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作品可受版權保護?人類參與度是關鍵

專家策略
梁強
中策律師事務所
主任、首席合夥人
張美建
中策律師事務所
律師
著DeepSeek的爆火,人工智慧生成物(下稱“AI成果”)的可版權化問題再度引發熱議:AI成果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
本文將結合司法案例,探討AI成果獨創性的判定邏輯,以期為行業提供參考。
版權困局
一直以來,AI成果版權化面臨多重核心障礙,貫穿從資料訓練到實際應用全過程。
AI模型訓練階段。AI模型依賴海量現有資料進行學習和推理,其生成內容很可能涉及對他人作品的複製或改編而構成著作權侵權,導致相關侵權糾紛頻發,使企業面臨重大風險。
AI成果創作階段。中國《著作權法》僅規定了自然人作者和法人作者,那麼AI成果作者的主體資格如何認定?AI成果是否符合“獨創性”標準,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業界至今仍未達成共識。
AI成果使用階段。AI成果的著作權歸屬,究竟是AI產品研發者、使用者還是進入公有領域?此外,使用他人成果而完成的“作品”,無論是透過一比一複製,還是二次改編,也無論是否傳播,均有侵犯原權利人著作權的風險。
在著作權糾紛案例中,爭議焦點集中在涉案“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判斷標準的核心則在於作品是否滿足“獨創性”要求。
司法觀點
根據主流觀點,獨創性的“獨”一般指獨立創作,勞動成果源於勞動者本人,與抄襲相對應;“創”則指創造性,要求成果能夠體現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選擇。也就是說,單純的體力勞動、非常簡單的腦力勞動或機械性的智力成果,並不滿足獨創性標準。
AI成果由人機合作完成,是否滿足“獨”?人類智力需要參與到何種程度才不屬於機械性智力成果並具備創造性(10%、30%還是70%)?在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中(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程序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是這樣認定獨創性的:
“原告對於人物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透過提示詞進行了設計,對於畫面佈局構圖等透過引數進行了設定,體現了原告的選擇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透過輸入提示詞、設定相關引數,獲得了第一張圖片後,其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引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了涉案圖片,這一調整修正過程亦體現了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在庭審中,原告透過變更個別提示詞或者變更個別引數,生成了不同的圖片,可以看出,利用該模型進行創作,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輸入新的提示詞、設定新的引數,生成不同的內容。因此,涉案圖片並非‘機械性智力成果’。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綜上,涉案圖片具備‘獨創性’要件。”
判決強調了人類審美選擇的關鍵作用。遵循該思路,在排除唯一表達的前提下(即按照一定的順序、公式或結構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會得到相同的結果),AI成果的可版權化要重點關注人類智力的參與度或貢獻度,這並沒有脫離傳統著作權作品的認定範疇。人類參與度越高,成果的表現形式越豐富,AI成果的“獨創性”就越高,被認定為“作品”的機率也越大,更有利於在未來的爭議解決中獲得司法保護。
可版權化建議
在上述案例中,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把AI產品定位為工具,認為AI技術不具備主體性,將思考錨點回歸到創造性本身。這也是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科技創新的應有之義。
AI產品工具化也符合目前市場上主流產品的使用形態,即透過使用者主觀的選擇和安排生成圖片、文章、PPT、影片等“作品”,產品區別可能在於使用者主觀審美的表現範圍、深度以及最終成果呈現數量的多寡。
以文字作品舉例,當使用者要求AI撰寫一篇文章時,若使用者僅提供標題,這尚處於低參與度階段,創造性極低;若使用者提出二次要求,調整段落結構、文學表達手法,那麼創造性增強;若使用者進一步重構故事主線和人物角色屬性,參與度將大大提高,被認定為具備獨創性的基礎也更紮實。從量化角度看,在上文案例中,作者選取模型後設置了六個引數、30多個正向提示詞和120多個反向提示詞,最終形成的美術作品達到了獨創性標準。當然,該量化標準僅供參考,並不屬於司法認定標準。
因此,對於研發AI成果產品的企業來說,在輸入階段的產品研發中,可考慮提供精細化、專業化的人類干預指令功能,以儘可能提高人類智力的參與度,呈現出更豐富的作品內容。同時,應為使用者建立完整的AI創作日誌,記錄從構思到成品的完整數字軌跡。
作者 中策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夥人梁強,律師張美建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5年2月刊,原標題為從司法實踐看人工智慧生成‘作品’的版權認定標準。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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