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買房時不符按揭資格將產權登記兒子名下麻煩來了

有納稅人因父母在買房時不符合按揭資格,因此將其登記在納稅人的名下,但此人在父母過世後聲稱自己是房東,父母只是租戶,並在報稅時就便宜出租遭受的“租金損失”以及與家人爭產發生的法律費用,要求稅務抵免。法官經抽絲剝繭還原真相,最終駁回減稅申請。
據CIBC稅務和遺產規劃董事總經理Jamie Golombek為Postmedai撰文指,在加拿大稅務法院(Tax Court of Canada)審理的一宗案件中,涉事納稅人搬走父母的傢俱和個人物品,打算對整個房產進行清潔和粉刷,以便出租給新租戶。但他的兄弟姐妹與之發生了衝突,兄弟姐妹認為,該房產是他們的父母於1996年購買,屬於他們母親遺產的一部分。但由於其父母在買房時不符合按揭資格,因此將其登記在納稅人的名下。
稅務法庭面臨的問題是,納稅人是否可以扣除2020年和2021年納稅年度的租金損失和法律費用?納稅人在庭上作證說,1996年他向父母收取的租金“反映了當時類似房產的市場價格”,儘管他承認這“剛好夠支付按揭和地稅”。他還承認,他實際上並沒有獲利,而且多年來一直存在租金損失。從1996年到2016年,他從未漲過房租,父親過世後,他是“出於同情”才未向母親收取任何房租。
法官援引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2年的開創性案例,該案例推翻了舊的“合理預期利潤測試”,並裁定,如果某項活動完全以商業方式進行,不涉及個人因素,則納稅人應被允許扣除與該活動相關的費用,即使該活動造成了損失。
然而,在本案中,法官並不相信納稅人真的有意從該房產中獲利。首先,他的租戶,也就是他的父母,與納稅人的關係並不密切。第二,從1996年到2016年的二十多年間,房租從未漲過,而且在他父親去世後的四年裡,他也沒有向母親收取房租。因此,法官推斷,納稅人與其父母之間的“真正安排”,其實只是為了確保支付按揭和地稅,而不是透過出租房產獲利。
法官由此得出結論,納稅人在審查的納稅年度內,並沒有來自商業或房產收入來源,因此無權索償租金損失。
此外,納稅人因登記“等候訴訟證書”(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CPL)而產生了近12萬的法律費用,他試圖在2020年和2021年的納稅申報表中扣除這筆費用。
但法官援引了《入息稅法》(Tax Act),按規定,納稅人可以抵扣為賺取利潤而產生的費用,但有各種限制,其中一項是,“除非是為了從業務或財產中獲得或產生收入而進行或產生的抵扣”,而法官此前已經判定該房產沒有收入來源,因此法律費用不能抵扣。
法官續指,即使有收入來源,稅法也禁止抵扣“個人或生活開支”。由於該名納稅人實際上是為其母親代管其房產,因此他因“類似遺產訴訟”的家庭糾紛而產生法律費用,屬於個人開支,與收入來源無關,不能在稅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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