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強案辯護手記之四:死亡結果是多因一果造成的

此前就邢志強案的辯護問題,談了法與不法的界限,以及不法侵害有沒有停止的問題,寫過《邢志強案辯護手記一:“法”與“不法”在本案中界限清晰》與《邢志強案辯護手記之二:不法侵害根本就沒有停止》,昨天又就證據問題談了《邢志強案辯護手記之三:這是一起零物證、零口供且證言無效的案件》,今天談談死亡結果究竟是怎麼造成的,尤其是其中的延誤就醫與自行取彈,與邢志強有沒有關係。
被害人孟永清後腰部位被小口徑步槍的子彈射中,是否是致命傷?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非常清晰的。1995年,烏盟公安處主檢法醫師周保才、四子王旗公安局法醫師許志明在(95)烏公刑技鑑字第46號《法醫鑑定書》中認為,槍傷“並非致命傷”。25年後,當年的老法醫周保才依然持這個意見。2023年,胡志強法醫在雲智科鑑定中心[2023]醫字第31號《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認為,該損傷“為非致命傷”。2024年,宋憶光法醫在津津實[2024]病理鑑字第1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中也認為,槍傷“非絕對致命傷”。也就是說,四位法醫專家均一致認為,槍傷即使貫通十二指腸,也不是致命傷。只要是正常就診,是不可能造成生命危險的。
而本案存在的第一大介入因素是自己延誤就診。孟永清中槍時間是199566日下午,而就診時間是68日上午,中間隔了大約三十多個小時。正常人中彈,不應該第一時間就診嗎?為什麼拖延這麼長時間?作為重大盜竊案嫌疑人、脫逃案嫌疑人、故意傷害案嫌疑人和搶奪案嫌疑人,孟永清深知去醫院等於自投羅網。雖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抓獲他後,會及時送醫救治,但可能面臨更嚴重的刑罰,所以他不敢正常就醫。在案證據顯示,其為了躲避公安機關的抓捕,先是躲在某個偏僻的豬圈裡,後躲藏在其父所在的服裝廠碳房裡,就是不敢去醫院就診。如果按照孟永清父親所述,他是爬行了三十個小時,從躲藏的豬圈爬到服裝廠,那延誤時間更久。小口徑步槍中彈貫穿十二指腸後,通常6個小時會形成腹膜炎,30個小時足以造成瀰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這也是幾位法醫專家一致認為非致命傷何以不治身亡的原因,不過分拖延就不會死。而生活常識告訴我們,一個感冒發燒,過分拖延可能也會致死。因此,不能把孟永清自己延誤就診的後果全由邢志強承擔。
本案死亡結果的第二大介入因素是家屬窩藏。孟永清自己不去正常就醫,造成了延誤,但家屬的窩藏加劇了這種延誤。孟永清去了其父所在的服裝廠,本來他是可以及時獲救的,因為當時服裝廠周邊全部都有民警布控,只要孟父勸孟永清自首或者親手把孟永清交給辦案民警,肯定可以使自己的兒子及時獲救,因為針對受傷的犯罪嫌疑人,先進行治療是首要原則。但孟永清家屬所做的就是逃避抓捕,把孟永清藏在服裝廠碳房內,給他食物,安置他休息,這是典型的窩藏行為,而且平白無故耽誤了救治時間。在時間就是生命的緊急情況下,孟永清家屬耽誤的幾個小時,也是造成孟永清最後搶救無效死亡的原因之一,否則孟永清可能根本死不了,因此窩藏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是存在明顯的時間差的,不能無視這一介入因素。

孟永清受傷後藏身的豬圈

本案死亡結果的第三大介入因素是自行取彈。上述1995年《法醫鑑定書》提到“系死者自己用玻璃劃開取出彈頭”,2023年《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認定“自行取彈頭的傷口汙染導致了瀰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發生”,及2024年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自行用玻璃劃開取出彈頭的行為與其因感染性休克的參與度均為同等作用”。因為自行取彈不是正規的診療手段,在衛生條件不佳、消毒不到位及沒有防感染措施的情況下,會造成瀰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而這些本可以避免的。而且,用玻璃劃開腹部只是孟永清父親的一面之詞,並沒有客觀證據相印證,玻璃上也沒有任何血跡。鑑於孟永清攜帶的匕首上有血跡,而2.5cm的創口又不太可能是由無刃的碎玻璃造成的,故不排除孟永清用匕首劃開腹部取彈頭的可能性(匕首上的血跡沒有鑑定)。那把鋒利的匕首曾深深刺入邢志強的後背,完全有可能在孟永清自行取彈的過程中刺破十二指腸,造成穿孔。也就是說,在沒有進行屍體解剖的前提下,斷定十二指腸的破裂系槍彈造成過於武斷,不能排除是孟永清用刀自行取彈造成的。十二指腸橫部1cm破口和後壁0.8cm破口,這種前寬後窄的穿孔,從傷口形狀上也更像是由匕首刺入腹部造成,而非子彈從後背射入造成的。
本案死亡結果的第四大介入因素是孟永清自行決定捨近求遠去武川醫院。案發地在四子王旗,正常選擇應該是四子王旗醫院,對不對?邢志強被孟永清刺傷後就是在四子王旗醫院。但孟永清不敢去,因為他害怕被抓。他家門口都是警察,他父親單位附近都是警察,四子王旗醫院當然也有很多警察,所以他跟家屬說“死也不去四子王旗醫院”。他捨近求遠,選擇了非常遠的呼市醫院,從家去那裡路上就得幾個小時。到半路實在堅持不住了,才改道去武川醫院。而武川醫院條件非常差,沒有血源,需要家屬去買,沒有電,需要家屬用發電機發電,所以又白白耽誤了幾個小時。在爭分奪秒的當時,如果孟永清去四子王旗醫院,哪怕是去呼市醫院,可能都不會延誤如此寶貴的搶救時間。但偏偏他選擇的是武川醫院,最終因為耽誤時間太久沒有搶救過來,這個結果由邢志強承擔公平嗎?
由此可見,孟永清的死亡是多因一果,多重介入因素造成的,但凡任何一項情形能正常,都不至於致命。可以說,介入因素阻斷了槍傷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而且介入因素之多,介入因素之重要,已經打破了因果鏈條。退一萬步講,即使槍傷造成了十二指腸破裂,損害後果最多隻能被評價為重傷。發回重審後,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也認定了被害人延遲就診及自行取彈對死亡結果的重要作用,打破了原一審認定槍擊與死亡的因果關係,更不可能再支援原錯誤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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