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你在拜牠

編者按:今天是國際傳統的婦女節,在這裡祝每一位姊妹喜樂、平安。但是與此同時,我們也觀察到今天世人用“神”字來形容女孩,我們當知道這是對我們獨一上帝的一種褻瀆與妄稱,以下這些問答可以幫助我們重新思考十誡中的第二誡,也求主給我們一顆分別和敬畏衪的心平安度日。

四十九問:第二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是:“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4-6;申5:8-10)。
五十問:第二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吩咐我們對上帝在聖經中所指定的宗教崇拜和蒙恩之道,要接受遵守,保持純全(申12:32;32:46;太28:20)。
問1:如何區分第二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與第一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的不同之處?
回答:第一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是指敬拜的物件,我們必須唯獨敬拜獨一的真神;第二條誡命中其要求的敬拜是指敬拜的方法,我們必須唯獨根據上帝自己所指定的方式敬拜上帝。
問2:什麼是上帝所指定的敬拜他的方式?
回答:上帝所指定的敬拜他的唯一的方式就是他在其聖言中所規定的各種蒙恩之道。
問3:上帝在其聖言中指定了什麼蒙恩之道,作為敬拜他的方式,讓他的子民遵守呢?
回答:上帝在其聖言中指定作為敬拜他的方式,並讓他的子民遵守的蒙恩之道是:
1.以感恩的心向上帝禱告祈求,或在公共聚會中,或在個人家庭中,或在隱秘處。“應當一無掛慮,只要凡事藉著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上帝”(腓4:6)。“凡事要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常常感謝父神”(弗5:20)。“眾百姓在外面禱告”(路1:10)。“願你將忿怒傾在不認識你的列國中”(耶10:25)。“你禱告的時候,要進你的內屋,關上門,禱告你在暗中的父,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報回答你”(太6:6)。
2.閱讀並查考聖經。“摩西的書每逢安息日,在會堂裡誦讀”(徒15:21)。“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約5:39)。
3.傳講並聆聽上帝的話語。“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提後4:2)。“側耳而聽,就必得活”(賽55:3)。
4.唱頌詩篇。“你們要讚美耶和華,向耶和華唱新歌,在聖民的會中讚美他”(詩149:1)。“有喜樂的呢,他就該歌頌”(雅5:13)。
5.施行並領受聖禮――洗禮和聖餐。“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28:19)。“我當日傳給你們的,原是從主領受的,就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就掰開,說:‘這是用我的身體,為你們舍的,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林前11:23-25)。
6.禁食。“但日子將到,新郎要離開他們,那日他們就要禁食了”(路5:35)。
7.以上帝的律法和真道教導子女和家人。“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枝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創18:19)。“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申6:6,7)。“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6:4)。
8.談論屬乎上帝的事情。“那時敬畏耶和華的彼此談論,耶和華側耳而聽”(瑪3:16)。“無論你坐在家裡,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申6:7)。
9.默想。“我也要思想你的經營”(詩77:12)。“這些事你要殷勤去作,並要在此專心,使眾人看出你的長進來”(提前4:15)。
10.向主許願。“當向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還願”(詩76:11)。
11.如有合法的要求,奉主的名起誓,“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事奉他,指著他的名起誓”(申6:13)。
12.教會的勸懲。“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5-17)。
問4:對於上帝所指定的關於敬拜的蒙恩之道和方式,在第二條誡命中上帝有什麼要求?
回答:對於上帝所指定的敬拜蒙恩之道和方式,在第二條誡命中,上帝要求:
1.接受;
2.遵守;
3.保持純全。
問5:何謂接受上帝的蒙恩之道?
回答:接受上帝的蒙恩之道就是在思想上贊同,並在意志上接受。
問6:何謂遵守上帝的蒙恩之道?
回答:遵守上帝的蒙恩之道就是按其中其要求的去行,對它們加以運用,在這些蒙恩之道的規範下事奉上帝。
問7:何謂對上帝的蒙恩之道保持純全?
回答: 對上帝的蒙恩之道保持純全,是指我們要保守上帝所賜的蒙恩之道,使其不至被人敗壞,既不作任何的加添,也不作任何的刪減。“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申12:32)。
 問8:在第二條誡命中只是說“不可為你自己雕刻偶像”等,為什麼說對於上帝所指定的所有敬拜和蒙恩之道都要接受、遵守、保持純全是這條誡命所要求的呢?
回答:上帝禁止製造任何偶像,並禁止人崇拜偶像,這清楚地表明:
1.必須以某種方式敬拜上帝;
2.用雕刻的偶像來敬拜上帝是罪;
3.可得出的結論是,用上帝並未指定的方式敬拜他是罪;
4.因此,用上帝所指定的方式敬拜上帝乃是人的本分,上帝所指定的方式就是他所設定的蒙恩之道,人必須接受、遵守並保持純全。
五十一問:第二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禁止人用任何形像(申4:15-19;徒17:29;羅1:22-23),或用聖經中所未指定的其它任何方式敬拜上帝(利10:1-2;申12:30-32;耶19:4-5;西2:18-23)。
問1: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第一大罪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禁止的第一大罪是偶像崇拜的罪。
問2: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和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有什麼不同?
回答: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涉及崇拜的物件,禁止我們把唯獨上帝當得的崇拜和尊崇歸給其他物件;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涉及崇拜的方式,禁止以偶像崇拜上帝。
問3:人可能以哪些方式觸犯以形象崇拜上帝這種偶像崇拜之罪呢?
回答:人可能觸犯以偶像崇拜上帝這種偶像崇拜之罪:
1.用形象和標記來崇拜杜撰的虛假的神祗(把他們看作真的),比如外邦人所行的偶像崇拜,他們以各種形象在其拜偶像的廟宇中崇拜朱位元、朱努、阿波羅、迪安娜,以及其他各種偽造的男神和女神。
2.以形象或標記敬拜真神,不管這種形象和標記是天上、地下,還是水中的物,正如誡命所吩咐的那樣:“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所以你們要分外謹慎,因為耶和華在何烈山,從火中對你們說話的那日,你們沒有看見什麼形象。惟恐你們敗壞自己,雕刻偶像”(申4:15,16)。“他們為自己鑄了一隻牛犢,向它下拜獻祭,說:‘以色列啊!這就是領你出埃及地的上帝’”(出32:8)。
3.在敬拜的時候,在心思意念中有各種世俗的想象和圖畫;彷彿上帝是一位坐在天上的老人,諸如此類。
問4:為什麼我們不可以利用一些形像來幫助敬拜上帝呢?
回答:1.因為上帝絕對禁止這樣做。
2.因為形象不僅不會提供真正的幫助,反而攔阻人對上帝的敬拜,這些形象傾向於貶低我們對上帝的敬重,上帝是獨一的永生的上帝,至美卓絕,無限地超越一切受造之物。以任何沒有生命的形象來代表上帝,都反映出對上帝極大的不敬。
問5:如果我們擁有人所製造的上帝的形象或圖畫,既不對此加以崇拜,也不借助它們崇拜上帝,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人所製造的上帝的形象和圖畫乃是可憎之物,完全不合乎上帝的律法,因為它們確實貶低上帝的威嚴,而且有可能造成偶像崇拜。
問6:耶穌基督既是人,也是上帝,擁有描繪他的圖畫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擁有描繪耶穌基督的圖畫不合乎上帝的律法,因為他的神性是完全無法描繪的;又因為他的身體現在已經得了榮耀,也無法原原本本地描繪出來;並且,假如這種圖畫不能激發人對上帝的敬虔,就是徒然無益;假如確實激發人對上帝的敬虔,那就是以形象或圖畫崇拜上帝了,這顯然違背了第二條誡命
問7:違背第二條誡命的第二大罪是什麼:
回答:違背第二條誡命的第二大罪是迷信。
問8: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迷信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迷信就是:以其他任何方式或蒙恩之道敬拜上帝,而不是按照上帝所指定的方式去做,從而把人所發明的東西新增在了上帝所設立的制度中;這是私意崇拜,是使徒所譴責的。“為什麼仍象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西2:20-23)。
問9:除了上帝在其聖言中所規定的之外,在敬拜上帝的時候不可以加添任何東西嗎?
回答:除了上帝在其聖言中所規定或指定的之外,在崇拜上帝的時候,不可以加添任何東西,作為崇拜的一部分;因為若非是上帝所設定的制度,就不過是徒然崇拜,既不蒙上帝悅納,對於崇拜之人也沒有任何益處。“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9)。
問10:隆重的儀式可以激發人們遲鈍的大腦,使人更加專心,這樣的儀式是否准許呢?
回答:1.即使上帝親自在律法中所指定的那些儀式現在也已經是不適用了,更不用說人所制定的用於崇拜之中的儀式了。
2.假如這些隆重的教導性儀式是上帝所指定的,就是屬於真崇拜的;但是,既然這些隆重的教導性儀式並不是上帝所指定的,就必定是屬於偽崇拜的,或者是屬於被這些儀式所敗壞的崇拜。
3.只有上帝所設立的敬拜制度才有來自上帝的祝福,既然這些教導性儀式並不是上帝所設立的,就沒有什麼意義,也無法有效地傳遞任何上帝的恩典。
問11:聖經中吩咐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教會是否可以因此為規矩和次序的緣故而設立某些儀式呢?
回答:根據聖經中的這一吩咐,教會可以而且也應當注意,在敬拜上帝的過程中,不要有不合乎規矩和次序的事;這就是說,在聚會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諸如此類的事情上,上帝在聖經中設立敬拜的時候確實已經包括此類的事情了,沒有這些環境的安排,對上帝的崇拜是無法進行的,教會可以安排上帝所指定的這些事情,使其按規矩有次序地完成;但是,這節經文並沒有授權教會可以引進、設立新的敬拜內容,而隆重的教導性儀式已經被證明屬於此內容;拜偶像的羅馬天主教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所運用的諸如此類的事物,在聖經中沒有任何保證,因此並不能說是合乎上帝所設立的規矩。
問12: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羅馬天主教教會中所存在的偶像崇拜和迷信是什麼?
回答: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羅馬天主教教會所存在的偶像崇拜和迷信就在於:在施行聖禮的時候,他們聲稱餅真的變成了基督的身體,就跪拜領受,這顯然是偶像崇拜;他們透過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的苦像而崇拜耶穌,這也是偶像崇拜;他們用人手製造了各種上帝的形象和圖畫,頂禮膜拜,這也是偶像崇拜;他們在祭壇前面或向東方跪下,向天使和聖徒禱告,特別是向童貞女馬利亞禱告;他們在彌撒中用無血的聖體獻祭;他們在大齋節所舉行的各種迷信的齋戒;他們遵守各種迷信的節日,他們的神甫穿戴各種迷信的法衣;他們在聖餅中加奶油、油、唾沫,在施洗的時候劃十字架記號;他們為鍾施洗;用串珠祈禱,這些都是偶像崇拜之舉;他們還有其他許多迷信的風俗,是在聖經中絲毫沒有吩咐的。
問13:我們還有什麼會違反第二條誡命的地方嗎?
回答:我們違反第二條誡命,不僅包括偶像崇拜和迷信,還包括以下的方面:如果我們不為合乎上帝之規範的純正的敬拜發熱心;不努力運用我們的能力、按照我們所處的地方,根據聖經所設定的模式改革崇拜;對於上帝所指定的崇拜方式,不予運用,疏忽怠慢,尤其是加以藐視和抵擋,這都是違反第二條誡命的。“我為你的殿心裡焦急,如同火燒”(約2:17)。“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來10:25)。“你們這假冒偽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正當人前,把天國的門關了;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不容他們進去”(太23:13)。 “不許我們傳道給外邦人使外邦人得救,常常充滿自己的罪惡”(帖前2:16)。“到下安息日,合城的人幾乎都來聚集,要聽上帝的道。但猶太人看見人這樣多,就滿心嫉妒,硬駁保羅所說的話,並且毀謗。保羅和巴拿巴放膽說:‘上帝的道先講給你們原是應當的;只因你們棄絕這道,斷定自己不配得永生,我們就轉向外邦人去”(徒13:44-46)。
五十二問: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上附加的理由乃是:上帝對我們擁有主權(詩95:2-3,6-7;96:9-10),我們是屬他的子民(出19:5;詩45:11;賽54:5),並且他是忌邪的,要我們專心敬拜他(出34:14;林前10:22)。
問1: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一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一個理由是“我是耶和華”,亦即上帝對於我們的主權。
問2:第一個理由有什麼依據呢?
回答:第一個理由的依據就是:因為上帝是統治我們的大君王,唯獨他有權力設立律法,規定崇拜他的方式,因此,我們既然是他的子民,因著對他的忠誠不渝,就當遵守他的律法和蒙恩之道,唯獨以上帝在其聖言中所指定的方式崇拜他。“我們要來感謝他,用詩歌向他歡呼。因耶和華為大神,為大王,超乎萬神之上”(詩95:2,3)。
問3: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二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二個理由是“你的上帝”-“我耶和華你的上帝”,亦即上帝對於我們的所有權。
問4:第二個理由有什麼依據呢?
回答:第二個理由的依據就是:因為我們是屬乎上帝的,所以我們就當與上帝及其約定保持親近,特別留心偶像崇拜和迷信之事,這些都是使人心與上帝疏遠的。“來啊!我們要屈身敬拜,在造我們的耶和華面前跪下”(詩95:6,7)。“他們在何烈山造了牛犢,叩拜鑄成的像。忘了上帝他們的救主”(詩106:19,21)。
問5: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三個原因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三個理由就是上帝是忌邪的上帝,上帝對於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上帝所喜愛的是他自己所指定的敬拜和規範,那些對此棄置不顧,轉向自己所發明的東西的人,就極大地得罪了他。“不可敬拜別神,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上帝,名為忌邪者”(出34:14)。
問6:上帝對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這表現在什麼地方呢?
回答:上帝對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這表現在:
1.上帝把那些違背這一誡命的人視為是恨他的,並威脅要懲罰他們直到三四代。“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上帝把那些遵守這一誡命的人視為是愛他的人,並應許憐憫他們上千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問7:上帝怎能因為父親的過犯而公平地懲罰他們的孩子呢?
回答:1.如果孩子不效法父母,不犯同樣的罪,上帝就不會因為他們父母的過犯而懲罰他們。“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不照樣去作。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結18:14,17)。
2.如果上帝因父母的罪報應在他們孩子的身上,這是因為孩子也犯了同樣的罪,罪惡滿盈,對他們的懲罰是極其公平的。“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結18:25)。 
(本文節選自:托馬斯·文森特 《威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釋義》題目為編者自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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