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那些不出庭和出庭的證人

5月19日這個週日很充實,出差回京的我,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參加了一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研討會。業內大佬陳光中先生、樊崇義教授、卞建林教授、陳瑞華教授、龍宗智教授、左衛民教授等悉數到場。我博士後導師陳瑞華教授在關於證人出庭的專題發言裡,提到一個奇葩案例:改變了證言的證人不被允許出庭,但在庭後的控辯審三方閉門會議中卻被傳喚到庭,接受“教育”,終於改回了對被告人不利的證言。
其實,當年我的碩士論文和博士論文寫的都是跟證人有關的研究,2004年時還曾與我博導何家弘先生合作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過幾十萬字的《證人制度研究》一書。我依然記得陳瑞華老師2005年在我做博士後期間的指導,現在探討的很多問題,其實並未脫離那時研究的範疇。比如陳老師這次研討會上提出的關鍵證人出庭問題,也是我當年極力主張的。但司法實踐依然故我,像勞案那麼重大案件中最關鍵的有爭議的證人還是不出庭。
我代理的幾個受賄疑案,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某直屬單位副總,被指控有幣商給他銀行轉賬方式行賄(實為託他買幣款),被告人否認,要求證人出庭對質,不允許;吉林省銀監局局長受賄案,說他小舅子透過借款、貸款給他行賄並代持,我們申請十幾個證人出庭,均不允許;山西長治某前縣委書記受賄案,說某老闆給他行賄的方式是開辦公司並代持,我們申請關鍵證人出庭,也不被允許。為什麼不讓這些有爭議的證人出庭?主要怕露餡,因為他們的證言可能都是虛假的,經不住問。其次還怕我們揪著這些人行賄的刑事責任,促使他們不得不推翻此前證言。
研討會上,記得左衛民教授說,他的實證調查顯示,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不到0.5%。其實我在二十年前也做過類似調查,結論差不多。現在呢,證人不出庭狀態依舊。而且我們悲哀地發現,不是因為證人不敢出庭或不想出庭,而是檢察院法院根本就不讓證人出庭。比如,在四平中院審理高某受賄案時,重要證人在庭外等候傳喚,法院就是不同意證人出庭。而在四川高院審理李某全涉黑案時,改變證言的那些證人,全部被當地公安機關重新傳喚,各種威逼利誘下又重新推翻對被告人有利的證言。有一個鼓起勇氣來出庭作證的被害人,說辦案人員講如果不按他們意思做筆錄,就把他從被害人變成被告人!
大部分無爭議證人可以不出庭,這點我同意。但涉黑涉惡、受賄、強姦、詐騙,這類嚴重依賴言詞證據的案件,有爭議證人若不出庭,將嚴重影響到事實的認定。有些辦案機關為了羅織罪名,透過限制證人的人身自由獲取不利於被告人的證言,當然不希望證人出庭導致庭審出現變數。即使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如果控方證言非常關鍵,他們也不想令其遭受挑戰,動搖其指控體系。比如內蒙古烏蘭察布二十八年前正當防衛案,如今被以匪夷所思的故意殺人罪追訴,唯一目擊證人也不被允許出庭作證接受質證,法院寧可採信其充滿矛盾的片面證言。什麼時候,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這麼低了?!
不過,確實也有刑事案件中有證人出庭,並且給庭審帶來了認定事實的新視角。剛剛在青海高院開完庭的一個重大詐騙案中,一位七十歲的老律師作為參與當年談判和起草合同的證人出庭作證,陳述自己在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的筆錄不實,被告人根本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為該案已經曙光在現的無罪辯護平添了一把助攻。而在海口龍華區法院某強姦案的審理中,被害人的閨蜜作為重要證人出庭作證,證實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原本就存在曖昧關係,案發前被害人又主動留宿被告人,加上雙方陳述中都毫無爭議的“女上位”性交方式,讓這個發回重審案獲得無罪判決的機率大增。
這些在庭上籤署保證書鄭重承諾只講事實的證人,在接受了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和合議庭的詢問後,其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都遠比在辦案機關誘導式的詢問和傾向性的記錄要靠譜得多。所以判斷一個合議庭是否想真的查明案件事實,就看他們對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態度。青海高院二審同意證人出庭,同意專家輔助人出庭,甚至要求被害人出庭(後被害人因心虛不敢出庭),說明了他們想查明案件事實的決心。而不願查明事實或者對事實真相根本不關心的合議庭,對所有的證人出庭申請都是一概否決,因為他早就有了先入為主的預判,開庭不過是走個過場而已。
也是差不多二十年前,我在中國臺灣地區的中研院做訪問學者,藉此機會去旁聽過臺北地方法院很多案件的庭審。當時的我驚訝地發現,原來他們的重要證人都是必須出庭作證的,出庭率幾乎達到了百分之七十以上,甚至於傳喚他們當時的地區領導人阿扁去出庭,都不敢不去。而作為配套的證人保護和證人經濟補償,在臺灣地區都落實得很好。可是,再往前追溯十年二十年,其實也比大陸強不了多少。變革來自何時?源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曝光的那些冤案,因為刑訊逼供被揭露,導致了同錄的推廣和沉默權的落實;因虛假的指認和卷宗筆錄導致的錯誤,促使了證人的出庭……還有很多痛定思痛之後的改良。
我們其實不乏冤假錯案,也不乏各種基於冤錯案所得出來的教訓,但很遺憾的是,什麼變化都沒發生。今天我們所遇到的這些問題,與我二十多年前讀書時研究的幾乎一模一樣,尤其是證人出庭的問題。這是一個小問題,但折射的其實是刑事訴訟這盤大棋,仍在兜兜轉轉,沒有做好真正的庭審實質化,做好貫徹公平公正的準備!

明天開庭預告:2024年5月23日上午十點,河北涿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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