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遺大量雜物買家索償$5000,賣方稱有免責條款審裁處這樣判

卑詩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近日就一宗房屋買賣糾紛作出了裁決,事件涉及上手住客留下一個積存了大批雜物的“爛攤子”,買家接手後須自行清理,賣方則聲稱合約上有相關的免責條款。
審裁處在網上公佈的裁決中描述,原告呈交的證據包括一些照片,顯示買家在接手該個物業時見到的景況。
審裁官鄭大衛(David Jiang,譯音)在裁決中稱:“我從這些資料中發現,以一般人的目光來看,上手住客可能是個囤積癖好者,我採用這個字眼並無不敬之意。”
舊租客在屋內和屋外遺下了大量個人物品,而且很多都很大和很重,包括一艘船艇、一輛拖車、後備車胎、石油氣罐、家俬、可能裝滿垃圾的垃圾袋、雪櫃和裡面的食物、一棵聖誕樹、鞋子和衣物、一臺健身機、建築材料,還有更多不勝數的雜物。
三名買家於2022年合購了該個物業,並計劃清拆建築物然後重新開發該幅地皮。
他們向審裁庭提出,要求賣方賠償5,000元,並指控對方未有履行買賣合約中須交付“空置物業”的條款。買家認為“空置”意味著必須清理房屋中的所有傢俱和雜物。
審裁處同意該物業實際上並非空置。鄭官表示:“我可毫不猶豫地得出結論,即使將車輛、船艇和輪胎移走,被告仍然違反了這項條款。照片顯示遺留在房屋內外的雜物數量相當多。”
賣方則辯稱,買賣合約中包含了“按當時狀況交付,不提供任何保證”(as-is with no warranties)的條款,因此他們毋須為清理舊住客遺下的垃圾而負上任何責任。
審裁處的裁決指,儘管合約中確實有上述條款,但這“不足以”免除賣方交付“空置”房屋的責任。因為“按當時狀況”所指的是電器和固定裝置之類的裝置,而非傢俱或雜物之類的可移動物件。
審裁處據此判賣方違約,勒令其向買家支付5,000元,作為垃圾清理費用的賠償,另須繳付175元堂費。
圖:pexels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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