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浙江公民向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王炯主任的緊急求助

尊敬的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王炯主任:
您好!我叫吳偉琳,浙江杭州人。很抱歉以這種方式打擾您,向您緊急求助,請您諒解。2024年6月下旬,我和北京華象律師事務所的劉校逢律師、呂同波律師、張立楊律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寄了《審查建議書》,2024年9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作出了法工備函[2024]191號《對有關審查建議的覆函》,其中提到:“你們提出的對《重慶市公安局刑偵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指導意見》進行審查的建議收悉”。該建議不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範圍,根據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等相關規定,已移送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我們認為,重慶市公安局作為重慶市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上位法的相關規定,超越職權,在其制定的《重慶市公安局刑偵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指導意見》(渝公刑[2017]564號)第二十五條中,擅自降低上位法中規定的詐騙罪最低不低於3000元的立案標準,並在轄區內普遍適用,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有證據證明,重慶市公安局作為重慶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其違法制定的《重慶市公安局刑偵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指導意見》(渝公刑[2017]564號)屬於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反覆適用的檔案。比如,在巫溪縣公安局2024年4月25日出具的《關於陳號明被詐騙一案案件來源的情況說明》中就明確提到,在涉案金額僅有1682元遠遠未達到法定的最低3000元的立案標準時,其依據上述檔案違法進行刑事立案。
2024年9月26日,我向貴單位遞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作出的法工備函[2024]191號《對有關審查建議的覆函》以及由吳偉琳、林少丹、林巧珍、倪先超、劉校逢、呂同波、張立楊七名申請人共同署名的《要求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對重慶市公安局違法制定的<重慶市公安局刑偵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指導意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申請書》,申請貴單位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辦法》對重慶市公安局違法制定的《重慶市公安局刑偵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指導意見》(渝公刑[2017]564號)第二十五條進行合法性審查。   
由巫溪縣公安局依據上述檔案進行刑事立案的吳加豪、張啟壽、林毅、李勇樹等人涉嫌詐騙罪一案,目前已經由巫溪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到了巫溪縣人民法院,其中,巫溪縣公安局依據《重慶市公安局刑偵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指導意見》進行刑事立案的行為是否合法,直接影響案件的公正辦理,直接影響本案四名被告人和另案處理的100多名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命運。
本案將在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11月4日至1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時間非常緊張。為此,我和劉校逢律師、呂同波律師、張立楊律師四人於2024年10月11日專門再次來到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人民來訪接待室遞交申請,懇請貴單位能夠對重慶市公安局違法制定的《重慶市公安局刑偵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指導意見》(渝公刑[2017]564號)第二十五條儘快開展合法性審查,及時給我們書面答覆。
作為一名浙江公民,同時,作為一名孩子的父親,我向您鞠躬致謝!

我們向貴單位遞交的申請書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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