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有權進宗教場所嗎?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諮詢筆者——孩子是否有權進入宗教場所。
為儘量通俗易懂地闡明“孩子有權進宗教場所”,筆者試以“教堂”為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提煉出下述理由,供大家參考——
1、孩子是指 18 週歲以下的任何人,即未成年人。本文所說的“未成年人”基本指 18 週歲以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1)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權,包括進教堂瞭解或尋求宗教信仰的自由。
3)未成年人是公民,理所當然享有進教堂瞭解或尋求宗教信仰的自由。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保護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為其進教堂提供方便,而不得以“宗教與教育分離”為由禁止或干預。[1]
(參《憲法》第 333436 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2—4 條)
2、國家尊重和保障的人權包括宗教信仰自由。
1)基於“政教分離”原則,國家不得透過法律定義“宗教”或干預宗教組織的教義、教規及傳統慣例。
2)沒有任何法律授權任何國家機關特別禁止(父母帶)未成年人進教堂或寺廟這類場所。
(參《憲法》第 33 條第 款、第 36 條)
3、未成年人是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包括進教堂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侵犯。
(參《憲法》第 37 條)
4、未成年人是民事主體中的自然人,受私法自治原則保護。
(參《民法典》第 13 條)
A. 父母作為 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負有對子女照顧、教養的首要責任;其監護權包括帶子女進入教堂的自由。任何個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此不得干預或侵犯。(參《民法典》第 2023261068 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716 條)
B.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父母支援或未明確反對的前提下,一般享有自己決定何時何地進入哪一個教堂的自由。(參《民法典》第 1923 條)
C. 年滿 16 週歲不滿 18 週歲的未成年人,若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享有自己決定何時何地進入哪一個教堂的自由。(參《民法典》第 18 條第 款)
5、教堂或寺廟(組織)同樣享有憲法認可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教堂或寺廟禁止未成年人進入,否則構成對教堂或寺廟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
(參《憲法》第 36 條)
6、教堂或寺廟(組織)是民事主體。[2]“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參《民法典》第 130 條)因此,教堂(負責人)享有自主決定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宗教場所的權利。
同時,在一般情況下,按照平等原則,教堂(負責人)承擔平等對待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義務。換言之,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允許成年人卻拒絕未成年人進入教堂的作法,構成對未成年人的歧視。(參《憲法》第 33 條第 款)
7、一般情況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以行政管理上的理由如“未登記”“未備案”、也不得以模糊不清的理由如上級要求或擾亂秩序,干預或阻止未成年人進入教堂。
除非存在法律明確規定,並有初步證據證實具體且重大的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已受到急迫威脅或侵害(如涉及的宗教活動鼓吹或唆使實施暴力犯罪行為),並經法定程式,國家機關才能根據法律授權遵循“比例原則”採取相應行為,如阻止或防止任何人參與此類宗教(組織)活動,包括未成年人進入宗教場所。(參《刑法》第 120 條)
否則,任何人若實施了侵犯未成年人或父母領孩子進入教堂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及其民事權利的行為,輕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參《民法典》第 1167 條),重則涉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參《刑法》第 251 條)。
最後想表達的是:未成年人進教堂或寺廟,百年來已是司空見慣。如今卻要來論證這種現象合法,不知是法治的榮耀還是悲哀。
(注:該短文在修改過程中,徵求了資深小學教師、憲法學、民法學學者及律師的意見。筆者以不提名的方式對上述友人表示感謝。不過,文責自負。)
[1]參曹志:《為未成年人進宗教場所辯護》,普世社會科學研究網,刊登日期:2018514日,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8679(該網站已被封禁)
[2]從實證法而言,這裡的“教堂”僅指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包括“臨時宗教活動場所”。然而,從自然法而言,宗教場所,不論是否登記,不論是否法人,皆為民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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