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資訊=商業秘密?企業合規風險與應對策略

問答信箱
孫立君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
高階合夥人
盧玉勤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
律師
年來,企業對於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逐漸提高,但容易忽視客戶資訊也是具有保密價值的商業秘密。相較於技術秘密,客戶資訊作為商業秘密具有特殊性。即便企業有意識將客戶資訊視作商業秘密,其採取的保密措施仍可能存在一定誤區。
本文將簡析企業客戶資訊如何構成商業秘密,並就如何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提出實務建議。
問:客戶資訊如何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
答:

一般而言,客戶資訊涵蓋了客戶的交易需求、交易習慣、聯絡方式等重要內容,這些資訊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交易穩定性。
然而,在現代化時代,諸如聯絡方式和普通交易需求等基礎資訊大多可透過客戶的官方網站等公開渠道查詢,僅憑這些資訊難以認定其具有商業價值。
因此,區別於基礎資訊,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資訊通常還包括客戶的需求習慣(如採購計劃和偏好)、交易習慣(如雙方長期交易往來的合同和資料),以及市場資訊(如客戶的專案進展、競爭對手情況等)。
對於企業而言,與客戶建立長期穩定的交易關係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成本。客戶資訊看似是簡單的資訊整合,實際上是企業基於長期交易不斷整理、改進和彙總的內部記錄,從而總結出客戶的特點和喜好。這類資訊屬於不易從公開渠道獲取的深度資訊,能夠為企業帶來獨特的競爭優勢。
侵害企業的客戶資訊商業秘密,本質上是侵權人透過該侵權行為,節省了以正當方式獲取該客戶資訊所應付出的時間和金錢,繼而獲得市場利益,削弱了企業原有的競爭優勢。
問:員工在職期間,企業應如何保護客戶資訊?
答:

建議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1)限制客戶資訊接觸人員範圍。首先,企業應當提升主觀保護意識,明確將此類客戶資訊列作自身商業秘密。透過日常培訓和內部規章制度,強調此類客戶資訊的保密性。
其次,企業應及時與接觸此類資訊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讓員工明確知曉此類客戶資訊屬於企業的商業秘密,並告知其對此負有保密義務。
同時,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接觸客戶資訊的人員範圍,僅授權必要人員。這不僅能保護企業的重要資訊,還能夠提升客戶對企業的信賴。
(2)對資訊載體採取加密措施。企業可對特定的計算機裝置、軟體系統及其儲存的資訊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儲存、複製等措施,直接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範圍。同時,可針對不同崗位設定不同的訪問許可權,防止不必要的客戶資訊洩露。
另外,對於記錄客戶名單、聯絡方式等保密資訊的檔案,包括電子檔案,應明確標註“公司機密資訊,不得外傳”的字樣。
在實踐中,並不苛求企業對其客戶資訊的保護採取滴水不漏的極端保護措施,只要保密措施能夠為他人所知悉並達到合理強度即可。
問:員工離職時,企業應做好哪些防範措施?
答: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企業除做好交接手續,還應留意該員工離職時是否存在違規登陸公司保密系統的異常行為。
同時,企業應當要求員工在離職時將其手機、工作電腦上所留存的保密資料返還公司。必要時,可要求員工簽署離職協議,確認其已刪除留存的客戶資訊。
問:如果發現離職員工有侵害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企業可以如何救濟?
答:企業應當區分員工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保密義務屬於勞動者的附隨義務,只要勞動者知悉公司的商業秘密,即負有保密義務。另外,保密義務的期限取決於所涉商業秘密是否公開。若尚未公開,不論是在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該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均應繼續履行保密義務。最後,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保密費,均不能免除勞動者的保密義務。
企業一旦發現離職員工實施了侵害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應當及時收集並儲存證據,必要時可聘請專業鑑定人員固定離職員工違規儲存保密材料的證據,並及時諮詢專業律師,最大程度減少企業損失,保護自身權益。
作者 |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孫立君、律師盧玉勤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2月/2025年1月雙月刊,原標題為“客戶資訊作為商業秘密的保密措施及建議。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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