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蒙菲莎大學(Simon Fraser University)簡稱SFU。成立於1965年,位於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溫哥華市,SFU是北美一所綜合性公立研究型大學,其人機互動HCI、計算機科學和商科位居世界前列。學校要求每一位在校學生和科研人員都應當遵守並維護校園的學術誠信準則。任何違反學術誠信準則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01
西蒙菲莎大學
不誠信行為的定義
1. 抄襲:
未能使用準確的引用。沒有對引用的作品給予應有的承認,使該作者的勞動成果被貶低。
2. 提交共同完成的作業作為個人作業:
在未獲得導師許可的情況下,合作完成作業,被視為違反學術誠信行為。此外,未經授權獲取與考試相關的資訊被視為作弊行為;未經許可使用手機或其他裝置也是被嚴格禁止的。

3. 重複提交
同一份作業或論文(作弊):
學生不得在未經導師事先批准的情況下,重複提交同一篇論文、專案或其他作業。這種行為對班級中其他正在創作原創作品的同學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這種行為被視為學術不端。
4. 在考試中使用
未經授權的資源或共享資訊:
未經授權獲取與考試相關的資訊屬於作弊行為,線上考試期間,訪問網頁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手機或其他裝置是被禁止的。

5. 代寫作弊:
將購買或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作業作為自己的作品提交,是一種非常嚴重的學術誠信違規行為。
6. 偽造檔案(如醫生證明)
以謀取利益:
偽造檔案或以其他方式虛構事實以在課程中謀取利益,屬於違反學術誠信政策的嚴重行為。任何型別的檔案篡改都違反學術誠信政策,例如修改已批改的測試答案,或提交偽造檔案來解釋缺勤。
7. 從未經授權的來源
獲取考試資訊:
獲取未經授權的考試資料是嚴重的學術誠信違規行為。分享、出售或使用導師擁有版權的教學資料、考試或其他課程資料均為違規行為。此外,導師的課程材料(如PPT、講義、考試等)均受版權法保護,分享或出售這些材料是被嚴格禁止的。

02
西蒙菲莎大學
學術不誠信的處理流程
1. 課程內處理
當導師懷疑存在學術不誠信行為時,如果事件發生在課程中,該課程導師是第一階段的決策者。導師將給學生一次機會,與其會面討論該事件。如果導師認為證據表明學生更可能發生了學術不誠信行為,導師可以施加以下一種或多種處罰:
-
向學生髮出警告
-
要求學生重新完成作業
-
為作業打一個較低的分數
-
為作業打出“F”(不及格)的分數

2. 升級處理
如果學生存在先前違反學術誠信政策的記錄,或導師將案件上報至系主任,則該案件將由系主任或教務長稽核。若系主任/教務長髮現存在加重處罰的理由,他們可以施加以下一種或多種處罰:
-
向學生髮出正式譴責
-
給予一個比“FD”(學術紀律失敗)更輕的分數
-
給予“FD”(學術紀律失敗)的分數
如果系主任認為學術不誠信行為需要更嚴重的處罰,他們可以在施加上述處罰的同時,將案件提交至大學學生紀律委員會(UBSD),並建議實施更嚴重的處罰。如果學生希望對導師、系主任或教務長的事實認定提出異議,他們必須在收到導師、系主任或教務長通知後的三週內,向大學學生紀律委員會(UBSD)提出申訴。“FD”(學術紀律失敗)將顯示在學生的學術成績單上,並會在學生畢業後的兩年內保留在成績單上。

3. UBSD聽證流程
1)學生缺席聽證
如果學生因任何原因無法或不願參與UBSD聽證,協調員可以決定在沒有學生參與的情況下繼續聽證。
2)代表與支援人員
如果舉報人或被舉報人未在指定時間出席聽證會,審裁庭可以決定繼續進行或駁回投訴或審查。若因醫療或特殊原因無法出席,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UBSD秘書,並儘快向主席提供相關支援證明檔案。主席將決定該理由是否被接受,以及是否推遲聽證。

3)聽證過程中的在場與證人安排
雙方當事人有權在整個聽證過程中在場,但證人在作證前必須暫時離場。證據不需要在宣誓下提供,每方均有機會向任何證人提問。
4)案件處理程式
在大學官員提交的案件中,聽證會將首先聽取證據並確定案件事實。如果聽證會認定存在學術不誠信或不當行為,將進行第二次聽證以討論處罰建議(處罰聽證)。如果各方對案件事實達成一致,聽證會可直接討論處罰建議。聽證會的決策標準是“在可能性的基礎上證明”。

03
申訴
學生可以對案件事實及處罰的嚴厲程度提出申訴。申訴必須在導師、系主任或教務長髮出通知之日起的3周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學術不誠信報告的副本會儲存在教務處的保密資料庫中,僅在學生再次違反學術誠信時才會被查閱。該記錄不會出現在學生的學術成績單上。

1)學生可以基於以下理由,向參議院紀律申訴委員會(SCODA)提交書面上訴:
-
發生了足夠嚴重的程式性錯誤,可能影響了過程的公平性或改變了案件的結果
-
發生了足夠嚴重的事實性錯誤,可能改變了案件的結果
-
根據案件的所有情況,施加的處罰過重
-
出現了新的、重要的證據,儘管上訴方已盡力盡職調查,但在原審時未能提供此證據

2)SCODA聽證會:
SCODA聽證會必須是閉門進行的。只有在各方明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聽證會才可以對公眾開放。
如果上訴人未按時出席委員會會議,委員會可在沒有進一步通知的情況下,繼續進行上訴決定。如果因醫療或人道原因未能出席,必須立即通知秘書。主席將決定此類原因的可接受性,以及是否應推遲上訴。

3)SCODA決定
聽取上訴後,委員會可以做出以下決定:
-
支援學生,並作出自己的裁定或命令重新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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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學生,並調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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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學生,並作出自己的裁定或命令重新舉行聽證
-
反對學生,確認原始決定並維持不變

如果委員會認定對學生的紀律處分不應執行,大學必須採取措施,將學生恢復到上訴決定未作出之前的狀態。上訴決定必須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處罰決定人或機構以及校長,並附上理由。如果SCODA推薦撤銷學位,該建議必須提交給參議院處理。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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