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論|《唐探1900》熒幕背後:排華惡法的立廢與省思

作者 | 劉   倩 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 本科
        黃   亮 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 碩士
        周谷歌 復旦大學法學院 碩士
一審 | Ellen Chen 康奈爾大學 LL.M.
二審 | 鄧雅元 復旦大學法學院 本科
編輯 | 鄧子容 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 本科
lzzy    美國西北大學 LL.M.
責編 | 馬語謙 武漢理工大學 本科
《唐探1900》熒幕背後:
排華惡法的立廢與省思
 大年初一,《唐人街探案1900》的熱映讓我們的目光聚焦於一段被塵封的歷史。影片中,鐵路開通慶典儀式的黑白照片上,美國人與愛爾蘭人歡聚一堂,而為了鐵路建設付出無數血汗的華人勞工卻無影無蹤;法院內,白人法官、政治家與資本家們高坐堂上,而周潤發所飾演的白軒齡則孤身赴會,站在法庭中央,形成鮮明對比。當白軒齡在聽證會上擲地有聲地質問“Where is equality?”時,這句振聾發聵的詰問直擊人心,讓我們不禁深思:在那個自詡自由與平等的國度裡,華人的平等權利究竟何在?讓我們以此為起點,揭開《排華法案》背後的歷史真相與法律問題。
一、《排華法案》的主要內容
1882年《排華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是美國首部針對特定族裔的移民限制法案,由國會透過並由總統切斯特·阿瑟簽署。該法案標誌著美國移民政策從開放轉向限制,並反映了19世紀末對華工的種族歧視和經濟競爭。
19 世紀中葉,加利福尼亞興起淘金熱潮,跨大陸鐵路的建設專案也在同步推進,在此期間,大批中國勞工奔赴美國。他們在惡劣的工作環境中辛勤勞作,為美國經濟的騰飛注入了強大動力。但好景不長,隨著經濟形勢的起伏以及勞工市場競爭愈發激烈,一股排華的不良情緒開始在美國社會悄然擴散。白人勞工群體聯合部分政治勢力,將工作機會被搶佔歸因於華人勞工,使得社會矛盾日益尖銳。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臭名昭著的《排華法案》應運而生。這是美國曆史上唯一一個由聯邦透過的針對單一種族歧視性法案。
《排華法案》的核心條款如下:(1)禁止中國勞工入境:法案規定10年內禁止中國勞工(包括熟練與非熟練工人)進入美國,僅允許外交官、商人、教師、學生等特定群體例外。自法案透過 90 日後起,至 10 年後止,暫停華人勞工進入美國。期間,任何中國勞工不得前來美國,若在 90 天期滿後已在美國的中國勞工,也不得繼續留在美國。(2)禁止歸化入籍:所有華人移民被剝奪歸化為美國公民的權利,無論是否合法居留,導致他們無法享有選舉權等公民權益。凡有意把華工由外國港口,經由水路或陸路帶入美國者,均屬犯罪行為;其他華僑如無適當的證件,應一律予以驅逐出境。(3)拘留證明制度:已在美國的華人居民需向政府申請“居留證明”(類似身份檔案),未持有者可能被驅逐出境。此舉加強了對華人移民的監控與限制。(4)懲罰運載華人勞工的船隻船長:任何船隻的船長若明知故犯將中國勞工從外國港口或地方帶到美國境內並使其登陸,屬輕罪。一經定罪,每帶一名中國勞工,處 500 美元以下罰款,並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排華法案》還經歷了後續的強化與擴充套件:(1)1888年《斯科特法案》:禁止離開美國的華人(包括持返美證明者)重新入境,導致許多華人家庭永久分離。(2)1892年《基瑞法案》:將排華期限延長10年,並強制華人居民攜帶身份證明,否則面臨驅逐。(3)1902年法案:將禁令無限期延長,並擴充套件至美國海外領土。(4)1904年永久化:排華政策成為永久性法律,全面禁止中國勞工移民。不但華人勞工來美被完全禁止,就連排華法案中列明可以自由往來的教師、學生、商人、旅遊者和政府官員,來美時也受到多方阻撓和刁難。
《排華法案》的出臺,雖然表面上只針對中國勞工,但事實上構成了對所有華人的歧視,並在實際操作中使中國政府駐美外交人員感受到了強烈的侮辱[1]。
二、19世紀中後期美國排華浪潮:經濟危機、政治博弈與國際形勢下的華工困境
19世紀中後期,伴隨美國國內日趨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因勤勞且成本低廉而廣受歡迎的華人勞工,逐漸在美國社會各階層中成為被指責和排斥的目標。
1873年,美國爆發了嚴重的經濟危機,加州約30%的工人失業,舊金山更是聚集了1500名失業工人和12000名被鐵路公司解僱的華人。與此同時,華人移民潮達到頂峰,1870年至1875年間,超過8萬華人湧入美國,僅1873年就有2萬人入境。華人勞工因此被視為白人工人的競爭對手[2],成為搶奪白人工作機會的眾矢之的。
在經濟危機的陰影下,美國資產階級內部的民主黨和共和黨為爭奪選票,紛紛將矛頭指向華人勞工。共和黨放棄了一貫奉行的自由移民的政見,與民主黨一同支援排華政策,而民主黨則公開抨擊華工為“奴隸勞工”。華人勞工不僅成為白人工人的發洩物件,更淪為兩黨政治鬥爭的犧牲品。
與此同時,晚清中國內外交困,西北中俄邊境爆發穆斯林叛亂;在大西南,法國正入侵安南(今越南);東南沿海,日本趁機佔領琉球國(今琉球群島),儘管清政府對在美華工的悲慘境遇深感痛心,仍選擇以妥協和忍讓換取美國的國際聲援,導致在美華人完全陷入求助無門的困境。
(圖片來源於網路)
三、《排華法案》背後的不公:預設立場的調查與失靈的聽證制度
《排華法案》的出臺並非世俗所見那樣謬妄無稽,而是經過了看似嚴謹的專門調查論證。1876年,美國國會將這一重任委託給中國移民調查聯合特別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幾乎清一色為美國白人議員。隨後,一份長達1281頁、約66萬字的《調查中國移民問題的聯合特別委員會報告書》欲蓋彌彰,美國國會排華勢力企圖藉此將排華醜惡行徑正當化。
然而,這份看似詳盡的報告,其調查結果卻早已被預設。一方面,報告書的撰寫基於對華人的先入為主式偏見,而非客觀事實。委員會成員的種族構成決定了其視角的侷限性,他們未能超越自身的文化和社會背景,去公正地評估華人在美國社會中的角色和貢獻。另一方面,報告書在調查過程中,並未給予華人勞工任何自證清白的機會。那些曾為美國社會建設作出重大歷史貢獻的華人勞工,在直接關係到他們去留命運的法案調查與聽證中,竟無一席之地。
更令人唏噓的是形同虛設的聽證會辯論。美國國會聽證制度的法理基礎源於英國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一個人都有為他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3]。可事實上聽證會制度卻總是失靈。一方面,美國國會下設委員會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聽證,不受干涉;另一方面,即使舉行聽證會,也僅僅只是走個過場,尤其涉及種族有關問題上,利益受侵害的弱勢群體總是被迫“失聲”。
在《排華法案》的聽證會中,華人的參與被邊緣化到無足輕重的地步。他們沒有機會在直接關係到自身命運的辯論中發出聲音,更談不上為自己辯護和防衛。與此同時,持不同意見的議員也難以透過激烈的辯論和協商,對法案的制定產生實質性影響。這種“討價還價”的立法協商過程在《排華法案》的制定中幾乎不存在,進一步證明了聽證會制度的失靈。
《排華法案》聽證會辯論的荒謬性,揭示了美國國會聽證制度在實踐中的嚴重缺陷。它不僅未能保障受影響群體的辯護權利,也未能為不同意見的碰撞和協商提供平臺。這種制度性的不公,為《排華法案》的出臺提供了便利,也為美國曆史上其他基於種族偏見的立法開了先河。
(圖片來源於網路)
四、從平等保護原則到司法達爾文主義:19世紀末美國最高法院對華人權利的態度的轉變
在《排華法案》透過初期,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在面對涉及該法案的訴訟時,仍會援引《蒲安臣條約》[4]來限制《排華法案》的適用範圍。當時,法官們對《排華法案》生效後《蒲安臣條約》的法律效力存有分歧。一些秉持司法獨立精神、尊重憲法平等保護原則的法官,選擇藉助《蒲安臣條約》來對抗《排華法案》,並透過對其進行狹窄解釋,試圖維護華人的合法權益。這一時期的司法實踐表明,法官們在某種程度上仍試圖在法律的框架內為華人爭取公平對待。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構成發生了變化,尤其是保守派法官的數量逐漸增加,導致法院對《排華法案》的態度發生了顯著轉變。華人在法庭上的處境也隨之惡化。19世紀末,美國司法界和律師界對華工困境的態度日趨冷漠,這種態度的轉變不僅反映了當時社會的偏見,也揭示了盛行於司法領域的“司法達爾文主義”現象[5]。
“司法達爾文主義”是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經常奉行的一種理念,其核心思想是保護強者、壓制弱者。這一理念與當時美國社會廣泛流行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相呼應,強調“適者生存”的社會邏輯。在這一背景下,華人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顯然處於不利地位。加之“排華”成為當時美國社會的主流思潮,甚至演變為一種“政治正確”,聯邦最高法院逐漸不再願意為華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護。
相應地,法院在對華工案件的判決中,也呈現出明顯的法律形式主義傾向。法官們更多地關注“法律是什麼”(what the law is),而忽視了“法律應當是什麼”(what the law ought to be)。這種機械的法律適用方式,嚴重脫離了社會現實,導致華人在法律面前難以獲得實質性的公正。法官們不再考慮華人所處的社會環境和歷史背景,而是機械地適用《排華法案》,進一步加劇了華人的困境。
五、“後法優先原則”與《蒲安臣條約》效力的淡化:從法律視角看《排華法案》的優先適用
在國際法與國內法的衝突解決機制中,各國採取了不同的原則,例如國內法優先原則、條約與法律同等地位原則以及條約效力優越原則等。美國是採取“條約與法律同等地位原則”的典型國家,即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在法律效力上處於同等地位。然而,當兩者發生衝突時,美國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了一項重要的解決規則——“後法優先原則”(later-in-time rule 或 last-in-time rule)。[6]這一原則最早由1855年馬薩諸塞州巡迴上訴法院在“泰勒訴默頓案”中確立,其核心內容是:如果一項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衝突,法院將根據兩者的生效時間來判斷適用哪一項法律。若條約生效在後,則優先適用條約;若國內法生效在後,則優先適用國內法。
具體到《蒲安臣條約》與《排華法案》的衝突問題,《蒲安臣條約》於1868年7月28日簽訂並生效,而《排華法案》則於1882年5月6日生效。根據“後法優先原則”,生效在後的《排華法案》在效力上優先於《蒲安臣條約》。因此,儘管《蒲安臣條約》明確規定了中美兩國人民的自由移民權利和平等保護原則,但在《排華法案》生效後,其法律效力被大幅削弱,甚至被直接取代。
六、《排華法案》的廢除
 1943年9月,全美眾多美國華人團體和華人教會等走上街頭,支援中國抗戰,同時呼籲廢除《排華法案》。同年12月17日,美國國會透過《馬格努森法案》(Magnuson Act),正式廢除1882年《排華法案》及其後續一系列排華法律。該法案由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簽署生效,標誌著長達61年的系統性排華政策在法律層面終結。
廢除《排華法案》的歷史背景複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二戰期間的中美同盟關係起到了關鍵作用:反法西斯戰爭的需要促使美國與中國(中華民國)成為盟友,共同對抗日本。為了爭取中國的支援,美國需要改善對華形象,消除排華政策這一外交汙點。日本曾利用《排華法案》進行反美宣傳,指責美國對亞洲盟友的種族歧視。為了削弱敵方宣傳,美國不得不調整政策。羅斯福總統在1943年10月11日向國會發出的諮文中明確指出,廢除排華法可以改正這項歷史性錯誤,並消除日本人的歪曲宣傳。
中國國際地位的上升及其外交努力也為排華法案的終結提供了基本條件。中國人民在戰時表現出了強烈的愛國情懷和艱苦卓絕的勇氣,贏得了世界的普遍尊重。這一點也得到了美國國會的承認。
1942年中美商談訂立新約以廢除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他特權時,中國駐美大使魏道明向美國國務卿赫爾提出廢除《排華法案》,而1942—1943年宋美齡訪美則成為了美國廢除《排華法案》的最後一推。 
(2) 美國國內政治與輿論的變化推動了排華法案的廢除:20世紀40年代,美國社會對種族歧視的批評逐漸增多,尤其是二戰中反對納粹種族主義的思潮,促使人們反思國內的歧視政策。二戰期間,許多華裔美國人參軍或參與戰時生產,其忠誠與貢獻贏得了公眾的同情,削弱了排華政策的合法性。
(3) 外交策略與經濟利益成為廢除排華法案的重要考量:戰後,美國希望中國在國際秩序中成為親美力量,廢除排華法案被視為拉攏蔣介石政府的重要舉措,商界亦希望開啟中國市場,排華政策被視為阻礙經濟合作的障礙。
結語
美國對《排華法案》的反思與道歉歷經漫長過程,體現了社會對種族歧視的逐步清算。1986年,里根總統簽署《移民改革與控制法》[7]法案時,國會首次在附文中就《排華法案》正式道歉,承認其“與美國憲法精神相悖”。但該道歉未獨立成案,也未廣泛宣傳,更多是象徵性表態。2011-2012年國會兩院決議,在華人社群持續抗爭下,2011年10月參議院、2012年6月眾議院先後透過決議,明確對《排華法案》表達“深切遺憾”(regret),承認其基於種族歧視的本質,並強調“華人為美國發展作出不可替代的貢獻”。這是聯邦政府首次系統性反思排華歷史。
道歉的推動離不開華裔團體(如“華人平權行動”)的數十年遊說,他們將歷史傷痛轉化為了一場場政治行動,為爭取平等權利奠定了重要基礎。儘管最終的道歉缺乏實際賠償,且未能徹底否定其他排亞政策(如《1924年移民法》),但這一事件無疑成為少數族裔爭取平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研究價值。
註釋:
[1]黃智虎. 美國《排華法案》的興廢與中美外交關係 [J]. 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 2013, (03): 97-111.
[2]人數統計資料參見戴超武:《美國移民政策與亞洲移民》,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頁。
[3]參見陳晗:《美國國會的立法聽證》,載《中國人大》2004年第12期。
[4]《蒲安城條約》,又稱《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約》,是1868年7月28日由清朝全權特使蒲安臣和美國國務卿西華德(William Henry Seward)在天津簽訂的條約。該條約以西方國際法的形式確立了兩國的對等地位,主要內容包括:中國保留對外國人居住地段的徵用權;中國有權在美國派駐領事,享有與英俄駐美領事相同的特權與豁免權;兩國公民在對方境內免受宗教迫害;兩國政府尊重移民自由;兩國公民可在對方境內求學並享有最惠國待遇;美國政府承諾不干涉中國內政,在鐵路、電報等建設專案上尊重中國的自主權等。該條約推動了中國向美國派遣留學生,並促進了中國勞工移民美國。
[5]張肖肖.聯邦最高法院與美國排華法案(1882-1912)[D].山東大學,2018.
[6]林穎毅.論條約與國內法衝突的解決——以美國“後法優先原則”為背景[J].知識經濟,2010,(05):21-22.DOI:10.15880/j.cnki.zsjj.2010.05.003.
[7]1986 年裡根總統簽署的《移民改革與控制法》(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IRCA),旨在解決當時的移民問題,重塑移民管理體系。該法案核心內容有三方面:一是僱主責任,禁止僱主明知故犯僱傭無合法工作許可的移民,建立就業核查制度;二是移民合法化,為 1982 年 1 月 1 日前非法入境且持續居留的外籍人士提供臨時居民身份申請通道,滿足條件者可再申請永久居民身份;三是強化移民執法,增加執法資源,加快驅逐非法入境者程式 ,規範臨時農業勞工簽證條款。
參考文獻:
[1]楊博.美國《排華法案》立法調查中的話語政治[J].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8,(05):125-135.
[2]林穎毅.論條約與國內法衝突的解決——以美國“後法優先原則”為背景[J].知識經濟,2010,(05):21-22.DOI:10.15880/j.cnki.zsjj.2010.05.003.
[3]張肖肖.聯邦最高法院與美國排華法案(1882-1912)[D].山東大學,2018.
[4]陳晗.美國國會的立法聽證[J].中國人大,2004,(12):51-52.
[5]鄒奕.排華法案的憲法爭議——美國排華判例中“國會全權”原則檢討[J].環球法律評論,2013,35(05):132-150.
[6]黃智虎.美國《排華法案》的興廢與中美外交關係[J].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13,(03):97-111.
[7]戴超武.美國移民政策與亞洲移民[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