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鳳
人工智慧(AI)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的主體應該是AI工具的開發者還是使用者?AI生成內容的獨創性邊界在哪裡,其價值又該如何評估?隨著文生圖、圖生圖、圖生影片等大量AI工具進入創作領域,由此引發的著作權紛爭引人關注。
其實,對於AI生成內容作品的認定,我國著作權法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世界多國對此的認定標準也不一致。

近日,繼北京、武漢相關案例宣判後,江蘇首例人工智慧生產內容(AIGC)著作權糾紛案“落槌”。法院認為,原告對相關文字和圖片細節設計的修改體現了其“獨特的選擇與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圖“具有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在上述幾地的案件中,使用者在使用AI時,或多或少都透過設定提示詞、反覆調整引數、校正圖片呈現效果、後期修改等流程,最終得到圖片。多地法院對於使用者在AI生成內容中投入的獨創性智力勞動予以認定,這為今後此類糾紛的定分止爭提供了參考。
近年來,AI技術的突飛猛進,對現行著作權法的完善提出了全新課題。應當看到,無論AI工具如何高超,也無法代替創作者的匠心獨運。AI生成內容的核心價值,應該來自人類在使用AI時的獨創性表達。而如何量化使用者在AI生成內容中的智力貢獻,尚需在著作權法中進一步釐清。
此外,AI工具的“智慧”源於人類預設的演算法和訓練資料,如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經授權就被用作訓練資料,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AI生成內容與原作品構成實質性形似的標準又是什麼?這些問題也需要明晰。

但無論如何界定AI作品屬性,總的原則應當是:如果AI生成內容中蘊含了作者的個性化思維和創意性表達,則應受到法律保護。這既是對創新的尊重與激勵,也將促進知識傳承、文化傳播和技術進步,為後續創作提供靈感來源,進而催生更多高質量作品。
當然,在諸多法律模糊地帶得以釐清前,我們寄希望於AI服務提供平臺、內容分發平臺強化行業自律,共塑AI創作生態。比如,AI服務提供商可對有著作權的內容進行標記,並避免將未經授權的內容作為訓練資料;內容分發平臺發現有侵犯著作權嫌疑的內容應及時斷鏈、下架,等等。
明確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既是對法理邏輯的重新梳理,也是對人類創造力的時代呼喚。我們相信,那些傾注了人類獨特思想的創意表達,將為人類締造更加瑰麗多彩的精神世界。
編輯:劉義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