因有失公正而不再權威。而一個國家的國民,如果不再在乎國家對他們的評價,這同樣會導致整個社會的墮落,不利於社會的治理。
不囉嗦了,還是直接上文章吧。下面的文章,較原文略有改動。
在說曾建斌案之前,我先說說內蒙劉素琴案,劉素琴一審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各被告人被判處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二審改判八人無罪,第一、第二被告也大幅度降低量刑。該案引發關注系因副卷門事件:法院工作人員誤將副卷內容交給律師複製,律師披露後引起軒然大波,這也是導致二審改判的直接原因,但無論二審有無改判,內蒙高院雲庭長的那句“最終目的是財產”,都如漫天黑雲,令人壓抑而又惶恐。而內蒙自治區檢察院王檢察長則直言“不要擔心追責,這是大家的事”,更是對人民尊嚴的踐踏。而曾建斌案較之劉素琴案,所區別的或許只是副卷未能曝光——曾建斌案同樣是對規則、法律和世道人心的大破壞。劉素琴案因副卷曝光而改判,我希望曾建斌案能糾正於四川司法對法律的堅持。
今天,我將以曾建斌案,與朋友們溝通溝通司法中的善與惡、罪與罰,及司法的不當行為可能會給整個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另需說明的是,實則該案多起個案曾建斌事前、事中均不知情,對此在案證據足以證明,但這不是我今天要說的重點,今天我只抽取公訴機關指控的案件梗概事實,並作簡要分析。另、為了表述方便,我將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一方統稱為“曾建斌一方”或“曾建斌”,如此表述並不代表曾建斌實際參與了案件。特作說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我們先從個案說起。
個案概述
曾建斌經營一小貸公司,因這一輪的掃黑除惡,小貸公司是打擊的重中之重,我便從曾建斌的小貸公司說起:起訴書指控,自2011年底至案發,長達十年,曾建斌對外放款金額近百億,達1600餘筆。但有無非法催收?公訴機關指控的唯一一起非法催收案件便是代某洪非法拘禁案。該案案情極簡單:代某洪向曾建斌借了3000萬,多年下來,僅還了400餘萬。而2012年6月至案發,更是分文未還。這些年曾建斌從無暴力催收行為。公訴機關指控代某洪非法拘禁,理由是曾建斌公司的某人說找個人跟著他,大概也確實有人跟著他(庭審中多名被告人稱是“跟車不跟人”)。但這期間,在案證據足以證明代某洪的自由並未被剝奪:代某洪可隨意走動,沒有人禁止他進出房間,且所謂的被拘禁地是代某洪自己所經營的酒店,而代某洪的辦公室也設在該酒店裡,那段時間代某洪也住在該酒店,可以說,酒店裡的工作人員也都是代某洪的人;代某洪白天不在屋裡,可隨意自由走動。甚至透過基站可見,代某洪當時離開幾公里的都有;代某洪有足夠的跟其他人交往的自由,可聯絡任何人,電話記錄顯示那兩天他還經常電話他的兩名公安朋友,最終代某洪也沒因該起案件的壓力而歸還曾建斌分文欠款。
該案,曾建斌一方當庭稱:代某洪之所以找曾建斌借錢,是因為他之前借別人的高利貸利息很高,達到月息5、6分,債權人逼得他沒辦法,所以他去求曾建斌借錢,且曾建斌的利息低得多(合同約定是月息1.5分)。他拿著曾建斌的錢把他欠別人的高利貸還了,卻把曾建斌給套進去了。而這個說法也得到了代某洪的債務人陳某均的確認,陳某均筆錄中稱:“代某洪告訴我,之前他給我的借款裡有一部分錢是他從別人那裡借來的,月息是5分,這個小貸公司(曾建斌小貸公司)的利息要比5分低,所以他想在小貸公司借3000萬出來把之前的還掉,可以省下一部分利息。”
上述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我不發表觀點,我只從人性善惡的角度說一下該案:曾建斌“落難”後,代某洪立馬落井下石,至公安機關控告曾建斌等人非法拘禁。請記得一個前提,即便是將代某洪歸還的款項全視作本金,代某洪也還欠曾建斌約2600萬。這些年曾建斌從未真正為難他——最嚴重的也只是前面所述的情況。其卻於曾建斌“落難”時稱遭到了曾建斌的“欺壓、殘害”。若果真遭到了曾建斌的“欺壓、殘害”,其又如何能2012年6月至今分文未還?而約定的還款日期是2012年8月!黑社會的威懾力如此不值一提?而反觀曾建斌,這些年,對方欠了其本金約2600萬,而其最嚴重的行為也只是找個人跟著他(實則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受曾建斌指使),而也只是一次。而曾建斌借給他錢的利息比他向別人借錢的利息也要低得多,他甚至因此而利用曾建斌的低息借款而給別人放高利貸以賺取利潤,如今卻成了曾建斌對他的欺壓、殘害!如此對比,人性之高下是否一目瞭然?——我真心感到世道魔幻!
在該案的末尾我特別強調一點:曾建斌的小貸公司,成立至案發長達十年,對外貸款近百億,放貸1600餘筆,可最嚴重的催討行為也就是這一次,試問,放眼整個四川,幾人能夠?放眼整個中國,又幾人能夠?
2016年綿陽宏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曾建斌實際控制的公司)承建了綿陽中學英才學校教師公寓專案,該專案無論是土地手續還是建設施工手續均一應俱全,而當地村民卻以該土地與他們有歷史遺留問題為由長期阻撓施工,由此導致施工遲遲不能進行。為此宏坤公司還專門請了風水先生殺雞做法事,祈求施工能夠順利進行。但顯然,老天有時並不開眼,村民仍是想方設法阻撓施工。但土地是合法取得,工程施工手續也是合法的,依約定工程也得進行下去,否則將產生巨大損失。後宏坤公司確定某日進場施工。為了保障施工,宏坤公司安排了一部分人圍成人牆,以防止村民進入施工現場搞破壞。然而,即便如此,次日仍有一二百名村民趕到現場,他們衝破人牆,把已施工部分推倒,又搶走建材。而在這法與不法的對抗中,發生衝突。但均為皮外傷,且未進行鑑定。
據學校的老師講(我並未引用被告人的筆錄),當天宏坤公司的目的只是防止村民過來阻礙施工(村民的筆錄也證明了這一點),在案證據也足以證明拉人牆的目的也只是把村民攔住——因為人牆內在施工,村民會搞破壞。且在案證據也足以證明,宏坤公司高管再三強調不要發生衝突,不能將事態惡化。
而村民阻止施工已多久?據學校老師講,是長達十年!而因村民長期阻撓施工,該專案施工證已作廢過一次,後學校又花了一年時間重新報規報建。而學校老師交了集資款,房子卻遲遲無法動工,他們便跑到政府上訪,甚至幾個挺著大肚子的女老師在區政府門口聲淚俱下地泣求:請給我們一個家!另有多名老師寫下催人淚下的詩,先看其中的《陋室居》:
十載期盼廖茫茫,鏡中花、水中月。七十平米,容身之所亦難忘?跋扈市井如惡狼,三番阻撓,數次推搡,奈我小小教書匠,何處話淒涼?
幾度開工期遙遙,愁滿面,怒中燒。法理俱全,箇中酸楚誰人曉?嘆蒼茫綿州,悠悠小島,誰主沉浮?盼市政領導,依法從理,秉公持道!
70平米要修建多少年?英才教師告訴你:整整十年!整整十年都還沒完!
憧憬、希望、幻滅,從青蔥歲月到白髮暮年,我真怕等不到那一天!終於壯士一去兮永不復返!
合理合法的證件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鮮紅印章刺痛了所有英才人的眼!唯有仰天長嘆、淚流滿面!
是誰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一再踐踏?是誰把早就應該解決的問題一再拖延?撒潑、滋事,無所不用其極地把英才教師集體綁架!
十年,天理何在?國法何在?公平何在?正義何在?民生何在?
有必要跟各位簡單說明一點的是,詩中“跋扈市井如惡狼”,“把法律一再踐踏”,“撒潑、尋釁、滋事,無所不用其極地把英才教師集體綁架”,指的是小島村民而非曾建斌一方。
後宏坤公司感覺繼續施工會惡化事態——畢竟村民確實很跋扈,便停止了施工,一直到次年2月28日,在政府部門、社群和警察的協助下才順利開工,開工當天警察現場維持秩序。
該案庭審過程中調取了現場影片,影片顯示:曾建斌的施工人員非常遵守紀律,村民趕到現場,一個勁地往前擠,工人一直退到圍擋邊上。現場影片同樣顯示,村民撒石子、拿棍棒威脅、把手戳到現場工作人員嘴裡,還把馮某雲和曾和平打了一頓;現場影片同樣可以看出,村民明顯處於主動進攻的態勢,而曾建斌的工作人員一再剋制忍讓;哪怕是警察來了,拿著大喇叭喊,讓村民不要違法,村民仍置若罔聞,反而是衝破人牆,推倒圍擋,毆打工人,奪走建材。最後警察把最惡劣的幾名村民帶離現場。這些,影片都清晰可見,而該影片是法庭依辯護人再三申請而調取的,可實則之前公安機關便已掌握,卻不作為證據移交!
庭審中,公訴人對影片的質證意見是:要結合其他證據。我不理解這影片還要結合其他什麼證據,難道是結合人證?難道人證能否定影片的真實性?即便我們認可影片還不夠完整(實則足夠完整),沒有二十四小時連續拍攝,但影片已足可證明指控事實的虛假!而該案到底是誰踐踏法律,可謂一眼即明,公訴團隊卻仍強言詭辯!
這樣的案件,案情說出來,實則都不用分析。影片中現場誰對誰錯誰是誰非清晰可見,但公訴機關偏不,就得無視證據,非得說這就是曾建斌的錯,就是曾建斌欺壓、殘害了村民。而公訴機關的另一指控理由是曾建斌等人明知村民會鬧事,卻仍強行施工。可施工不僅是曾建斌一方的權利,同樣也是曾建斌一方的合同義務,何來強行?這應該是最基本的道理,可在掃黑除惡的法庭上,這最基本的道理也講不通了。
仍是從道德良心的角度說兩句:該專案無論是土地手續還是施工手續都一應俱全,村民卻長期阻撓施工;曾建斌一方明知自己的行為完全合法合理,卻並未依理壓人仗勢欺人,反而是處處忍讓。其甚至為了讓村民別來阻撓施工而殺雞祭天,意思大概是“老天爺,求求你別讓這些村民來鬧事了吧!”這得多卑微?而實則曾建斌有無仗勢的資本?實則他是有的:他有人員資本——他的工人就很多;他有金錢的資本——這是他固有的。最關鍵的是,他有法律資本——施工是他的權利也是他的義務。但這些資本他都統統沒用(人員資本也僅是用來圍成人牆以防止村民搞破壞)。而反觀村民,明知土地與他們已無任何關係,即便有歷史遺留問題,也應去找政府,但他們是怎麼做的?仗著人多勢眾,仗著曾建斌寬厚而不會跟他們翻眼,長期、頻繁地到工地上鬧事,長達十年!可見無論是行為還是目的,村民都是違法的。而村民之違法行為又導致老師們遲遲“沒有個家”,以至於老師們對著蒼天吶喊“天理何在!國法何在!公平何在!正義何在!”
可最終,村民各個都說被曾建斌等人給欺壓、殘害了,而公訴機關也無視最基本的前因和最客觀的影片證據而認定曾建斌等人就是欺壓、殘害了這幫村民。無視前因,無視客觀證據,錯誤指控以陷人於冤獄,從人性善惡的角度到底更接近於善還是更接近於惡?如果我們認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敗壞的又何止是小島的這幫村民?
長話短說:公訴機關指控曾建斌等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理由是曾建斌一方在商戶不同意搬遷的情況下於2017年某日凌晨組織人員強制搬遷,給部分商戶的財物造成損失。
而案件的實際情況是:商戶租用了三匯的門面,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已到期,而這些商戶卻在沒有合同基礎的情況下繼續強佔。而強佔的目的也並非正常經營,因為當時別的商戶都已全部搬離,無生意可做,他們是留在裡面抽菸、喝酒、賭博,不僅如此,他們還阻止商場保安關門閉市,還對禮貌勸阻的商戶肆意謾罵,可謂極為惡劣。而裝飾城已經老化,需升級改造。為了順利改造,三匯公司也已提前一至三個月通知商戶。絕大多數商戶都選擇主動搬離,但這部分商戶卻選擇了拒不配合。可一個鐵的事實是合同已到期(控辯雙方對此都不持異議),而裝飾城升級改造又是三匯公司利己利他(絕大多數商戶也希望改造)的舉措。且三匯公司與商戶簽訂的合同也明確約定如果到期未搬離,不可拆分物是可以拆除的。可見三匯公司之行為完全受法律保護,反之,繼續強佔使用的商戶之行為是完全受法律否定的。這一點,相信如果不是在掃黑除惡的法庭上,是很容易達成共識的。
我仍要說明一下該案部分商戶拒不配合的原因:他們成立了商家維權組委會,而會長趙某群,2016年年底其便因為欠繳三個月房租而被解除了合同(合法解除),她卻拒不搬遷,又繼續強佔使用,一直到案發時間的2017年6月。可見,她們名義上是維權,可維的是什麼權?他們又還有什麼權可維?他們還共同約定,“絕不以任何理由和藉口退出行動隊”。而他們的主張是什麼?甚至包括無形資產費和精神賠償費。而且態度極為堅決,“不達目的絕不罷休”。可鐵的事實是他們合同早已到期!而無形資產費和精神賠償費又是什麼?法律支援?情理有據?這不純屬無賴?可以說,他們在任何場合任何族群任何司法制度下都是無賴!可在綿陽掃黑除惡的法庭上他們卻是被欺壓、殘害的被害人!世道怎能如此魔幻?
公訴機關將“三匯公司事後對被拆遷的幾戶商戶進行了賠償”作為三匯公司存在過錯的理由之一,但我們要分析這賠償是否三匯公司的法定或約定義務。而合同約定得很明確,依合同,三匯公司是完全無需賠償的。而三匯公司之所以同意賠償,也只是為了息事寧人、和氣生財。我們不能因為三匯公司進行了賠償而反推三匯公司之行為便是違法,這邏輯是完全錯誤的——被敲詐勒索的被害人也會支付“賠償”。
還是迴歸到最基本的道理上來:依合同,只要是小學三年級的閱讀理解水平,違約的都一定是那幾名商戶。實際上絕大多數商戶也都積極配合升級改造。而三匯公司依合同行使權利,也斷然無需賠償,但三匯公司確實支付了對方款項。我即便不說這是善舉,但這絕非惡行吧。可這卻成了曾建斌欺壓、殘害商戶的依據之一了。而絕大多數商戶都積極配合,為什麼那一小部分商戶拒不配合?是真不理解合同條文還是另有所圖?——他們甚至要求三匯公司賠償無形資產費和精神損失費,且是不達目的絕不罷休!合同基於誠信而立,誠實信用也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基本道德準則,而一個人嚴重不誠信,是更接近於善還是更接近於惡?而他們之行為又遠非不誠信這麼簡單!而依合同、依法律曾建斌無需對他們進行任何賠償,曾建斌卻賠償了,他們卻稱遭受了曾建斌的欺壓和殘害,世間可有這等理?而即便對合同理解有爭議,三匯公司之行為也是應受民法而非刑法規制,相信這一點也是顯而易見的——任何一個民商庭的法官都不會認為這是三匯公司故意毀壞到期商戶的財物。而公訴人會不會不理解這最基本的法律常識?若明知而裝不知,又惡意指控,故意陷人於冤獄,離惡又有多遠?我們如此司法,司法又如何能得人心?
控方指控2011年12月曾和平得知王某強在宏坤建設承建的工地上挖沙遂糾集人至現場,用石頭、木棒對挖掘機進行打砸,並對挖掘機駕駛員謝某剛實施毆打。經認定挖掘機被損毀部分價值4.11萬元。是否有毆打、打砸行為,這是證據的問題,我只提與今天主題有關的:本案公訴機關遺漏了一證據足以證明的鐵的事實是王某強、謝某剛二人多次盜挖宏坤的粘砂。王某強自己也說其確實存有過錯。且當時是宏坤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不讓挖,該二人仍置宏坤公司工人的勸阻於不顧。在此情況下,宏坤公司相關人員為了制止,即便對他們的挖機投了石頭,導致挖機受損,便是尋釁滋事?彼時,挖機屬於正在使用的犯罪工具,受害方能否對其進行防衛式的破壞?而即便盜挖行為侵犯的是財產利益,挖機多次盜砂價值也不少,只是未鑑定,且會導致地基損毀——庭審中各被告人稱損失達四五十萬,在此情況下報警警察未管被害方能否私力救濟?我想這些問題都是顯而易見的——在任何場合任何族群任何司法制度下都不會存在任何異議!而從結果上而言,挖機損毀也只4萬餘元,遠低於宏坤公司損失!鑑定也有大問題,毆打也並無證據支撐——既沒傷情鑑定也沒就醫病歷。
庭審中公訴機關還提出一個極為荒唐的觀點,他們說:曾建斌工地上的粘砂屬於國家所有,不屬於曾建斌所有,因此不屬於盜竊。這何其可笑?公訴人在庭審中能說出這樣的觀點,唯一能說明的便是他們已黔驢技窮卻又不得不強撐,而到底是誰在背後逼著他們強撐?
該案發生於2003年,當年公安已經處理過。掃黑除惡來了之後又重新偵查,於是便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版本,新版本中,長達20年每個人的記憶居然都很清晰,而否定之前之說法也並未給出任何合理解釋。更為離奇的是,該案當年出動多個部門,並對一部分人進行了治安處罰,而所有當年的卷宗居然全部丟失!本案證據是否應該採信我暫不展開,我今天只說一句——其中一被告人說他晚上做噩夢都能被這些言詞證據給嚇死。若依被告人對事實的描述,則本案完全不構成聚眾鬥毆罪,且是因對方打假牌騙取錢財引發。事實未清、難分善惡,故而今天我不以此案作為依據。
曾建斌案中最嚴重的個案是敲詐勒索,我多費點筆墨:起訴書指控曾建斌等人採取滋擾、鬨鬧、聚眾造勢等方式要挾豐泰公司董事長何峰,致使何峰被迫退還2200萬元履約保證金,支付高額利息及損失費計1159.74萬元。而該案的起因是什麼?是雙方此前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確約定“單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按工程總造價的10%支付違約金。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賠付守約方”。而雙方簽署合同時對工程總造價的初步估價是2.2億元。曾建斌一方也依約如數按工程總造價的10%(即2200萬元)支付了豐泰公司履約保證金。后豐泰公司違約,將工程轉交由第三方施工。可見,根據合同約定,豐泰公司應退還曾建斌2200萬元保證金並承擔2200萬元的違約責任。可曾建斌並未得理不饒人,而是多次協商讓步,最終同意對方退還2200萬元保證金並支付1159萬元違約賠償而了結此事。可見,退還2200萬元保證金,這錢原本就是曾建斌打給豐泰的,豐泰違約,這費用自然要退還。而該費用足足被豐泰佔用兩年多,哪怕是2015年10月底,成都市政府支付豐泰公司1800多萬元拆遷賠償款,豐泰公司也沒退還該保證金!
而1159萬元之不構成敲詐勒索也是顯而易見的,但凡學過兩年法律都不會存在任何爭議。道理很簡單,曾建斌對這1159萬元有充足的請求權基礎。而最終確定的金額又比原本約定的少了近一倍。由此也足見曾建斌並非斤斤計較的人。而對於何峰而言,其原本應支付曾建斌2200萬元違約金,卻因曾建斌的“和氣生財”而少支付千餘萬。若說何峰有損失,這完全是其違約支出。且中間人當時還提出過另一方案,即讓何峰拿出同樣的錢給曾建斌一方用同樣的時間,何峰雖表示同意,卻拖延不辦。且最終談妥價格,是基於協商而達成(公訴機關認為協商是基於曾建斌一方的恐嚇、威脅行為,但鐵的事實證明,在公訴機關指控的行為發生前他們便已多次協商)。數年之後他卻直接將此認作是曾建斌對他的敲詐勒索,是曾建斌對他的欺壓和殘害,我想何峰的這理,在掃黑除惡之外的任何一個場合,都是完全說不通的,但掃黑除惡卻如同給了他一把利劍,讓他秉著惡念卻戰無不勝。而該起案件若被認定,單此個案曾建斌便將獲刑十餘年,而何峰所支付之違約賠償又可盡數收回,這是何道理?
上述,孰是孰非是很容易辨明的,而庭審中,公訴人卻置天理國法人情於不顧,正義凜然地稱:曾建斌一方明知簽署的合同無效,履約保證金不是借貸資金,依法無法獲得高額利息和賠償金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套用小貸公司放貸和計息的模式要求何峰支付高額利息和編造的損失費。判決具有指引、教育功能,若該種說法被廣而告之,進行法律宣傳,則完全可以摧毀我們整個國家、整個社會的誠信基石。我絕非危言聳聽:曾建斌之所以沒按違約金計算,是因為按違約金計算,得出的金額更高。所以他應何峰的提議,同意了何峰的方案,而該方案的受益方也完全是何峰。此原本善事一件,卻遭到如此惡意的解讀!而實則在案證據也足可證明另外一點,即上文說的,當時的中間人還提了另外一個方案,即豐泰公司把相同金額的資金,給三匯公司使用同樣長的時間,該方案曾建斌一方是同意的,最終卻被豐泰公司以行為否決。這不是最公平的?而所謂“明知簽署的合同無效”,是因為簽訂協議時曾建斌一方掛靠了豐泰公司下面的中科公司,可這是應豐泰公司自己的要求,過錯責任完全不在曾建斌一方。退一步講,即便法律上合同可能無效,可行為人哪怕是追討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也可阻卻敲詐勒索這一侵財類罪名的適用,而曾建斌一方以合同索取,是不是更具請求權基礎?而即便不以違約金的名義,曾建斌他們可否主張資金佔用利息?而若依市場公允行情,月息2分多一點,是不是還低於當時建工市場借貸及資金佔用的利息標準?
我覺得我有必要說一下合同的訂立過程:訂立合同時豐泰公司很缺錢,其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該專案涉及土地的變性及置換,如此必然會導致調規,而一旦調規,合同約定的2014年3月開工便不可能做到。而依合同,至2014年12月份,豐泰需支付工程進度款及退還保證金1.5億以上,而實則豐泰完全無此能力,這不是沒依據的——同樣是2014年,挖土方的張某利,合同總價1000萬元,豐泰公司都不能按期支付。可見訂立合同之初豐泰公司便沒打算履約。而曾建斌一方開始洽談的時候,一直是以宏坤公司的名義談的,但臨籤合同時何峰一方卻提出要掛靠豐泰公司下面的中科公司。而實則宏坤公司資質更好,何峰的上述舉動足以說明何峰開始便做好了局,為他們既不履行合同義務又不承擔責任做準備,而目的也很赤裸——只是單純地詐騙曾建斌一方2200萬元以緩解他們的資金壓力。
而二次庭審前調取的證據足以證明豐泰公司的調規是在豐泰公司與曾建斌一方簽訂合同之前,這進一步證明了何峰一方的惡意。庭審中公訴人還稱調規是情勢變更,因此而致合同解除,何峰方無需承擔責任。“情勢變更”如果有人格,知道自己能被這麼用,怕不會氣得抹脖子自盡吧!簡單說明:調規不屬於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而客觀證據又足以證明簽訂合同之前豐泰公司便在籌辦調規事項,也就是說豐泰公司對他們將要調規一事簽訂合同時是明知的。
當然,今天我只談是與非,只談道德良心。本案被告人曾建斌被害人何峰孰善孰惡?豐泰刻意隱瞞將要調規的事實而與曾建斌一方簽訂合同,而合同簽訂後,又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進場時間,之後又在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讓第三方進場施工。訂立合同時豐泰公司要求曾建斌一方掛靠豐泰公司下面的中科公司,這完全是應豐泰公司的要求,現公訴機關又以此為理由說合同無效,因此曾建斌一方無權主張違約。若豐泰公司也是這想法,則顯然是豐泰公司給曾建斌一方設了局(曾建斌公司的資質相對更好,無掛靠必要),也就是說豐泰公司從訂立合同之初便沒打算履行合同,卻收取曾建斌一方2200萬元履約保證金,佔用達兩年之久!若是曾建斌一方違約,根據合同約定,該2200萬元豐泰公司無需退還,而豐泰公司開始便做好違約且不承擔責任的打算,之後也確實違約,因此曾建斌一方依合同主張權利斷然不能說是惡的,而其原本可以主張2200萬元違約賠償(起碼曾建斌一方一直以來都是這麼認為的),卻放棄近半,就事論事,此點足可見其心存善念。而何峰先是違約(實則是詐騙),違約後應支付曾建斌2200萬元的違約賠償,曾建斌卻僅要1159萬元,豐泰公司足足省下1000餘萬元!其卻又利用掃黑除惡,控告曾建斌敲詐勒索,欲將曾建斌一方打入萬劫不復之地。從人性的角度到底是善是惡?——妥妥的惡人先告狀!
曾建斌案,我再說最後一個個案,即強迫交易何某廷案:何某廷在資金極度匱乏,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向曾建斌借款2000萬。他當時的資金匱乏到什麼程度?工資發不了,銀行欠款還不了,職工社保也交不了。這種情況下,銀行自然是不會借給他錢的——我們的銀行只會錦上添花。最終他選擇了求助曾建斌。而曾建斌的條件只有一個,即讓何某廷名下五家公司的印章保管在曾建斌處,鑰匙卻仍由何某廷自己保管——這是這些年保障債務安全的常用方法,且雙方意思自治,並不違法。實則並非曾建斌不想提更多條件,實在是因為以當時何某廷的財產狀況,曾建斌提任何條件都實現不了——他沒有任何有價值的擔保物。但為什麼曾建斌要借?因為“老曾”和“老何”當時的關係相當不錯。此處強調一下,雖然這是憑常情常理便可判斷出來的:何某廷向曾建斌借款,曾建斌無任何強迫行為——任何年頭都只有借不到的錢卻無借不出的錢,何況曾建斌的借款利息相對而言要低得多,而曾建斌也不擅長催收債務。因此,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方式及違約金等事項,何某廷一定是自願的。我們甚至可以以自己的生活經驗腦補一下何某廷當時感恩戴德的模樣——要知道,他當時完全是走投無路的!
結果何某廷沒能還款。實則這並不令人意外,但我仍簡單補充兩句:何某廷借款2000萬是為了一個幾個億的專案,而何某廷不僅從曾建斌處借了2000萬,還從其他人處借了幾千萬,湊夠5000萬而作為定金支付雙匯公司。5000萬定金是借的,而開發資金更是巨大得多,他如何開發?於是只能股權融資——這是他不得已之舉,但這不得已並非基於曾建斌的強制,而是基於他自身的資金實力。這是何某廷對曾建斌第一次股權轉讓的背景。而在這過程中,何某廷可將股權轉讓給曾建斌,也可轉讓給其他人,這一點即便是檢察機關也不持異議。而曾建斌接受股權,給的條件也極為優厚——綿陽市政府2017年11月份對該專案所做的評估是每平米1671元,這還沒考慮到其他可能影響交易價格的各種複雜因素,而曾建斌給的交易價格是1750元。可我們的公訴機關卻認為,案發後偵查機關又做了一個評估,結論是每平米1889元。並因此而作為曾建斌強迫交易的理由之一。這十足荒唐可笑:綿陽市政府2017年11月份的評估價是每平米1671元,曾建斌可有在評估過程中上下活動以壓低評估價?完全沒有。而案發已是數年之後,難道要讓曾建斌未卜先知?在當時的情況下,曾建斌到底是要參照當時的評估價格還是要參照幾年後的評估價格?何況評估價格只是雙方協商的參考因素之一!可以說,曾建斌如果能想到幾年後他會因此而“被黑社會”,打死他也不會跟何某廷有任何交集!這怎麼也能成為公訴機關的指控理由?可見公訴機關為了指控曾建斌簡直無所不用其極!
而第二次股權交易同樣沒有暴力、威脅手段(只有被害人何某廷自己稱被曾建斌有過威脅,這是孤證)。而案件背景是交易前何某廷多次未按時履約,曾建斌發現專案進行不下去,多次催促何某廷,何某廷說他沒錢,要麼曾建斌退出,要麼何某廷自己退出。但曾建斌退出何某廷卻沒錢購買曾建斌的股權,於是便約定一個月內,何某廷找到合適的人來購買曾建斌的股權。若一個月內沒有找到合適的人,就依違約條款來處理。在此過程中,何某廷認為曾建斌坐地起價,但股權是曾建斌的,曾建斌自然享有股東的權利,因此,以多少價格轉讓股權,完全是曾建斌的自由。這一點法律上並無爭議。而何某廷所找之買家來向曾建斌瞭解專案情況,曾建斌也都實事求是。比如土地尚未變更登記等。若曾建斌不如實告知,極端情況下,其甚至有被認定為與何某廷合謀詐騙的可能(司法實踐中並非沒有這種情況)。而別人聽到專案真實情況,考慮到資金風險,便未予接手,對此在案證據也足以證明。也就是說,第三方之所以未購買何某廷股權,是因為他們進行調查的時候發現專案存在各種問題,風險評估未透過。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卻將之認定為是曾建斌對何某廷的強迫,這顯然是完全說不過去的。
公訴機關又稱,在交易過程中曾建斌起訴並申請保全何某廷合法財產屬於強迫交易中的威脅。在此我有必要跟各位再說一下背景:在股權轉讓之後,何某廷又沒錢了,又向曾建斌借款500萬元。按道理,曾建斌是完全不該出借的——何某廷已三番五次違約。但曾建斌考慮到各種因素仍是借了。借款之後,何某廷到期又不還錢,在此情況下起訴可有任何法律和道德障礙?而起訴時,曾建斌也僅是查封了何某廷的700餘萬股權,而之所以查封這一金額,系本金500萬加上200餘萬利息。而何某廷在公安偵查階段,卻說曾建斌查封了其全部財產並以此作威脅。他的財產倒是確實被全部查封了,但曾建斌只查封了其中700餘萬,其他查封,是因為其欠外面多筆、鉅額外債,被別的債權人查封了。對此在案證據也足以證明。
整個專案,何某廷空手套白狼,賺取利潤約一兩個億:在案證據顯示何某廷起初便無資金實力,卻將自己扮作資金實力雄厚而接手專案,殊不知連定金都是借的,而本金也是在第二次股權交易之後才還的。而何某廷需支付的2億元土地出讓的拆遷安置費用也是曾建斌一方提供的,此後何某廷便未在專案上投入一分錢,也因此而違約,最後反手將股權賣出,獲利一兩個億,並全身而退。可以說,沒有曾建斌何某廷早就垮了,也斷然不可能獲得如此豐厚的利潤。而曾建斌接手該專案後,專案至今未能推進。可何某廷卻恩將仇報,既控告曾建斌強迫交易,又說遭受了曾建斌的欺壓和殘害,說曾建斌是黑社會他是被害人。可以說,人性之惡在何某廷身上體現得淋漓盡致!
一是指控曾建斌長期放任公司員工和物業保安強硬管理,欺壓群眾。怎麼長期放任的呢?2005年12月一起輕微糾紛,2011年6月一起輕微糾紛,2015年4月一起輕微糾紛。我只說2015年的吧,所謂“被害人在安裝防護欄時與保安發生糾紛,被保安毆打致輕微傷。後雙方和解,打人保安未受處罰。”我姑且不說衝突原因(實則對方過錯在先),也不談事件真假,長達十年只三起輕微衝突,這等管理水平大概要好過全國百分之九十的物業公司吧!——如果真是放任會有如此效果?公訴機關為何如此強人所難?為何如此欲加之罪?可以說,哪怕就是鄉鎮一級的城管,每年也得幾十起這種輕微衝突吧!而曾建斌是十年只三起!這等管理水平,若是放在體制內,大概完全可以減少衝突減少對立以致天下太平吧!
二是指控曾建斌的還有非法放貸,也就是1600餘筆貸款中有部分債務人到公安機關苦大仇深地說遭遇了曾建斌的欺壓和殘害,可這些人大多都欠曾建斌鉅額款項,有的分文未還,有的僅還極小的一部分。幾百、幾千萬的錢給他們用著,曾建斌並無違法催收行為,即便是說兩句狠話(實則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曾建斌有此行為),便是曾建斌對他們的欺壓和殘害了?對此我們可以換位思考下:我們現在假定有人欠我們千把萬,多年未還,或僅還了十萬八萬或百八十萬,甚至哪怕是歸還了三四百萬,最終,他們卻利用掃黑除惡,說我們向他們要錢時不夠禮貌,遭受了我們的欺壓和殘害,我們是黑社會他是被害人,如此,我們的委屈會何如哉?我們的悲憤會何如哉?
證據簡述
上述是指控曾建斌欺壓、殘害百姓的全部依據(經濟類犯罪因不涉及欺壓、殘害百姓,本文不述——實則也一樣荒唐),此處仍需跟各位提醒一點,公安機關的偵查筆錄存在大量與同步錄音錄影不符之情形,為了讓各位瞭解案件真實情況,我覺得我仍有必要費點筆墨。因涉及的量過大,我只以何仕武的同步錄音錄影舉例。現拋開同錄中存在的大量指供、誘供情形不說,筆錄中還存在大量關鍵事實記錄不實,甚至無中生有、有而化無之情形,該種記錄,完全是偵查人員的刻意而為,而目的只是為了製造冤假錯案。往嚴重裡說,相關人員已涉嫌犯罪。舉例如下:
卷二十八第二十五頁,第一次筆錄的同錄中,何仕武並無以下供述內容,筆錄中卻予以記錄:
答:我就看見蒲永亮、盧善富幾個人被警察往樓梯間裡趕。下來後我們就在售樓部外面站著的,下面當時有很多圍觀的人,我們就聽到他們有人在說上面之前是發生了肢體衝突的,有抓扯……蒲永亮就招呼我們說:莫啥子事了,你們該回工地回工地了。
問:你們管理人員和下面班組人員過去主要是幹啥子的?
但卷二十八第三十五頁,偵查人員就此番問話記錄的內容如下:
問:你們喊公司管理人員和下面班組上的人過去主要是幹什麼?
答:我們主要是過去看一下,給我們公司領導“扎場子”,因為我們公司領導開始去豐泰要錢的時候去的人很少,估計就幾個人,但是當發生衝突之後,畢竟是在對方的公司裡面,他們那邊人多,我們領導在衝突中必然處於劣勢,所以領導通知蒲永亮等人讓我們公司的人員以及班組的人過去,這樣在聲勢上就不得輸了。
仍是卷二十八第三十五頁,偵查人員在錄影中就“看一下”的意思對何仕武進行發問:
問:我們正兒八經說,你這個“看一下”是表達什麼意思?不可能就是單就那個撒?就是如果他們發生打鬥,你們幫不幫忙?打起來幫不幫?
而該段對話在筆錄中的記載,又是偵查人員自編自演,自說自話:
答:這個具體沒說,但按正常情況我們過去都是去扎場子的,現場如果沒有打起來,我們直接在氣勢上和聲勢上也要佔據優勢。如果真的打起來了,這個就跟我們裡面人各人的性格有關了,有的人可能直接就動手幫著打了,有的人估計會幫著勸架,有的人會幫著罵對方跟對方吵架,估計也可能存在部分人見到大家就溜邊邊了。不過不管是哪種人,只要過去了的,他們在心理上和行為上都是站到我們這一邊的。對方看到我們過去了這麼多人,一般也不敢輕舉妄動。
答:我沒有直接見到劉洪剛,但我聽說他是參與了打鬥的。後來還交給警察噴了辣椒水的。
問:相對來說,肯定有一點嘛。沒有直接制定這種規定嗎?
答:來了以後拿活做肯定要好些,另外在工程結算時也要方便一些。
上述相信我們足可達成共識,即相關偵辦人員無視法律規定刻意扭曲事實製造冤假錯案。相關偵辦人員之行為絕非無心之過,而是惡意滿滿。而考慮到篇幅等因素,另有大量指供、誘供等違法取證行為我一概不予摘錄,何仕武之外的被告人之同錄,也一概未予摘錄。綜合全案來看,光碟所呈現之問題,可謂觸目驚心。實則只一個案件便可將整個案件的證據摧垮——英才學校聚眾鬥毆案,經百般努力,現場影片現於法庭(之前公安已調取,卻拒不提交法庭),而影片之呈現與筆錄之呈現截然不同!為何有如此大的區別?結合上述舉例,大概很容易判斷出公安人員的不法目的和在其中所起的巨大作用(輕易別太懷疑綿陽公安隊伍的業務能力)!
而如果我們進一步思考,他們為何敢如此肆無忌憚?最合理的解釋便是他們的領導有所縱容,充當了他們違法辦案的“保護傘”,或是“這是大家的事,不要擔心追責”。
案件背景資訊
我再提一點與案件相關的背景資訊:2018年至2021年間四川省委第七巡視組及綿陽市公安部門就本案被害人何某廷、杜某貴、曾某成等人的舉報先後進行了三次調查,均作出曾建斌等人及三匯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結論,甚至2021年4月20日綿陽市公安局以綿公(信)(2021)64號報告稱:“經綿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高新分局、遊仙分局調查核實,何某廷、杜某貴、曾某成對曾建斌等人涉嫌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舉報情況不實,所舉報事情實為雙方發生的多起經濟糾紛,法院目前正在審理或已作出民事判決,不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我局建議結案。”可短短數月,在基礎事實並無任何改變的情況下,同一個公安機關便作出截然相反的結論,甚而走了極端,將曾建斌等人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客觀地說,此前的結論都是準確的——即便是不懂法律的人,大概也都很容易透過常情常理辨別出本案曾建斌等人完全不構成犯罪更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上文已述,此處不贅)。而我們同樣要知道的是,此前曾建斌無罪的結論也是一大幫專業法律人士(聯合調查組),調查了數月之久,進行了充分分析、研判之後作出的。而他們是省級部門,通常而言,他們的專業性也會超過綿陽當地。而上述所涉案件有不少多年之前也都被處理過,而當時多起案件曾建斌一方被認定為是被害方。我同樣相信,認為曾建斌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只有此次的綿陽專案組。只要案件出了綿陽,曾建斌便一定不會成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只是不知是何原因,似乎總有一隻大手牢牢地抓住這個案件不放,導致該案出綿陽難比登天,可從法律上而言綿陽中院是完全應該回避本案的——總不能同事審同事(案件中一被告人馮廷州,擔任綿陽中院領導多年)。即便馮廷州現被指定什邡縣人民法院審理,但馮廷州案之能否成立是以曾建斌案之能否成立為前提,換湯不換藥罷了!
同樣是結合前文對個案的分析,本案陡然逆轉,到底是因為法律還是因為人為?我想這也是顯而易見的。
此處特別說明一點:一審判決否定了何某廷、杜某貴、曾某成三人對曾建斌等人的所有舉報,也就是說,導致本案進入掃黑除惡程式的所有案件均不成立。但令人絕望的是,以不成立的案件舉報,卻仍導致曾建斌陷入萬劫不復之地——大概舉報者自己也清楚,只要進入程式,他們的舉報是真是假,便已不再重要了。
司法不能摧毀人心!
透過上述分析,本案中的被害人,即所謂的被欺壓、殘害的群眾都是什麼樣的人?曾建斌又是什麼樣的人?我不喜歡講大道理,我今天只講最基本的善與惡,最基本的道德良心。
豐泰公司被敲詐勒索案,豐泰公司欺詐是事實,違約是事實,且是開始便設了套給曾建斌一方鑽。曾建斌索要賠償也是事實——曾建斌畢竟真金白銀拿出2200萬元給對方使用了兩年。而依約豐泰公司應當支付曾建斌2200萬,曾建斌卻減免1000餘萬。而曾建斌曾提出豐泰公司拿出同樣的錢給曾建斌一方使用同樣的時間,也被豐泰公司以實際行為拒絕——如此等價不是最公平的?而最終,豐泰公司卻又利用掃黑除惡控告曾建斌對其敲詐勒索,對其欺壓、殘害!我並不想武斷地說何峰(豐泰公司控制人)就一定是壞人,但若實在在兩人中選出一個好人來,則誰是好人?
代某洪借了曾建斌3000萬元,至今已十餘年,尚欠曾建斌約2600萬元。2600萬元是什麼概念?夠普通人賺260年!而代某洪借錢也是為了解決他欠外面的利息更高的債務,又利用這借款而對外放高利貸賺取利潤,畢竟曾建斌的借款利息相對低得多。曾建斌的行為是什麼?也只是有一次安排人到代某洪所經營的酒店跟著代某洪,未剝奪其自由,且十年時間僅此一次,也無毆打等過激行為,代某洪卻利用掃黑除惡落井下石,稱其遭受了曾建斌的欺壓和殘害。我們捫心自問,如果換作我們是曾建斌,我們有無可能做得比曾建斌更好?
英才學校聚眾鬥毆案,曾建斌有完整、合法的施工權利,而施工同樣是其合同義務,其為了順利施工,求公安、求政府,不管用。其又殺雞祭天,求老天爺施展神力,讓這幫村民別鬧,以讓他們順利施工。而村民明知土地與他們已無關(即便有關也應找政府),卻仗著人多勢眾且曾建斌又並非強人,便一遍又一遍現場鬧事阻撓施工。影片顯示他們極為張狂,與施工人員的剋制形成鮮明對比。可以說,曾建斌但凡有點仗勢欺人,憑著其財力、人力,其斷然不會被欺負至此——連已施工部分都未能保護好!連建材都能被村民在眼面前搶走。可就是這樣,村民們卻仍稱遭受了曾建斌的欺壓和殘害,這理哪講去?是因為他們弱勢便天然佔據道義制高點?可他們真的弱勢?在學校老師們眼中他們可是“跋扈如惡狼”呢!
三匯裝飾城案,無論是依合同還是依法律,曾建斌都有權改造自己的商城,且其與商戶的合同已到期,商戶也應予以配合,依情理同樣如此,且大多商戶也希望商城升級改造並積極配合。這完全是利己利他的舉措。而極小一部分商戶,即本案所謂的被害人,卻無視合同約定,拒不搬離。他們也並非為了經營,反而是在裡面吃飯、喝酒、賭博。而他們的要求更是無理取鬧匪夷所思——他們甚至索要無形資產費和精神賠償費!還堅持不達目的絕不罷休!這在任何一個世道任何一個族群任何一個司法制度下都是無賴行為,可即便是在這種情況下,曾建斌一方也仍小心翼翼,盡最大努力做好他們的財產保護措施。而最終,曾建斌依合同,依法律,本無需賠償,卻考慮到和氣生財而給予賠償。曾建斌但凡有點仗勢欺人,其也不會同意對方的無理要求,但最終曾建斌卻同意了。捫心自問,我們中誰能做得更好?可在這些商戶眼裡,在公訴機關眼裡,他們卻仍是被曾建斌欺壓和殘害了。坦率地說,世道如此魔幻,我悲憤莫名!
謝某剛被尋釁滋事案,起因是謝某剛、王某強多次盜取曾建斌工地上的粘砂,而案發時謝某剛仍是駕駛挖機盜取,而盜取粘砂又足可導致地基損毀,這損失是更為巨大的!在這犯罪進行時,曾建斌的工人是否有權阻止?若有權阻止,又該如何阻止挖機?以鋼鐵般的身軀堵上?好在王某強良知尚存稱是他們過錯在先。這能否算是曾建斌對他們的欺壓和殘害?
而曾建斌與何某廷,更是堪稱農夫與蛇,東郭先生與狼,人性之惡在何某廷身上體現得更是淋漓盡致:在何某廷走投無路的時候是曾建斌幫了他。而曾建斌依據商業規則行事,他卻恩將仇報誣為強迫交易。他因有了曾建斌的幫助,空手套白狼賺了一兩個億,而曾建斌卻深陷其中至今未能開發。最終也仍是曾建斌欺壓、殘害了他!人性之惡居然一至於斯!
此處我仍要進一步對比:曾建斌與何某廷,都曾是綿陽當地知名企業家,而曾建斌及其經營之公司至今徵信優良,所開發之樓盤也從未給當地百姓帶來不良影響。甚至開盤之後房價下跌,其能主動拿出五百萬現金退還第一批購房者,試問綿陽當地幾人能夠?綿陽是爛尾樓工程重災區,可曾建斌開發的樓盤和承建的工程,沒有一起質量投訴,沒有一起推遲交房,從不拖欠農民工工資,試問綿陽當地幾人能夠?曾建斌經營貸款業務,對農業專案其僅收取月一分利,試問綿陽當地幾人能夠?其之小貸公司,面向社會放款近百億,多年來最嚴重的討債行為也只是找人跟過一次代某洪,試問綿陽當地幾人能夠?其憑著良心和誠信,憑著一步一個腳印,多年苦心經營而成為綿陽當地優秀企業家,擁有良好的口碑,獲得諸多榮譽。而何某廷,卻透過各種手段套取銀行資金,騙取百姓錢財,可謂是劣跡斑斑。其又翻手為雲而將對其有過巨大幫助的曾建斌誣告入獄。他說是曾建斌導致他一無所有,可我們即便刨除其借曾建斌之鉅額款項,其欠銀行、民間之款項也已高達數億乃至十餘億。我們即便以常理思考,他之行為有無欺騙的成分?其之衰敗到底是因曾建斌還是因其人品和經營不善?我們且不得不面對一個鐵的事實——曾建斌與其合作的專案,其空手套白狼獲得了一兩個億的利潤!而其一紙誣告,便可利用國家掃黑除惡政策而打倒曾建斌,並進而導致優質企業瞬間崩塌,這又何異於以劣幣驅良幣?這是要向社會傳達什麼樣的訊號?
而又有一些所謂的被害人,借了曾建斌的款項,尚欠幾十、幾百萬,甚至更多,至今未歸還,曾建斌也無任何過激的催討行為,居然也稱被曾建斌給欺壓和殘害了!哪朝哪代有這樣的道理?如此指控是要摧毀我們傳承千年的世道人心?
逃無可逃是企業家的宿命?
我們把時間調到曾建斌創業之初,我們是他的法律顧問,我們該如何避免他被黑社會?我們可以深度思考這個問題:代某洪借了曾建斌3000萬,還了400萬便再未歸還。有一天曾建斌一方知道代某洪住處,想找代某洪要錢。公司人員並未交代怎麼要,畢竟這麼多年近百億的貸款,長達多年,涉及人員過千,也沒出過問題,而這一次曾建斌手下的員工可能有幾句呵斥行為,沒有毆打,跟車不跟人,我退一步講,即便也跟了人。我們作為他的法律顧問,我們會怎麼說?要知道那是2012年,那個時候司法實務對非法拘禁罪的要求遠低於目前,我們會說曾建斌你這錢不能要?當然,或許有人說錢能要,但不能跟著人要,但不跟著該怎麼要?我即便認可跟著人要不夠道德,甚至違法犯罪,我能否因此而認為這便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捫心自問,當年我們做他法律顧問,能得出這結論?英才教師公寓聚眾鬥毆案,曾建斌方已承建了工程,有合法的土地手續和施工手續,村民雖時常過來阻撓施工,我們作為他的法律顧問,我們能不能跟他說,我們要忍讓?他過來阻撓,我們便別施工,施工我們便是黑社會?如果這麼說,我想我們自己都會覺得我們是二貨,是不學無術,是在玷汙我們的司法,是侮辱我們“法律人”這一神聖稱謂。我們大機率會引用首席大法官張軍的話:法不能讓步於不法;三匯裝飾城案,絕大多數商戶都積極配合,唯獨那幾戶,為了私利而拒不配合。而他們的私利又是違背法律規定的,曾建斌詢問我們該怎麼做,我們是不是要跟他說別升級改造了?而如果我們認可他當時有權力升級改造,為了避免被黑社會,我們是不是要建議曾建斌對方要多少就給多少?可鐵的事實是曾建斌無需支付任何賠償!我們到底該如何給他建議?謝某剛尋釁滋事案,已經報過警,警察不管,對方仍來盜取粘砂,且是開著挖機。我們作為法律顧問,是否要告訴曾建斌:盜就給他盜去吧,影響地基就影響吧,也就損失幾十萬罷了。我們能這麼說?我們法律人要告訴曾建斌對惡、對犯罪無限縱容?又或者說對犯罪不能縱容,但不能以毀壞挖機的方式,可難道真的要讓曾建斌一方的工人以鋼鐵般的身軀堵上?豐泰公司案,我們作為法律顧問,我們又該怎麼建議曾建斌?難道我們要說騙就騙了吧,別去主張權利?在我們國家,主張權利可能就是犯罪,整不好還會構成敲詐勒索?有人可能會說,主張權利可以,但方式要恰當,可曾建斌的方法到底不恰當在哪?即便足夠恰當,又如何能禁得起公訴機關的“不憚以最大的惡意揣測他人”?——公訴人都認為馮定慧等三人去豐泰公司是為了給對方施壓呢!可那是對方場地,且對方安保人員眾多,哪會只三個中老年人去對方的公司卻是給對方施壓呢?我們以最基本的情理考慮,這可能麼?而他們去了之後遭遇對方撕扯,曾建斌一方去了些人,發生了一點衝突,便又是尋釁滋事又是故意毀壞財物又是敲詐勒索了!與何某廷的強迫交易,如果當時我們是曾建斌的法律顧問,我們會怎麼建議曾建斌?被騙就被騙了吧,也不過幾千萬而已?我們都來思考一下,如果當年我們真的是曾建斌的法律顧問,在當時的情況下我們到底會怎麼判斷?到底會給曾建斌什麼樣的建議?我們到底給出什麼樣的建議才能擺脫公訴機關這最大惡意的揣測?才能避免曾建斌今天被“黑社會”?
總有人不食人間煙火般:你可以報警嘛!你可以起訴嘛!可無論是英才教師公寓聚眾鬥毆案還是三匯裝飾城案,亦或是謝某剛案,都求助過公安,公安都未處理。報警不成那起訴?關鍵是如何起訴?三匯裝飾城案,起訴商戶排除妨礙?沒問題,判決生效可能是一兩年之後,且即便是排除了這幾人的妨礙,同樣有可能再有別人妨礙!宏坤公司自然也可以起訴村民排除妨礙,可有無考慮過具體操作?最簡單的一點,如何確定村民有無到現場?好,先確定了,也起訴了,一年之後判決生效,生效完之後另一撥村民又來,再起訴再等一年?謝某剛案也是如此。如果我們的司法對企業家都是如此苛刻如此不近情理的要求,我們企業家還如何經營?還如何與世界競爭?而即便是起訴,比如何玉廷案,起訴行為也被公訴機關作為曾建斌強迫交易罪的依據!
我們能為曾建斌提供什麼方案?要我說,提供任何方案都避免不了公訴機關的最大惡意揣測!
而如果剝奪民間的一切私力救濟權利,對社會到底是利大還是弊大?這大概是任何一個法律人都能脫口而出的。
我們是不是還應該思考:都說曾建斌是黑社會,可他卻都是能忍則忍,哪怕損失自己巨大利益;都說曾建斌是黑社會,可沒有一個被害人懼怕他——農村老頭老太太不怕他,否則斷然不會常年去阻撓施工;城裡的小市民也不怕他,否則那一小撮商戶也不會在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他提各種無理要求;商人也不怕他,否則代某洪也不會借他三千萬只還四百萬,何峰也不會設套佔用曾建斌2200萬元長達兩年之久!還有很多很多人都不怕他——他的很多債務人到現在都沒還錢,他們就膽敢欠鉅額債務不還,而曾建斌也不敢違法催要!謝某剛也不怕他,否則斷然不會明知工地是曾建斌的,卻還膽敢三番五次去盜砂!何某廷也不怕他——今天借幾千萬明天借幾百萬,還一而再再而三地不還。誠懇地問一句,這黑社會是不是太沒威懾力了?——我都覺得有點窩囊!
回到主題:如果當年我們是曾建斌的法律顧問,我們到底如何避免他今天被“黑社會”?捫心自問,如果我們把曾建斌經商的路重新走一遍,我們誰能比他做得更好?我們今天如果認定曾建斌等人是黑社會,我們如何能提振民營企業家信心?民營企業家到底是看國家怎麼宣傳還是看政府怎麼做?
因此可以說,從現實的角度,曾建斌案必將成為試金石,它可以試出四川對保護民營企業家政策的執行力度。曾建斌案又是風向標,民營企業家可以據此觀察四川對民營企業家的態度有無切實改變。我們如果一邊宣傳要保護民營企業家,一邊卻又對民營企業家經營過程中的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各種無心之失上綱上線羅織罪名,以無限的惡意揣測,又如何提振民營企業家信心?又如何樹立政府公信力?因此可以說,曾建斌案又不僅僅是曾建斌案。
如果司法不再關注是非,不再關注善惡
黑社會性質組織要求欺壓、殘害群眾,可上述被害人,誰能說是被曾建斌一方給欺壓和殘害了?而若無欺壓、殘害群眾,又何來黑社會性質組織?——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備要件。而國家也再三強調要把打擊鋒芒始終對準“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絕的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曾建斌案,若非這些所謂的被害人過錯在先違法在先甚至是犯罪在先,如何能夠發生?而即便是曾建斌行使自己合法權利,行為也極為剋制。即便是讓百姓以最樸素的認知看,曾建斌的行為能否算是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絕的犯罪?三匯裝飾城案,除了那一小撮商戶,絕大多數商戶都認為曾建斌一方的行為是正確而有益的——到底哪一部分商戶更應被視作群眾?英才學校的教師們同樣也認為曾建斌一方的行為是正確的,而本案的被害人在他們眼裡卻是“跋扈如惡狼”。誠懇地問一句,難道在當下之四川,只有那幫刁民、無賴才是群眾其他更廣大的本分守信的就都不是群眾?甚至連大批人民教師也都被排除在群眾之外?而這些被打造得苦大仇深的被害人目前大概也都在偷著樂吧:代某洪一控告,其欠曾建斌的2600萬便不用還了;何峰一控告,曾建斌收的1100萬便得退還,而曾建斌的2200萬履約保證金白白被他用了兩年;何某廷一控告,獲益更是難測;三匯裝飾城那一小撮商戶一鬧事,曾建斌便不得不支付他們“賠償款”,而這賠償卻並非曾建斌的義務;村民一鬧事,政府立馬給他們重新調整了一塊土地。這麼一看,世道好像真是壞了——壞人好報好人遭殃!而這一切又恰恰被我們的司法給縱容了!——我們的司法以行動告訴他們,他們儘管違約儘管鬧事儘管盜竊儘管欠錢不還,我們的司法在給他們最強有力的保護!而權利人稍微行使權利,行使權利稍微過限(實則完全沒過限),他們便撒潑打滾紛紛稱遭到權利人的欺壓和殘害!而我們的檢察機關居然也支援了!可以說,如此司法必將導致整個社會道德墮落人心淪喪!這是我們司法的追求?
綜觀本案,曾建斌到底黑在哪?通篇分析下來,曾建斌唯一的黑似乎便是曾建斌是成功人士,這些年積累了鉅額財富。難道成功便是天然的惡失敗便是天然的善而財富便是曾建斌一切罪惡的根源?——匹夫無罪懷璧其罪?這些被害人,便以普通百姓的眼光看,哪個不具備巨大的道德缺陷?哪個人品不夠卑劣?哪個不是過錯在先違法在先甚而是犯罪在先?難道就因為他們是失敗者他們便具有天然的正義?他們便天然地佔據道義制高點?我們如此不分青紅皂白地保護失敗,我們又如何追求成功?社會又如何發展?我們到底在倡導什麼樣的價值觀?我們為什麼就不能大大方方承認我們還是有一部分商人,他們一步步成長是得益於國家的經濟政策和他們自身的優良品質?司法具有教化、指引功能,如此指控,我們是要塑造什麼樣的世道人心?而以一紙誣告的代價,便可免除鉅額債務或獲取鉅額利益,這又何異於我們的司法在給他們創造條件激發他們內心的無窮惡念?
公道自在人心,而人心若贏不得判決,司法又將如何贏得人心?
權力易贏,人心難得,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而人民即人心!我們切不能容忍地方司法讓人民“哀莫大於心死”!否則雖一時得著,失去的卻必將是巨大而深遠的!
——這甚而會影響我們這整個時代!
基於上述,我求助你們——體制內善良的心繫國家心繫人民的朋友,我的求助不僅是為了曾建斌,還為了我們這時代。我不希望有一天我們作了古,卻給後世留下關於我們這一代的一地雞毛的評價——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義務為這個時代更美好而盡我們的一份力。這句話這兩年我經常說,因為我對這社會充滿了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