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溫哥華港灣
(微信ID:bcbaynews)
卑詩省一名聯排別墅屋主因在陽臺上頻繁使用吸塵器被罰款8200加元,但目前他已贏得與物業管理方的訴訟。


根據裁決書,屋主胡一飛(Yi-Fei Hu,音譯)對這筆罰款提出異議,認為罰款無效,因為鄰居的多次投訴沒有經過適當調查,而且他的商用吸塵器所產生的噪音也沒有被證實是不合理的。
胡先生所住的小區由地面兩層的聯排別墅和一棟相鄰的10層高樓組成。最初的投訴來自高樓六樓的一位鄰居,其住宅正好俯瞰胡的聯排別墅。
在接下來的三週裡,又有五起投訴陸續提交,均指稱胡幾乎每天使用吸塵器,有時長達數小時。
隨後一年內,投訴持續不斷,小區物業委員會(strata council)向胡發出警告信,並最終以違反噪音規定、製造擾民噪音為由對其處以罰款。
仲裁庭成員J·加思·坎佈雷(J. Garth Cambrey)解釋道,該法規定義的“滋擾”是指對他人使用和享受其房產的“不合理干擾”,達到“普通人無法容忍”的程度。裁決指出,僅憑鄰居的“主觀”投訴,無法證明噪音不合理。
坎佈雷指出,物業委員會有責任對投訴進行合理調查,但該責任在本案中並未履行。
他寫道:“我承認胡先生似乎在多天時間裡長時間使用吸塵器來清潔屬於有限公共財產的陽臺和露臺。”
“然而,證據表明,物業委員會並未對陽臺或露臺進行任何檢查,也未確定噪音是否不合理。”
根據裁決,若要充分證明噪音不合理,需要提供諸如分貝記錄或專家報告等證據。
“我認定吸塵器的實際噪音水平並未得到證實,”坎佈雷寫道。
“需要明確的是,我並不是認為吸塵器的噪音是合理的。我的結論是,物業委員會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該噪音是不合理的。物業有義務持續執行其附例(bylaw),因此我的裁決不應被解讀為無限制地批准胡先生在陽臺和露臺使用吸塵器。”
物業方面還提起了反訴,請求法庭下令限制胡先生每天只能在上午10點到下午5點之間使用吸塵器,每次不得超過5分鐘。但由於仲裁庭認為違規行為並未被證實,坎佈雷拒絕批准該請求。
最終,除撤銷8200加元的罰款外,物業還被命令向胡支付225加元的仲裁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