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頌文輿論風波事件的背後……

這是奴隸社會的第 3794 篇文章
題圖:來自網路
作者:非非馬,新聞傳播本科、電影研究碩士、英國《金融時報》FT中文網專欄作家。前報社首席記者、前文化國企英國公司總經理。現主理公眾號"非非馬”(feifeima-uk),聚焦娛圈雜評,影視書評,也記錄個人生活。
張頌文事件持續發酵,繼姜塵之後,又站出來至少兩個匿名爆料人,指控的“黑料”也越來越嚴重。但其中一名爆料者已登出微博,併發佈道歉宣告,承認自己“都是道聽途說”。
近日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演員委員會也發表了一份官方通告:我會注意到近期網路平臺傳播針對個別知名演員的熱搜資訊,經核實其中存在大量不實內容。人民日報的官微也轉發了這個通告。
針對這次輿論風波事件,我特別想從媒介倫理、大眾傳播、平臺責任、法律思維等角度來講講。
這樁風波,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一個爆料人在網路上提供除口述之外的支援性證據,然而事件過程中,卻有比如某知名女性大 V 公開發文“聲討”張頌文:
比如她質疑微博熱搜,不見“張頌文 家暴”詞條,相關熱搜排位不正常地低。直指:“輿論是否被幹預了”?
這個大 V 也是前媒體人出身,而且網路影響力甚大,她在文章裡有一句話說:我覺得我的新聞敏感已經被微博熱搜排序挑戰了。
那麼,既然她提到“新聞敏感”,既然她也曾經在傳統媒體當過記者,那麼是否應該很清楚,僅僅目前網路上的這些口頭陳述,它們連在正規、專業的傳統媒體上刊出的可能性都沒有。對於這種不提交任何支援證據的指控,微博熱搜榜如果推波助瀾,那才是有嚴重的問題。
我的本科是在南京大學讀的新聞系,畢業後做了調查記者,做調查記者第一年,寫的報道拿了江蘇省好新聞通訊類二等獎。那麼我且來說一說,一個合格的傳統媒體調查記者,一個正規的新聞媒體,在碰到這樣的爆料指控會怎麼處理、把關。說的不到處,歡迎媒體同行們指正。
首先,需要爆料人提供有效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陳述。
比如,當事人或目擊者的證言、驗傷報告、傷情照片、報警記錄、家中因暴力被損壞的物件、暴力所致的家庭雜亂現場、家暴使用的武器照片、家暴發生後的日記或日曆記錄、事件發生後曾向親友或社會組織求助過的資訊、相關簡訊、聊天記錄、現場錄音、相關的往來電郵等等。
如果爆料人實在無法提供有效支援證據,那麼記者應該針對指控,尋找足夠的資訊交叉求證。
比如姜塵所提到的其她幾位同期女學員,其中還包括她自己介紹過去的女學員。不論涉及到的當事人是否願意站出來指控,但傳統媒體記者都應該努力去聯絡到這些人,並求證相關的資訊,看看是否能夠和爆料人陳述的資訊相互印證。
當爆料人提供的陳述、尤其是支援性證據、交叉求證的資訊源,證明了爆料內容具有較高可信度時,記者就有必要去聯絡被爆料的張頌文字人,讓張頌文針對被爆料的內容發表回應——不論他如何回應以及是否回應。
採訪事件雙方,而不是隻呈現一方口述,是傳統媒體記者必須完成的“程式”。
更負責任的傳統媒體記者,還可以聯絡張頌文合作過的工作夥伴、他過去的老師、同學去做調查,比如他們是否聽到過類似傳聞,他們眼中的張頌文是什麼樣的?
像家暴、性騷擾、性關係混亂這類被指控的內容,因其私密性,如果當事人在當時沒有及時存錄相關證據,事後求證的確會有很大難度,但像匿名爆料人(網路ID為“正義感讓我發聲”)所指控的這種:
該爆料稱:張頌文早在 2002 年就毆打過前女友,是小他一級的 s 姓師妹。有一次把小師妹打狠了,臉腫到不能繼續拍戲,當時劇組就要報警,但小師妹說張頌文心裡有病,怕他走極端打死她,於是組裡有忌憚就沒聲張。戲拍完了,兩人也分手了。最後這件事情傳回了電影學院,對張頌文也產生了不好的影響,他班裡的同學都很瞭解他這特性。
你像這種型別的指控,那其實就比較好查,問問張頌文以前班上的老師們、同學們、他 2002 年在系裡做助教時的前同事們:是否有過這個醜聞傳回過學校?而為什麼有了這樣的醜聞傳回學校,張頌文依然可以繼續做助教?的老師、同學、同事,又到底怎麼看他?這些雖不是直接證據,但卻可以作為重要參考資訊。而和張頌文好友了二十幾年的週一圍,最可以被問問。
(備註:這樁爆料事件的後續是,因這個爆料人之後貼出的資訊將所謂被張頌文家暴的小師妹,直接指向了《青春的懺悔》女主演舒燕,最後,他被該片的“主演之一”打電話聯絡了。他稱對方糾正了他的錯誤,並讓他停止以訛傳訛。最後他發表道歉宣告,承認自己都是“道聽途說”,並沒有實證。他也登出了微博賬戶,並在豆瓣釋出了道歉宣告。具體細節就不在本文展開了,有興趣瞭解始末的讀者可戳:《張頌文黑料事件重要進展,匿名爆料人噶了!詳解背後
而像姜塵貼出的電話錄音裡,指張頌文在劇組化妝間公開罵投資人(備註:後來女投資人已發微博稱,錄音遭惡意剪輯,她當時說的是張頌文朋友罵投資人,並非張頌文),這也可透過周邊採訪來求證。張頌文過去以及現在,是否曾經有過類似的罵人行為?他平時待人如何?友善還是粗魯?
只有當所有的直接或間接證據、那些交叉求證獲得的資訊,都確實指向張頌文存在這些被爆料的問題時,一個記者才能行文寫報道,而正規的新聞媒體,也才可能刊發這樣一篇調查報道或者說批評報道。
▲ Photo by Pixabay
而如今的自媒體呢,單憑一張嘴,什麼支援性證據都不用提交,就能上“熱搜”。這其實已經是不合適的。如果這樣的無據指控再去持續佔據微博熱搜的高位,那微博就是該被批評的物件。去推動一則缺乏任何支援性證據、無法辨別真偽的“口頭指控”,那屬於平臺監管上的失職。推波助瀾只會進一步對當事人造成各種名譽損失、精神損失、工作損失,一旦這些指控不實,後果誰來承擔?已經形成卻無法彌補的嚴重後果,對當事人真的公平嗎?
如果微博熱搜為了流量和眼球效應,成為“無憑無據類指控”的放大器,那才是應該被批評的大問題。
所以,我認為這位女性大 V,作為一個從傳統媒體出來的記者,在當時沒有任何明確證據的情況下,去指責微博熱搜排序,是缺乏媒介素養的。
她在文章裡將姜塵貼出的有明顯剪輯痕跡的錄音稱作為“重大進展”,並將之定性為“新證據”,不止非常缺乏媒介素養,更缺乏法律常識。
在當時,這個電話錄音尚無從判斷真假。電話中的人,身份也無法確認。那位自稱電影《日掛中天》投資人的女子,點名道姓張頌文,在錄音裡講潛規則、指控張頌文罵投資人,還自稱投資方團隊讓她用錢找姜塵解決問題。這些,除了她的口說,有任何有效的支援性證據嗎?
證據制度裡,對於證據資格、證明標準,都是有明確要求的。
事實上,在女大 V 文章釋出之後,電話錄音裡的女投資人也站出來發言了,指這是姜塵揹著她偷偷錄音的,並且經過了姜塵惡意剪輯。她說自己所指的潛規則者,並非張頌文,並向張頌文道歉。
可這樣一條錄音,在當時就已經被女大V“定性”為了“新證據”,還稱之為“重大進展”。
更何況,《日掛中天》劇組彼時已經透過官微發了相關宣告。指錄音中的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
雖然這份宣告沒有加蓋公章,但它是從劇組官微發出的。
但是,無視這些,這位女大 V 卻在她的文章裡堅稱,“現在多個訊息源都指向張頌文,而且說的都差不多。”
恕我直言,這簡直是一句漏洞百出的話。所有爆料人,沒有一個人提供了有效的支援性證據,就是一張嘴而已,除了姜塵還都是匿名的。
如果是多人爆料的有效力的“證據”,都指向著同一個人,那是有意義的。但是,他們“說的都差不多”,實在不能證明任何事情。後爆料的人,比著前一個爆料人的說法去炮製,這很難嗎?
可現在悲哀的就是,各種爆料人,不需要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單憑一張嘴就可以指控:“被這位老師或誘騙或暴力或職場性騷擾的,至少 10+ 人,實際數目只會更多。”
所以在我看來,與女大 V 所指控的相反,我恰恰認為,平臺應該出一個相關規定,所有沒有提交任何證據的“小作文指控”,都應謹慎處理,甚至被暫時遮蔽。
如果你真能端得出真實有效的支援性證據,那該曝光曝光,該輿論監督輿論監督。讓家暴、性剝削、潛規則的不良藝人付出應有之代價。
法治社會需要程序正義。輿論監督、網際網路“公審”,也同樣需要遵循程序正義。如果爆料人僅憑一張嘴就可以左右輿情、讓一個人社會性死亡,這難道不可怕嗎?
▲ Photo by Pixabay
真正該被喊話的,是隱藏在虛擬 ID 背後的“爆料者”們,請他們“上證據”。
當我們行使輿論監督時,不論我們是傳統媒體的記者,還是如今的自媒體人,都應該遵循一種程序正義。在一場足以毀掉一個人聲譽和職業生涯的嚴重指控面前,我們首先應該看證據。而不是在沒有證據的時候,就聽任流言狂吠,甚至已經將之當作“事實”。
在我發出張頌文第一條影片的時候,我的一位男性友人就來調侃我:哎,你不是搞女性主義的嗎?你這次怎麼沒幫女的講話,幫男的講話呢?
我回復他,在我這裡,證據和是非面前,從來都沒有性別。否則女子監獄都應該取消了。
▲ Photo by Pixabay
我寫這篇文章:不是站哪一個人哪一方,而是說輿論監督需要講證據,需要堅持程序正義。
當然,也有網友會說,像家暴、性騷擾這種是很難取證的,而且當事人也可能是多年後才有了勇氣去揭露與抗爭。那怎麼討回公道?從感情上,我非常理解這種想法,但我還是要說:堅持程序正義,強調規則的確定性,很重要。怎麼強調都不為過。
為什麼?因為從法理上講,一旦不堅持規則、不堅持證據制度,以損失“程序正義”作為代價,也許可以讓個別案件的實質正義得到實現,但是從長期後果看、從整體的公平性來看,破壞“程序正義”的後果是災難性的。因為它將給掌權者的徇私枉法開啟便利通道。它將帶來難以約束的司法腐敗,極大地擾亂社會秩序,而這種失序的代價,是整個社會難以承受的成本。所以,法律思維會強呼叫長遠的、整體的眼光去處理當下的具體案件。畢竟,法律是天下公器,它從一開始就是以整個社會為物件來設計的。
並且,我們還要意識到,個案的影響,並不只在個案本身,它會向整個社會釋放出一種訊號,會塑造公眾對未來類似事件的“預期”。
如果我們用法律思維看待世界,也會明白法律的事實並不等於客觀真相。追求絕對真相的司法成本是巨大的,在實踐中也根本無法操作。所以,法律才設計了一整套精密的證據制度來裁定“法律的事實”,並在這個基礎上作出審判。
那麼首先,從舉證責任來講,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比如姜塵指控張頌文家暴、灌酒誘姦,那麼舉證責任就在姜塵。
其次,證據必須有效力。複雜的不多說,它至少必須符合證據資格。至於說證明程度和證明標準問題,那需要法官來權衡裁定。
你像這次的張頌文黑料事件,它事實上就成了一樁由姜塵和匿名爆料者們發起指控,並由網民們參與“網際網路公審”的輿論監督事件,那你就必須得講證據、講程序正義。“網民裁判們”如何去裁斷爆料指控,它們在多大的可能性上“屬實”?就是看證據——它們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資格?對“事實”的證明程度如何?
最後提一點,關於家暴的舉證問題,我查到了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對審判實踐中常見問題做出回應。其中就指出,因為家庭暴力具有較高的私密性和隱蔽性,受害人普遍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在涉家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可以透過積極舉措降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明難度,更有利於保護在互動關係中處於弱勢的家暴受害人,從而達到遏制並矯正家暴施暴人的強勢控制行為。
我也特別請教了我的中學同學,她做了二十年的法官,審判了很多離婚案件,也有不少涉及家暴。她說現在的司法實踐中就是普遍傾向保護家暴受害者的。所以遭受家暴的朋友們要有留存證據的意識,也要勇敢站出來,法律會保護你們的。

以上就是我想和大家分享的張頌文“黑料”傳播事件的反思。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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