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蘿蔔快跑”被擅自注冊為企業名稱,法院認定“傍名牌”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海淀法院|來源
宏圖公司、永珍公司共同享有自動駕駛領域知名品牌“蘿蔔快跑”相關智慧財產權權益。因認為新息公司未經允許擅將該品牌註冊為企業名稱並從事經營活動,宏圖公司、永珍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刊登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新息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立即停止使用含“蘿蔔快跑”字樣的企業名稱,並賠償宏圖公司、永珍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
 案 情 簡 介 
宏圖公司、永珍公司訴稱,其分別系“蘿蔔快跑”品牌的運營者及商標權人,“蘿蔔快跑”上線後,已成為二公司旗下自動駕駛領域的知名品牌。新息公司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經營活動,其未經允許,在明知“蘿蔔快跑”知名度的情況下,將其註冊為企業名稱並從事經營活動,容易引人誤認為其服務系宏圖公司、永珍公司提供或與二公司之間存在特定聯絡,構成不正當競爭。
新息公司辯稱,其企業名稱系經工商部門核准註冊,且在新息公司註冊時,宏圖公司、永珍公司的“蘿蔔快跑”品牌並未取得註冊商標,也沒有知名度。新息公司主要從事企業管理諮詢服務,與宏圖公司、永珍公司從事的自動駕駛服務有區別,故新息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也沒有主觀的侵權惡意。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宏圖公司、永珍公司為關聯公司,共同享有“蘿蔔快跑”品牌相關智慧財產權權益,有權共同提起本案訴訟。在新息公司企業名稱申請核准註冊時,“蘿蔔快跑”自動駕駛出行服務平臺已經過廣泛宣傳,成為具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新息公司在應知宏圖公司、永珍公司“蘿蔔快跑”平臺影響力的情況下,在與二公司服務相關的技術軟體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等行業內註冊使用含“蘿蔔快跑”字樣的企業名稱,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蘿蔔快跑”平臺系新息公司的產品服務或新息公司與宏圖公司、永珍公司存在特定聯絡,且根據現有證據,已有相關宣傳產生了實際混淆的情況。故新息公司註冊並使用其企業名稱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 官 說 法 
本案是以法治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典型案例。隨著品牌經濟的發展,企業經過長期經營與廣泛宣傳,積累良好的商業信譽及口碑,消費者就會為優質品牌“買單”,這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商業價值,因此以品牌經濟為基礎的服務名稱、企業名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蘿蔔快跑”作為宏圖公司、永珍公司旗下自動駕駛領域的知名品牌,經過實際的技術研發投入及大規模的宣傳報道,已在公眾當中具有相當的知名度,成為了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新息公司成立在“蘿蔔快跑”品牌服務上線之後,且同樣從事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活動,其將“蘿蔔快跑”註冊為企業名稱的行為不僅是“搭便車”的行為,更導致宏圖公司、永珍公司無法正常將其服務名稱註冊為企業字號,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從而削弱其市場競爭優勢,破壞了健康的市場秩序。在人工智慧、大資料等前沿科技高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法院應透過司法裁判樹立清晰的法律邊界,維護新興市場行業的競爭秩序,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
(文中公司系化名)
文/ 尹斐、張紫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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