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上市公司利益輸送驚天內幕曝光!銷售總監與“小三”設立的公司成代理商,參保人員為0,法人代表還是其表妹→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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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漢儀股份、徐建剛及上海魯門之間的關係,在隱匿多年後被外界所察覺,緣於一場牽扯各方的訴訟。
作者 | 第一財經 蔡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一則判決書將漢儀股份(301270.SZ)與代理商的矛盾置於臺前,也揭示了漢儀股份在業務模式、公司治理上的種種內幕。
據判決書,時任公司銷售總監徐建剛與婚外情人設立公司成為字型檔授權業務的代理商。而在上市輔導期,漢儀股份董事長謝立群疑似指示徐建剛將該代理商業務暫停,以降低其排名,並透過“改發票”等操作規避中介機構稽核。
有法律人士對第一財經指出,漢儀股份的做法已構成違法違規。但漢儀股份方面則告訴第一財經,判決書中部分內容存在“斷章取義”,公司已回覆深交所和北京證監局對相關問題的詢問,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的再審申請。
代理商排名與關聯關係爭議
漢儀股份成立於1993年,是國內字型設計行業頭部公司,開發設計的多款字型被企業和個人廣泛使用。2022年8月,漢儀股份登陸創業板,成為A股首家字型檔類上市公司。
從產業鏈看,字型檔公司的上游是設計公司、字型作者、設計師還有版權服務商等,下游是企業、政府和事業單位和個人使用者等。從收入情況看,字型檔軟體授權業務在漢儀股份收入來源中佔比過半,以本案主要涉及的年份2019年為例,字型檔軟體授權業務收入為1.23億元,佔主營業務收入的58.02%。字型檔軟體授權業務中,公司自有的直銷團隊收入佔比為13.22%,外部版權服務商收入佔比75.61%。
漢儀股份字型檔軟體授權業務收入構成
2019年1月1日,漢儀股份與上海魯門資訊諮詢中心(下稱“上海魯門”)簽訂《合作協議書》,上海魯門成為漢儀字型檔產品的代理商。
上海魯門成立於2018年8月,出資額100萬元,出資人為甘子赫,參保人員為0。後來的庭審資訊顯示,甘子赫為徐建剛的表妹,係為徐代持股份,上海魯門負責人郭某則為徐建剛婚外情人。徐建剛時任漢儀股份北京區域銷售總監,同時是漢儀股份第一大股東的股東。
2019年9月漢儀股份完成股改,10月中介機構進場審計,漢儀股份方面開始意識到上海魯門身份的敏感性。
判決書顯示,2019年11月21日,謝立群向徐建剛傳送微信訊息稱:“上海那家公司後面儘量少做生意,他們排名要往後走,儘量不在前10,能轉直銷就轉,也許你還有救。”“能不查這個代理商最好,這樣你還有救,否則你肯定會暴露出來”。11月22日,謝立群稱:“上海那邊上個月開票能改的全改了,後面兩個月不要有,並且大部分能儘量歸直銷,把他們排在前10之外,增加你直銷屬性,看能不能不查你,這是現在唯一的辦法,中介機構是根據財務資料來排的,魯門現在排第七,後面兩個月做控制,有可能不在前10。”
謝立群所稱的“上海那家公司”“上海那邊”等均指上海魯門。
上海魯門向法庭提交的謝立群與徐建剛的通話錄音顯示,謝立群以上海魯門涉嫌與徐建剛利益輸送,會影響漢儀股份上市為由,要求徐建剛將訂單轉到其他代理商或重新註冊新公司。
2019年正在漢儀股份IPO過程中必須披露的“三年一期”之內,此報告期內,有關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資料、上下游主要合作方、重要關聯關係等都必須如實披露。
漢儀股份招股說明書中並未提到上海魯門。同時,漢儀股份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前五大版權服務商,上海魯門並未出現在這個名單之中。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孫宇昊對第一財經表示,發行人需完整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上海魯門作為漢儀字型檔產品的代理商,若其實際控制人與漢儀股份高管存在關聯關係,屬於必須披露的關聯交易。漢儀股份未在招股書中披露上海魯門的歷史交易,可能構成重大遺漏。透過註冊新主體轉移業務以及人為降低上海魯門交易排名,屬於典型的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目的是規避監管審查。此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關於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謝立群作為董事長指示徐某“避免上海魯門進入前十大代理商”“轉直銷或註冊新主體”,本質是透過人為調整交易結構掩蓋關聯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若該行為影響發行條件,可能觸犯欺詐發行證券罪。此外,漢儀股份未能有效識別代理商關聯關係,暴露其存在內控制度缺陷,違反《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要求。內控有效性是IPO稽核的重點,存在此類問題可能導致上市申請被否或者後續監管處罰。
漢儀股份則對第一財經表示,徐建剛只是公司中層員工,無論是他的身份還是上海魯門的銷售金額,均不在資訊披露的範圍之內。當時中介機構核查後也並未發現徐建剛和上海魯門的關聯關係。“公司啟動IPO以來從來沒有把徐建剛這個級別的人當做董監高的標準去披露,無論在什麼時候都沒有,因為他就不是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人,他只是負責一塊業務。”
如果這一資訊未達披露標準,為何董事長要指示徐建剛刻意隱瞞?漢儀股份解釋稱,上海魯門是徐建剛引入的唯一一家代理商,謝立群據此懷疑徐建剛在其中有利益輸送。在機構進場審計的背景下,謝立群和徐建剛做了如上溝通,但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聊天記錄中提到的違法違規行為,“說是那麼說,做沒那麼做”。
漢儀股份稱,直到2023年訴訟時期他們才知曉上海魯門及其法人、負責人和徐建剛的真實關聯,以及負責人郭某用化名與漢儀股份進行業務往來。
根據漢儀股份說法,徐建剛2019年時任漢儀北京區域銷售總監,於2022年辭職。漢儀股份第一大股東是泰州漢儀天下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徐建剛在泰州漢儀佔股3.3843%。
徐建剛為何不透過直銷方式為公司談客戶,而是要利用外部代理商暗度陳倉?
漢儀股份稱,客戶透過上海魯門這樣的代理商購買某字型檔,漢儀股份需要向上海魯門支付高達30%~35%的代理費,並向徐建剛支付1.4%的提成獎金。如果徐建剛以直銷方式銷售,漢儀股份則不需要與任何第三方去分享銷售收益,只需要向徐建剛支付8%的提成獎金,兩者存在巨大的利差。徐建剛的操作將原本屬於漢儀股份的商業交易機會所能獲得的商業交易利潤的30%左右的部分,不正當地轉移到上海魯門名下,繼而成為徐建剛和郭某的私利,明顯違背了自己的忠誠義務和職業操守,嚴重損害了漢儀股份的合法權益。
第一財經試圖聯絡上海魯門及徐建剛等人,未獲回覆。
潛藏的問題與風險
漢儀股份、徐建剛及上海魯門之間的關係在隱匿多年後被外界所察覺,緣於一場牽扯各方的訴訟。
2020年1月,上海魯門的負責人郭某向漢儀股份方面傳送電子郵件,表示上海魯門設立新公司上海喆爵諮詢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下稱“上海喆爵”)承接上海魯門所有員工、客戶和返款。之後,漢儀股份向上海喆爵匯去返款642116.9元。
漢儀股份稱,作為上海魯門的實際控制人,郭某有權代表上海魯門指示漢儀股份將案涉款項支付到上海喆爵,這亦符合漢儀股份與郭某合作的慣例。但上海魯門認為相關回款佣金和客戶資料是在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被轉移到了第三方上海喆爵,上海喆爵涉嫌商業欺詐。上海魯門希望漢儀股份協助向上海喆爵追討款項,並停止和上海喆爵的合作。上海魯門追討佣金未果,於2022年10月27日向漢儀股份發去律師函,索要拖欠服務費64萬餘元(即漢儀股份轉給上海喆爵2019年第四季度服務費)和損失賠償費758.43萬元。之後上海魯門將剛剛上市的漢儀股份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判決漢儀股份向上海魯門支付逾期付款損失,以642116.9元為基數,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漢儀股份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漢儀股份不服,已訴至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漢儀股份稱根據訴訟情況,保留對徐建剛進一步追責的權利。
漢儀股份對第一財經表示:“我們一直認為我們在這個事情上是受害者。後續公司在訴訟中也是堅持這個觀點。”
該案是漢儀股份的業務模式和治理問題的一個集中體現。
2019年,漢儀股份主營業務收入合計2.12億元,其中來自字型檔授權服務商的收入超過9300萬元。這些授權服務商大多是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漢儀股份在招股說明書中稱,銷售關鍵環節均由公司管控,例如傳送商洽函、簽訂合同等工作均為公司內部稽核流程完成之後以公司印章簽出。因此,對於客戶來說,其談判和交易的物件是公司而非版權服務商,客戶的相關負責人也不會因版權服務商員工本身來自某個經營規模較小的公司而產生質疑。
公司的代理服務商模式較為靈活,代理服務商較為分散,且多為個體戶和小微公司,為漢儀股份帶來客戶。但代理服務商模式也給瞭如徐建剛和上海魯門這樣的暗箱操作機會,可能給公司帶來財務風險。僅本案判決書中,就疑似出現不同代理商之間借用開票資訊、更改開票名目等稅務調節的相關聊天記錄。如果不同代理商之間的關聯關係沒有核查到位,可能出現代理商應披露而未披露的現象。
事實上,深交所在對漢儀股份上市申請檔案的稽核問詢函中也對代理商問題重點關注;“前五大供應商基本為版權服務商,但相關供應商基本為個人、個體經營者或服務部,相關單位在網路上基本無法查詢到相關資訊,請披露原因。”漢儀股份回覆稱:“從版權服務商的角度而言,採用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方式與其工作性質更加匹配,在相關手續辦理、稅費控制方面更具優勢。
以2019年為例,漢儀股份第五大版權服務商的銷售佣金為292.2萬元。漢儀股份稱如果將上海魯門和上海喆爵合併計算,當年結算金額為243.01萬元,未達到前五大服務商的標準。第一財經梳理發現,漢儀股份2019年的前五大版權服務商涵蓋13個主體,目前還有4個主體存續,其餘9家均在2020年3~10月之間登出。
2019年漢儀股份前五大版權服務商
對此,漢儀股份對第一財經解釋:“對於小額納稅人來說,透過一些籌劃,到達一定額度之後,他就可能更換一下主體,但是他跟我們業務的延續性和合作性是不變的。”漢儀股份稱,對於代理商納稅公司嚴格督促,在後續的過程當中不斷要求代理商儘可能用公司主體來開票,避免類似電腦服務部這樣的單位。對於IPO過程中的代理商核查,漢儀股份介紹:“我們函證的覆蓋範圍是比較全面的,走訪的範圍不止是前十大代理商,券商底稿都在。”
漢儀股份對第一財經表示:“對需要核查代理商合規的業務流程,券商和審計核查程式,監管詢問和回覆都做了。”
監管已關注
漢儀股份稱,直到訴訟發生,他們才知道上海魯門、上海喆爵、徐建剛和郭某之間種種隱秘關聯。
但對徐建剛身份等資訊,漢儀股份在不同的場合提供的資訊完全不同。比如在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和關聯關係認定層面,漢儀股份未將徐建剛作為高管列出。而在法庭辯論中,漢儀股份稱:“本案中,案涉《合作協議書》簽署前後,徐某雖然不屬於董事、監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或者公司章程列舉的高階管理人員,但是為公司的非控股股東之一,也是公司的銷售總監,不僅負責管理上海魯門、某時代公司這樣的代理商,而且負責公司的某字型檔直銷業務,對於公司的某字型檔銷售業務具有舉足輕重的決策權和管理權,應當被認定為對公司具有忠誠義務的高階管理人員。”並表示,“公司透過郭某與上海魯門簽署案涉《合作協議書》時,並不知道郭某是徐某的婚外情人,也不知道上海魯門的唯一顯名投資人甘某是徐某的表妹,誤以為郭某、上海魯門、甘某是與公司不存在任何關聯的獨立市場主體,對郭某、上海魯門的主體獨立性、與漢儀股份的關聯關係產生了重大誤解。”
這樣的前後矛盾是否應當說明?這樣的重大誤解是否應當予以披露?監管部門也關注到了這種自相矛盾的情況。
對此,漢儀股份對第一財經表示,就此問題已向監管作出說明:“首先,我們主張公司所有的中層管理人員、其他人員都應該承擔忠實義務,這並不等同於徐建剛屬於公司高管,並不代表徐建剛曾經確實履行過任何的高階管理人員所應履行的職責,或享受過相關的權利,包括薪資回報。公司並未曾向法院提供過任何關於徐建剛作為高管的實際證據,事實上也沒有這樣的證據,因此這個主張與IPO核查顯示的實際情況並不衝突。第二,該主張的提出具有特定的背景,是在一個對抗性特別強的特定程式和環境提出的,並且提出的時間是2023年公司上市之後,是整體訴訟策略的一個落腳點,目的是否定2019年原告上海魯門合作協議的效力,以推翻原告在本案訴訟中的全部的訴訟訴求,力爭取得一個好的訴訟結果。第三,上海魯門在庭審中認為徐建剛非公司法規定的高階管理人員。第四,我們希望法院結合案情和對《公司法》的法條進行擴大性解釋和適用,併發揮自由裁量權。但能否做出這樣的認定仍取決於法院的判定,最終兩審法院未作出該認定,與IPO時候的情況沒有衝突,所以我們認為徐建剛從來沒有擔任過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公司IPO核查符合公司章程。”
第一財經獲悉,北京證監局、深交所已就上海魯門糾紛、徐建剛身份、個體戶服務商等問題詢問漢儀股份,漢儀股份於今年4月出具了答覆函。漢儀股份對第一財經稱,監管並未發現公司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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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編輯 | 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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