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容易“觸犯”的法,修訂了

本文是圓方的第1216篇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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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透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日,國家主席簽署了第四十九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算的是老百姓身邊的法律,大概也是我們普通人一生中最容易“觸犯”的法律了。
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986年,那個時候針對改革開放初期社會治安問題(如流氓罪、盜竊等),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設立處罰框架,明確了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種類,但行為型別僅73種,執法程式相對簡單。
期間在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簡單修訂了一下。
升級成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是到了2005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透過《治安管理處罰法》,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從73種增至238種,覆蓋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身財產權利等四類。
同時程式要求更加規範化,明確調查、聽證、執行等程式要求,例如詢問未成年人需監護人到場。也首次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人格尊嚴”原則。
後續在2012年進行了一次修訂,沿用至今。這次的修訂重點有哪些地方進行了調整了呢?又會對於我們的生活工作帶來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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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數量上看,這次調整實質修改條款約70條:新增25條、刪除/合併約5條、內容調整40餘條。
具體修訂的內容圓方做了個圖,大家可以需要的自己左右滑動翻一翻。
圓方整體看下來覺得有三個方面的變化,其實代表了一定立法趨勢的調整。
未成年人犯罪懲戒新型犯罪風險預防程式合規約束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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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未成年人犯罪懲戒:打破“年齡保護傘”,強化全鏈條治理
新法打破“14-16週歲一律不拘留”的剛性慣例,規定:
14-16週歲:一年內二次違法或情節惡劣者(如暴力欺凌、多次盜竊),可執行拘留;
16-18週歲:初次違法但情節嚴重者(如持械鬥毆),同樣可拘留
這個修訂主要是針對部分未成年人利用“年齡保護傘”反覆作案(如一年內砸車盜竊上百次卻免於處罰),堵塞懲戒漏洞。對不執行拘留者,強制適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訓誡、社會觀護、專門教育等措施。
未來校園欺凌施暴者將面臨治安處罰,瞞報學校將被追責,推動公安與學校協同治理。
當然,也不光是加大懲戒,也加大了一些保護,比如完善了未成年人治安違法記錄予以封存的要求,非必要不公開,避免“社會性死亡”。
這樣既遏制“未成年=免罰金牌”的僥倖心理,又透過記錄封存和矯治教育避免“一罰毀終身”,平衡懲戒與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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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新型犯罪風險預防,填補20年法律空白
新增對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違法飼養烈性犬的處罰。比如過去屢禁不止的烈性犬傷人問題,對於未拴繩致人傷害,先警告→拒不改正或再犯→拘留5-10日+罰款;
再比如高空拋物,即使未傷人,也按危害公共安全處罰,與刑法梯度銜接。
其他的諸如考試作弊、AI換臉侵權等,也首次明確為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填補數字時代治理空白。
可以說從“事後民事賠償”轉向“源頭治安處罰”(如烈性犬主人此前僅賠醫藥費,現可能拘留),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強化公共空間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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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程式合規約束控權:執法透明化與防衛權保障
這次修訂後要求所有的執法行為必須全程錄音錄影:詢問、檢查、扣押及“一人執法”時必須同步錄影,否則證據無效;
而執法人員也必須出示“人民警察證”而非模糊的“執法證件”。
比較欣喜能看到在這一次調整中,正當防衛明確化,公民對不法侵害可採取必要防衛措施;而幫助他人防衛也可以免於“互毆”認定。裡面還特別強調,公安機關需主動調查取證,禁止“各打五十大板”。
而透過技術手段(錄音錄影)倒逼執法規範,降低爭議;賦予公民防衛權法律盾牌,提振社會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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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上面這些修訂的方向,其實也可以看到一種趨勢的變化。
具體來講,就是從懲戒到治理的變化
對未成年人“嚴管但不拋棄”,封存記錄與矯治教育並行,體現了立法的精細化。
將無人機擾航、AI犯罪等新型風險納入法定化治理,體現了風險的前瞻化。
以錄音錄影、防衛權條款平衡執法效率與公民權保障,體現了程序正義優先。
正如全國人大法工委張義健所言:“修訂堅持問題導向與尊重人權並重,既要織密法網,也要約束公權”。
那2026年新法實施後,是否能讓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變得更好呢?
想來這既依賴公民守法意識,更取決於執法者能否在透明程式中踐行“法不強人所難,亦不縱惡成患”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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