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獲勝?美國最高法院到底怎麼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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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024 年 3 月)一個引人注目的重大新聞就是美國最高法院(SCOTUS)對於科羅拉多州法院判決川普不得出現在該州選票上一事做出了反應,解釋了憲法的相關條文應用,各大新聞媒體都爭相報道,用 「川普大勝」,「美國最高法院恢復川普參選資格」,「川普 9:0 獲勝」 等標題,吸引大眾的眼球。那麼,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最高法院到底判決的是什麼,判決書裡說了什麼,本文將為大家做一個詳細的介紹。
該案的背景是:2023 年,一群科羅拉多州的選民,將川普告到科羅拉多州法院,要求根據美國憲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的內容(此款規定,犯有叛亂(insurrection)罪的人不能擔任聯邦公職),剝奪川普參加 2024 年美國總統大選的資格。理由是,川普在 2020 年總統選舉失利後,挑唆自己的支持者在 2021 年 1 月 6 號圍攻國會山,這個行為是叛亂(insurrection)。經過法律程式,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判決川普敗訴,並據此判決要求州政府將川普的名字從選票上拿掉。於是川普要求美國最高法院做司法審查(certiorari),理由是他認為州法院沒有這個權力來決定他是否能夠參選。最高法院隨後同意做審查,於是有了最近這個全世界關注的判決。
為了解釋這個判決,我們首先要了解,美國的三權分立的司法系統分為兩套班子,一個是州法院,一個是聯邦法院。兩套系統互不隸屬,管轄權利範圍比較複雜。一般情況下,聯邦法院系統不會審理州法相關的事宜,比如合同、 州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等。而涉及憲法、州與州之間的糾紛、違反聯邦法律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破產、海事、外國的案件則屬於聯邦法院管轄範圍。這次川普要求最高法審查的就是科羅拉多州州法院的判決。
最高法在經過審理後,九位大法官投票,一致認為科羅拉多州並沒有權禁止川普參選總統。雖然結果是一致透過(unanimous decision),但是具體的判決意見(opinion)卻別有玄機。首先,有五位法官作為多數派,簽署了主要意見(majority opinion)。另外四位法官則發出了兩份協同意見書(concurring opinion),其中一份是三位自由派(liberal)法官簽署的,另一份是川普任命的保守派法官簽署的。協同意見書的意思是,我認可這個判決的結果,但是我認為判決內容裡面有我不同意的部分,或者我認為多數法官意見中的論證(reasoning)過程不對,也就是我跟多數派殊途同歸,但是我要另行寫出來我達到這個結論的論證途徑。
我們先來看主要意見。五位大法官先做了法理分析,提到美國憲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確實規定犯有叛亂罪(insurrection)的人不能擔任公職(hold any office, civil or military, under the United States)。接下來馬上進入主題,五位多數派大法官認為,根據同一個憲法修正案的第五款,美國國會(Congress)是有權執行(enforce)這個第三款規定的,那麼需要處理的問題就是州(States)是否也有權執行憲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呢?
答案是否定的。五位多數派大法官指出,一個州有權決定某人是否有資格出任本州內的公職,但是無權決定某人是否有資格出任美國聯邦政府的公職,特別是總統職位。理由是:
  1. 聯邦官員是為全體美國人而存在並履行職能的(Because federal officers 「‘owe their existence and functions to the united voice of the whole, not of a portion, of the people,’),可以理解為是對全體美國人負責,職權來自於全體美國人,而不是部分(某一個或者幾個州的)美國人。因此單個或者幾個州並沒有權決定聯邦官員的任免或者聯邦職位的參選資格。
  2. 憲法修正案沒有也不會把決定聯邦職位候選人資格的大權賦予某一個或者幾個州,因為憲法的原則就是要保證美國聯邦政府完全獨立於各州的任何控制(guarantees ‘the entire independence of the General Government from any control by the respective States.’)。
  3. 憲法第 14 修正案中的(與這個案子無關的)其它條款,均體現了對州權的極大限制,比如州政府不能剝奪人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權利,也不能違背正當程式,拒絕平等保護,或剝奪男性居民的投票權。那麼,當這個修正案的一個條款賦予某個機構剝奪某人獲得聯邦職位的權利的時候,怎麼可能會把這樣的重要職權下放到州呢?(It would be incongruous to read this particular Amendment as granting the States the power—silently no less—to disqualify a candidate for federal office)
  4. 美國沒有讓州來執行憲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的傳統,也就是歷史上從來沒有州來使用這個條款剝奪某人獲得聯邦公職的先例。而同時,在憲法第 14 修正案被制定以後,有很多州剝奪個人獲得州內公職的案例。因此,州只能決定某人是否有資格就任州內公職,而沒有權利決定某人是否有資格就任聯邦公職,這是一個共識(general understanding)
  5. 由於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法律體系,比如有的州對於是否犯下了叛亂罪只要求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也就是大於 50% 的可能),而別的州則對定罪會有更高的要求,那麼同一個人的作為是否構成叛亂,在不同的州就會有不同判決。如果允許州來執行這個條款,結果就是混亂。
基於這些原因,最高法推翻了科羅拉多州的判決,川普可以出現在選票上。
推翻科羅拉多州的判決其實早在預料之中,但大家沒想到的是多數派大法官同時還認為能夠執行憲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的有且只有國會(Congress)。這一點是爭議所在,也是那些少數派法官們另外發表了自己的協同意見(concurring opinion)的原因。讓我們來看看少數派的兩份協同意見。
之前由川普任命的 Barrett 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比較簡單,她指出,她同意多數派關於州並沒有權利來執行憲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的權利,但是,她認為,最高法院這次不應該進一步限定聯邦立法機構(federal legislation,實際所指就是國會)是唯一有權來應用和執行這個憲法條款的機構。有意思的是,她接下來寫道:「在我的判斷中,現在不是以激烈的聲音放大分歧的時候。法庭在總統選舉的非常時期解決了一個政治上充滿爭議的問題。特別是在這種情況下,對法庭的評論應該降低事態的溫度,而不是加劇分歧。」 言下之意,她雖然對判決的一些內容有意見,但是考慮到即將到來的美國總統選舉充滿爭議,而且既然她對於最高法這次審理的主要判決還是認可的,所以就少說幾句算了。
而最高法的三位自由派(liberal)大法官則寫出了一份很長的協同意見來表達他們的觀點。他們同意多數派法官們關於州沒有權執行憲法 14 修正案第三款這個結論。他們的不同意見也同樣集中在這一次最高法不應該同時專門限定國會是唯一有權來執行這一條憲法條款的機構。跟 Barrett 大法官不同,這三位大法官們給出了詳細的論證,內容這裡不贅述,筆者想談一談他們為什麼這麼在乎這個 「國會是唯一有權執行憲法第 14 修正案第三款機構」 的判決。
關注美國政治的人可能知道,川普目前的呼聲很高,剛剛在超級星期二(super Tuesday)的共和黨初選中大獲全勝,筆者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共和黨另一位候選人 Nikki Haley 已經宣佈要退選了,因此今年的總統大選,應該還是川普對決拜登,是四年前的翻版。在此之前,拜登由於一系列政治經濟問題沒有處理好,比如通脹、烏克蘭、以色列、南部邊境等等,美國支援率相當低;而且他是歷史上年齡最大的尋求連任的總統,最近又有傳言說他認知能力有障礙。因此,一些民主黨成員和支持者一直希望能夠阻止川普參選,以保證拜登連任成功。川普也可能因此被以各種理由告上法庭,有說他 30 年前性侵的,有說他銀行貸款作假的,科羅拉多這個不允許他參選的判決也是其中之一。
雖然大家早就預測美國最高法院會駁回科羅拉多的判決,但是都沒有想到多數派大法官在意見裡面會同時指出國會是唯一能夠使用這個憲法條款的機構。民主黨裡面一些人之前的盤算有可能是,即使判定州法院沒有權使用這個條款來阻止川普參選,那麼還可以在聯邦法院系統再做起訴,然後獲得同樣的判決,川普就不能參選了,而且那個時間會很接近總統大選的日期,川普上訴到最高法院都來不及。
結果,最高法院多數派法官的意見,增加的這一條內容,完全打亂了前面的計劃,同時也將川普 「保送」 上了美國總統候選人的位置。有人會問,不是還有國會可以執行這個條款嗎?是的,但是國會要根據這個條款來剝奪總統候選人資格,需要有三分之二的議員贊成,按照目前兩院的情況,這是不可能發生的。
像上面提到的,今年大選還會是川普和拜登的對決,讓我們拭目以待今年 11 月的大選吧!
至於川普當選美國總統可能會怎樣影響美國移民政策,我們新未名律師事務所將另外具體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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