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公安局
晉公法[2025]265號
關於撤銷晉公(梅嶺)行罰決字[2025]00047號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
被處罰人鄧慶高,男,漢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122198502*****,碩士研究生,工作單位:福建信恩行律師事務所,戶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生米鎮****,現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2025年1月19日,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作出“晉公(梅嶺)行罰決字[2025]0004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毆打他人行為對鄧慶高處行政拘留三日並處罰款五百元。
現因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且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節特別輕微,我局決定撤銷“晉公(梅嶺)行罰決字[2025] 0004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江市公安局
2025年7月4日

隨後,鄧慶高律師也撤回了對晉江公安和晉江市市政府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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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
2025年1月10日,廈門鄧慶高律師代理一起案件時,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仗義執言,而對方位於旁聽席上的親屬,在法庭內公然向依法履職的鄧律師豎中指,並衝到審判區上的代理席上扇鄧律師耳光,鄧律師本能作出自衛還擊,手指觸碰對方額頭。幾天後對方報警,梅嶺派出所調查後出具了處罰告知書,認定鄧律師毆打他人擬拘留五日,把對律師豎中指扇耳光的加害人認定為“被害人”。
2025年1月20日,廈門鄧慶高律師收到晉江市公安局處罰決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並處罰款五百元,而晉江公安對向鄧律師豎中指+扇耳光的吳某某,僅僅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鄧律師稱,黑白不能顛倒,善惡不能不分,其誓將維權到底。
2025年5月28日,一場備受律師界關注的案件,在福建泉州洛江法院進行。原告是廈門的鄧慶高律師,被告是晉江市公安局及晉江市政府。這本是兩起案件:鄧慶高律師與晉江市公安局行政罰款糾紛案、鄧慶高律師與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政府行政拘留與行政複議案,兩案合併審理。目前,該案庭審已經結束。
此案也被律師們稱之為“2025行拘律師第一案”。這起案件之所以備受關注,不僅因為事涉律師在法庭上被旁聽人員侵犯,更因為涉及司法秩序應由公安或是法院哪家管轄的問題。
以上影片來源於鄧慶高律師的微博
案件發生後,鄧慶高律師向廈門律協提出維權申請,要求律協維護其合法權利。廈門律協瞭解案情後,給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公安局梅嶺派出所出具了《關於對鄧慶高律師行政處罰的法律分析意見函》。
全文如下:
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公安局梅嶺派出所:
日前,本會收到會員鄧慶高律師維權申請,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利。經詢問,鄧慶高律師稱其在貴單位轄區青陽法庭休庭籤筆錄期間與對方當事人家屬發生口頭衝突並上升到肢體接觸。責單位調查後,擬對鄧慶高律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並處五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0日,本會會員權利保障工作委員會代表到貴單位瞭解上述行政案件的調查過程,並查看了案涉監控影片。從瞭解的情況看,案發過程如下:
2024年11月12日庭審休庭期間,鄧慶高律師位於原告席訴訟代理人位置,被告的母親吳某位於被告席附近的旁聽席,二人在休庭期間發生語言衝突,隨後吳某從旁聽席步入審判區並走到原告席桌子對面,期間鄧慶高律師起身用手指向吳某,吳某在走到鄧慶高律師對面後,伸出中指,揮向鄧慶高律師,中指劃過鄧慶高律師臉頰,鄧慶高律師偏頭躲閃,左手作出格擋動作,右手反手揮向吳某,指尖劃過吳某臉頰,之後二人被法庭其他參與人員勸阻開,未發生進一步肢體衝突。鄧慶高律師隨後主動到貴單位陳述了上述衝突過程。
根據上述監控影片體現過程及貴單位出具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記載情況,結合貴單位反饋的調查情況,本協會建議,根據本案情況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對鄧慶高律師不予行政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因吳某先對鄧慶高律師實施挑釁並作出打人動作在先而引發的糾紛,鄧慶高律師的動作在當時的情景下是一種應激反應,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故意毆打他人的行為,不宜進行治安處罰。
首先,從法庭監控影片可以看出,從吳某走到鄧慶高律師面前突然揮出中指到鄧慶高律師躲閃並抬手反抗期間時間極短,對於一個普通人來說上述動作屬於連貫無中止的持續動作,符合一般人在緊急情況下作出應激反應的特點,不宜認定鄧慶高律師具有毆打他人的故意。
其次,影片顯示鄧慶高律師在左手作出格擋動作後右手是以反手方式揮向吳某額面部,該動作並非正常的掌摑動作,同時,考慮到鄧慶高律師在拾手之前為站立姿勢、頭部向左躲閃吳某的中指揮舞動作之情形,本協會認為,鄧慶高律師揮手係為了防止吳某可能的二次侵害。
第三,即使認為鄧慶高律師右手動作系侵害性動作,根據該監控影片,在雙方後續被拉開時能夠看出吳某在被勸阻時仍然情緒激動,意圖對鄧慶高律師繼續進行侵害,該情節符合公安部《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鄧慶高律師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二、即便鄧慶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但鄧慶高律師的動作並未造成對方身體傷害,情節特別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其在案發後也主動到貴單位陳述了案件過程,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一)、(四)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對鄧慶高律師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貴單位的調查結果,鄧慶高律師的行為未對吳某造成傷害後果,且系對吳某揮手動作的應激反應,沒有任何進一步的傷害動作,案發後又主動到貴單位陳述案件經過,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四)項之規定。本會認為,只要符合《治安管理處理法》第十九條任一規定,都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但鄧慶高的行為,符合兩條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且系相對人過錯在先,故對其行為不予處罰更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精神。這樣才能更好地區分單一減輕、處罰情節與多個減輕、處罰情況。
綜上,經研判本案案發全過程,綜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協會認為,鄧慶高律師之行為尚處於人體應激反應界限內,不應對其反抗行為過於苛求,要求其違反生理反應進行剋制,不宜認定為毆打他人;在鄧慶高律師反抗後,吳某仍意圖對鄧慶高律師實施侵害行為,根據公安部規定應當認定鄧慶高律師的反抗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即便認定該行為屬於毆打,鄧慶高律師之行為同時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兩個情節,亦符合行政處罰法關於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故不宜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特別是行政拘留決定。因此,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廈門市律師協會章程》之規定,本會建議貴單位對鄧慶高律師的行為不子行政處罰,以充分保障律師出庭期間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以上分析,供貴單位參考,如蒙採納,萬分感謝!
廈門市律師協會
2025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