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熱點分析
胡銘深
楊楊朱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符曼姿
楊楊朱律師事務所
律師
港澳大灣區(下稱“大灣區”)連線廣東省九個城市和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打造一個高度融合的經濟和商業樞紐。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資訊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下稱《大灣區標準合同》)標誌著大灣區進入了一個跨境資料流動的新時代。雖然採用《大灣區標準合同》是基於自願原則,但它為大灣區內部的資料跨境傳輸提供了一個替代路徑。
-
非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資訊低於規定數量的公司可採用中國內地的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下稱“網信辦”)頒佈的《個人資訊標準合同》將個人資訊傳輸到境外。在採用《個人資訊標準合同》前必須進行並向中國內地地方網信辦提交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 -
公司可向授權認證機構申請獲得個人資訊保護認證,證明公司的資料處理活動符合相關標準。 -
被歸類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處理人個資訊達到規定數量的公司以及需向中國內地境外傳輸特殊類別資料的公司必須透過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大灣區標準合同》適用於以下九個城市和兩個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個人資訊跨境傳輸,即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香港和澳門。
《私隱條例》沒有中國內地《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要求跨境資料傳輸向政府備案的要求。而隨著《大灣區標準合同》機制的建立,兩地的資料處理者和資料接收方都須在合同生效日的10個工作日內向各自主管部門提交《大灣區標準合同》備案。此外,在大灣區內進行跨境資料傳輸的香港實體現面臨一個新的合規要求——必須進行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
作者 | 楊楊朱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銘深、律師符曼姿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0月刊。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長按掃碼關注我們
為了讓您第一時間獲取專業法律資源
請常點“在看”
並將“CBLJ 商法”設為星標


閱讀原文檢視更多楊楊朱律師事務所的相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