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芯半導體遭暫緩審議!核心關注這個問題:中芯控股長期持股比例超過30%併為發行人第一大股東的情況下,未(曾)認定其為實控人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稽核委員會2023年第91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稽核委員會2023年第91次審議會議於2023年10月18日召開,現將會議審議情況公告如下:
一、審議結果
燦芯半導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發):暫緩審議。
二、上市委會議現場問詢的主要問題
1.請發行人代表結合股權結構、董事會的決議機制和表決情況、董監高的提名任免、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運作情況,說明認定無實際控制人的依據是否充分,相關資訊披露是否真實準確。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結合公司與中芯國際的合作模式、採購佔比、採購均價與中芯國際對外銷售均價對比,以及與其他供應商合作進展情況,說明發行人關聯交易定價的公允性,相關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三、需進一步落實事項
1.請發行人結合董事會的決議機制和表決情況、董監高的提名任免、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運作情況,補充說明認定無實際控制人依據的充分性。請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請發行人說明公司向中芯國際的採購均價與中芯國際對外銷售均價差異的合理性,以及相關關聯交易定價的公允性。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稽核委員會2023年10月18日

問題4.關於控制權

根據申報材料:(1)2022年9月前中芯控股曾長期為發行人第一大股東,2020年11月前其持股比例基本均在30%以上;(2)2022年9月2日,中芯控股分別向發行人員工持股平臺上海燦巢、上海燦青轉讓3.5%和1%的發行人股份,轉讓估值為14.8億元,2021年發行人業績基準預測公司合理市值區間為57億元-95億元;(3)莊志青與上海維燦、上海燦謙等10個員工持股平臺於2022年9月26日共同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同時莊志青與其中8個員工持股平臺確認自2020年11月24日起各方始終保持一致行動關係;(4)上海燦巢59.98%的股權轉讓款的出資來源為銀行借款,借款總計3,110萬元,利率為5%,莊志青等平臺合夥人作為保證人;(5)發行人董事長趙海軍任中芯國際聯合執行長,董事彭進任中芯國際資深副總裁,監事劉晨健任中芯國際綜合財務管理部總監;(6)NVP目前持有發行人13.4651%股份,由於美國法規要求,NVP宣告放棄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對應的表決權,以使表決權比例限定在不超過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4.9999%;如因發行人上市或其他任何原因導致NVP保留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比例高於或低於4.9999%時,棄權股份數量相應調整,直至其擁有的表決權比例為4.9999%。
請發行人說明:(1)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的原因、轉讓價格公允性,在以較低價格轉讓的情況下是否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構成一致行動關係,在中芯控股長期持股比例超過30%併為發行人第一大股東的情況下,未(曾)將中芯控股認定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二)》第5項的規定;(2)莊志青及上海維燦等員工持股平臺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背景、具體條款,上海維燦等10個員工持股平臺的決策機制及控制權狀態,相關股東未在2020年11月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而採取在2022年9月追溯過往一致行動關係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及有關規定,上海燦巢及其合夥人是否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及其依據、對發行人股權穩定性的影響;(3)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和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簽訂是否為一攬子交易安排,是否符合股東真實意思表示及發行人實際情況,是否附帶其他利益安排;(4)結合上述問題及中芯控股與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的股份比例變動情況,在公司股東大會(包括出席情況、表決過程、審議結果、董事提名及任命等)、董事會(包括重大決策提議及表決情況等)的具體運作情況,在公司經營管理、技術研發中的任職情況及發揮的實際作用等,進一步說明中芯控股或莊志青等相關股東過去及現在是否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共同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認定無實際控制人是否準確,以及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是否構成最近兩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更;(5)NVP放棄持有的發行人超過4.9999%表決權宣告的可執行性及具體執行方式,是否符合擬上市地及該主體註冊地法律法規要求,所放棄的表決權是否由發行人其他股東實際行使,當NVP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低於4.9999%時是否也需將其擁有的表決權比例調整為4.9999%,發行人是否存在股東持股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不一致的情形,上述情況對發行人股權穩定性及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影響。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1)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2)核查發行人設定多個員工持股平臺且人員存在交叉的原因及合理性;(3)核查發行人相關股東的持股鎖定期、減持等相關承諾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回覆:

一、發行人說明

(一)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的原因、轉讓價格公允性,在以較低價格轉讓的情況下是否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構成一致行動關係,在中芯控股長期持股比例超過30%併為發行人第一大股東的情況下,未(曾)將中芯控股認定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二)》第5項的規定

1、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的原因、轉讓價格公允性

(1)本次股權轉讓的原因及背景
為了公司發展的長遠利益,進一步最佳化股東結構和增強公司治理,同時公司核心團隊具有較強的持股意願,因此公司核心團隊擬適當提高所持發行人的股權比例。在各方協商談判的過程中,中芯控股知悉公司管理層的訴求,公司管理層及中芯控股就上述事項的可行性進行了探討。最終經中芯控股與公司核心團隊協商一致同意進行股權轉讓。
(2)本次股權轉讓的評估情況
本次股權轉讓評估機構是中芯控股獨立聘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上海東洲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公開資料顯示,上海東洲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持有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頒發的“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A級資產評估機構資格證書。2018年,上海東洲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成為中國內地第一家加入IVSC國際評估準則協會的大型評估公司,業務規模位列上海同行首位,並居全國前五位。
根據中芯控股聘請的上海東洲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東洲評報字[2022]第1677號”《資產評估報告》,燦芯股份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為人民幣148,100萬元。本次股權轉讓系依據上述評估值由轉讓雙方協商定價,價格為16.46元/股,對應公司估值為14.81億元。由於評估技術具有相對侷限性,同時考慮到:1)自評估後公司實際經營業績高於原有預期;2)受讓股權後,公司管理層作為第一大股東承擔更長的鎖定期限和更多的股東義務。經發行人綜合上述實際情況審慎考量後,在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結合可比公司PE倍數等其他公允價值考慮因素綜合判斷,以每股價格23.60元/股(對應公司估值為21.24億元)作為參考價格並將差額確認為股份支付,具體情況參見本回復之“問題12.關於股權激勵/一/(二)/2、結合與可比公司PE倍數的比較情況說明公允價值的確定是否合理、是否應確認股份支付”。本次交易真實,交易價格公平合理,具有商業合理性。
(3)本次股權轉讓估值與公司預計市值區間存在差異具有合理性,具體分析如下:
本次股權轉讓估值與公司預計市值區間存在差異具有合理性。公司2021年歸母淨利潤為4,383.48萬元,營業收入為95,470.05萬元。參考可比公司PS、PE均值,在PS市銷率模型下2021年發行人業績基準預測公司合理市值區間為57億元-95億元,在PE市盈率模型下2021年發行人業績基準預測合理市值區間為35億元-37億元。結合前述估值方法,取兩種估值方法區間上下限均值,預測發行人上市後合理市值價值區間在46億元-66億元,上述預計市值系根據公司的發展階段、發展情況及公司特點並結合同行業可比公司估值情況,在假定公司作為一家在二級市場流通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前提下進行估值定價的預計值,不代表最終發行結果。
發行人預計市值與發行人本次股權轉讓估值存在一定差異,主要系相關預計市值分析是基於發行人已成為一家已上市的公眾公司的假設而做出的估值分析,未考慮流動性溢價,因此相關評估假設和估值方法具有一定差異。由於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存在流動性差異,因此通常上市前後市值存在較大差異。以芯原股份-U(688521.SH)、安路科技-U(688107.SH)、恆玄科技(688608.SH)為例,其上市後首日收盤市值較其上市前最後一輪融資估值均存在較大差異,且其最近一次股權變動的時間距首次申報受理日較接近,具體情況如下:
公司名稱
申報前
上市後
估值差異倍數(上市後首日市值/申報前最近一次融資估值)
最近一次融資日期
首次申報受理日期
估值
(億元)
上市日期
首日市值(億元)
芯原股份
2019年7月
2019年9月
47.98
2020年8月
715.13
14.90
安路科技
2020年10月
2021年4月
8.50
2021年11月
281.07
33.07
恆玄科技
2019年7月
2020年4月
30.97
2020年12月
434.40
14.03
發行人
2022年9月
2022年12月
14.81
N/A
46-66
(預計)
3.10-4.46(預計)
綜上,2022年9月股權轉讓價格與公司預計市值區間存在差異具有合理性。

2、在以較低價格轉讓的情況下是否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1)本次股權轉讓交易真實、價格公平合理,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本次股權轉讓系依據評估值由轉讓雙方協商定價,但考慮到受讓股權後,公司管理層作為第一大股東承擔更長的鎖定期限和更多的股東義務,相關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具體詳見本題之“1、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的原因、轉讓價格公允性”。
(2)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存在一致行動關係
1)不存在法定的一致行動關係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一致行動情形,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的具體情況如下: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
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的實際情況
是否適用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係
1、中芯控股為中芯國際全資子公司
2、上海燦巢及上海燦青的合夥人均為發行人員工基於上述,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存在股權控制關係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1、中芯控股為中芯國際全資子公司
2、上海燦巢及上海燦青的合夥人均為發行人員工基於上述,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存在受同一主體控制的情形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
中芯控股執行董事為高永崗,總經理為ZHAOHAIJUN(趙海軍),監事為郭光莉,上述人員均未在上海燦巢、上海燦青擔任任何職務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形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上海燦巢受讓中芯控股股份的出資來源為員工自有資金及銀行借款,上海燦青受讓中芯控股股份的出資來源為員工自有資金,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存在與取得發行人股份相關的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中芯控股系中芯國際全資子公司,上海燦巢及上海燦青的合夥人均為發行人員工,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僅在2022年9月的股權轉讓構成轉讓雙方的關係,不屬於合夥、合作、聯營,因此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中芯控股系中芯國際全資子公司,不存在持股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中芯控股執行董事為高永崗,總經理為ZHAOHAIJUN(趙海軍),監事為郭光莉,上述人員均不直接持有發行人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中芯控股系中芯國際全資子公司,不存在持股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中芯控股執行董事為高永崗,總經理為ZHAOHAIJUN(趙海軍),監事為郭光莉,上述人員及其近親屬均不直接持有發行人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中芯控股系中芯國際全資子公司,發行人的董監高及其近親屬或者上述人員控制的企業均未持有中芯控股的股權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中芯控股系中芯國際全資子公司,發行人的董監高和員工及其控制或委託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未持有中芯控股的股權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係
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存在其他可能
影響一致行動關係認定的關聯關係
中芯控股及上海燦巢、上海燦青各自獨立行使表決權,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存在共同擴大支配發行人股份表決權的行為或事實。
2)不存在約定的一致行動關係
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之間並無一致行動的意願,《股份轉讓協議》中不存在轉讓雙方一致行動的約定或安排,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也不存在其他任何關於一致行動的相關協議。因此,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存在約定的一致行動關係。
中芯控股及上海燦巢、上海燦青出具了《關於不存在一致行動關係、共同控制等事宜的宣告及承諾》,中芯控股及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所規定的一致行動情形,亦不存在透過任何協議或其他安排形成一致行動關係的情形。
綜上,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3、在中芯控股長期持股比例超過30%併為發行人第一大股東的情況下,未(曾)將中芯控股認定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二)》第5項的規定

(1)未(曾)將中芯控股認定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透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中芯控股不滿足上述條件,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1)報告期初至中芯控股持股超過30%期間(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燦芯有限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中芯控股無法控制燦芯有限董事會
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的規定,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燦芯有限作為中外合資企業,根據燦芯有限的章程及其修正案,燦芯有限不設股東會,董事會為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就合資公司全部重大事件作出決定,符合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2020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5年內,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對未依法調整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並辦理變更登記的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其申請的其他登記事項,並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自2020年1月1日至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階段,燦芯有限保留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以上市公司仁度生物(688193)、拓荊科技(688072)、聚辰股份(688123)、微芯生物(688321)為例,在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前,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均為董事會。
根據燦芯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燦芯有限董事會會議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對於章程的修改、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需全體董事一致表決並同意方為透過,對於其他一般事項,經董事會過半數(或三分之二)表決並同意透過。
自報告期初至中芯控股持股超過30%期間,燦芯有限董事會分別由6名/7名董事組成,中芯控股委派的董事始終為2名,中芯控股委派的董事均不足以對燦芯有限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在此階段,燦芯有限不設股東會,中芯控股委派的董事不足以對燦芯有限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中芯控股不是燦芯有限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2)中芯控股持股低於30%期間(2020年11月至今),中芯控股無法控制燦芯有限董事會,無法控制燦芯股份股東大會
①中芯控股持股低於30%至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前(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
中芯控股持股低於30%至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前,燦芯有限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董事會成員7名,其中由中芯控股委派的董事為2名,中芯控股委派的董事均不足以對燦芯有限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在此階段,燦芯有限不設股東會,中芯控股委派的董事不足以對燦芯有限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中芯控股不是燦芯有限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②中芯控股持股低於30%且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2021年2月至今)
2021年2月,發行人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發行人《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行人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透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股份公司階段,發行人股東持股較分散,中芯控股持股比例未超過30%,不足以對發行人股東大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董事候選人由董事會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任一股東提名的董事均不足以對發行人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董事會具體運作情況詳見本題之“一/(四)/1/(2)/2)董事會運作情況”。
在此階段,中芯控股持股比例未超過30%且無法對發行人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中芯控股不是發行人的控股股東;中芯控股無法控制發行人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中芯控股不是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3)自中芯控股取得公司股權起,中芯控股未將發行人納入合併報表範圍
2017年8月,中芯控股受讓香港燦芯持有的燦芯有限股權,自中芯控股取得公司股權起,中芯控股及中芯國際均未將發行人納入財務報表合併報表範圍。
《中芯國際積體電路製造有限公司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顯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除燦芯股份外,中芯國際下屬公司為第一大股東,且持股比例超過30%或接近30%的公司如下:
序號
公司名稱
中芯國際下屬公司持股情況
1
中芯積體電路(寧波)有限公司
一級全資子公司中芯控股持有38.57%股權
2
盛吉盛(寧波)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
一級全資子公司中芯控股持有27.27%股權
上述公司均為中芯國際的參股公司,雖然中芯國際下屬公司為上述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且持有上述公司的股份比例超過或接近30%,但中芯國際無法控制上述公司,並認定上述公司為其參股公司,未將上述公司納入財務報表合併報表範圍。因此,中芯國際對與發行人相似持股比例的參股公司控制權認定不存在差異。
4)中芯控股已出具不謀求控制權的承諾
就發行人的控制權,中芯控股確認“自本公司取得燦芯股份股權之日(2017年8月4日)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燦芯股份章程的規定參與重大事項的管理,在燦芯股份日常經營管理、生產經營與技術研發等方面未對燦芯股份實際控制,亦未控制燦芯股份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策,確認未實際控制燦芯股份。”
中芯控股已出具承諾:“自燦芯股份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公司不會謀求對燦芯股份的控制權。”
基於上述,未(曾)將中芯控股認定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2)是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二)》第5項的規定
鑑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二)》已廢止,根據目前有效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7號——招股說明書>第七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以下簡稱“《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當進一步說明是否透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規避發行條件或者監管並發表專項意見:……2.公司認定無實際控制人,但第一大股東持股接近百分之三十,其他股東比例不高且較為分散……”
自中芯控股取得公司股權起,中芯控股及中芯國際均未將發行人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發行人不存在透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而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的情形。
報告期初至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前,燦芯有限為中外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中芯控股無法控制燦芯有限董事會,中芯控股不是燦芯有限的實際控制人。
燦芯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後,發行人前幾大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權比例變動情況如下:
序號
股東
2022年9月股權轉讓後至今
2021年2月整體變更後至2022年9月
1
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
19.82%
15.32%
2
中芯控股
18.98%
23.48%
3
NVP
13.47%
13.47%
4
前三名股東合計
52.26%
52.26%
5
其他股東合計
47.74%
47.74%
由上表可知,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中芯控股、NVP的股權佔比均與《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中規定的30%持股比例差距較大,不存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中規定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接近30%,其他股東比例不高且較為分散”的情形。
基於上述,發行人不存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規定的透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而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的情形。

(二)莊志青及上海維燦等員工持股平臺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背景、具體條款,上海維燦等10個員工持股平臺的決策機制及控制權狀態,相關股東未在2020年11月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而採取在2022年9月追溯過往一致行動關係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及有關規定,上海燦巢及其合夥人是否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及其依據、對發行人股權穩定性的影響

1、莊志青及上海維燦等員工持股平臺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背景、具體條款

上海維燦等員工持股平臺的普通合夥人由公司管理層擔任,為了使莊志青及員工持股平臺在行使股東權利時體現管理層的合意,同時最佳化股東結構和增強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股權及管理層的穩定性,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一致行動制度的執行規則,故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條款
主要內容
一、一致行動的定義和原則的主要內容
“一致行動”、“一致行動關係”,具體應指如下含義:
各方應在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提案及表決,以及任何由股東實施,或在股東層面決策的事項中,按第二條的規定保持一致行動;
若任一方執行事務合夥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由一致行動人方共同提名的人員當選董事的,在董事會的表決中應與一致行動人方保持一致行動;若任一方擔任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或在公司兼任其他職務的情況下,在其職權範圍內做出的決策或者實施的行為應與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做出的決策保持一致;
各方應在公司的經營、管理、治理、控制、重大事項等方面採取一致意見。
二、一致行動的規則
2.1在股東大會層面保持一致行動的規則
各方應依據本協議第2.3條達成的一致意見並由莊志青代表各方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任意一方不得自行召集股東大會,任一方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行為無效;
各方應依據本協議第2.3條達成的一致意見並由莊志青代表各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公司股東大會提出提案。任意一方不得自行向公司股東大會
提出提案,任一方自行向股東大會提案的行為無效;
就每次召開的公司股東大會會議,除非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約定一致行動人方無權對特定議案行使表決權的,由莊志青代表各方行使表決權,任一方不再單獨行使表決權,莊志青亦無權放棄對議案進行表決。
2.2在董事會層面保持一致行動的規則(目前一致行動人方董事為莊志青和劉亞東,以下簡稱“一致行動人方董事”)
各方應依據本協議第2.3條達成的一致意見共同提名一致行動人方董事,任一方不得單獨提名董事,一致行動人方董事不論是否為有限合夥企業之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公司直接股東,其在董事會中的行動均應與一致行動人方保持一致;
一致行動人方董事有權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董事會中代表一致行動人方行使其全部職權;
一致行動人方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就每次召開的公司董事會,除非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約定一致行動人方董事無權對特定議案行使表決權的,一致行動人方董事不應放棄對該項議案進行表決。
2.3一致行動人方內部應根據如下規則保持一致行動
一致行動人方應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開會前至少3個工作日由一致行動人方董事徵集各方就具體事項的表決結果,並由公司董事會秘書進行各方意見的統計彙總,各方意見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作出時間不應晚於相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開會前1個工作日;
一致行動人方內部之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一致行動人方內部共十一個主體表決實行一主體一票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各方執行事務合夥人均不得棄權,以保證相關表決結果的順利作出。2.4各方未遵循本條規定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或一致行動人方內部提出議案或作出表決的,視為其違約,違約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採取補救措施,若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該提議或表決自始無效。
三、股份/權益轉讓限制
3.1未經各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以委託、信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將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委託給一致行動人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或行使權利,亦不得將包括表決權在內的股東權益委託一致行動人方以外的第三方行使,或以包括但不限於放棄股東權利等方式規避與一致行動人方保持一致行動。
3.2任一方轉讓所持公司股份應嚴格根據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一方應確保任何受讓其所持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的主體承接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並繼續與一致行動人方保持一致行動關係,否則任一方轉讓公司股份的行為無效。
四、保障機制
4.1若任一方的行為違背了各方對公司經營、管理、控制等相關事項的一致行動安排,則其他方均有權書面通知該方要求其在限定時間內予以糾正並採取補救措施,並要求對該方承擔違約責任。
4.2對於違反一致行動安排的一致行動人方董事應進行撤換,各方應向股東大會以提名新的一致行動方董事候選人;對於違反一致行動安排的執行
事務合夥人,應按照現行有效的合夥協議或法律法規執行撤換程式。
六、協議的生效及有效期
6.1本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成立,自本次股份轉讓完成之日起生效。
6.2如受讓方承諾按照本協議第3.2條進行保持一致行動關係的股份轉讓將不導致本協議終止,受讓方成為一致行動關係一方,各方另行簽訂一致行動協議之補充協議。
6.3如任一方透過定向減資/減持等方式不再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則自其不再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之日起本協議對其終止。如該方恢復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協議應即行恢復生效。
6.4本協議生效後,任一方不得單方解除或撤銷本協議。
6.5本協議任一方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或表決權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影響本協議對該方的效力,該方以其所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所有股份或表決權一體受本協議約束。如本協議簽署日後任一方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或表決權因任何原因增加或被稀釋,該方仍將在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或表決權範圍內且法律允許的前提下保持一致行動。
6.6一致行動人方中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若發生變動,則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執行本協議對於一致行動的安排,本協議對原執行事務合夥人解除;若莊志青不再是公司的總經理或直接股東,則一致行動人方中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依照本協議第2.3條之規定重新確定在股東大會層面的對外代表。
七、違約責任
7.1如果任一方(以下簡稱“違約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或其在本協議中所作之任何陳述或保證是虛假的或錯誤的,或該陳述或保證並未得適當、及時地履行,則該方應被視為違反了本協議,並應賠償守約方的相應損失。7.2如果該違約方是一致行動人方中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或一致行動方董事的,則該自然人應支付給公司違約金10萬元整。
7.3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守約方因本協議本應該獲得的所有利益,守約方為追索損失所花費的全部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仲裁費用、差旅費等一切費用)。此外,守約方有權視具體情況進一步決定:(1)由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或(2)守約方之一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違約方的投資成本價收購違約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
其他條款
《一致行動協議》還規定了陳述和保證、糾紛解決等其他條款。
為加強一致行動人董事之間的一致行動關係,莊志青與劉亞東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條款
主要內容
一、一致行動的定義和原則
1.1雙方同意,於本協議簽署並生效之日起建立一致行動關係,雙方互為一致行動人。
1.2雙方同意,本協議所稱之“一致行動”、“一致行動關係”,具體應指如下含義:
(1)雙方應在公司董事會的召集、提案及表決,以及任何由董事實施,或在董事會層面決策的事項中,按第二條的規定保持一致行動;
(2)若任一方擔任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或在公司兼任其他職務的情況下,在其職權範圍內做出的決策或者實施的行為應與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做
出的決策保持一致;
(3)雙方應在公司的經營、管理、治理、控制、重大事項等方面採取一致意見。
二、一致行動的規則
2.1雙方應根據如下規則在董事會層面保持一致行動:
(1)乙方(劉亞東,下同)在董事會中的行動均應與公司一致行動人方意見及甲方(莊志青,下同)保持一致,若乙方未與一致行動人方意見及甲方保持一致行動的,則視為違反本協議約定;
(2)一方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另一方行使表決權;
(3)就每次召開的公司董事會,除非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約定乙方無權對特定議案行使表決權的,乙方不應放棄對該項議案進行表決。
三、保障機制
3.1本協議項下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治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公司及另一方利益。
3.2若任一方的行為違背了雙方對公司經營、管理、控制等相關事項的一致行動安排,則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該方要求其在限定時間內予以糾正並採取補救措施,並要求對該方承擔違約責任。
四、陳述和保證
雙方互相作出如下陳述與保證:
4.1其擁有充分的法定權利、權力和許可權簽署本協議,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4.2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條款;其作出或訂立的對其或其股份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諾、協議和合同;
4.3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乙方不得與任何其他方簽署關於公司的一致行動協議或作出類似安排,或簽署任何影響本協議效力或違反本協議簽署目的的協議,或實施任何有可能對本協議的效力和履行構成不利影響的行為;
4.4本協議簽署後,雙方將積極履行本協議。
五、協議的生效及有效期
5.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5.2如乙方不再擔任公司董事,則自其不再擔任公司董事之日起本協議對其終止。如乙方重新擔任公司董事的,本協議應即行恢復生效。
5.3本協議生效後,任一方不得單方解除或撤銷本協議。
其他條款
莊志青與劉亞東之間的《一致行動協議》還規定了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等其他條款。

2、上海維燦等10個員工持股平臺的決策機制及控制權狀態

發行人的員工持股平臺均為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各平臺合夥協議約定,各平臺全體合夥人已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是負責企業日常事務和對外代表企業的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根據各平臺的《合夥協議之補充協議》,除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職權外,執行事務合夥人還享有以下職權:作為合夥企業的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並行使提案權、提名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代表合夥企業對外簽署協議、承諾、確認等檔案。
根據《一致行動協議》的約定,一致行動人方內部共十一個主體表決實行一主體一票過半數透過的表決辦法,各方執行事務合夥人均不得棄權,以保證相關表決結果的順利作出,故一致行動方內部可就具體事項形成決議。
在發行人董事會層面,由一致行動人方董事代表一致行動人方行使表決權,目前的一致行動人方董事為莊志青與劉亞東,依據其雙方簽訂的《一致行動協議》,劉亞東在董事會中的行動均應與一致行動人方及莊志青意見保持一致。故莊志青實際擁有在發行人董事會層面代表一致行動人方進行表決的權利。
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層面,由莊志青代表一致行動人方行使各項股東權利,一致行動人中任一一方不再單獨行使表決權。
綜上,一致行動人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層面均建立了有效的決策機制。

3、相關股東未在2020年11月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而採取在2022年9月追溯過往一致行動關係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及有關規定

(1)相關股東追溯過往一致行動關係符合實際情況
自2020年11月24日莊志青、上海維燦、上海燦謙、上海燦成、上海燦質、上海燦璽、上海燦洛、上海燦奎、上海燦炎透過增資成為燦芯股份的股東之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共同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發行人共召開了5次股東大會,上述股東在歷次股東大會上對相關議案的表決均保持一致,不存在與《一致行動協議》約定相違背的情形,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屆次
開會時間
表決情況
是否違背一致行動協議
1
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
2021年1月20日
一致同意
2
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2021年8月17日
一致同意
3
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2021年12月8日
一致同意
4
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
2022年5月20日
一致同意
5
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2022年8月12日
作為關聯股東迴避表決
自2021年12月8日劉亞東擔任發行人董事之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共同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發行人共召開了3次董事會,劉亞東與莊志青在發行人歷次董事會上對相關議案的表決均保持一致,不存在與《一致行動協議》約定相違背的情形,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屆次
開會時間
表決情況
是否違背一致行動協議
1
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臨時)會議
2021/12/20
一致同意
2
第一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
2022/4/29
一致同意
3
第一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
2022/7/22
部分議案作為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其餘議案一致同意
因此,相關股東在2022年9月追溯過往一致行動關係符合實際情況。
(2)相關股東追溯過往一致行動關係符合有關規定
在2020年11月至2022年9月期間,一致行動人方未簽訂《一致行動協議》,但是其行使股東權利均按照《一致行動協議》約定的原則在發行人層面行使權利、履行義務,2022年9月簽訂《一致行動協議》是一致行動各方對其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
自2022年9月《一致行動協議》簽訂後,一致行動各方應遵照其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依據《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的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並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為:(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一致行動人方簽訂《一致行動協議》之前,一致行動人各方均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在公司的各項決議中做出了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故其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致行動協議》以及《確認函》的簽署是對2020年11月至2022年9月期間各方始終保持一致行動關係這一事實的確認,以書面形式約定或是以其他形式約定一致行動關係,均不影響一致行動各方一致行動關係自2020年11月起成立及生效。
(3)相關股東追溯過往一致行動關係案例
案例
上市時間
一致行動協議追溯約定情況
優刻得(688158)
2020-01-20
季昕華、莫顯峰及華琨於2018年5月11日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並於2019年3月2日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之補充協議》,確認發行人設立以來三人的共同控制狀態及將來的維持措施。三方主要確認並同意如下內容:①自2012年3月16日至今,在發行人以及優刻得(開曼)重大事項的決策時之意見保持一致,具有事實上的一致行動關係;②自協議生效之日起,協議各方共同向發行人股東(大)會提出同一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人選,並在所有候選人投票選舉中採取一致意見;協議各方共同向發行人董事會提出同一董事長、總經理候選人,並在所有候選人投票選舉中採取一致意見……
北路智控(301195)
2022-08-01
2020年10月,於勝利、金勇和王雲蘭共同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各方確認,最近4年各方及其委派的代表和提名的董事在公司及原有限公司歷次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提出議案及行使表決權時,均採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在公司日常決策中亦持有相同的經營理念,並一直保持一致行動,為公司的共同實際控制人。同時,各方約定今後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繼續採取一致行動,對提交審議的議案均作出相同的表決意見。
同宇新材(已問詢)
/
張馳和蘇世國於2021年12月9日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雙方確認,自公司2015年12月23日成立至今,雙方作為直接或間接透過第三方持有公司股權的股東,對公司生產經營及其他重大事務決定在事實上保持一致,對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從而依法決定或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及其他重大事務在事實上保持一致,雙方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者的,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及其他重大事務的依法決定或執行在事實上保持一致。基於上述事實,自公司成立至今,雙方存在事實上一致行動關係。
透過上述案例均體現了在公司發展的早期階段,存在公司的管理安排未體現為書面形式,後續在完善公司治理的過程中,簽署書面協議對歷史上的安排進行追認,具有法律效力。

4、上海燦巢及其合夥人是否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及其依據、對發行人股權穩定性的影響

(1)上海燦巢的合夥人具有償債能力
上海燦巢及其合夥人借款總額為3,110萬元,借款期間為7年,上海燦巢合夥人的薪資水平均能覆蓋銀行借款金額,具體銀行借款區間與薪酬區間如下:
銀行借款金額區間
合夥人人數
預計7年稅後薪酬合計總額區間(注1)
保障倍數區間(注2)
300萬元-500萬元
3人
522.20萬元-1,960.00萬元
1.55-4.24
100萬元-200萬元
6人
493.43萬元-653.66萬元
3.14-5.5
50萬元-100萬元
12人
311.78萬元-818.16萬元
4.39-11.54
小於50萬元
20人
242.97萬元-692.72萬元
13.67-38.98
注1:預計7年稅後薪酬總額=2022年稅後薪酬總額*7
注2:保障倍數=2022年稅後薪酬總額*7/借款金額
同時,上海燦巢的《合夥協議之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了“銀行貸款的清償”相關規則,具體情況如下:
條款
銀行貸款的清償條款
4.1
在當期銀行貸款本金及/或利息到期前30個工作日,各方應及時以合法來源的資金按出資比例向合夥企業支付清償當期銀行貸款本金及/或利息的金額,由合夥企業向銀行清償當期本金及/或利息。
4.2
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尚未全部清償完畢時,若合夥企業作為公司股東取得分紅的,該分紅應留存並優先用於清償銀行貸款本金及/或利息,此時應中止本協議4.1條規定之執行,直至分紅不足以支付當期銀行貸款本金及/或利息。
4.3
若一方未及時支付應償還當期銀行貸款本金及/或利息的,應向合夥企業支付相當於其未付金額50%的罰金,若因此產生罰息等其他損失的,該等金額應由該方另行向合夥企業支付。
4.4
若一方連續2次未按時支付銀行貸款本金及/或利息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受讓其合夥份額,且該違約方應承擔本協議第4.3條約定的違約責任,自執行事務合夥人通知違約方受讓其合夥份額時,該合夥份額對應的全部(不論是否已經到期)應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及/或利息金額應由違約方轉讓合夥份額給執行事務合夥人前支付給合夥企業。
上述條款可以確保上海燦巢的銀行貸款可以獲得有效清償,不會對發行人股權穩定性產生影響。
(2)貸款銀行已對上海燦巢及其合夥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充分稽核
貸款銀行已按照《貸款通則》《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上海燦巢及合夥人做了充分的貸前調查,稽核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全體擔保人在職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及個人所得稅繳稅記錄,並根據貸款的還本付息計劃進行現金流測算,上海燦巢及其合夥人具有償還債務能力。截至本回復出具之日,上海燦巢均按時足額履行還款計劃。
綜上所述,上海燦巢及其合夥人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上海燦巢及其合夥人不會對發行人股權穩定性造成影響。

(三)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和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簽訂是否為一攬子交易安排,是否符合股東真實意思表示及發行人實際情況,是否附帶其他利益安排

1、中芯控股股權轉讓的背景
為了公司發展的長遠利益,進一步最佳化股東結構和增強公司治理,同時公司核心團隊具有較強的持股意願,因此公司核心團隊擬適當提高所持發行人的股權比例。在各方協商談判的過程中,中芯控股知悉公司管理層的訴求,公司管理層及中芯控股就上述事項的可行性進行了探討。
2、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背景
上海維燦等員工持股平臺的普通合夥人由公司管理層擔任,為了使莊志青及員工持股平臺在行使股東權利時體現管理層的合意,同時最佳化股東結構和增強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股權及管理層的穩定性,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一致行動制度的執行規則,故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簽署《一致行動協議》。
3、中芯控股股權轉讓與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關係
為達到提升管理層持股,最佳化股權結構的目的,中芯控股2022年9月《股份轉讓協議》的鑑於條款中約定了燦芯股份確認燦芯股份全體股東及管理層均知悉莊志青等相關股東需簽署一致行動協議。
基於上述,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和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具有一定的聯絡。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51條及相關應用指南的規定,各項交易的條款、條件以及經濟影響符合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的,通常應將多次交易事項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①這些交易是同時或者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②這些交易整體才能達成一項完整的商業結果;③一項交易的發生取決於至少一項其他交易的發生;④一項交易單獨看是不經濟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併考慮時是經濟的。本次交易不涉及多次交易安排,因此不屬於一攬子交易事項。
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與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雖然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但該兩項事項系相關方作出的獨立決策,從公司管理層角度出發,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不以中芯控股股權轉讓為前提,上述兩項行為具有獨立的背景,可以獨立達成各自的商業結果,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不涉及交易對價,不存在利益傾斜,系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從中芯控股角度出發,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更有利於管理層與發行人進行繫結。
綜上,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及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均為股東真實的意思表示,不是一攬子交易安排,符合發行人的實際情況,未附帶其他利益安排。

(四)結合上述問題及中芯控股與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的股份比例變動情況,在公司股東大會(包括出席情況、表決過程、審議結果、董事提名及任命等)、董事會(包括重大決策提議及表決情況等)的具體運作情況,在公司經營管理、技術研發中的任職情況及發揮的實際作用等,進一步說明中芯控股或莊志青等相關股東過去及現在是否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共同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認定無實際控制人是否準確,以及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是否構成最近兩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更

1、結合中芯控股與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的股份比例變動情況,在公司股東大會(包括出席情況、表決過程、審議結果、董事提名及任命等)、董事會(包括重大決策提議及表決情況等)的具體運作情況,在公司經營管理、技術研發中的任職情況及發揮的實際作用等,進一步說明中芯控股或莊志青等相關股東過去及現在是否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共同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認定無實際控制人是否準確

(1)最近兩年,中芯控股與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的股份比例變動情況
最近兩年,中芯控股與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的股份比例變動情況如下:
序號
股東
2022年9月股權轉讓後至今
2021年2月整體變更後至2022年9月
2020年11月增資及股權轉讓後至2021年2月
1
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
19.82%
15.32%
15.32%
2
中芯控股
18.98%
23.48%
23.48%
3
NVP
13.47%
13.47%
13.47%
4
其他股東合計
47.74%
47.74%
47.74%
(2)最近兩年,公司股東大會(包括出席情況、表決過程、審議結果、董事提名及任命等)、董事會(包括重大決策提議及表決情況等)的具體運作情況
最近兩年,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運作情況如下:
1)股東大會運作情況
最近兩年,公司股東大會運作情況如下:
召開時間
會議屆次
出席情況
表決過程
表決結果
2021-1-20
創立大會及第一次股東大會
全體發起人出席
全體發起人獨立行使表決權
全體發起人一致透過
2021-8-17
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NVP、BRITEEAGLE未出席,其餘股東均出席會議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出席會議的股東一致透過
2021-12-8
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全體股東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股東一致透過
2022-5-20
2021年年度股東大會
徐屏未出席,其餘股東均出席會議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出席會議的股東一致透過
2022-8-12
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全體股東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股東一致透過
2022-11-2
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PIERRERAPHAEL
LAMOND未出席,其餘
股東均出席會議
出席會議的股東獨立行使表決權
出席會議的股東一致透過
2022-12-1
202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
全體股東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股東一致透過
2023-5-31
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
徐屏未出席,其餘股東均出席會議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股東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出席
會議的股東一致透過
2)董事會運作情況
①最近兩年,公司董事會成員如下:
期間
姓名
職務
委派方/提名方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
ZHAOHAIJUN(趙海軍)
董事長
中芯控股
彭進
董事
中芯控股
朱璘
董事
GOBI
莊志青
董事
莊志青
王歡
董事
遼寧中德
熊偉
董事
共青城臨晟
陳大同
董事
江蘇疌泉
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
ZHAOHAIJUN(趙海軍)
董事長
中芯控股
彭進
董事
中芯控股
莊志青
董事
莊志青
朱璘
董事
GOBI
王歡
董事
遼寧中德
熊偉
董事
共青城臨晟
陳大同
董事
江蘇疌泉
王志華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邵春陽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王澤霞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PENG-GANGZHANG(張鵬崗)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
ZHAOHAIJUN(趙海軍)
董事
中芯控股
彭進
董事
中芯控股
莊志青
董事
莊志青
劉亞東
董事
莊志青
王歡
董事
遼寧中德
熊偉
董事
共青城臨晟
陳大同
董事
江蘇疌泉
王志華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邵春陽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王澤霞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PENG-GANGZHANG(張鵬崗)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2022年11月至今
ZHAOHAIJUN(趙海軍)
董事
中芯控股
彭進
董事
中芯控股
莊志青
董事
莊志青
劉亞東
董事
莊志青
王歡
董事
遼寧中德
熊偉
董事
共青城臨晟
王志華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邵春陽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王澤霞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PENG-GANGZHANG(張鵬崗)
獨立董事
全體發起人
注:時間節點均為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透過之日
②最近兩年,公司董事會運作情況如下:
召開時間
會議屆次
出席情況
表決過程
表決結果
2021-1-5
2021年第一次董事會
全體董事出席
董事獨立行使表決權
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1-1-20
第一屆董事會第
一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董事獨立行使表決權
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1-4-29
第一屆董事會第
二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董事獨立行使表決權
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1-7-28
第一屆董事會第
三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1-11-17
第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1-11-23
第一屆董事會第五次(臨時)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董事獨立行使表決權
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1-12-20
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臨時)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2-4-29
第一屆董事會第
七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2-7-22
第一屆董事會第
八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2-10-24
第一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
陳大同未出席,其餘董事出席
董事獨立行使表決權
出席會議董事一致透過
2022-11-2
第一屆董事會第
十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3-2-24
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3年4月
26日
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3年8月
29日
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2023年9月13日
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
部分議案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其餘議案全體董事一致透過
(3)中芯控股、莊志青等相關股東過去及現在均不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中芯控股、莊志青等相關股東對公司股東結構、董事會構成、管
理層任職情況、公司經營管理、技術研發的影響情況如下:
事項
中芯控股主要影響情況
莊志青等相關股東主要影響情況
股東結構
有限公司階段,中芯控股持有燦芯有限的股權比例曾超過30%,但鑑於燦芯有限系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董事會系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中芯控股委派的董事人數從未超過公司董事會總人數的1/3,不足以對燦芯有限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中芯控股無法控制燦芯有限的董事會。
股份公司階段,中芯控股持有發行人的股權比例未超過30%,中芯控股所持的表決權均不足以對發行人股東大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中芯控股無法控制發行人的股東大會。
莊志青等相關股東於2020年11月開始持有發行人股權,於2022年9月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從未超過20%。
董事會席位
有限公司階段,燦芯有限董事會曾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2名董事由中芯控股委派,中芯控股委派的董事人數從未超過董事會總人數的1/3。
股份公司階段,發行人董事會曾由11名/10名董事組成,其中2名董事由中芯控股提名
有限公司階段,燦芯有限董事會曾由7名董事組成,自2020年11月起,莊志青委派1名董事,莊志青委派的董事不足以對燦芯有限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股份公司階段,發行人董事會曾由11名
/委派,中芯控股提名/委派的董事人數從未超過董事會總人數的1/3。
/10名董事組成,其中莊志青提名/委派的董事為2名,其提名/委派的董事人數從未超過董事會總人數的1/3,不足以對燦芯有限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管理層構成
有限公司階段,燦芯有限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其他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命。股份公司階段,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髮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均由公司董事會聘任。
發行人全部高階管理人員均與發行人或其子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不存在在中芯控股或中芯國際及其下屬企業處任職或領取薪酬的情形。該等高階管理人員均根據發行人相關內部治理制度及獨立的專業判斷履行職責。中芯控股無法單獨決定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聘任。
有限公司階段,燦芯有限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其他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命。股份公司階段,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髮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均由公司董事會聘任。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無法單獨決定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聘任。
公司經營管理
有限公司階段,根據燦芯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應賦予總經理對合資公司日常管理的所有權利。股份公司階段,發行人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等內部治理結構,相關人員依據公司章程及相關內部治理制度行使各自職權並作出決策。
中芯控股未直接參與發行人的日常經營管理,透過股東大會、董事會行使股東權利。
莊志青系發行人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根據發行人公司章程,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
技術研發
發行人自設立以來專注於積體電路設計服務領域關鍵技術的研發,經過十餘年的技術積累和研發投入,發行人已研發形成了大型SoC定製設計技術與半導體IP開發技術兩大類核心技術體系,並應用於公司主營業務中,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均為自主研發。
發行人自設立以來專注於積體電路設計服務領域關鍵技術的研發,經過十餘年的技術積累和研發投入,發行人已研發形成了大型SoC定製設計技術與半導體IP開發技術兩大類核心技術體系,並應用於公司主營業務中,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均為自主研發,發行人建立了獨立的研發團隊,核心研發團隊直接或透過員工持股平臺間接持有發行人股權。
中芯控股無法控制公司股東大會或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亦無法透過其提名的董事控制公司董事會或對董事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透過控制公司董事會決定聘任高階管理人員。中芯控股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中芯控股不控制發行人。
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無法控制公司股東大會或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亦無法透過其提名的董事控制公司董事會或對董事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透過控制公司董事會決定聘任高階管理人員。莊志青作為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但其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均為自主研發,莊志青等核心研發團隊在公司技術研發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無法主導發行人的戰略發展、市場定位、重要決策或對其產生關鍵影響。因此,莊志青等相關股東不控制發行人。
(4)中芯控股或莊志青等相關股東不享有公司的共同控制權
1)《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關於共同控制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的規定,“發行人主張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三)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一般應當透過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確,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必須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並對發生意見分歧或者糾紛時的解決機制作出安排。該情況在最近二十四個月(科創板)內且在首發後的可預期期限內是穩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多人沒有出現重大變更……法定或約定形成的一致行動關係並不必然導致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發行人及中介機構不應為擴大履行實際控制人義務的主體範圍或滿足發行條件而作出違背事實的認定。”
2)中芯控股、莊志青等股東不存在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依據
①中芯控股等股東均未將發行人納入合併報表範圍
中芯控股(及中芯國際)等股東均未將發行人納入各自的財務報表合併報表範圍。
②中芯控股、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存在共同控制情形的協議或類似安排
基於《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的規定,中芯控股、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是否共同擁有發行人控制權的核心標準在於中芯控股、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是否透過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對共同控制的安排作出了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且在可預期期限內穩定、有效的共同控制安排,且該等安排系應為充分有說服力的事實並具有證據證明。
發行人《公司章程》中不存在中芯控股、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關於共同控制的約定或安排,中芯控股、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之間亦不存在透過股東協議或其他協議對發行人進行共同控制的約定或安排。
③中芯控股、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均出具了確認不存在共同控制情形的宣告及承諾
就前述股東之間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情況,中芯控股、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均已出具了《關於不存在一致行動關係、共同控制等事宜的宣告及承諾》,具體內容如下:
中芯控股宣告及承諾,“自本公司取得燦芯股份股權之日起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燦芯股份章程的規定,獨立行使股東的表決權及董事提名/委派權,與其他股東(包括莊志青、上海燦成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維燦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燦質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燦炎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燦謙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燦奎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燦洛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燦璽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上海燦青軟體諮詢中心(有限合夥)、上海燦巢軟體諮詢中心(有限合夥)等)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關係、共同控制關係,亦不存在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共同控制協議及透過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實現該等目的的行為或事實。自燦芯股份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公司不會與燦芯股份的其他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共同控制協議及透過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實現該等目的。”
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宣告及承諾,“自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取得燦芯股份股權之日起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中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關係、共同控制關係,亦不存在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共同控制協議及透過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實現該等目的的行為或事實。自燦芯股份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一致行動方不會與燦芯股份的其他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共同控制協議及透過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實現該等目的。”
基於上述,前述股東之間不存在實質享有發行人的共同控制權,且中芯控股、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均已就前述事項進行確認及出具了相關承諾。
(5)認定發行人無實際控制人是準確的
①有限公司階段,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燦芯有限控制結構始終為無實際控制人
根據燦芯有限2021年1月20日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規定,董事會為燦芯有限的最高權力機構。有限公司階段,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董事會作為燦芯有限的最高權力機構符合法律規定。
燦芯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之前最終的董事會構成如下:
序號
董事姓名
提名股東
1
ZHAOHAIJUN(趙海軍)
中芯控股
2
莊志青
莊志青
3
朱璘
GOBI
4
彭進
中芯控股
5
熊偉
共青城
6
王歡
遼寧中德
7
陳大同
江蘇疌泉
如上表所示,燦芯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之前,不存在超過半數的董事由單一股東提名產生的情形,任一股東提名的董事均不足以對發行人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在燦芯有限董事會中,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對於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項需全體董事一致表決並同意方為透過,對於其他一般事項,經董事會過半數(或三分之二)表決並同意透過。因此,燦芯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之前,燦芯有限控制結構始終為無實際控制人。
②股份公司階段,股東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發行人的控制結構始終為無實際控制人
發行人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根據發行人《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行人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
股份公司階段股東持股較分散,單一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或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均未超過30%。任一股東所有的表決權均不超過30%,不足以對發行人股東大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董事候選人由董事會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任一股東提名的董事均不足以對發行人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自發行人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發行人控制結構始終為無實際控制人。

2、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是否構成最近兩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更

根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的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實際控制權未發生變化,主要原因及依據如下:
(1)發行人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和主營業務最近兩年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1)發行人股權及控制結構最近兩年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①最近兩年,發行人的控制結構未發生重大變化,始終為無實際控制人
有限公司階段,發行人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燦芯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之前,發行人不存在超過半數的董事由單一股東提名產生的情形,任一股東提名的董事均不足以對發行人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燦芯有限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之前,燦芯有限控制結構始終為無實際控制人。
發行人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發行人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股份公司階段股東持股較分散,單一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或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均未超過30%。任一股東所有的表決權均不超過30%,不足以對發行人股東大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董事候選人由董事會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任一股東提名的董事均不足以對發行人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自發行人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發行人控制結構始終為無實際控制人。
最近兩年,中芯控股未對發行人進行合併財務會計報表處理,除發行人少量董事和監事在中芯控股或其母公司中芯國際擔任職務,發行人的主要管理層均為半導體行業相關人士,不存在入職發行人之前在中芯控股或其母公司中芯國際擔任職務後轉入發行人的情形,根據中芯國際對外披露的公開資料顯示,發行人系中芯國際的聯營企業,中芯國際不控制發行人。
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未導致中芯控股及莊志青等相關股東在提名權、提案權、表決權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無單一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或一致行動人)控制表決權超過30%。
因此,最近兩年發行人控制結構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始終為無實際控制人。
②最近兩年,發行人股權結構未發生重大變化
最近兩年,發行人股權結構的變化情況如下:
序號
股東
2022年9月股權轉讓後至今
2021年2月整體變更後至2022年9月
2020年11月增資及股權轉讓後至2021年2月
1
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
19.82%
15.32%
15.32%
2
中芯控股
18.98%
23.48%
23.48%
3
NVP
13.47%
13.47%
13.47%
4
其他股東合計
47.74%
47.74%
47.74%
首先,最近兩年,發行人股東持股始終較為分散,單一持股比例均低於25%;其次,發行人設立後,發生的唯一股權變動為中芯控股將其持有的4.5%股份轉讓給上海燦青和上海燦巢,涉及變動的股份較少,變動頻次較低,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都沒有發生變化;第三,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形成一致行動關係,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未超過20%,未改變公司前幾大股東持股比例接近的現狀,沒有對股權結構或控制權結構造成重大影響;最後,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未導致中芯控股及莊志青等相關股東在提名權、提案權、表決權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因此,發行人的股權結構最近兩年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綜上,發行人股權及控制結構最近兩年未發生重大變化。
2)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經營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情況未發生變化。最近兩年發行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變化主要係為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未對發行人經營管理造成實質性影響。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經營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
綜上,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和主營業務在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符合《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之1的相關規定。
(2)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有效性
有限公司階段,燦芯有限全體股東簽署公司章程、合資合同,按照中外合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董事會,公司治理有效。
自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公司以來,發行人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的要求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等健全的組織機構,並已制定《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以及《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等內部控制制度;發行人股改後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表決程式均符合《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得以有效執行。
2022年9月26日,莊志青、上海燦成、上海維燦、上海燦質、上海燦謙、上海燦璽、上海燦炎、上海燦奎、上海燦洛、上海燦青、上海燦巢簽署《關於燦芯半導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動協議》,約定上述各方於協議生效之日起建立一致行動關係,各方互為一致行動人,上述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發行人19.82%股份。根據一致行動協議,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應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開會前以書面形式作出表決結果,並依據達成的一致意見由莊志青代表各方向股東大會及董事會請求召開會議、提出議案、行使表決權等。前述協議已於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形成一致行動關係實質上有利於公司治理,管理層對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較為了解,自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建立一致行動關係起,發行人歷次董事會、股東大會均順利形成決議,一致行動機制能夠正常運轉。
因此,發行人的公司治理有效,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未影響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發行人符合《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之2的規定。
(3)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措施保證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
根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有利於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措施的,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的重要因素。”
1)主要股東出具的股份鎖定承諾
發行人的股東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中芯控股、NVP均作出了股份限售承諾,“自發行人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本人直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股份,也不提議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上述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佔發行人股份總數的52.26%,有利於穩定發行人股權及控制結構。最近兩年,中芯控股均為發行人合計持股前51%的股東,不存在透過股權轉讓或退出第一大股東規避股份鎖定的情形。
2)莊志青等相關股東、中芯控股出具不謀求控制權的承諾
發行人的股東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作出了不謀求控制權的承諾,“自燦芯股份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一致行動人方不會謀求對燦芯股份的控制權。”
中芯控股作出了不謀求控制權的承諾,“自燦芯股份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公司不會謀求對燦芯股份的控制權。”
相關股東已出具了股份鎖定、不謀求控制權等有利於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的承諾,符合《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發行人始終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未導致最近兩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更。

(五)NVP放棄持有的發行人超過4.9999%表決權宣告的可執行性及具體執行方式,是否符合擬上市地及該主體註冊地法律法規要求,所放棄的表決權是否由發行人其他股東實際行使,當NVP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低於4.9999%時是否也需將其擁有的表決權比例調整為4.9999%,發行人是否存在股東持股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不一致的情形,上述情況對發行人股權穩定性及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影響

1、NVP放棄持有的發行人超過4.9999%表決權宣告的可執行性及具體執行方式,是否符合擬上市地及該主體註冊地法律法規要求
(1)NVP放棄部分表決權的可執行性及具體執行方式
1)NVP放棄部分表決權的可執行性
2021年8月16日,NVP出具《關於放棄表決權事宜的宣告函》,具體內容如下:
事項
宣告內容
棄權期限
自宣告函出具之日起至NVP不再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5%(或以上)時
棄權內容
NVP無條件地放棄(a)其目前持有的7,618,680股公司普通股(佔發行人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8.4652%)以及(b)NVP在本宣告函宣告的棄權期限內可能額外獲得的股份對應的表決權,NVP保留其目前持有的剩餘4,499,910股公司普通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9999%)對應的表決權。
棄權股份的調整
在棄權期限(即自宣告函出具之日起至NVP不再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5%(或以上)時)內,如因公司上市或其他任何原因導致NVP保留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股比高於或低於4.9999%時,宣告函項下棄權股份數量應相應調整,直至NVP保留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股比為4.9999%。
在棄權期限內,因公司配股、送股等情形導致棄權股份總數發生自然或法定變化的,相關棄權股份數量應相應調整。
表決權的恢復
NVP向無關聯的第三方轉讓股份時,如受讓方受讓的股份為NVP放棄表決權的股份,則該等已轉讓股份自動恢復表決權的行使。
根據《關於放棄表決權事宜的宣告函》,截至本回復出具之日,NVP棄權的股份總數為7,618,680股,其保留的表決權股份數為4,499,910股。自NVP放棄發行人部分表決權之日起,NVP出席發行人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股份數均為4,499,910股。
在棄權期限內,NVP將其在公司現有的表決權比例限定在不超過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4.9999%,若NVP持股數若發生變化,其棄權股份數的計算方式如下:
NVP棄權股份數=公司股本總額×(NVP持有公司股份總數/公司股本總額-4.9999%)
根據NVP出具的書面說明,在發行人上市後,NVP將嚴格按照《關於放棄表決權事宜的宣告函》的內容行使剩餘表決權。
2)NVP放棄部分表決權的具體執行方式
①NVP目前參與股東大會的執行方式
自NVP放棄發行人部分表決權之日起至本回復出具之日,除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NVP未出席外,NVP均出席了發行人股東大會,其行使的表決權股數為4,499,910股。發行人股東大會均形成有效決議,不存在因NVP放棄部分表決權而無法形成決議的情形。
②發行人上市後NVP參與股東大會的執行方式
發行人上市後,NVP可以透過現場出席和網路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具體情況如下:
出席方式
執行方式
現場出席
在棄權期限內,若NVP透過現場出席發行人股東大會,NVP行使表決權比例限定在不超過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4.9999%,其行使表決權的股份數=公司股本總額×4.9999%。
網路投票方式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第2.1.17條、2.1.19條規定,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透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參與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可以透過其任一股東賬戶參加。投票後,視為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均已分別投出同一意見的表決票。
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結束後,根據上市公司的委託,本所資訊公司透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取得網路投票資料後,向上市公司傳送網路投票統計結果及其相關明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資訊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議案的全部投票記錄,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本所相關規定、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相關公告披露的計票規則統計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一)應當迴避表決或者承諾放棄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網路投票;
(二)股東大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三)優先股股東參加網路投票。
根據上述規定,若NVP透過網路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投票後,視為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已分別投出同一意見的表決票。鑑於NVP承諾放棄部分表決權,發行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相關公告披露的計票規則剔除NVP棄權部分表決權後公佈股東大會表決結果。
現場出席與網路投票重複表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第2.1.16條規定,同一表決權透過現場、本所網路投票平臺或其他方式重複進行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根據NVP出具的書面說明,發行人上市後,為了避免NVP違反已作出的承諾,在棄權期限內,NVP承諾僅透過現場出席方式行使表決權。
③上市公司放棄部分表決權的案例
案例
放棄部分表決權的情況
蘇交科(300284)
符冠華、王軍華於2021年3月26日出具《符冠華、王軍華關於放
棄部分表決權及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承諾之確認函》:自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透過本次非公開發行事項之日起,放棄其所持上市公司12,600萬股股份(其中,符冠華放棄所持上市公司7,500萬股股份,王軍華放棄所持上市公司5,100萬股股份)所對應的表決權,符冠華、王軍華以二級市場競價交易以外的方式減持上述被放棄表決權所對應的股份的,應確保不會影響到約定的放棄表決權承諾的履行,時間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透過本次發行事項之日(2021年1月22日),止於珠江實業集團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東之日。
怡亞通(002183)
發行人於2018年12月27日收到了公司第二大股東怡亞通控股出具的《放棄部分表決權的承諾函》,作出關於“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放棄持有怡亞通的212,269,782股股份(佔怡亞通股份總數的10%)對應的表決權”的承諾。根據此承諾,怡亞通控股持有怡亞通股份表決權比例將由17.85%下降至7.85%。
亞鉀國際(000893)
公司5%以上股東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現更名為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有限公司)和新疆江之源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於2021年5月27日分別簽署了《關於放棄上市公司部分表決權及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事宜的宣告與承諾》,承諾自出具之日起5年內分別放棄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6,500萬股、900萬股股票對應的表決權及提名、提案權、參會權等除收益權和股份轉讓權等財產性權利之外的權利,亦不委託任何其他方行使該等權利;同時不謀求也不與任何第三方透過任何方式謀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地位。
(2)符合擬上市地法律法規要求
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根據發行人《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民法典》第125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第130條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NVP依法享有其所持發行人股份的相應表決權,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NVP可依法處分其享有的權利,包括放棄行使部分表決權。
(3)符合主體註冊地法律法規要求
根據美國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NVP放棄發行人部分表決權符合美國BankHoldingCompanyAct第4(c)(6)條規定,即銀行控股公司持有任何非銀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的表決權的5%以上。
此外,美國BankHoldingCompanyAct對銀行控股公司不得取得非銀行公司控制權作出了限制。鑑於NVP不是燦芯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無法控制發行人,NVP已作出不謀求發行人實際控制權的承諾,因此NVP持有發行人的股權且放棄部分表決權符合其註冊地法律法規要求。

2、所放棄的表決權是否由發行人其他股東實際行使,當NVP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低於4.9999%時是否也需將其擁有的表決權比例調整為4.9999%,發行人是否存在股東持股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不一致的情形

(1)所放棄的表決權不存在由發行人其他股東實際行使的情形
根據《關於放棄表決權事宜的宣告函》並經NVP出具的書面確認,NVP系單方面放棄發行人部分表決權,所放棄的表決權不存在委託發行人其他股東行使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安排。
(2)當NVP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低於4.9999%時,無需將其擁有的表決權比例調整為4.9999%
根據《關於放棄表決權事宜的宣告函》,NVP放棄部分表決權的棄權期限為自宣告函出具之日起至NVP不再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5%(或以上)時,因此,當NVP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低於4.9999%時,NVP將根據實際的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無需將其擁有的表決權比例調整為4.9999%。
(3)發行人不存在股東持股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不一致的情形
表決權是基於股東地位而產生的一項固有權利,除非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股東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與否的決定權在於股東,而是否放棄表決權需要股東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NVP單方面出具的《關於放棄表決權事宜的宣告函》對其自身具有約束力,NVP單方面放棄發行人部分表決權,該部分表決權並未被剝奪或消滅,根據《關於放棄表決權事宜的宣告函》,NVP向無關聯的第三方轉讓股份時,如受讓方受讓的股份為NVP放棄表決權的股份,則該等已轉讓股份自動恢復表決權的行使。基於此,發行人不存在股東持股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不一致的情形。

3、上述情況對發行人股權穩定性及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影響

根據NVP出具的《關於不進一步增持及不謀求控制權等事宜的宣告及承諾》,NVP承諾,自宣告函出具之日起,NVP不會主動增持發行人股權,不會謀求對發行人的控制權。
NVP單方面放棄發行人部分表決權系NVP依法處置其權利的情形,鑑於NVP已承諾不會主動增持發行人股權,發行人股東大會不存在因NVP放棄部分表決權而無法形成決議的風險,對發行人股權穩定性不存在影響。NVP作為財務投資人,其不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僅透過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因此對公司治理有效性不存在不利影響。

二、中介機構核查情況

(一)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1、核查程式

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式:
(1)獲取並查驗了中芯控股與上海燦青、上海燦巢簽署的《中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與上海燦青軟體諮詢中心(有限合夥)及上海燦巢軟體諮詢中心(有限合夥)關於燦芯半導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核查本次股權轉讓的原因、背景及股權轉讓定價等情況;
(2)獲取並查驗了上海東洲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權轉讓出具的《中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擬轉讓持有的燦芯半導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權所涉及的燦芯半導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資產評估報告》,核查本次股權轉讓定價的公允性;透過公開資訊檢索評估機構上海東洲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查閱其評估資格證書,核實其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獲取並查驗了發行人申報前最後一輪融資的相關增資協議,透過公開資訊檢索可比上市公司融資的情況,核查本次股權轉讓定價的公允性;
(4)獲取並查驗了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關於審議中芯控股向上海燦青、上海燦巢轉讓股權的相關會議檔案,核查了本次股權轉讓履行的內部審議程式;
(5)獲取並查驗了上海燦青、上海燦巢向中芯控股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憑證,核查了本次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情況;
(6)獲取並查驗了《中芯國際2021年度報告》《中芯國際2022年年度報告》及中芯控股的工商檔案、營業執照,並對公開資訊進行了網路檢索,核查了中芯控股的股東構成、董監高成員、決策機制及實際控制權;
(7)獲取並查驗了上海燦青、上海燦巢的工商檔案、合夥協議,上海燦青、上海燦巢合夥人與發行人及子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核查了上海燦青、上海燦巢的合夥人構成、執行事務合夥人、決策機制;
(8)獲取並查驗了發行人董監高的調查表,核查了發行人董監高及其近親屬對外投資及兼職情形,核查了發行人董監高及其近親屬控制的企業對外投資情形;
(9)獲取並查驗了中芯控股、上海燦巢、上海燦青出具的《關於不存在一致行動關係、共同控制等事宜的宣告及承諾》,核查了中芯控股、上海燦巢、上海燦青是否存在一致行動關係、共同控制關係;
(10)獲取並查驗了莊志青及上海維燦等員工持股平臺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莊志青與劉亞東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瞭解一致行動協議的主要內容、平臺的決策機制及控制權狀態;獲取並查驗了關於一致行動的追溯確認函,查詢追溯過往一致行動關係的相關案例,核查追溯過往一致行動關係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及有關規定;
(11)獲取並查驗了上海燦巢的銀行借款協議、合夥協議之補充協議及上海燦巢合夥人的薪資情況,核查了上海燦巢及其合夥人償還債務能力;訪談了貸款銀行,瞭解其借款稽核情況及上海燦巢的還款情況;
(12)獲取並查驗了發行人關於2022年9月股權轉讓的股東大會決議,獲取並查驗了上海燦成、上海維燦、上海燦質、上海燦謙、上海燦璽、上海燦炎、上海燦奎、上海燦洛、上海燦青、上海燦巢的合夥人會議決議,核查了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及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均為股東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附帶利益安排;
(13)獲取並查驗了發行人工商檔案、股權轉讓協議、增資協議等檔案,核查了報告期內中芯控股及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的股權變動情況;
(14)獲取並查驗了燦芯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燦芯有限董事委派書等檔案,核查了報告期內發行人董事委派及提名情況;
(15)獲取並查驗了報告期內發行人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資料,核查了相應股東及董事的出席情況、表決過程、審議結果、董事提名及任命等情況;
(16)獲取並查驗了NVP出具的《關於放棄表決權事宜的宣告函》,核查了NVP放棄發行人部分表決權的具體情況;
(17)獲取並查驗了美國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核查了NVP放棄發行人部分表決權是否符合美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8)獲取並查驗了NVP出具的《關於不進一步增持及不謀求控制權等事宜的宣告及承諾》。

2、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認為:
(1)2020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係為了最佳化股東結構和增強公司治理,同時公司核心團隊具有較強的持股意願,因此公司核心團隊擬適當提高所持發行人的股權比例,本次股權轉讓交易真實、價格公平合理;
(2)中芯控股與上海燦巢、上海燦青不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3)中芯控股持股比例超過30%期間,燦芯有限為中外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系燦芯有限的最高權利機構,中芯控股提名的董事無法對董事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中芯控股無法控制燦芯有限董事會;中芯控股持股比例低於30%期間,中芯控股持股比例較低,無法對發行人股東大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亦無法透過其提名的董事對發行人董事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中芯控股不是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4)發行人不存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中規定的透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而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的情形;
(5)莊志青及上海維燦等員工持股平臺未在2020年11月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而採取在2022年9月追溯過往一致行動關係符合實際情況及有關規定,上海燦巢及其合夥人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上海燦巢及其合夥人不會對發行人股權穩定性造成影響。
(6)2022年9月中芯控股股權轉讓與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雖然具有一定的聯絡,但該兩項事項系相關方作出的獨立決策,具有獨立的背景,因此中芯控股股權轉讓與莊志青等相關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不構成一攬子交易,符合股東真實意思表示及發行人實際情況,未附帶其他利益安排;
(7)中芯控股、莊志青等相關股東過去及現在均不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共同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認定無實際控制人準確,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未構成最近兩年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更;
(8)NVP放棄持有的發行人超過4.9999%表決權宣告符合擬上市地及NVP註冊地法律法規要求,所放棄的表決權未由發行人其他股東實際行使,NVP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低於4.9999%時,無需將其擁有的表決權比例調整為4.9999%,發行人不存在股東持股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不一致的情形,NVP放棄部分表決權對發行人股權穩定性不存在影響,NVP作為財務投資人,不直接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僅透過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治理有效性不存在不利影響;

(二)核查發行人設定多個員工持股平臺且人員存在交叉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發行人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對員工股權激勵事項安排落地,為便於平臺內人員管理,計劃將單個平臺的人數控制在20人以內。因發行人的激勵物件人數較多,同時考慮為後續引進人才預留授予空間,所以發行人決定設定多個股權激勵平臺,分別為上海維燦、上海燦成、上海燦奎、上海燦謙、上海燦洛、上海燦質、上海燦璽、上海燦炎。
上述平臺設立之初,因部分核心員工期權行權價格不同,為便於管理,該部分員工根據不同行權價格分別出資上海燦成、上海維燦,故上海燦成、上海維燦存在交叉的情形。為提高平臺管理效率,發行人指定彭薇、沈文萍、徐慶同時擔任2-3個平臺的執行事務合夥人。除上述情形外,設立之初各員工持股平臺不存在其他人員交叉的情形。後續產生人員交叉情況的原因均為平臺內員工離職,其相應份額被重新授予的接受物件同時在其他平臺內持股。
2022年9月,上海燦青、上海燦巢受讓中芯控股的股份成為發行人股東,上海燦青、上海燦巢均由發行人員工以評估價出資入股,與前述股權激勵原因不同,故與上述員工激勵平臺人員存在交叉具有合理性。
綜上,發行人設定多個員工持股平臺且人員存在交叉屬於考慮到公司管理的效率與持股平臺持續運營變動產生的結果,具有合理性。

(三)核查發行人相關股東的持股鎖定期、減持等相關承諾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發行人相關股東的持股鎖定期、減持等相關承諾的具體內容詳見招股說明書“附錄七/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願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以及股東持股及減持意向等承諾”,發行人相關股東的持股鎖定期、減持等相關承諾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況如下表:
序號
股東身份
承諾主體
符合法律法規情況
1
第一大股東、發行前持股股份前51%、直接股東
莊志青及其一致行動人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第二條之
(五)鎖定期安排;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之二/(一)/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4.7
2
主要股東、發行前持股股份前51%、直接股東
中芯控股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第二條之(五)鎖定期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4.7
3
主要股東、發行前持股股份前51%、直接股東
NVP
綜上所述,發行人股東的持股鎖定期、減持等相關承諾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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