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王婧雨
來源 | 智合研究院
服務於英國律所併購的法律服務商Acquira Professional Services釋出白皮書顯示,2024年英國法律行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達到創紀錄的5.34億英鎊,幾乎相當於前四年的總投資額。得益於英國的資本儲備與自由化的法律服務市場,透過私募股權支援的收購小型律所的事件增加,英國律所的併購市場充滿活力——2024年的併購數量超過150家,且預計未來一年將更加活躍。
哪些律所被資本盯上了?
歐洲的私募股權公司Inflexion對英國律所投資總額的貢獻最大,在2019年至2024年期間投資了4.5億英鎊,旗下同時擁有DWF和Movera。其中,英國上市律所DWF在18個國家的30個辦事處擁有約4000名員工,Inflexion於2023年完成了該所的私有化。而Movera專注於數字化合規、資料安全和併購,收購併重新命名了幾家法律服務公司,自2019年起在Inflexion的支援下,已成為英國領先的房地產和再抵押產權轉讓服務提供商。
2024年9月,全球投資公司Investcorp從另一家投資公司Livingbridge手中收購了英國最大的家事律所Stowe Family Law。該所成立於1982年,總部位於利茲,該所業務範圍涵蓋離婚、財務結算、兒童法、調解、婚前協議、收養和國際家庭法等領域,在過去兩年中規模翻了一番以上,現在在英國90個地點運營,近400名員工。
2024年10月,英國投資機構Horizon Capital希望透過收購區域性律所,建立一個英國全國領先的法律服務平臺。為此,該投資機構成功完成對位於英格蘭中部地區、處於快速發展階段的律所FBC Manby Bowdler的收購,並注資3000萬英鎊成立Adeptio Law Group法律服務平臺。FBC Manby Bowdler成為該平臺創始成員,後續此投資機構將持續推動更多律所納入該法律服務平臺。
2024年12月,英國中端市場私募股權公司CBPE宣佈對英國律所Horwich Farrelly(HF)進行重大戰略投資,HF成立於1969年,在保險和商業業務領域領先,2021年從合夥制轉型為公司制。

2025年2月,由私募股權機構Blixt Group於2021年創立的法律服務集團Lawfront宣佈收購位於英格蘭的律所Brachers。在投資機構的支援下,Lawfront一直在積極收購英國的律師事務所,以建立一個高質量、一體化的全國性法律服務平臺,已經擁有Brachers、Farleys、Fisher Jones Greenwood、Nelsons和Slater Heelis多個律所品牌。
2025年5月20日,Lawfront再次宣佈,收購英國老牌律所Trethowans。這是Lawfront迄今為止單筆規模最大的收購,這不僅是其第十三次律所收購動作,更是第六次針對大型區域性律所的收購。交易完成後,該法律服務集團有望在2025年衝擊1.5億英鎊的收入目標,並躋身英國前50名。
投資機構想來分律所一杯羹?
近期的案例,尤其是在英國,似乎證明了私募股權機構投資律所是一個新興的趨勢。英國相關從業者在探討此趨勢時表示:智慧製造和醫療保健領域已經多年來飽和,私募股權投資者正在尋找新的投資領域。律師事務所恰恰滿足了他們的需求:擴張的市場空間、持續性收入、穩固的客戶關係以及充足的運營改進空間。
市場規模上,《TheCityUK 2024年法律服務評估》報告顯示,預計到2027年,全球法律服務市場規模將達到9500億美元。而那些管理良好的律所通常擁有著不錯的利潤率和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其中,全球頂級律所的利潤率更是超過40%,每位合夥人的利潤高達數百萬美元。
從市場分佈來看,大型國際律師事務所之外的法律市場高度分散,存在透過投資整合將區域性律所打造成全國規模化律所的整合機會。再加上大多數律師事務所沉迷於搭建法律服務平臺,在收入增長、業務整合和效率提升上都存在著尚未被開發的潛力,使法律服務行業在投資機構眼中極具吸引力。

同時,數字化轉型也是推動著部分律所開始接受投資機構的又一因素。在競爭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中,律所正尋求擴大其業務的方式。透過私募股權投資者提供的資金注入,使律所能夠建立數字化業務體系,並推出數字化所需的變革,以提升運營效率並積極迎接變化——這其實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同時私募股權的此類投資策略在相似的專業服務領域的成功應用,也推動了投資機構對律師事務所投資的關注。英國律所Macfarlanes的合夥人Jessica Adam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有利的市場條件可能會推動律所對資本的需求。當我們看到私募股權投資於會計師事務所(三年的時間內,私募股權機構已經收購了全球前26家會計師事務所中5家的股份),且投資機構實現了成功退出。這或許讓一些律所乃至有意投資律所的私募股權機構,對投資的可行性充滿信心。”
理想很豐滿,現實有監管
實際上,私募股權投資律所的趨勢仍處於萌芽階段,儘管近年來在英國、歐洲、澳洲頻發,但這些投資機構在法律服務市場的投資事件,無論是相對於整個法律服務市場規模,還是相對於整個投融資市場的來說,都只是冰山一角。
這些已發生事件大多集中於英國、澳洲等地,其法律服務市場具備更自由的發展空間。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洲於2001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職業法》首次允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律所。而英國於2007年生效實施的《法律服務法》中首創ABS(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允許律師和非律師在一起工作,提供法律和其他服務。
對於其他地區來說,並非投資機構沒有意向參與,而是大多數國家對律所的非律師所有權都存在限制,這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律師事務所的最大障礙之一。
美國律師協會(ABA)明確表示,禁止律所的非律師所有權,禁止非律師人士分享律師費或持有律師事務所的權益。旨在保護律師的獨立性,確保律師對客戶的義務始終高於一切。
目前來看,美國大多數州仍遵守這一規定,僅部分州在規則上出現了些許鬆動。2020年,亞利桑那州宣佈取消對非律師擁有律師事務所的限制,ABS被允許從事法律服務。猶他州也提出為非律師實體提供在受監管的環境中執業的機會。2024年12月,華盛頓州宣佈為期十年的試點計劃,放寬對線上或非傳統模式提供法律服務的限制,並衡量人們是否能夠更容易獲得法律服務,以此評估是否將永久保留改革措施。
今年3月,畢馬威宣佈獲得亞利桑那州ABS律所的運營批准,旨在透過與其他州的律所、擁有全國各地律師資源的公司合作,共同提供諮詢服務、開展推薦業務或建立合作關係,以擴充套件跨司法管轄區建立全國業務。而在亞利桑那州註冊的ABS律所已達到上百家,其中幾家有同樣想法的律所都得到了私募股權的支援。
但這種模式目前仍然飽受爭議。針對亞利桑那州出現的新型律所,加利福尼亞州在上個月通過了一項法案,將禁止該州的任何律師與非律師部分擁有的律師事務所分享律師費。發起這項立法的加州消費者律師協會(Consumer Attorneys of California)執行長Nancy Drabble表示:“亞利桑那州的法律被濫用,破壞了長期存在的重要法律慣例。我們在亞利桑那州看到的只是為私募股權和大型經濟實體提供了擁有業務的機會,但這不是加州支援的政策目標。”

具體來說,大多數監管都要求保持律師的獨立性,爭議點主要集中在其中的職業道德與利益衝突:律師事務所的首要職責是維護客戶的利益,而私募股權機構的主要目標是追求投資回報最大化。如何平衡這兩者,確保律師的專業判斷不受外部投資者的影響,是私募股權投資律師事務所面臨的重要挑戰。
另外,美國的一些投資者和律所也正嘗試透過其他途徑推動投資事件的發生。一些律所透過在科技或諮詢領域成立附屬公司,私募股權可以投資這些公司間接投資律所。還有律所透過建立管理公司主體作為運營核心,但不涉及法律業務,透過此類主體實現向投資機構的融資。
與合夥制存在衝突
合夥模式是也投資機構進入法律服務領域的一大障礙。律所的合夥模式強調共同所有權和決策權,這與私募股權所青睞的集中控制存在根本性衝突。相關投資人士表示,具有公司結構的另類商業模式比傳統的合夥企業更有吸引力。對於傳統的合夥制律所來說,他們更適合債務融資,而不是股權融資。
在合夥制模式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通常不願意放棄對律所的控制權和決策權。而私募股權機構通常希望在投資後能夠參與到事務所的管理和戰略決策中,這也會引發雙方的矛盾。
從利潤分配來說,傳統的律師事務所合夥模式通常將大部分利潤分配給合夥人,用於再投資的資金較少。私募股權機構的介入可能會改變利潤分配方式,以滿足其投資回報的要求,這可能會影響現有合夥人的收入,因此大部分合夥人可能並不願意改變現狀。
並且,私募股權機構的介入可能會帶來更強的商業化和效率導向,這可能與律師事務所的傳統文化產生衝突,影響律師的歸屬感和事務所的凝聚力。雖然私募股權的動機之一是提升律師事務所的運營效率,但法律服務更依賴律師個人的特性決定了其效率提升可能面臨獨特的挑戰。
對於合夥制律所來說,引入投資機構帶來的是顛覆性改變。但現在,大多數律所還沒有做好準備。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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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婧雨
智合研究院中級研究員,關注律所動態及業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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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globallegalpost:PE investment in UK legal sector hits record high,by Victoria Basham
[2]ALM: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in UK Law Firms Rises to Over £500 Million in 2024,by Louis Altmann
[3]ALM:Is It Time for Large UK Law Firms to Take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by Molly G Smith
[4]ALM:Private Equity’s Law Firm Gamble: Disrupting the Partnership Model,by David Morley
[5]ALM:Private Equity Has Its Eye on US Law Firms,by Cecy Graf
[6]Financial Times:Push by private equity and Big Four into law sparks California backlash,by Stephen Foley
[7]智合:律所上市啟示錄:探路十餘載,真的讓合夥制過時了?作者:金貽龍
[8]智合:頻頻劍指法律行業,“四大”其實水土不服?作者:吳夢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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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